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違反《長春市肉品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條 加強肉品管理,規范肉品市場,根據《長春市肉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從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
第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加工經營禁止加工經營肉品的;
(二)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三)掩蓋事實、毀滅證據或者制造偽證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謾罵、歐打執法人員或者進行挾嫌報復的;
(六)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第四條 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時,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違反《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違法所得難以計算時,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違反《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重的,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違反《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偽造、涂改、買賣《條例》中規定的《畜禽屠宰加工許可證》、《肉品經營許可證》的,由肉管辦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難以計算時,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條例》規定,被責令停產停業的單位、個人,須經肉品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驗收后,方可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收繳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肉品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加強肉品管理,規范肉品市場,根據《長春市肉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從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行政處罰的。
第三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從重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加工經營禁止加工經營肉品的;
(二)被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三)掩蓋事實、毀滅證據或者制造偽證的;
(四)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五)謾罵、歐打執法人員或者進行挾嫌報復的;
(六)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
第四條 違反《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條 違反《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時,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條 違反《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 違反《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違法所得難以計算時,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違反《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重的,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違反《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違反《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的,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偽造、涂改、買賣《條例》中規定的《畜禽屠宰加工許可證》、《肉品經營許可證》的,由肉管辦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難以計算時,違法情節符合從輕處罰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違法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條例》規定,被責令停產停業的單位、個人,須經肉品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驗收后,方可繼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收繳罰款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長春市肉品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