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9〕27號)精神,結合《山東省農業農村廳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第二版)》、《山東省農業農村廳2021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山東省畜牧獸醫局2021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和我市農業農村工作實際,制定了我局2021年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及抽查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區、市農業農村局要根據青島市農業農村局制定的事項清單及抽查計劃,制定本區(市)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及抽查計劃,并按要求開展隨機抽查工作。
附件:

青島市農業農村局
2021年5月14日
附件
2021年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及抽查計劃
序號 | 抽查事項 | 抽查對象 | 抽查內容 | 事項類別 | 抽查方式 | 抽查部門及實施層級 | 抽查依據 | 抽查比例頻次 |
1 | 農藥監督檢查 | 農藥生產經營者 | 農藥標簽、農藥許可證件、農藥生產原料進貨出廠銷售記錄、農藥經營購銷臺賬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可能危及農產品質量安全的農藥、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肥料等農業投入品進行監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結果。 2.《農藥管理條例》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3.《農藥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農藥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生產情況,建立農藥生產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 4.《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應當對農藥經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調查統計農藥銷售情況,建立農藥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 | 每年抽查一次,農藥生產企業全年抽查比例為10%,農藥經營者全年抽查比例為1% |
2 | 肥料監督檢查 | 肥料生產經營者 | 肥料產品質量、包裝標簽、登記證號;企業生產條件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市場監管、統計等相關部門 | 《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肥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肥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不得拒絕和隱瞞。對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要限期改進。對質量連續不合格的產品,肥料登記證有效期滿后不予續展。 | 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為5% |
3 | 種子監督檢查 | 種子生產經營者 | 生產經營許可、品種審定、品種權授權、標簽和使用說明,經營主體備案,生產經營檔案,農作物種子質量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質量檢驗 | 市、區(市)農業農村部門,聯合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四十七條: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 2.《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抽查管理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監督抽查是指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種子管理機構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生產、銷售的農作物種子進行扦樣、檢驗,并按規定對抽查結果公布和處理的活動。 3.《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對種子生產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本辦法的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農作物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 每年抽查1次,抽查比例為5% |
4 | 蠶種質量抽查 | 蠶種生產經營企業 | 蠶種質量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質量檢驗 | 結合省農業農村廳抽查計劃合并進行,市、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參與 | 《蠶種管理辦法》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蠶種的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蠶種管理工作。第二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蠶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蠶種質量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 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為10% |
5 | 對生產調運農業植物種子及應檢植物、植物產品的檢疫檢 查 | 農業植物種子及應檢植物、植物產品 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 | 生產農業植物種子的單位是否按要求申報產地檢疫;繁育基地選址是否征求植物檢疫機構的意 見;生長期間是否有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核查有無植物檢疫證書;核查證書是否真實有效;核查實物與證書品種、數量等內容是否一致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縣 級植物檢疫機構 | 1.《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調運植物和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經過檢疫:(一)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二)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 2.《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十條:根據《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和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省間調運植物、植物產品,屬于下列情況的必須實施檢疫:(一)凡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論是否列入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和運往何地,在調運之前,都必須經過檢疫;(二)列入全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的植物產品,運出發生疫情的縣級行政區域之前,必須經過檢疫;(三)對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裝材料、運載工具場地、倉庫等也應實施檢疫。 3.《植物檢疫條例》第十一條: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單位,必須有計劃地建立無植物檢疫對象的種苗繁育基地、母樹林基地。試驗、推廣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帶有植物檢疫對象。植物檢疫機構應實施產地檢疫。 | 每年抽查兩次,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6 | 草種生產經營企業監督抽查 | 從事草種生產經營的單位和 個人 | 是否存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業部《草種管理辦法》等規定的違法行為,牧草種子質量安全是否符合要求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0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2015年11月修訂)第四十七條 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抽查。種子質量管理辦法、行業標準和檢驗方法,由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制定。 | 每半年抽查一次,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 |
7 | 屠宰環節質量安全監督抽查 | 生豬定點屠宰企業 | 屠宰企業是否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違法添加使用“瘦肉精”及其他違禁物質,違法屠宰、銷售病死畜禽及產品等行為;按照農業部《生豬屠宰企業監督抽查規范》內容和要求對生豬屠宰企業進行監督抽查;是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是否按規定處理病死動物等。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 1.《生豬屠宰管理條例》(1997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38號,2016年2月修訂)第三條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 每季度抽查一次,全覆蓋 |
8 | 無公害獲證企業監督抽查 | 無公害農產品(畜牧業)認 證和畜產品地理標志登記保 護標志使用主體 | 無公害獲證企業是否符合無公害認證的相關要求;是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是否按規定使用飼料獸藥;是否按規定處理病死動物等。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中,可以對生產、銷售的農產品進行現場抽查,調查了解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情況,查閱、復制與農產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記錄和其他資料;對經檢測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有權查封、扣押。 | 每季度抽查一次,全年抽查不低于5% |
9 | 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抽查 | 動物病原微生物實驗室 | 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抽查;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抽查;對實驗室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抽查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 1.《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4號)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職責:(一)對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本的采集、運輸、儲存進行監督抽查;(二)對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實驗室是否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監督抽查;(三)對實驗室或者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培訓、考核其工作人員以及上崗人員的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四)對實驗室是否按照有關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進行監督抽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主要通過抽查反映實驗室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標準和要求的記錄、檔案、報告,切實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 每年抽查一次,全年抽查不低于20% |
