貴州省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根據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托,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應當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支持、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對事故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上報事故情況,按照事故等級和管轄權限原則,依法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重大事故,由省應急廳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調查。
較大事故,由市(州)應急局根據市(州)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調查。
一般事故,由縣(市、區)應急局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調查。
較大、一般事故的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有關應急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調查。
第六條事故發生地的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級調查的事故,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規定組織提級調查。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認為開展事故調查確有困難的,可以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按規定組織提級調查。
第二章 事故調查準備
第七條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事故等級分級組織原則,負有組織事故調查權限的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派員組成工作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事故調查前期相關工作。
第八條按照有關人民政府關于成立調查組有關文件要求,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參加調查組,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
事故正在救援的,待救援工作基本結束后,按照前款規定開展調查。
第九條調查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三)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七)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組織調查組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調查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工會等派人組成。
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調查組各組成單位應配合做好事故調查相關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
有關規定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及時統計和上報事故信息;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有關保障;督促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二)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牽頭組織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工作;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全過程進行綜合協調;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提出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依法追究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工作;收集整理涉及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對事故有關單位執行情況進行調查取證;負責行業領域事故的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根據需要配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提供技術支持;提出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依法追究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四)公安機關。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有關工作;配合其他工作組對事故相關企業(技術服務機構)調查取證;對涉嫌犯罪的有關人員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應當迅速追捕歸案;及時向調查組提出將涉嫌刑事犯罪的有關責任人員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建議;及時向調查組通報案件查辦情況;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五)工會。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權對侵害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的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提出吸取事故教訓、改善勞動保護條件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代表職工監督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調查組成員名單和調查組組長建議人選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調查組組長一般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的人員擔任。
調查組成員由調查組成員單位根據調查組的委托,指定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的有關人員擔任,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在調查組組長統一領導下開展調查工作。
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條調查組組長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主持調查組開展工作。
(二)明確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確定調查組成員的分工。
(三)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四)批準發布事故有關信息。
(五)批準移交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涉嫌違紀違法的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的線索。
(六)批準移交由司法機關處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有關人員的線索。
(七)協調決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四條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及時通知調查組成員及有關單位人員參加由調查組組長主持召開的調查組成立會議。會議內容包括:宣布政府立案調查和成立調查組的決定;通報事故發生基本情況;宣布調查初步方案,明確調查方向和重點任務;提出調查工作要求和紀律等。
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制定事故調查方案,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執行。事故調查方案應當包括調查處理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和調查小組的分工、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完成相關調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內容。
第十五條調查組可以根據事故調查工作需要下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調查小組,并制定調查小組子方案,分別承擔技術原因調查、管理原因調查、綜合統籌協調等工作。各調查小組應當本著“協調合作、分工負責”的原則,在調查組組長統一調度指揮下,按照以下職責開展工作。
