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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等三個文件的通知

   2020-12-16 843
核心提示: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市保健局、委機關各處室:經市衛生健康委第20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將《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
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市保健局、委機關各處室:
 
    經市衛生健康委第20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將《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和發布工作規范》《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2.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和發布工作規范
 
    3.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
 
    一、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范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定義)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原則)
 
    本機關應當積極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合法、公平、便民、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領導)
 
    本機關成立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委主要領導擔任組長,分管政務公開的委領導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委機關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組成,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委辦(信息處),負責牽頭協調、推進本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各項工作。
 
    第五條(責任部門和工作職責)
 
    委辦(信息處)為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能是:
 
    1.具體承辦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事宜,維護和更新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2.接收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3.對本機關制作的公文進行公開屬性審查認定;
 
    4.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開展相關審查;
 
    5.本機關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與有關機關進行協商、確認;
 
    6.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7.組織開展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的分析、研究,并提出完善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8.負責牽頭本機關門戶網站的建設管理,推進政府信息公開信息化建設;
 
    9.履行本機關規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第六條(虛假和不完整信息的處理)
 
    本機關應當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本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報告市政府或國家衛生健康委,根據職責權限范圍及時發布準確、完整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條(標準化、規范化建設)
 
    本機關應當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標準化、規范化建設,梳理公開事項,編制公開標準,規范公開流程,完善公開方式,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水平。
 
    二、公開的主體和范圍
 
    第八條(公開主體)
 
    本機關負責公開本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以及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本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本機關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
 
    本機關應當依照《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編制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通過本機關門戶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布并及時更新。
 
    第十條(信息公開協調機制)
 
    本機關應當根據《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本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或者與相關機關已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的,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后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公開范圍與方式)
 
    除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本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
 
    第十二條(不予公開情形)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
 
    (四)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本機關依據前款第三項規定決定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書面報告市政府辦公廳。
 
    第十三條(內部事務信息、過程性信息和行政執法案卷信息)
 
    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
 
    本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衛生健康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前兩款所列的內部事務信息和過程性信息如果已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并且作為本機關行政管理依據的,應當公開。
 
    第十四條(信息公開審查機制)
 
    本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
 
    各處室(部門)以本機關名義行文時,應當開展公文公開屬性認定,審查并明確該公文的公開屬性,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理由。
 
    本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各處室(部門)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本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十五條(動態調整機制)
 
    本機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
 
    各處室(部門)應對不予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應當予以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認定可以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
 
    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多個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公開申請并已獲取的,本機關可以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申請人認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建議本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的,本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三、主動公開
 
    第十六條(主動公開范圍)
 
    根據《條例》和《規定》有關規定,本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本機關規范性文件;
 
    (二)本機關機構職責、領導簡介、內設機構和直屬單位,以及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
 
    (三)本市衛生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衛生健康專項規劃、年度工作要點等;本市衛生、計劃生育和老齡工作等統計數據;
 
    (四)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五)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依照本市有關規定應予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公共衛生監督檢查情況;
 
    (六)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七)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八)醫療衛生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政府實事項目立項及實施情況信息;
 
    (九)基本醫療衛生方面社會公益事業建設領域政府信息;
 
    (十)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及其動態調整信息;
 
    (十一)基本公共服務的項目清單、服務標準;
 
    (十二)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
 
    (十三)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四)直接作為行政執法和行政管理依據的信息;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本市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七條(公開途徑)
 
    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幾種途徑:
 
    (一)政府網站。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wsjkw.sh.gov.cn)為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第一平臺,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和目錄,應當在該網站及時公開。同時,應及時報送“中國上海”門戶網站(www.shanghai.gov.cn)予以公開。
 
    (二)政務新媒體。本機關應當加強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建設和管理。對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主動公開信息,應當及時推送“健康上海12320”微博微信等互聯網政務媒體,以方便公眾知曉的形式發布。
 
