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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解讀《山東省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2021-03-04 442
核心提示:2021年2月26日,《山東省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制定印發。該《細則》是落實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
    2021年2月26日,《山東省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制定印發。該《細則》是落實糧食儲備體制機制改革精神的重要舉措之一,為進一步加強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提供了遵循和依據。


    一、出臺背景


    地方儲備是糧食儲備體系中的重要一環,為進一步聚焦糧食儲備安全核心職能,加強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確保地方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管理規范,基于現有地方儲備質量安全管理特點,制定專門規定十分必要。為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保障全省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017年,根據《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42號),原省糧食局在征求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衛生和計生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物價局等部門意見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山東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實施細則》,對加強糧食質量安全監管發揮了重要作用,為制定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提供了重要依據和參考。


    二、制定依據


    落實關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加強糧食儲備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見精神,為保障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規范質量管理,依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質量安全監管辦法》《山東省糧食質量安全監管實施細則》《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制定《細則》。


    三、起草過程


    按照局辦公會議研究的意見要求,省局多次與國家局標準質量管理辦公室溝通聯系,了解有關政策,征詢意見建議。同時,到省司法廳進行溝通,以便準確把握制定的有關政策要求,為文件制定打好基礎。2020年8月,國家局制訂《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控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各省意見。根據國家局征求意見稿有關內容,結合實際,起草《山東省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控辦法》初稿。起草過程中,及時征求各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魯糧集團和省局有關處室意見。形成征求意見稿后,再次征求各市發展改革委(糧食和儲備局)、魯糧集團和省局有關處室意見,共收集意見建議4條,經認真梳理研究吸收意見3條。文稿修改后,及時征求各局領導意見,并發送省發改委征求意見,并根據反饋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2月20日,收到國家局正式印發的《政府儲備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辦法》(國糧發規〔2021〕30號),對照國家局辦法內容進行修改,并改名為《山東省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實施細則》。2月23日召開局長辦公會,專門邀請利益相關方代表魯糧集團負責同志列席,進一步吸收意見等內容。


    四、主要內容


    本《細則》包括六部分內容,分別為總則、入庫質量管控、儲存和出庫質量管控、檢驗機構要求、監督檢查、附則,共計29條規定:


    第一章(第1-4條) 總則部分主要涉及《細則》制定的必要性、依據、適用范圍、地方儲備糧質量安全管理的權限、地方儲備運營主體及承儲單位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二章(第5-8條) 入庫質量管控部分主要涉及采購入庫糧源質量要求、承儲單位需要具備的質量安全管理的設施設備、人員等基本條件、建立入庫質量安全檢驗和驗收制度等有關內容。


    第三章(第9-16條) 儲存和出庫質量管控部分主要涉及地方儲備糧儲存期間質量管理要求、出庫檢驗、入庫質量安全檔案管理、承儲單位對糧源、人員以及儀器設備的管理等有關內容。


    第四章(第17-22條) 檢驗機構要求部分主要涉及承擔地方儲備委托檢驗的糧食檢驗機構資質、委托檢驗扦樣方式、扦樣注意事項、檢驗機構責任等有關內容。


    第五章(第23-28條) 監督檢查部分主要涉及糧食和儲備部門的監督檢查方式、發生質量安全事故時承儲單位責任、發現問題整改方式以及責任追究等有關內容。


    第六章(第29條) 附則部分主要涉及《細則》實施日期等有關內容。


 
地區: 山東
標簽: 細則 糧食 儲備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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