(一)技術組。可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工會、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等派員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可下設專家組、應急處置評估組、企業管理組等若干小組。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方案。
2.確定事故類型,圍繞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類別、原因等開展資料收集、調查取證工作,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查明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3.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包括勘查事故現場,采取攝影、攝像、錄音等取證手段提取和固定事故現場證據,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提交現場勘查報告。
4.查明事故前狀態狀況和事故發生過程;提出必要的檢測檢驗、技術鑒定需求;組織檢測檢驗、技術鑒定單位或專家組完成檢測檢驗、技術鑒定所必需的相關取證和原因分析工作。
5.查明相關技術管理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查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例會、安全檢查、安全獎懲制度,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教育與培訓、應急管理、安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6.對事故發生單位(或項目)在立項、規劃、土地、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運營、評價等環節的報批材料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范做出結論。
7.對事故涉及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含技術服務機構)調查取證;查明事故發生單位及人員的基本情況和履職情況。
8.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和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提交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9.提出技術方面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10.形成事故調查報告技術問題專篇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11.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管理組。可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及工會等派員組成。可下設責任查證組等若干小組。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方案。
2.在技術組查明的事故原因基礎上,查清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分工,以及調查事故發生單位履行行政審批、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職責等方面的情況,并收集相關證據。
3.查明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上級關于安全生產指示、部署、要求及日常監管情況。
4.查明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
5.分析認定造成事故的管理原因。
6.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管理原因責任分析并提出處理建議。
7.對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做出責任認定并提出處理建議。
8.對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違反黨規黨紀和監察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提出擬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建議名單。
9.對事故發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提出擬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有關責任人員的建議名單。
10.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從政府管理角度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11.形成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問題專篇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12.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綜合組。可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等派員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綜合組調查方案。
2.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做好后勤保障;對事故調查處理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籌備召開調查組各種會議工作,參加各種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
3.了解、掌握技術組和管理組的事故調查工作進展情況,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
4.負責證據材料接收、審查審理和保存保管,工作簡報和新聞通稿的起草或審核。及時掌握輿情,協助調查組組長發布事故信息。
5.根據技術組、管理組的調查報告,綜合分析事故有關單位、人員的責任,提出責任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6.起草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7.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事故調查取證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依法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調查組到達事故現場之前,由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負責保護事故現場;應急救援過程中,由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負責保護事故現場;救援工作結束后,由調查組負責管理事故現場,有關單位協助開展保護工作。未經允許,無關人員不得再進入事故現場,防止事故現場受到破壞。
第十七條調查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調查取證可以使用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調查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開展現場調查取證。
(一)現場勘查、提取物證。
1.應組織有關人員及專家赴事故現場開展勘查工作,應了解事故發生經過情況,固定、記錄、提取事故現場存留的有關痕跡和物證,客觀記錄并核實事故造成的結果,查明事故發生前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初步判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勘查事故現場,可以采取照相、錄像、錄音、文字、繪制現場圖、采集電子數據、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提取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品等證據。
3.根據現場勘查和現場取證情況,繪制事故現場有關事故圖,圖紙應能涵蓋事故情況所必須的全部信息,一般包括事故現場示意圖、剖面圖、工序(工藝)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4.現場勘查完畢,應向調查組提交有現場勘查人員簽字認可的事故現場勘查報告。勘查報告應載明事故現場勘查人員、勘查時間、勘查路線,客觀描述事故地點基本情況和與事故相關的情況,認定事故類別,附有相應的事故圖紙、照片等。
(二)收集事故事實材料。
1.收集事故相關單位的資料證據。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含出資人等情況)、相關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人員資格(質)證書以及生產作業和設備運行、檢維修記錄等。
