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遼寧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業經2016年11月28日省安全生產監管局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日
遼寧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石化產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7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遼政發〔2016〕4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遼寧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其安全審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分級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現有或者擬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且有儲存設施的企業;
(三)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管道輸送企業。
第五條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指導、監督全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核查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實施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設區的市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實施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第七條 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實施,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書》(見附件1)。跨設區的市的建設項目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安全審查。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實施安全審查:
(一)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統一規定
第九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十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提出安全審查申請,應根據申請事項提交相應的申請書,并以企業文件形式提出申請,簡要說明建設單位情況、建設項目情況、申請條件具備情況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一式三份提交本實施細則第五、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請文件、資料應當統一使用A4紙制作,除單獨成冊的報告外,其他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申請文件、資料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要求,需向行政審批大廳提出申請的,申請方式還應符合審批大廳統一規定。受理、補正等文書也可按當地人民政府統一規定格式。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各文書字母代號含義、份數要求等詳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文書說明》(見附件2)。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即時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3),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二)建設單位申請安全審查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4),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建設單位申請安全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全部補正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5)。
第十四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填寫《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審查書》)。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派人參加審查。
第十五條 對于未通過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根據申請事項向建設單位分別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不予通過)》(見附件7)、《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不予通過)》(見附件8)。
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第十六條 對于通過安全審查,但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設單位形成書面整改情況說明,由參加安全審查的專家組組長進行確認。對于存在問題較多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組織復審或者補充審查。
第十七條 對于通過安全審查且未發現問題的,或者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已經完成整改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指定工作人員對申請、審查材料是否齊全、規范進行復核。根據申請事項分別填寫《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復核意見表》(見附件9)、《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復核意見表》(見附件10)。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作出決定。對于審查決定同意的,根據申請事項向建設單位分別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見附件11,以下簡稱《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見附件12,以下簡稱《設計審查意見書》)。
《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未開工建設的,《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對于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對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見附件13)及企業申請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三)政府或者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復制件);
(四)建設項目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建設單位在原有土地進行項目建設、不新增用地、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建設單位可提交土地使用證(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六)新建化工項目需提交選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化工園區或者產業集中區域的證明材料;新建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建設項目,需提交其儲存設施選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專門區域內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應通過由建設項目所在地或新工藝發明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具有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職責的部門或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全或者不準確的;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五)安全評價報告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三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或者補充進行安全評價,并申請審查:
(一)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的要求。
建設項目委托多個設計單位分別設計的,每一個設計單位都應當編制相應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由總設計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總則。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見附件14)及企業申請文件;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三)對未采納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七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五章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以下簡稱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生產準備的完成情況;
(二)投料試車方案;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對策及應急預案;
(四)建設項目周邊環境與建設項目安全試生產(使用)相互影響的確認情況;
(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人力資源配置情況;
(七)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于30日,不超過1年。建設項目在試生產期限內不能穩定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生產,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原因,整改問題后,按照本章的規定重新制定試生產(使用)方案。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使用的主體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
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
試生產(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第六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單位以往所承擔的建設項目施工情況;
(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施工依據和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安全設施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五)施工變更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在施工和試生產期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設施改動情況。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下列文件、資料,并組織進行現場檢查: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二)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三)試生產(使用)期間是否發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四)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制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八)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九)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經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七)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八)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九)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文件、材料,并組織現場檢查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形成書面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備查,將驗收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許可。
第三十五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對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一)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于總數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二)在實施有關安全許可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查。
抽查和審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并如實記錄在案。