    (三)新聞發布會。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及需要公眾及時知曉的重要政府信息,應當及時通過發布權威信息、召開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等方式公開。
 
    (四)政府信息查閱點。本機關應當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方便公眾查詢政府信息。同時,應當及時向市檔案館和上海圖書館提供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五)其他公開途徑。本機關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第十八條 (主動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但法律、法規規定超過20個工作日的除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本機關承諾少于20個工作日得,按照相關規定或者承諾的時限公開。
 
    四、依申請公開
 
    第十九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
 
    除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申請的提出)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包括信件、數據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向本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含《條例》和《規定》第二十九條明確的內容。
 
    本機關應當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并在對外發布的《上海市衛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列明。本機關在市衛監所設置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點,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當場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為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服務。申請人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請,由接收申請的工作人員代為填寫申請書,并由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一條(申請時間的確定)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規定》第三十條規定的時間確定。
 
    需要與申請人確認收到申請時間,但申請人未提供電話聯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聯系電話無法接通的,以本機關收件登記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二條(一事一申請)
 
    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原則上對應一個政府信息。
 
    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分屬多個行政機關制作、保存或者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本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并在合理期限內重新提交申請。
 
    申請人就一個具體事項向本機關提出多個內容相近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需要對現有的信息進行拆分處理才能答復的,本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對申請作適當歸并處理,并在合理期限內重新提交申請。
 
    答復期限自本機關收到重新提交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未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申請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三條(申請的補正)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符合《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本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
 
    補正的申請不符合要求或者補正后仍然無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機關可以通過與申請人當面或者電話溝通等方式,確定申請人所需獲取的政府信息;仍無法確定的,本機關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內容不明確,無法處理該政府信息申請。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四條(第三方意見征求)
 
    申請人要求獲取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本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
 
    對于第三方的意見,本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第三十三條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聯合發文機關意見征求)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如系本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但未明確公開屬性或者需要變更公開屬性的,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聯合發文機關意見不一致的,提請共同的上級行政機關確定。
 
    第二十六條(依申請公開的答復期限)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委辦(信息處)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答復期限內,但應當將征求意見的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申請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本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說明理由。申請人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本機關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本機關適用前款規定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的,應當書面報告市政府辦公廳。
 
    第二十八條(申請的撤回)
 
    申請人申請撤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本機關自收到撤回申請之日起終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答復和處理)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和《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分別作出書面答復。
 
    申請內容屬于《規定》第三十九條(特別情形處理)明確的情形的,本機關應當分別作出相應處理。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內容,但是能夠做區分處理的,本機關應當在進行區分處理后,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獲取方式和載體形式)
 
    申請人可以選擇郵寄、電子數據傳輸、當面領取等方式獲取政府信息。
 
    本機關應當按照申請人的要求以及本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三十一條(自身信息的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本機關更正。屬于本機關職能范圍并經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機關職能范圍的,可以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三十二條(收費)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查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
 
    本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完善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工作流程的具體工作要求,加強工作規范。
 
    本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應當及時通過本市統一的政務公開工作平臺進行登記、辦理。
 
    五、監督與保障
 
    第三十四條(監督和考核)
 
    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評議和考核情況納入行政機關績效考核范圍并向社會公布,本機關應當主動接受市政府辦公廳的監督檢查。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應納入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范圍。
 
    第三十五條(指導和培訓)
 
    本機關應當加強對本市衛生健康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指導,定期組織培訓交流,不斷增強公開意識,提高工作質量。
 
    第三十六條(年度報告)
 
    本機關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根據《規定》第四十九條要求編制、公開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市政府辦公廳。
 
    本機關可以通過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形式,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進行解讀。
 
    第三十七條(社會監督和救濟途徑)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市政府辦公廳提出。市政府辦公廳查證屬實的,本機關應當予以及時整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或市政府辦公廳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責任追究)
 