2.收集事故涉及相關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的資料證據。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含出資人等情況)、部門組織架構、工作職責或服務范圍、證照和相關資質,以及與事故單位相關的設計、圖審、評價、咨詢等及其相應合同和參與人員情況。
3.收集事故有關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的資料證據。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主要職責和“三定方案”、領導班子分工和歷史沿革,履行工作職責的文件、文書、記錄等情況,有關內設機構職責分工和人員崗位職責等。
4.收集事故等級、事故類別和事故發生的相關事實與材料證據。主要包括:事故匯報記錄、傷亡人員統計表、尸檢報告、遺體火化記錄、死亡證明材料、傷害程度證明材料等。
5.收集事故發生前生產設施、設備狀況,有關技術文件和規章制度及執行情況,工作環境狀況,受害人和肇事者的相關技術資質、健康狀況以及接受安全教育情況等。
6.應當收集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資料、材料。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或者收集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始資料、材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復制品、抄錄件、部分樣品或者證明該原件、原物的圖片、音視頻等其他證據。
(三)獲取證人證言。
1.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
2.應當依法依規對事故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3.應當根據事故調查了解的初步情況,確定和落實調查的對象、問題和詢問順序。針對不同的詢問對象確定詢問內容和方式,制定詢問提綱。詢問工作結束后,應整理所有的詢問筆錄,并根據調查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補充調查詢問。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中,對于事故有關設備、儀器、致害物等現場提取物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技術鑒定的,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檢驗或技術鑒定,并提交形成的檢測檢驗報告或技術鑒定報告。報告應附資質證書復印件,有檢測檢驗或技術鑒定的有關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于一些專業技術復雜的事故現場,還需要組織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專家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符合客觀因果關系,引用標準規范適當的專家技術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事故發生單位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提出意見,經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確定;事故發生單位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確定。必要時,調查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評估。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包括:
(一)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含醫療費用(包括護理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
(二)善后處理費用,含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賠償費用,事故罰款;
(三)財產損失價值,含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總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向調查組提交總結報告。調查組根據調查需要,可以采取聽取匯報、現場勘查、調閱資料、詢問人員、專家論證等方式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
第二十一條事故中的死亡人員依據公安機關或者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據材料進行確定;重傷人員依據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據材料,結合《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等規定進行確定。
有關傷亡鑒定證明材料包括:
(一)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死亡證明材料或出院證明材料。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通知書或法醫鑒定書。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傷殘鑒定證明材料。
(四)善后處理協議及公證書。
第四章 事故調查分析
第二十二條調查組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開展事故調查分析:
(一)事故分析方法。通過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對事故發生的征兆、時刻、位置、狀態、痕跡、音像、詢問筆錄、生產過程記錄等事實證據資料進行分析和確認,找出與事故有關的各種因素之間的因果關系和邏輯關系,剖析事故原因。
(二)事故分析步驟。一是深入分析七項內容:受傷部位、受傷性質、傷害方式、致害物、起因物、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二是進行步驟分析: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性質→責任劃分→責任者。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是直接原因。指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和人員傷害的原因,與事故發生和人員傷害有直接因果關系,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等方面。二是間接原因。指產生事故直接原因的原因,以及促成事故發生的非直接方面的原因,包括技術、教育、管理、身體和精神等方面。
(四)事故性質認定。根據事故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資料查閱,從事故的直接原因入手,由表至里、由淺至深,逐步分析間接原因,從而分析清楚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分清主次,對事故性質是否屬于責任事故或非責任事故作出認定。
(五)事實認定依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違反規定從事生產、作業的行為予以認定。必要時,可以參考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六)事故責任分析。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據,分析認定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結合事故發生有關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事故發生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的職責和履職情況,認定其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出有關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并依法依規提出相應處理建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在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向事故發生有關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事故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有針對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有效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二十三條調查組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紀違法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調查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事故調查報告編寫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所負的事故責任,列出其違反的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名稱和具體條文,并對其行為在事故發生中的作用、導致的后果及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分析;應當提出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負責牽頭督促落實事故調查報告的意見,并提出有關部門關于督促落實事故調查報告職責分工的意見;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條調查組應當根據現場調查、原因分析、性質判斷和責任認定情況,撰寫事故調查報告。