10 | 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監督抽查 | 病死畜禽專業無害化處理廠 | 動物防疫條件、無害化處理記錄檔案等防疫活動情況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一號,2015年4月修正,2021年1月修訂)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四)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五)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 每年抽查一次,全覆蓋 |
11 | 動物隔離場動物衛生監督抽查 | 動物隔離場 | 動物防疫條件、隔離記錄檔案等動物防疫活動情況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1997年7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一號,2015年4月修正,2021年1月修訂)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執行監督檢查任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一)對動物、動物產品按照規定采樣、留驗、抽檢;(二)對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及相關物品進行隔離、查封、扣押和處理;(三)對依法應當檢疫而未經檢疫的動物和動物產品,具備補檢條件的實施補檢,不具備補檢條件的予以收繳銷毀;(四)查驗檢疫證明、檢疫標志和畜禽標識;(五)進入有關場所調查取證,查閱、復制與動物防疫有關的資料。 | 每年抽查一次,全覆蓋 |
12 | 獸藥監督抽查 | 獸藥生產經營者 | 企業生產是否遵守《獸藥管理條例》及《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有關規定; 經營企業是否遵守《山東省獸藥GSP現場評定標準(2015版)(魯牧藥字【2015】14號)》有關規定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聯合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 | 1.《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53號、第666號修訂)第三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監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條第二款:省級以上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獸藥生產企業是否符合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公布檢查結果。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 2.《獸藥生產企業飛行檢查管理辦法》(2017年11月農業部公告第2611號)第四條:“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助開展飛行檢查,并承擔被檢查獸藥生產企業(以下簡稱被檢查企業)整改情況現場核查和后續行政執法工作。” 3.《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2015年11月農業部令第4號)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獸藥產品批準文號的監督管理工作。” 4.《獸藥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檢查驗收辦法》(2015年5月農業部公告第2262號)第二條第二款:“省級人民政府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獸藥GMP檢查驗收申報資料的受理和審查、組織現場檢查驗收、省級獸藥GMP檢查員培訓和管理及企業獸藥GMP日常監管工作。” 5.《獸用生物制品經營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令 2021年第2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獸用生物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獸用生物制品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者監督檢查”。 | 每年抽查一次,獸藥生產企業抽查比例為10%,獸藥經營者抽查比例為1% |
13 | 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 | 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 | 飼料生產企業是否遵守《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等法律法規,飼料產品質量安全是否符合要求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聯合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 | 1.《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1999年5月國務院令第26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訂)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2年農業部令第3號公布,2016年農業部令第3號修訂)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并建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 3.《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范》(農業部令2014年第1號、2017年第8號修訂)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并對企業實施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農業農村部第20號公告》(2018年5月):“十三、各級飼料管理部門要繼續加強寵物飼料監督管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條、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對于其他未取得許可證明文件生產或者進口寵物配合飼料、寵物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條例》有關規定從嚴處罰。” 5.《進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登記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4年1月第2號、2016年第3號、2017年第8號修訂)第二十七條:“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監督抽查結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記錄的境外企業及其銷售機構、銷售代理機構名單。第二十六條 農業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農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依據進口登記過程中復核檢測確定的質量標準進行。” | 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為5% |
14 | 種畜禽質量監督抽查 | 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 抽查是否銷售、推廣未經審定或者鑒定的畜禽品種。是否有許可證,是否轉讓、租借許可證,是否違規生產經營種畜禽。核查抽查引種證明、系譜檔案、紀錄等。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聯合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過,2015年4月修訂)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第五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 2.《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2010年1月農業部令2010年第5號公布,2015年10月農業部令2015年第3號修訂)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查,對違反本辦法從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3.《山東省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辦法》(2010年3月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23號,2016年4月修訂)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種畜禽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年度計劃,按計劃開展監督抽查工作。” | 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為5% |
15 | 生鮮乳收購站監督抽查 | 從事生鮮乳生產經營的收購站 | 查驗是否具有生鮮乳收購許可證;生鮮乳生產收購條件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生鮮乳生產收購相關記錄是否完整;監督抽查生產收購的生鮮乳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查驗是否具有生鮮乳準運證;查驗生鮮乳交接單記載是否全面、規范、準確;監督抽查運輸的生鮮乳質量是否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 一般抽查事項 | 現場抽查 | 市、區(市)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聯合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 | 1.《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國務院令第536號)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工作,制定并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對生鮮乳進行監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權限及時公布監督抽查結果。”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部門之間,監督檢查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之間,應當及時通報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畜牧獸醫、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監督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 2.《生鮮乳生產收購管理辦法》(2008年11月農業部令第15號)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監督檢查,定期開展生鮮乳質量檢測抽查,并記錄監督抽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 | 每年抽查一次,抽查比例為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