第七章 簡易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可以實行簡易程序,即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將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兩個階段的受理、審查和批準等事項合并進行。
第三十七條 經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同意后,下列建設項目可以實行簡易程序:
(一)加油站建設項目。
(二)同時滿足以下五項條件的建設項目:
1.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
2.坐落在化工園區或者產業集中區域內;
3.不生產劇毒化學品;
4.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5.不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管理部門對實行簡易程序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合并進行。安全條件審查通過后,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審查決定同意的,向建設單位同時出具《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和《設計審查意見書》。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分期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在通過安全條件審查之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之前,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證明材料和有關情況報送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其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審查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情況,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通報實施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檔案及其管理制度,建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數據庫,并及時將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填寫《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5),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管局。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新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二)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改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的;
(二)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擴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但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
(二)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相同,但生產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安全設施,是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范圍為:陸上油氣田長輸管道,以油氣長輸管道首站為起點;海上油氣田輸出的長輸管道,以陸岸終端出站點為起點;進口油氣長輸管道,以進國境首站為起點。
本實施細則所稱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是指穿越廠區外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
第四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農業部2013年第9號公告,下同),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和試生產期間,對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在項目初步設計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但使用量未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在項目初步設計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新建化工建設項目應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化工園區或者產業集中區域內建設,其試生產(使用)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按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第六章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下列項目或者活動,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一)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
(二)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海上輸送;
(三)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
(四)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
(五)危險化學品零售商店;
(六)用于試驗(實驗)與分析化驗的危險化學品;
(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檢維修、設備更新改造、工藝參數調整等活動;
(八)未列入投資管理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后,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發生變化的(已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除外),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情況通報根據本實施細則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遼寧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遼安監管三〔2013〕4號)同時廢止。
附件:
1.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書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文書說明
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補正告知書
5.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受理通知書
6.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書
7.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不予通過
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不予通過)
9.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復核意見表
10.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復核意見表
11.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1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1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1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15.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統計表
《遼寧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業經2016年11月28日省安全生產監管局黨組(擴大)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1日
遼寧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規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遼寧省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石化產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7號)、《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5號)、《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6號)、《遼寧省人民政府關于取消調整一批行政職權事項的通知》(遼政發〔2016〕48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遼寧省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建設項目以及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工建設項目(包括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其安全審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是指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由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根據本實施細則分級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實施。建設項目未經安全審查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投入生產(使用)。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建設單位,是指現有或者擬依法設立的下列單位: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且有儲存設施的企業;
(三)石油、天然氣和危險化學品管道輸送企業。
第五條 遼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安全生產監管局)指導、監督全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核查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實施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省政府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四)跨設區的市的建設項目。
第六條 設區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實施本行政區域內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省安全生產監管局負責實施以外的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第七條 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將其負責實施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下一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實施,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書》(見附件1)。跨設區的市的建設項目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不得委托實施安全審查。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實施安全審查:
(一)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
(二)涉及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的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中的有毒氣體、液化氣體、易燃液體、爆炸品,且構成重大危險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不得將其受托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單位實施。
第八條 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并對其工作成果負責。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建設項目,應當由具有石油化工醫藥行業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第二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統一規定
第九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對建設項目及其安全設施試生產(使用)情況進行安全驗收評價,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階段進行安全評價的同一安全評價機構。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評價報告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第十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甲級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
(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