(一)形成專篇報告。前期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形成技術問題專篇和管理問題專篇等。
(二)討論專篇報告。調查組組長應主持召開調查組全體成員會議,分別對技術組編制的技術問題專篇和管理組編制的管理問題專篇進行討論。重點圍繞事故原因分析是否全面、收集的證據是否充分詳實、建議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是否準確、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有關人員是否準確、是否需要補充調查取證等進行討論。
(三)起草事故調查報告(討論稿)。結合經討論通過后的技術問題專篇和管理問題專篇,調查組應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要求,起草事故調查報告(討論稿)。
(四)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初稿)。事故調查報告(討論稿)形成后,調查組組長應主持召開調查組全體成員參加的事故分析會,通報事故調查工作情況,從事故原因分析、證據證明力、行為事實、事故責任認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等方面對事故調查報告(討論稿)進行審議(不包含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內容)。經審議提出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有調查組成員簽字的事故調查報告(初稿)。
第六章 事故調查報告審批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經過起草、審核等程序,先后形成技術問題專篇、管理問題專篇等專門報告,在此基礎上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初稿),經調查組組長同意,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代表調查組按照有關程序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對于上級掛牌督辦的事故,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督辦機構請示匯報。上級督辦機構應當加強督促檢查,并對事故查處進行指導,嚴格審核把關。
對于提出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由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落實,不在批復范圍之內。
調查組應按照以下程序報請審批:
(一)提交本級安委辦審查。將事故調查報告(初稿)提交本級安委辦主任辦公會審查通過后,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領導進行匯報。
(二)提請上級安委辦審核。對于上級掛牌督辦的事故,將經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意后的事故調查報告(初稿)提請上一級安委辦審核。
(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將經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意后(或經上一級安委辦審核同意后)的事故調查報告(初稿)以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文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八條 調查組應當按照規定的調查時限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時限為60天,特殊情況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當在報批事故調查報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說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事故現場勘查的時間;
(三)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的審核備案時間;
(四)技術鑒定(實驗)所需的時間;
(五)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審查調查時間。
第七章 事故處理意見落實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復后,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當根據有關人民政府的批復,督促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全面、及時落實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要求,并按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情況。受上級安委辦掛牌督辦的,應將結案批復和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上級安委辦備案。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及時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的3個月內,將有關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抄)送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將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根據有關人民政府的授權向社會公布。
經過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的正文部分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在本部門網站全文公開,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八章 事故檔案管理
第三十四條事故檔案的管理應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同步進行。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各有關單位及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文件材料收集、歸檔、保管以及保密工作。
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地區所轄范圍內事故檔案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九章 事故整改措施評估
第三十五條事故批復結案之日起一年內,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牽頭組織開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根據貴安新區管委會授權或者委托,由貴安新區安監局組織的事故調查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流程圖》附后,以供參考。

附件:1.××關于成立××事故調查組的請示(省略)
2.××關于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的函(省略)
3.××關于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的函(省略)
4.××關于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的通知(省略)
5.技術問題專篇(內容提綱)(省略)
6.管理問題專篇(內容提綱)(省略)
7.事故調查報告(內容提綱)(省略)
8.××關于提請審核××調查報告的請示(省略)
9.××關于××調查報告審核意見的復函(省略)
10.××關于報請審批××調查報告的請示(省略)
