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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快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通知

   2021-03-24 478
核心提示:各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局: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總體方案》有關建立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
各市、縣、自治縣生態環境局,洋浦經濟開發區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總體方案》有關“建立健全環保信用評價制度”的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5號),進一步夯實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激勵企業持續改善環境行為,加快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4·13”重要講話、中央12號文和自由貿易港總體方案的措施之一,有助于增強排污企業自覺履行環境保護責任和義務,有助于提升環境保護監管效能,助力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要充分認識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按照依法依規、公開公正、客觀真實、便于查詢的原則,加快推進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
 
    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范圍與評分標準
 
    (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范圍。《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保護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瓊環法字〔2019〕1號)明確:本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生態環境影響、納入環境監管的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生產經營者和從事環境技術服務的第三方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有直接責任人員,納入評價范圍。2021年評價范圍側重于2020年度全省重點排污企業、2020年度全省生態環境領域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納入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截至2020年)。
 
    (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評分標準。參照原環境保護部等四部委印發的《企業環境信用評價辦法(試行)》(環發〔2013〕150號)執行。已制定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相關評分標準的市縣,執行本市縣評分標準。
 
    三、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方式
 
    (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周期。原則上為一年,評價結果反映企業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環境信用狀況。
 
    (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程序。執行《海南省生態環境廳環境保護信用評價辦法(試行)》規定的程序,包括自查自報、初步評價、初評公示、異議申訴、異議復核、信息公開等。
 
    四、工作要求
 
    (一)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由廳法規與標準處牽頭組織,市縣局為評價主體具體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廳相關處室和直屬單位負責對口業務指導與上報評定結果的聯合復核,及時報送職責范圍內企業環境信息;環科院做好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完善和運行管理工作,也包括收集、整理、推送信息等。
 
    (二)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按“誰評定、誰負責”的原則,各市縣局要明確責任人和工作任務,及時、準確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3月25日前將具體責任人信息(見附件)報廳法規與標準處。
 
    (三)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工作中嚴禁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嚴禁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四)各市縣局在完成一批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后,要通過海南生態環境綜合管理平臺現有環境信用管理系統聯合懲戒模塊錄入相應的信用分級分類情況。
 
    海南省生態環境廳
 
    2021年3月19日
 
    (聯系人:韓增祥,電話:65236049)
 
    (此件主動公開)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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