    本機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的,由領導小組對相關責任人提出批評或進行通報。
 
    本機關違反《條例》及《規定》規定的有關情形的,主動接受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附  則
 
    第三十九條(法定授權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
 
    衛生健康領域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公開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政府信息向檔案館移交)
 
    本機關依法向市檔案館移交的檔案涉及政府信息的,應當將該政府信息公開屬性的情況書面告知市檔案館。
 
    第四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7日印發的《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滬衛計辦〔2013〕8號)同時廢止。
 
    附件2: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和發布工作規范
 
    第一條(目的與依據)
 
    為建立健全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上海市衛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職責分工)
 
    本機關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機制的建立和完善。
 
    委辦(信息處):負責對本機關制作的公文進行公開屬性審查;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開展相關審查。
 
    保密辦:負責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審查;負責指導、監督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法規處:負責協助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予公開情形進行審查。
 
    各處室(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審查工作。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審查范圍)
 
    各處室(部門)以本機關名義行文或公開政府信息前,應進行相應的審查,包括:
 
    (一)公文(包括聯合發文)形成時的同步審查;
 
    (二)非公文類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前的審查;
 
    (三)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審查。
 
    第四條(公文形成時的同步審查)
 
    各處室(部門)應當在公文形成時同步進行公開審查,確定公文是否公開的屬性。公開屬性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
 
    對擬公開的重要公文(如重要政策文件、規范性文件等)應編制解讀材料,與公文同步起草、同步審簽、同步發布。
 
    (一)公開屬性的提出
 
    各處室(部門)在完成草擬公文時,應按照“誰制作、誰初審”的原則,根據公文的內容,對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有關規定,在發文單注明其公開屬性。
 
    提出的公開屬性為不予公開的,應當注明不予公開的理由; 不予公開理由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經擬稿處室(部門)定密責任人審核。
 
    各處室(部門)認為公文不屬于《條例》和《規定》所指政府信息的,也應當在發文單上注明,并說明理由。
 
    (二)公開屬性的審核
 
    公文運轉過程的各審核環節都應將該公文的公開屬性列入審核內容。
 
    委辦(信息處)在核稿時同步審核公文的公開屬性,對擬稿處室(部門)提出的公開屬性持有異議或難以認定的,可能涉及國家秘密的,提交委保密辦審查確認;可能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其他不予公開情形的,提交法規處審查確認。如在流轉過程中,因公文內容變化等情況需調整公文公開屬性的,擬稿處室(部門)會委辦(信息處)、相關部門溝通商定后,重新確定公文信息公開屬性。
 
    委辦(信息處)對擬稿處室(部門)提出的認為公文不屬于政府信息的意見持有異議或難以認定的,協同法規處審查確認。
 
    (三)公開屬性的批準和發布
 
    本機關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最終批準公文的公開屬性。其中,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公文,應在文件會簽環節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確認。
 
    對確定為主動公開的公文,擬稿處室(部門)在公文形成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應將紙質和電子版(包括PDF版)提交委辦(信息處)登記、發布。委辦(信息處)一般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政府信息發布,最遲不得超過自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的法定期限。
 
    第五條(非公文類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前的審查和發布)
 
    各處室(部門)應當根據《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的主動公開范圍,及時啟動對擬主動公開的非公文類政府信息的審查。審查、發布的程序參照本規范第四條執行。
 
    第六條(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審查)
 
    委辦(信息處)在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組織對擬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由申請事項涉及的相關處室(部門)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審查的初審意見,委辦(信息處)在起草答復文書時同步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存在爭議時,提交委保密辦審查確認;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予公開情形存在爭議時,提交法規處審查確認。委辦(信息處)負責人簽發答復文書時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意見。情況特別復雜的,報委領導審簽。
 
    第七條(定期審查和動態調整機制)
 
    本機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屬性定期審查和動態調整機制。各處室(部門)應對本機關不予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應當予以公開;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經認定可以主動公開的,應當主動公開。
 
