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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省直森林公安機關辦理林業和草原行政案件的有關事項通知 (晉林辦執〔2020〕37號)

   2020-05-15 962
核心提示:省直各林局,省森林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為進一步規范省直森林公安機關以省林
省直各林局,省森林公安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為進一步規范省直森林公安機關以省林業和草原局名義辦理林業行政處罰案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森林公安局及直屬分局行政負責人對本單位以省林業和草原局名義依法查處的各類林業和草原行政案件,依法向省林業和草原局負責。
 
    二、省森林公安局及直屬分局在委托范圍內依法查處的林業和草原行政案件,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等對外法律文書上需蓋“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行政處罰專用章(1)”后生效。
 
    三、省森林公安局以省林業和草原局名義辦理的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案件,由省森林公安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法制審核;各直屬分局以省林業和草原局名義辦理的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案件,由該分局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法制審核。重大林業行政案件由省森林公安局及時向省林業和草原局報備。
 
    四、省森林公安局負責省直森林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文書的管理,對省直森林公安機關查處的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案件進行監督、指導、檢查和考評,并定期向省林業和草原局匯報工作。
 
    五、省森林公安局及直屬分局以省林業和草原局的名義依法查辦的林業和草原行政案件,需舉行聽證會的,由辦案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主持召開,聽證結果報省林業和草原局備案。
 
    六、省森林公安局及直屬分局以省林業和草原局名義依法查處的各類林業行政案件卷宗,由辦案單位負責保管,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規定辦理移交。
 
    七、省直林局及其管理的有林單位向省直屬森林公安分局及其派出所報案或者移交案件線索,應當提供書面報案材料及案發地林地權屬證明、涉案許可事項情況說明等相關材料。
 
    八、省直各林局負責本轄區內林業和草原行政處罰案件涉及到的林地面積和林木蓄積測定、動植物物種認定、林地事權等級(是否為永久性生態公益林)等技術工作,并指派相關業務技術部門作出書面認定。
 
    九、省直各林局負責對轄區內行政處罰決定涉及到的責令補種樹木、恢復原狀、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等事項進行督促和驗收。
 
    十、省直各林局負責統計各森林公安分局查處的各類林業和草原行政案件,并按時上報省林業和草原局執法監督處。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2020年4月3日
 
    (此文主動公開)


 
地區: 山西
標簽: 案件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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