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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渭南市特色產品管理辦法》的通知(渭政辦發〔2011〕167號)

   2013-04-11 850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  《渭南市特色產品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渭南高新區、經開區、鹵陽湖、華山景區管委會:

  《渭南市特色產品管理辦法》已經2011年市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渭南市特色產品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推動企業提高產品質量,增強產品市場競爭力,提高我市產品知名度,更好地實施名牌戰略和開展質量興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并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渭南市特色產品是指產品質量、質量管理達到一定水平,并對地方經濟有較突出貢獻,在產品性能、制作工藝上具有鮮明特點或帶有地域特色的產品。經培育發展,有望成為陜西省名牌產品。主要包含以下四個方面:

  (一)初步形成規模并具有地方傳統特色的產品;

  (二)市場占有率高,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產品;

  (三)知名度高,信譽好,用戶和消費者滿意的產品;(四)獲得市知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國家馳名商標的產品優先。

  第三條  本市特色產品的申請、認定、獎勵、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特色產品的推薦認定應堅持高起點、高標準、嚴要求、少而精的原則,寧缺勿濫。

  第五條  堅持企業自愿的原則。由企業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

  第六條  堅持用戶推薦和專家評定的原則。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相關專家評定后并征求用戶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第七條  申報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并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強制性證書(生產許可證等);

  2、具有合法有效的注冊商標;

  3、規范化生產,且批量生產兩年以上;

  4、產品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對當地經濟做出較大貢獻;

  5、產品按國家標準和企業標準(經審查備案)組織生產;

  6、產品連續兩年在市級以上監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7、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市場占有率、年銷售額在全市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8、采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建立了完善的且有效運行的質量管理體系;

  9、工業產品年銷售額在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農副產品年銷售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

  第八條 申請特色產品的企業,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合法有效的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涵蓋了申報產品;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三)合法有效的商標注冊證書;

  (四)國家法定管理部門核發的生產許可證書(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

  (五)市級以上法定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連續兩年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六)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近兩年的納稅證明;

  (七)當地統計部門出具的近兩年的產量產值證明。

  第九條 渭南市特色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公布受理渭南市特色產品申請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條  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渭南市特色產品申請表》(另行制定),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初審后按規定時間向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市質監局)上報企業的申報資料,并提出推薦意見。

  第十二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對申報的特色產品組織各行業專家依據特色產品推薦認定條件進行評審,提出渭南市特色產品擬定名單,報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審查后,在市質監局網站上進行公示,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無異議后報市政府認定,并在本市主要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凡經推薦確認的渭南市特色產品,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渭南市特色產品”稱號,并依據《渭南市特色產品企業獎勵規定》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企業應對在爭創市特色產品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必要的物質獎勵和精神鼓勵。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要對生產特色產品的企業在項目審批、生產用地、資金投向、貸款貼息等方面給予幫助,在名牌申報、產品通關等方面提供便利。市級新聞媒體在廣告宣傳方面應給予政策優惠。

  第十六條 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應通過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公布特色產品,擴大渭南市特色產品的影響。

  第十七條 特色產品生產企業可以在廣告宣傳中使用“渭南市特色產品”標識。

  第十八條  渭南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市特色產品的申請受理、組織評定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企業應組織力量制訂好本行業、本企業特色產品的發展規劃,明確發展方向。

  第二十條 渭南市特色產品稱號的有效期為三年,到期復評,合格者繼續使用市特色產品稱號,不合格者取消市特色產品稱號。

  第二十一條  凡在有效期內出現監督抽查不合格、重大質量事故及其它質量問題的,限期三個月整改,如到期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取消市特色產品稱號,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  參與渭南市特色產品評定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知識產權;嚴以律己、公正廉潔,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定。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將取消其評審資格,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申請企業及有關部門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準確,嚴禁弄虛作假,對于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渭南市特色產品稱號的,將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

  第二十四條  特色產品的生產企業變更企業名稱、注冊商標等,應自變更之日起30內報渭南市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辦公室。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地區: 陜西
標簽: 名牌 產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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