    就相同的政府信息,多個申請人向本機關提出公開申請并已獲取的,本機關可以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申請人認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建議本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的,本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八條(依法解密)
 
    委保密辦應當組織對本機關已定密的政府信息定期進行梳理。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規定符合解密條件的,應當依法自行解密或者在保密期限內解密。解密后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但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除外。
 
    第九條(不能確定國家秘密的處理)
 
    在政府信息公開審查過程中,經委保密辦審查后,仍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應當依法報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或市國家保密局確定。
 
    第十條(附則)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13年9月27日印發的《上海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規范》同時廢止。
 
    附件3:
 
    上海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規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規范申請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工作流程,強化依申請公開工作全鏈條管理,提高依申請公開辦理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上海市衛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結合本機關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規范。
 
    第二條(職責分工)
 
    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由政務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委辦(信息處)是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接收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本機關各處室(部門)、市衛生健康委監督所(以下簡稱“市衛監所”)應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共同做好依申請公開工作。具體職責分工如下:
 
    委辦(信息處):負責接收、登記、審核、辦理、答復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組織開展對擬公開政府信息的相關審查;負責草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相關文書;履行與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能。
 
    法規處:負責對疑難復雜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進行審核;牽頭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的行政復議答復和行政訴訟應訴。
 
    保密辦:負責對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的審查。
 
    機關各處室(部門):負責在職責范圍內,對本部門制作或獲取的相關信息的查找、確認、提供,對擬公開信息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意見。
 
    市衛監所:負責在工作場所設置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和政府信息查詢場所;負責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現場向本機關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并提供有關便民服務;負責辦理涉及行政許可、處罰結果信息等衛生監督執法相關的公開申請。
 
    第三條(申請的接收、登記、受理)
 
    (一)申請的接收。本機關應在《上海市衛生健康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中詳細說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渠道。委辦(信息處)應指定專職人員,專門負責接收以信函、傳真以及互聯網等渠道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和有關材料;市衛監所應指定專人接收現場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和有關材料,應當根據《規定》第四十三條為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提供必要的便民服務。
 
    (二)申請的登記。委辦(信息處)和市衛監所收到申請后,應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和《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確定收到申請的時間。如需要與申請人確認收到申請時間,申請人未提供電話聯系方式或者提供的聯系電話無法接通的,以本機關收件登記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委辦(信息處)和市衛監所收到申請后,應根據“誰接收,誰登記”的原則,及時通過本市統一的政務公開工作平臺做好登記。
 
    (三)申請的受理。涉及行政許可、處罰結果信息的有關申請,由市衛監所受理并及時通過部門辦公系統登記、承辦,市衛監所應根據本規范制訂申請審核、辦理、答復、歸檔等部門內部工作流程;其余申請由委辦(信息處)受理并通過本機關辦公系統登記、承辦。
 
    第四條(申請的審核、補正)
 
    (一)申請的審核。委辦(信息處)受理申請后,應對全部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明確的要求進行審核。對不符合要求的,應與申請人通過當面或者電話溝通等方式,給予申請人指導和釋明,可以建議申請人通過適當方式提交相關補充材料或撤銷后重新提交申請。對符合要求的,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辦理。
 
    (二)申請的補正。對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且確需本機關出具書面補正告知書的,委辦(信息處)應及時草擬補正申請告知書,經委辦(信息處)負責人批準后,在7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人補正。每件申請一般只補正一次,補正期限一般為7天,申請人在外省市的,補正日期相應地適當延長。申請人要求公開的政府信息不符合“一事一申請”要求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申請內容加以調整,并在合理期限內重新提交申請。
 
    補正的申請不符合要求或者補正后仍然無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可以通過與申請人當面或者電話溝通等方式,確定申請人所需獲取的政府信息;仍無法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申請內容不明確,無法處理該政府信息申請。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六條(申請的辦理)
 
