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食鹽定點批發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和《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和北京市《關于做好實施新的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工作的通知》(京衛疾控字〔2012〕21號)等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行為
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可通過與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銷售網點、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業名義(獲證名稱)在北京市開展經營食鹽業務。已在京開展經營業務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務必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一季度食鹽銷售情況,報送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部門信息和統計表樣表附后)。
二、規范食鹽碘含量標準
為防治碘缺乏危害,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北京市范圍內銷售的加碘食鹽產品,必須符合北京市確定的食用鹽碘含量25mg/kg的均數標準。同時,針對孕婦、哺乳期婦女等特需人群,提供碘含量均數為30mg/kg的孕婦專用鹽。
三、規范未加碘食鹽供應
為保證市場未加碘食鹽有序供應,確保北京市合格碘鹽覆蓋率達到90%以上,所有在京開展經營業務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北京市范圍內銷售的未加碘食鹽量不得超過其食鹽銷售總量的10%,并通過媒體或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有關信息,以滿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鹽消費需要。涉及未加碘食鹽銷售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務必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一季度未加碘食鹽銷售量和在本市銷售網點情況報送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不如實報送有關情況,未按標準銷售加碘食鹽產品,或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銷售未加碘食鹽的,我市相關部門將根據工作職責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針對食鹽專營管理有專門規定的,遵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北京市鹽業行政管理部門信息表.pdf
附件:食鹽供應情況季報(樣表).xlsx
附件: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情況表(樣表).xlsx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2月31日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食鹽專營辦法》《鹽業體制改革方案》《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和《關于深化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鹽專營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信廳聯消費〔2019〕92號)和北京市《關于做好實施新的食用鹽碘含量標準工作的通知》(京衛疾控字〔2012〕21號)等要求,進一步規范我市食鹽專營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食鹽定點批發企業經營行為
取得食鹽定點批發企業證書的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省級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可通過與其他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合作、自建分公司或銷售網點、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等方式,以本企業名義(獲證名稱)在北京市開展經營食鹽業務。已在京開展經營業務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務必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一季度食鹽銷售情況,報送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部門信息和統計表樣表附后)。
二、規范食鹽碘含量標準
為防治碘缺乏危害,食鹽定點生產企業和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北京市范圍內銷售的加碘食鹽產品,必須符合北京市確定的食用鹽碘含量25mg/kg的均數標準。同時,針對孕婦、哺乳期婦女等特需人群,提供碘含量均數為30mg/kg的孕婦專用鹽。
三、規范未加碘食鹽供應
為保證市場未加碘食鹽有序供應,確保北京市合格碘鹽覆蓋率達到90%以上,所有在京開展經營業務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在北京市范圍內銷售的未加碘食鹽量不得超過其食鹽銷售總量的10%,并通過媒體或網絡等形式向社會公布未加碘食鹽銷售網點有關信息,以滿足特定人群未加碘食鹽消費需要。涉及未加碘食鹽銷售的食鹽定點批發企業務必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將上一季度未加碘食鹽銷售量和在本市銷售網點情況報送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不如實報送有關情況,未按標準銷售加碘食鹽產品,或違反有關規定擅自銷售未加碘食鹽的,我市相關部門將根據工作職責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針對食鹽專營管理有專門規定的,遵照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北京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