(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提出安全審查申請,應根據申請事項提交相應的申請書,并以企業文件形式提出申請,簡要說明建設單位情況、建設項目情況、申請條件具備情況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一式三份提交本實施細則第五、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請文件、資料應當統一使用A4紙制作,除單獨成冊的報告外,其他材料按順序裝訂成冊。申請文件、資料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按照當地人民政府要求,需向行政審批大廳提出申請的,申請方式還應符合審批大廳統一規定。受理、補正等文書也可按當地人民政府統一規定格式。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各文書字母代號含義、份數要求等詳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文書說明》(見附件2)。
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建設單位提出的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即時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見附件3),并告知建設單位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二)建設單位申請安全審查的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4),一次性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建設單位申請安全審查的文件、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全部補正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受理通知書》(見附件5)。
第十四條 對已經受理的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指派有關人員、組織專家對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填寫《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書》(見附件6,以下簡稱《審查書》)。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文件、資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建設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派人參加審查。
第十五條 對于未通過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根據申請事項向建設單位分別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不予通過)》(見附件7)、《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不予通過)》(見附件8)。
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
第十六條 對于通過安全審查,但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由建設單位組織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建設單位形成書面整改情況說明,由參加安全審查的專家組組長進行確認。對于存在問題較多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組織復審或者補充審查。
第十七條 對于通過安全審查且未發現問題的,或者根據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已經完成整改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指定工作人員對申請、審查材料是否齊全、規范進行復核。根據申請事項分別填寫《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復核意見表》(見附件9)、《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復核意見表》(見附件10)。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負責人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作出決定。對于審查決定同意的,根據申請事項向建設單位分別出具《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見附件11,以下簡稱《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見附件12,以下簡稱《設計審查意見書》)。
《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滿未開工建設的,《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自動失效。
第十九條 對于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作出審查決定。
對于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的期限和理由告知建設單位。
建設單位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
第三章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始初步設計前,向本實施細則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見附件13)及企業申請文件;
(二)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
(三)政府或者投資主管部門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復制件);
(四)建設項目規劃相關文件(復制件)。建設單位在原有土地進行項目建設、不新增用地、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的,建設單位可提交土地使用證(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制件);
(六)新建化工項目需提交選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化工園區或者產業集中區域的證明材料;新建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建設項目,需提交其儲存設施選址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危險化學品儲存專門區域內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必須在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的基礎上逐步放大到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應通過由建設項目所在地或新工藝發明單位所在地的省級具有工藝安全可靠性論證職責的部門或省級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
第二十二條 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條件審查不予通過:
(一)安全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的,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全或者不準確的;
(二)建設項目與周邊場所、設施的距離或者擬建場址自然條件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未確定,或者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的;
(五)安全評價報告對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對策與建議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六)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的;
(七)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三條 已經通過安全條件審查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或者補充進行安全評價,并申請審查:
(一)建設項目周邊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變更建設地址的;
(三)主要技術、工藝路線、產品方案或者裝置規模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建設項目在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期限屆滿后需要開工建設的。
第四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二十四條 設計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按照《化工建設項目安全設計管理導則》(AQ/T3033),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應當符合《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編制導則》的要求。
建設項目委托多個設計單位分別設計的,每一個設計單位都應當編制相應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由總設計單位出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總則。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見附件14)及企業申請文件;
(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不予通過:
(一)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二)未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進行設計的;
(三)對未采納的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的安全對策和建議,未作充分論證說明的;
(四)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第二十七條 已經審查通過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原審查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變更設計的審查:
(一)改變安全設施設計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間重新設計的。
第五章 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進行檢驗、檢測,保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滿足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安全要求,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項目的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建設項目試生產(使用)(以下簡稱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并按照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試生產(使用)方案應當包括下列有關安全生產的內容:
(一)建設項目設備及管道試壓、吹掃、氣密、單機試車、儀表調校、聯動試車等生產準備的完成情況;
(二)投料試車方案;
(三)試生產(使用)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對策及應急預案;
(四)建設項目周邊環境與建設項目安全試生產(使用)相互影響的確認情況;
(五)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的落實情況;
(六)人力資源配置情況;
(七)試生產(使用)起止日期。
建設項目試生產期限應當不少于30日,不超過1年。建設項目在試生產期限內不能穩定生產的,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停止試生產,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和專家分析原因,整改問題后,按照本章的規定重新制定試生產(使用)方案。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產措施后,方可將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生產、儲存、使用的主體裝置、設施同時進行試生產(使用)。
試生產(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
試生產(使用)時,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確認,對試生產(使用)過程進行技術指導。
第六章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三十一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完成后,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情況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單位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單位以往所承擔的建設項目施工情況;
(二)施工單位的資質情況(提供相關資質證明材料復印件);
(三)施工依據和執行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四)安全設施施工質量控制情況;
(五)施工變更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在施工和試生產期間有關安全生產的設施改動情況。
第三十二條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和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人員進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作出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是否通過的結論。參加驗收人員的專業能力應當涵蓋建設項目涉及的所有專業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下列文件、資料,并組織進行現場檢查:
(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施工、監理情況報告;
(二)建設項目安全驗收評價報告;
(三)試生產(使用)期間是否發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況報告;
(四)建設項目施工、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復制件);