    (一)申請的擬辦。申請內容表述清楚、指向明確的,委辦(信息處)應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并附申請表轉送有關處室(部門)。如申請內容涉及統計信息的,由委辦(信息處)會同委信息中心及申請內容指向的處室(部門)處理;如申請內容涉及財務信息的,由財務部門會同申請內容指向的處室(部門)處理。
 
    (二)申請信息的查找。承辦處室(部門)收到申請后,應根據申請內容查找相關信息。原則上,認為申請公開的內容明確,且屬于本機關公開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盡到查找義務。
 
    未檢索到申請信息的,承辦處室(部門)應如實提供有關查找情況(盡可能提供截屏等書面證據)。
 
    檢索到申請信息的,承辦處室(部門)應及時上傳相關信息電子件并提出政府信息公開審查意見。如果審查意見為不予提供的,應提出相關依據或理由。情況復雜的,可視情召開專題會討論。處室意見經負責人審核后反饋委辦(信息處),處理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
 
    (三)公開意見的征詢。申請的信息屬于本機關會同其他行政機關共同制作,且未明確公開屬性或者需要變更公開屬性的,或者公開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以及其他根據《條例》《規定》規定需要征詢意見的,由委辦(信息處)起草書面意見征詢單,經委辦(信息處)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寄送。其他相關處室(部門)應給與協助、配合。
 
    (四)申請的延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因故不能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的,委辦(信息處)須在最后辦理期限的3日內,起草延期答復告知書報委辦(信息處)負責人批準后寄送,將該申請作延期處理。告知申請人該申請將延期20個工作日答復。
 
    (五)申請的撤回。申請人申請撤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本機關自收到撤回申請之日起終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
 
    第七條(申請答復的審核)
 
    委辦(信息處)根據承辦處室(部門)查找信息結果、信息公開審查意見以及意見征詢結果等情況,依據《條例》《規定》的相關條款,參考本市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統一規范文書,及時草擬書面答復文書,答復文書應經委辦(信息處)負責人審批同意。
 
    如答復意見屬于危及“三安全一穩定”、涉及第三方權益等疑難復雜的,應經法規處審查;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經委保密辦審查。審查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如對答復意見不一致,可由承辦處室(部門)請示上級主管部門意見,委辦(信息處)會同法規處、承辦處室(部門)共同研究協商、達成一致后,再形成答復文書并報委領導審定。情況特別復雜的,應及時向分管委領導報告,必要時由相關委領導協調會商,研究確定答復意見。
 
    如答復意見適用“三安全一穩定”“申請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等條款時,應當書面報告市政府辦公廳。
 
    依申請公開的特殊情況處理、區分處理、獲取方式或載體形式以及收費等,應按照《條例》《規定》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八條(答復文書的送達和歸檔)
 
    (一)答復文書的送達。答復文書經審簽后,應標注落款日期,加蓋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或部門印章),復印留檔后,原則上將原件通過郵政雙掛號或EMS方式送達申請人。如申請人要求以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應上傳加蓋政府信息公開專用章(或部門印章)的答復文書掃描件作為郵件附件。如申請人要求當面領取的,應做好簽收記錄。
 
    (二)申請的歸檔。申請辦理完畢后應及時歸檔,歸檔材料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及其他補充材料、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辦理流程材料、信息檢索查閱記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文書、依申請提供的政府信息、郵寄單據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九條(申請辦理的全鏈條管理)
 
    委辦(信息處)、法規處應按照《條例》《規定》的要求,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依托辦公系統和檔案管理系統,逐步實現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登記、辦理、答復、歸檔到后續行政爭議辦理的全鏈條管理,規范依申請公開辦理工作全過程記錄。同時,委辦(信息處)和市衛監所應根據《規定》及其他有關要求,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接收登記、辦理程序、辦結結果以及后續爭議情況及時錄入本市統一的政務公開工作平臺。
 
    第十一條(附則)
 
    市衛監所開展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處理工作,適用本規范。
 
    本規范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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