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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福建省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誠信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安監技術〔2013〕179號)

   2019-06-25 503
核心提示: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安監局,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專業服務行為,促進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市場持
各設區市及平潭綜合實驗區安監局,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 
  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專業服務行為,促進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將《福建省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和
 
  從業人員誠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市場誠信建設,強化行業自律和社會公共監督作用,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專業服務行為,促進全省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市場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生產檢測檢驗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采集、發布、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誠信信息,是指本省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與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狀況有關的信息。
 
  第四條  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誠信信息的收集、記錄、整理、使用和管理應遵循合法、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
 
  第二章  誠信信息采集
 
  第五條  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分為基本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
 
  第六條  下列信息記為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基本信息:
 
  (一) 依法對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進行資質許可和報備登記的情況,包括其登記、變更、注銷等情況;
 
  (二)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地址、法人、技術負責人、服務范圍等基本情況;
 
  (三)依法登記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其他基本信息。
 
  第七條 下列信息記為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良好信息:
 
  (一)機構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受到設區市及其以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與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有關的表彰獎勵或授予榮譽稱號的;
 
  (二)機構受到省級及其以上安全生產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與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有關的表彰獎勵的。
 
  第八條  下列信息記為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不良信息:
 
  (一)違規執業受到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罰、處理的;
 
  (二)以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名義或以賄賂、欺詐、惡性競爭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三)出具虛假或嚴重失實評價、檢測檢驗報告及虛假培訓的;
 
  (四)被行業協會認定違反行業自律公約受到懲戒的;
 
  (五)機構變更法人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不按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
 
  (六)未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進行登記備案,擅自開展經營活動的;
 
  (七)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執業,冒名頂替簽字的;
 
  (八)違規披露信息,提供虛假信息,作出虛假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
 
  (九)未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要求報送執業記錄及報送材料弄虛作假的;
 
  (十)被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改正落實的;
 
  (十一)行政主管部門認為應當記入的其它不良信息。
 
  有本條款第(一)、(二)、(三)、(四)項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將該機構列入“黑名單”公開曝光。
 
  第九條 下列信息記為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基本信息:
 
  從業人員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就業狀況、學歷、職稱、從業資格等(公布的信息不含身份證號和住址)。
 
  第十條 下列信息記為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良好信息:
 
  (一)受到設區市及其以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與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有關的表彰記錄;
 
  (二)受到省級及其以上安全生產行業協會和其他社會團體與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有關的表彰獎勵的。
 
  第十一條 下列信息記為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不良信息:
 
  (一)受到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
 
  (二)被行業協會認定違反行業自律公約受到懲戒的;
 
  (三)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為他人簽字的;
 
  (四)嚴重違背職業準則,故意降低服務標準與質量的。
 
  第三章  誠信信息管理
 
  第十二條  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誠信信息管理工作制度,明確分管領導和承辦機構人員,落實責任制,加強對安全生產專業服務不良行為的監督檢查以及不良行為記錄真實性的核查,負責收集、整理、歸檔、保全不良行為事實的證據和資料。
 
  第十三條  行業協會要協助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做好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發布和信用評價等工作,推進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市場動態監管;要完善行業內部監督和協調機制,加強行業自律,提高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意識。
 
  第十四條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全省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的采集和審核、匯總各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的各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記錄,并通過福建省市場中介組織信用信息網和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政務網站向社會發布。
 
  第十五條  省外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在省內進行相應項目專業服務期間的誠信行為記錄,由其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采集、審核、記錄,逐級上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向社會發布,同時向機構工商注冊所在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第十六條  各設區市、縣(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管理辦法負責對在本地區從事安全生產專業服務的機構誠信行為的調查、認定、記錄,同時將誠信信息記錄及時報送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發布,所提供的信息要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特別是不良信息要經過調查核實,留存證據。
 
  第十七條  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記錄歸檔公示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良好信息,記錄歸檔公示期限為3年;
 
  (二)基本信息,從機構成立至機構終止為止;專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從取得資格受聘于該機構至退出安全生產專業服務行業為止;
 
  (三)不良信息,記錄歸檔公示期限為1年;
 
  (四)列入“黑名單”的機構,記錄歸檔公示期限為2年。
 
  第十八條  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認為發布的誠信信息與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更正,并提供有關證明資料。
 
  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有異議的誠信記錄的更正要求,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并做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書面答復,不予更正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章  誠信信息使用
 
  第十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誠信信息,作為對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實施差異化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  對有良好信息記錄或連續3年未有不良信息記錄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予簡化年度檢查手續。
 
  第二十一條  對1年內有1次不良信息記錄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除對機構進行通報批評外,對機構負責人實行約見警示處理,對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實行重點審查,1年內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第二十二條  對1年內有2次及以上不良信息記錄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其資質升級和業務范圍增項的申請,年度檢查時實行重點審查,機構負責人每半年1次約見警示處理,2年內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第二十三條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除依法查處外,在“黑名單”記錄公示期間,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專業服務機構必須每個季度向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一次安全生產專業服務工作情況;
 
  (二)專業服務機構責任人必須每季度到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接受一次約談誡免;
 
  (三)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指定的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每季度至少對其進行一次檢查;
 
  (四)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違規情節,依規限制或核減其業務范圍,不予受理其資質升級,年度檢查時實行重點審查。
 
  第二十四條  對1年內有2次不良信息記錄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行約見警示或書面告誡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1年內有2次及以上不良信息記錄的安全生產專業服務機構從業人員,限制其在本省開展業務活動,情節嚴重的,報請有關機關依法吊銷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對有不良信息記錄的省外機構(含該機構從業人員),將限制其在本省執業活動,不予受理項目備案;情節嚴重的,依法查處并報告資質審批部門,建議吊銷其資質證書。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有關記錄和認定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專業服務誠信信息的采集、認定、記錄和公示等工作中有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予以通報批評,并依法、依紀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4年 1月 1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安全生產中介機構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抄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解決市場中介組織侵害群眾和企業利益問題協調小組辦公室,省安全生產管理協會,本局領導、各有關處室。
 
  福建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3年12月23日印發


 
地區: 福建
標簽: 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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