11.事故調查歸檔資料(省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貴州省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根據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的授權或者委托,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應當按照“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科學嚴謹、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四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規定,嚴格依法履行職責,及時、準確地完成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支持、配合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依法調查處理。
對事故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應急管理部門、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應急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上報事故情況,按照事故等級和管轄權限原則,依法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重大事故,由省應急廳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調查。
較大事故,由市(州)應急局根據市(州)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調查。
一般事故,由縣(市、區)應急局根據縣(市、區)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調查。
較大、一般事故的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有關應急管理部門根據事故發生地有關人民政府授權或者委托組織調查。
第六條事故發生地的上級應急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提級調查的事故,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規定組織提級調查。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事故發生地應急管理部門認為開展事故調查確有困難的,可以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提請上一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按規定組織提級調查。
第二章 事故調查準備
第七條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事故等級分級組織原則,負有組織事故調查權限的應急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派員組成工作組,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開展事故調查前期相關工作。
第八條按照有關人民政府關于成立調查組有關文件要求,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通知有關單位派人參加調查組,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紀檢監察機關。
事故正在救援的,待救援工作基本結束后,按照前款規定開展調查。
第九條調查組應履行以下職責: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二)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的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
(三)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
(四)提出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五)總結事故教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七)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組織調查組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調查組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以及工會等派人組成。
調查組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與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調查組各組成單位應配合做好事故調查相關工作,職責分工如下:
(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
有關規定做好事故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及時統計和上報事故信息;做好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有關保障;督促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追究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二)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做好牽頭組織事故調查處理有關工作;對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全過程進行綜合協調;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提出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依法追究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工作;收集整理涉及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對事故有關單位執行情況進行調查取證;負責行業領域事故的搶險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工作;根據需要配合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提供技術支持;提出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處理建議;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依法追究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責任;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四)公安機關。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維護事故現場秩序,做好事故現場保護有關工作;配合其他工作組對事故相關企業(技術服務機構)調查取證;對涉嫌犯罪的有關人員依法立案偵查,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應當迅速追捕歸案;及時向調查組提出將涉嫌刑事犯罪的有關責任人員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建議;及時向調查組通報案件查辦情況;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五)工會。依法參加事故的調查處理;有權對侵害職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權益的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建議;提出吸取事故教訓、改善勞動保護條件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代表職工監督事故發生單位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法律法規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調查組成員名單和調查組組長建議人選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提出,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調查組組長一般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的人員擔任。
調查組成員由調查組成員單位根據調查組的委托,指定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的有關人員擔任,并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系,在調查組組長統一領導下開展調查工作。
調查組成員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應當誠信公正,恪盡職守,遵守紀律,保守秘密。未經調查組組長允許,不得擅自發布有關事故的信息。
第十三條調查組組長應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主持調查組開展工作。
(二)明確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確定調查組成員的分工。