(五)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名單;
(六)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情況說明;
(八)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清單、崗位操作安全規程清單;
(九)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制件);
(十)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第三十三條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不予通過:
(一)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已經通過審查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施工或者施工質量未達到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文件要求的;
(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施工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檢驗、檢測,或者經檢驗、檢測不合格的;
(五)未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的;
(六)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或者未達到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的;
(七)安全驗收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項,包括建設項目主要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評價不正確的;
(八)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
(九)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向參加驗收人員提供文件、材料,并組織現場檢查的。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未通過的,建設單位經過整改后可以再次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應形成書面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備查,將驗收過程中涉及的文件、資料存檔,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其配套規章的規定申請有關危險化學品的其他安全許可。
第三十五條 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對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核查:
(一)對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按照不少于總數10%的比例進行隨機抽查;
(二)在實施有關安全許可時,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報告進行審查。
抽查和審查以書面方式為主。對竣工驗收報告的實質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現場核查的,安全監管部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工作人員應當提出現場核查意見,并如實記錄在案。
第七章 簡易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于規模較小、危險程度較低、工藝路線簡單的建設項目,可以實行簡易程序,即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將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兩個階段的受理、審查和批準等事項合并進行。
第三十七條 經建設單位申請,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同意后,下列建設項目可以實行簡易程序:
(一)加油站建設項目。
(二)同時滿足以下五項條件的建設項目:
1.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下;
2.坐落在化工園區或者產業集中區域內;
3.不生產劇毒化學品;
4.不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工工藝;
5.不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監管管理部門對實行簡易程序建設項目的安全條件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合并進行。安全條件審查通過后,再進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審查決定同意的,向建設單位同時出具《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和《設計審查意見書》。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分期建設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分期進行安全條件審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第四十條 建設項目在通過安全條件審查之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之前,建設單位發生變更的,變更后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證明材料和有關情況報送負責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負責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者其上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可以撤銷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的其他情形。
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安全審查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四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反本實施細則的情況,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通報實施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四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檔案及其管理制度,建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數據庫,并及時將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情況通報有關部門。
市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填寫《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15),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實施情況報告省安全生產監管局。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新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新設立的企業建設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
(二)新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或者現有企業建設與現有生產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改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對在役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種類的;
(二)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設施),在原址更新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的。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擴建項目,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
(一)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但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
(二)企業建設與現有技術、工藝、主要裝置(設施)相同,但生產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安全設施,是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采取的措施。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石油、天然氣長輸管道范圍為:陸上油氣田長輸管道,以油氣長輸管道首站為起點;海上油氣田輸出的長輸管道,以陸岸終端出站點為起點;進口油氣長輸管道,以進國境首站為起點。
本實施細則所稱危險化學品長輸管道,是指穿越廠區外公共區域的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
第四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的除外,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見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公安部、農業部2013年第9號公告,下同),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和試生產期間,對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在項目初步設計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但使用量未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和設施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報告備查;在項目初步設計時,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對項目安全設施進行設計。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對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審查,形成書面報告備查。
新建化工建設項目應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的化工園區或者產業集中區域內建設,其試生產(使用)和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按本實施細則第五章、第六章規定執行。
第五十條 下列項目或者活動,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一)危險化學品的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
(二)原油和天然氣勘探、開采及其輔助的儲存、海上輸送;
(三)城鎮燃氣的輸送及儲存;
(四)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
(五)危險化學品零售商店;
(六)用于試驗(實驗)與分析化驗的危險化學品;
(七)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檢維修、設備更新改造、工藝參數調整等活動;
(八)未列入投資管理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范圍的。
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后,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發生變化的(已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除外),原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當將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實施情況通報根據本實施細則負責實施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第五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遼寧省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遼安監管三〔2013〕4號)同時廢止。

1.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工作委托書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文書說明
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文件資料補正告知書
5.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申請受理通知書
6.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書
7.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不予通過
8.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不予通過)
9.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復核意見表
10.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復核意見表
11.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
1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意見書
1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申請書
14.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
15.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情況統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