(三)調查組成員對事故的原因、性質和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調查組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仍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裁決。
(四)批準發布事故有關信息。
(五)批準移交由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涉嫌違紀違法的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的線索。
(六)批準移交由司法機關處理的涉嫌刑事犯罪的有關人員的線索。
(七)協調決定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四條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及時通知調查組成員及有關單位人員參加由調查組組長主持召開的調查組成立會議。會議內容包括:宣布政府立案調查和成立調查組的決定;通報事故發生基本情況;宣布調查初步方案,明確調查方向和重點任務;提出調查工作要求和紀律等。
調查組應當根據事故的具體情況制定事故調查方案,經事故調查組組長批準后執行。事故調查方案應當包括調查處理工作的原則、目標、任務和調查小組的分工、應當查明的問題和線索,調查步驟、方法,完成相關調查的期限、措施、要求等內容。
第十五條調查組可以根據事故調查工作需要下設技術組、管理組、綜合組等調查小組,并制定調查小組子方案,分別承擔技術原因調查、管理原因調查、綜合統籌協調等工作。各調查小組應當本著“協調合作、分工負責”的原則,在調查組組長統一調度指揮下,按照以下職責開展工作。
(一)技術組。可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工會、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等派員以及有關專家組成,可下設專家組、應急處置評估組、企業管理組等若干小組。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技術組調查方案。
2.確定事故類型,圍繞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類別、原因等開展資料收集、調查取證工作,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查明人員傷亡情況和直接經濟損失。
3.負責查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和技術方面的間接原因,包括勘查事故現場,采取攝影、攝像、錄音等取證手段提取和固定事故現場證據,繪制事故現場示意圖,提交現場勘查報告。
4.查明事故前狀態狀況和事故發生過程;提出必要的檢測檢驗、技術鑒定需求;組織檢測檢驗、技術鑒定單位或專家組完成檢測檢驗、技術鑒定所必需的相關取證和原因分析工作。
5.查明相關技術管理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查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例會、安全檢查、安全獎懲制度,安全設施“三同時”、安全教育與培訓、應急管理、安全設備器材使用管理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報告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建立和執行情況。
6.對事故發生單位(或項目)在立項、規劃、土地、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運營、評價等環節的報批材料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標準、規程規范做出結論。
7.對事故涉及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含技術服務機構)調查取證;查明事故發生單位及人員的基本情況和履職情況。
8.按照有關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和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的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提交事故應急處置評估報告。
9.提出技術方面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10.形成事故調查報告技術問題專篇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11.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管理組。可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及工會等派員組成。可下設責任查證組等若干小組。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管理組調查方案。
2.在技術組查明的事故原因基礎上,查清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職責分工,以及調查事故發生單位履行行政審批、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職責等方面的情況,并收集相關證據。
3.查明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和上級關于安全生產指示、部署、要求及日常監管情況。
4.查明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有關人員職責履行情況。
5.分析認定造成事故的管理原因。
6.對事故發生單位及有關人員進行管理原因責任分析并提出處理建議。
7.對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做出責任認定并提出處理建議。
8.對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違反黨規黨紀和監察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提出擬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建議名單。
9.對事故發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涉嫌刑事犯罪的,提出擬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有關責任人員的建議名單。
10.針對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問題,從政府管理角度提出管理方面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11.形成事故調查報告管理問題專篇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12.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綜合組。可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事發地有關人民政府等派員組成。主要職責如下:
1.根據調查組的總體要求,制定綜合組調查方案。
2.負責對事故調查工作進行組織協調,做好后勤保障;對事故調查處理相關信息的統一報送和處置;籌備召開調查組各種會議工作,參加各種會議并做好會議記錄。
3.了解、掌握技術組和管理組的事故調查工作進展情況,協調和推動工作有序開展。
4.負責證據材料接收、審查審理和保存保管,工作簡報和新聞通稿的起草或審核。及時掌握輿情,協助調查組組長發布事故信息。
5.根據技術組、管理組的調查報告,綜合分析事故有關單位、人員的責任,提出責任處理建議、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
6.起草事故調查報告并提交調查組審議。
7.完成調查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事故調查取證
第十六條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和人員依法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相關證據。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依法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
調查組到達事故現場之前,由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負責保護事故現場;應急救援過程中,由事故現場救援指揮部負責保護事故現場;救援工作結束后,由調查組負責管理事故現場,有關單位協助開展保護工作。未經允許,無關人員不得再進入事故現場,防止事故現場受到破壞。
第十七條調查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面、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調查取證可以使用有關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
調查組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依法提供相關文件、資料。
調查組可以按照下列要求開展現場調查取證。
(一)現場勘查、提取物證。
1.應組織有關人員及專家赴事故現場開展勘查工作,應了解事故發生經過情況,固定、記錄、提取事故現場存留的有關痕跡和物證,客觀記錄并核實事故造成的結果,查明事故發生前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初步判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勘查事故現場,可以采取照相、錄像、錄音、文字、繪制現場圖、采集電子數據、制作現場勘查筆錄等方法記錄現場情況,提取與事故有關的痕跡、物品等證據。
3.根據現場勘查和現場取證情況,繪制事故現場有關事故圖,圖紙應能涵蓋事故情況所必須的全部信息,一般包括事故現場示意圖、剖面圖、工序(工藝)流程圖、受害者位置圖等。
4.現場勘查完畢,應向調查組提交有現場勘查人員簽字認可的事故現場勘查報告。勘查報告應載明事故現場勘查人員、勘查時間、勘查路線,客觀描述事故地點基本情況和與事故相關的情況,認定事故類別,附有相應的事故圖紙、照片等。
(二)收集事故事實材料。
1.收集事故相關單位的資料證據。主要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含出資人等情況)、相關證照、安全生產責任制、人員資格(質)證書以及生產作業和設備運行、檢維修記錄等。
2.收集事故涉及相關單位(技術服務機構)的資料證據。主要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含出資人等情況)、部門組織架構、工作職責或服務范圍、證照和相關資質,以及與事故單位相關的設計、圖審、評價、咨詢等及其相應合同和參與人員情況。
3.收集事故有關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的資料證據。主要包括:法律法規規定的主要職責和“三定方案”、領導班子分工和歷史沿革,履行工作職責的文件、文書、記錄等情況,有關內設機構職責分工和人員崗位職責等。
4.收集事故等級、事故類別和事故發生的相關事實與材料證據。主要包括:事故匯報記錄、傷亡人員統計表、尸檢報告、遺體火化記錄、死亡證明材料、傷害程度證明材料等。
5.收集事故發生前生產設施、設備狀況,有關技術文件和規章制度及執行情況,工作環境狀況,受害人和肇事者的相關技術資質、健康狀況以及接受安全教育情況等。
6.應當收集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資料、材料。因客觀原因不能收集或者收集有困難的,可以收集與原始資料、材料核對無誤的復印件、復制品、抄錄件、部分樣品或者證明該原件、原物的圖片、音視頻等其他證據。
(三)獲取證人證言。
1.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
2.應當依法依規對事故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
3.應當根據事故調查了解的初步情況,確定和落實調查的對象、問題和詢問順序。針對不同的詢問對象確定詢問內容和方式,制定詢問提綱。詢問工作結束后,應整理所有的詢問筆錄,并根據調查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補充調查詢問。
第十八條事故調查中,對于事故有關設備、儀器、致害物等現場提取物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技術鑒定的,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檢驗或技術鑒定,并提交形成的檢測檢驗報告或技術鑒定報告。報告應附資質證書復印件,有檢測檢驗或技術鑒定的有關人員簽名,并加蓋單位印章。
對于一些專業技術復雜的事故現場,還需要組織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專家進行綜合分析,并形成符合客觀因果關系,引用標準規范適當的專家技術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事故發生單位依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提出意見,經事故發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后,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確定;事故發生單位無上級主管部門的,直接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確定。必要時,調查組可以委托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評估。
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當包括:
(一)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含醫療費用(包括護理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
(二)善后處理費用,含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賠償費用,事故罰款;
(三)財產損失價值,含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第二十條事故發生單位和事發地人民政府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總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向調查組提交總結報告。調查組根據調查需要,可以采取聽取匯報、現場勘查、調閱資料、詢問人員、專家論證等方式對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并提出評估意見。
第二十一條事故中的死亡人員依據公安機關或者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據材料進行確定;重傷人員依據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據材料,結合《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等規定進行確定。
有關傷亡鑒定證明材料包括:
(一)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書、死亡證明材料或出院證明材料。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通知書或法醫鑒定書。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傷殘鑒定證明材料。
(四)善后處理協議及公證書。
第四章 事故調查分析
第二十二條調查組應當按照以下步驟開展事故調查分析:
(一)事故分析方法。通過事故現場調查取證,對事故發生的征兆、時刻、位置、狀態、痕跡、音像、詢問筆錄、生產過程記錄等事實證據資料進行分析和確認,找出與事故有關的各種因素之間的因果關系和邏輯關系,剖析事故原因。
(二)事故分析步驟。一是深入分析七項內容:受傷部位、受傷性質、傷害方式、致害物、起因物、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二是進行步驟分析:直接原因→間接原因→事故性質→責任劃分→責任者。
(三)事故原因分析。一是直接原因。指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和人員傷害的原因,與事故發生和人員傷害有直接因果關系,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和人的不安全行為等方面。二是間接原因。指產生事故直接原因的原因,以及促成事故發生的非直接方面的原因,包括技術、教育、管理、身體和精神等方面。
(四)事故性質認定。根據事故現場勘查和調查取證資料查閱,從事故的直接原因入手,由表至里、由淺至深,逐步分析間接原因,從而分析清楚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分清主次,對事故性質是否屬于責任事故或非責任事故作出認定。
(五)事實認定依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規定,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人員違反規定從事生產、作業的行為予以認定。必要時,可以參考公認的慣例和生產經營單位制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六)事故責任分析。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據,分析認定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結合事故發生有關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事故發生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的職責和履職情況,認定其行為與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確定出有關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并依法依規提出相應處理建議。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在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向事故發生有關地方黨委政府、有關部門、事故有關生產經營單位提出有針對性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有效防止同類事故的再次發生。
第二十三條調查組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涉嫌違紀違法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按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事故調查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調查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及時將有關材料或者其復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事故調查報告編寫
第二十五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明確有關單位和人員所負的事故責任,列出其違反的安全管理有關規定的名稱和具體條文,并對其行為在事故發生中的作用、導致的后果及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作出分析;應當提出由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部門負責牽頭督促落實事故調查報告的意見,并提出有關部門關于督促落實事故調查報告職責分工的意見;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六條調查組應當根據現場調查、原因分析、性質判斷和責任認定情況,撰寫事故調查報告。
(一)形成專篇報告。前期調查取證工作結束后,調查組應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形成技術問題專篇和管理問題專篇等。
(二)討論專篇報告。調查組組長應主持召開調查組全體成員會議,分別對技術組編制的技術問題專篇和管理組編制的管理問題專篇進行討論。重點圍繞事故原因分析是否全面、收集的證據是否充分詳實、建議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有關單位和有關人員是否準確、建議移交司法機關處理的有關人員是否準確、是否需要補充調查取證等進行討論。
(三)起草事故調查報告(討論稿)。結合經討論通過后的技術問題專篇和管理問題專篇,調查組應按照事故調查報告的內容要求,起草事故調查報告(討論稿)。
(四)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初稿)。事故調查報告(討論稿)形成后,調查組組長應主持召開調查組全體成員參加的事故分析會,通報事故調查工作情況,從事故原因分析、證據證明力、行為事實、事故責任認定、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等方面對事故調查報告(討論稿)進行審議(不包含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內容)。經審議提出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有調查組成員簽字的事故調查報告(初稿)。
第六章 事故調查報告審批
第二十七條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經過起草、審核等程序,先后形成技術問題專篇、管理問題專篇等專門報告,在此基礎上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初稿),經調查組組長同意,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代表調查組按照有關程序報送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后,事故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對于上級掛牌督辦的事故,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督辦機構請示匯報。上級督辦機構應當加強督促檢查,并對事故查處進行指導,嚴格審核把關。
對于提出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由有關紀檢監察機關負責落實,不在批復范圍之內。
調查組應按照以下程序報請審批:
(一)提交本級安委辦審查。將事故調查報告(初稿)提交本級安委辦主任辦公會審查通過后,向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領導進行匯報。
(二)提請上級安委辦審核。對于上級掛牌督辦的事故,將經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意后的事故調查報告(初稿)提請上一級安委辦審核。
(三)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將經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領導同意后(或經上一級安委辦審核同意后)的事故調查報告(初稿)以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文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八條 調查組應當按照規定的調查時限向同級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時限為60天,特殊情況下,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60日。
下列時間不計入事故調查期限,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當在報批事故調查報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說明:
(一)瞞報、謊報、遲報事故的調查核實所需的時間;
(二)因事故救援無法進行事故現場勘查的時間;
(三)掛牌督辦、跟蹤督辦的事故的審核備案時間;
(四)技術鑒定(實驗)所需的時間;
(五)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審查調查時間。
第七章 事故處理意見落實
第二十九條事故調查報告經有關人民政府批復后,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當根據有關人民政府的批復,督促有關部門和事故發生單位全面、及時落實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要求,并按規定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情況。受上級安委辦掛牌督辦的,應將結案批復和事故調查報告提交上級安委辦備案。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的批復,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對事故發生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督促事故發生單位及時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條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及其批復的3個月內,將有關責任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抄)送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單位)及工作人員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事故調查報告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將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根據有關人民政府的授權向社會公布。
經過批復的事故調查報告的正文部分由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在本部門網站全文公開,依法需要保密的內容除外。
第八章 事故檔案管理
第三十四條事故檔案的管理應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同步進行。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各有關單位及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事故文件材料收集、歸檔、保管以及保密工作。
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本地區所轄范圍內事故檔案的管理、監督、指導工作,同時接受上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
第九章 事故整改措施評估
第三十五條事故批復結案之日起一年內,牽頭組織的應急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牽頭組織開展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
附 則
第三十六條根據貴安新區管委會授權或者委托,由貴安新區安監局組織的事故調查處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事故調查處理程序流程圖》附后,以供參考。

附件:1.××關于成立××事故調查組的請示(省略)
2.××關于組織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的函(省略)
3.××關于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的函(省略)
4.××關于召開全體成員會議的通知(省略)
5.技術問題專篇(內容提綱)(省略)
6.管理問題專篇(內容提綱)(省略)
7.事故調查報告(內容提綱)(省略)
8.××關于提請審核××調查報告的請示(省略)
9.××關于××調查報告審核意見的復函(省略)
10.××關于報請審批××調查報告的請示(省略)
11.事故調查歸檔資料(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