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環保局:
《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技術指南》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到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并遵照執行。
附件:1.《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技術指南》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2月16日
附件1:
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規范穩定運行和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智能監控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系統、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綜合管理平臺、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組成。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自動監測儀、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器、儀表、傳感器等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監控系統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于對污染源實施在線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及硬件設備等。
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綜合管理平臺是指部署在省級環保部門的用來接收現場端上傳的自動監控數據并對其進行分析、核查、處理的軟件系統(以下簡稱“省監管平臺”)。
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由安裝在現場端的智能監控儀器、視頻監控設備和部署在省級環保部門的污染源智能監控平臺組成,主要用來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數據、工作狀態和設備參數進行監控。
第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經驗收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其通過有效性審核的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核查、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和參考,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按“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負責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日常監管。
(一)省級環保部門職責:
1.確定省級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督促市(州)級環保部門落實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任務;組建全省統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并按要求與環境保護部監控中心聯網;
2.對環境保護部委托和省級負責審批的新建項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環評驗收范圍同時驗收;
3. 對在本省內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運行維護的單位進行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4. 指導全省環保部門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
5.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運行維護的技術規范;
6.負責省級污染源監控系統的管理和運行維護,并向全省各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提供技術指導;
7. 負責省監管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對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進行分析、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8. 負責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
9. 其他與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的工作。
(二)市(州)級環保部門職責:
1.確定市級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報省級環保部門備案,督促其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并向社會公開;
2.對市(州)級負責審批的新建項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環評驗收范圍同時驗收;
3.對市(州)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等進行日常監管,負責本轄區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對未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的重點排污單位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負責組織對通過驗收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對監測;
4.對擅自拆除、閑置、破壞、關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通過斷電、停水、弄虛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予以處理或處罰;
5.負責市(州)級污染源監控系統的管理與運行維護;
6. 其他與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的工作。
(三)縣(市、區)級環保部門職責:
1.對縣(市、區)級負責審批的新建項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環評驗收范圍同時驗收;
2.對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等進行日常監管,根據市級環保部門安排對通過驗收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對監測;
3.對不按照規定建設或者擅自拆除、閑置、破壞、關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通過斷電、停水、弄虛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予以處理或處罰;
4. 其他與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的責任:
(一)承擔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主體責任。按照環保部門頒布的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二)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配合比對監測;
(三)負責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智能監控工作必需的房屋、交通、水、電、安全、防火、防盜、防漏、通訊等基本條件;
(四)對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按要求信息公開;
(五)依照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報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故障、檢修、停運、事故及處理的情況;
(六)配合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現場端設備的建設、安裝工作,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與智能監控系統對接所需的技術改造并承擔相關費用,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與智能監控系統對接并正常運行。
第七條 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單位的責任: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提供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所需的設備、軟件和服務;
(二)提出本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與污染源智能監控平臺對接所需的技術及改造要求,并做好相關協調及對接工作;
(三)運用智能化監控系統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線索、證據進行收集整理,向省級環保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其他與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運行維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環保部門舉報擅自拆除、閑置、破壞、關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通過斷電、停水、弄虛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
第九條 重點排污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中,應當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在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
第十一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并調試合格且聯網連續正常運行時間達到168小時后,重點排污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驗收監測。
第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新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聯網正常運行30日后,申請納入建設項目環評驗收;改建、擴建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應按照有關要求自行組織技術審查,并向有關環保部門報備。
第三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
第十三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可以在本省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停運、拆除、更換、閑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和改變設施安裝位置。
第十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時,重點排污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向屬地化管理的環保部門書面報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維修、更換,必須在48小時內恢復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期間,要采取人工采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生產活動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時,應在事前向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提交書面報告。重點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應停運,確需停運的需經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同意,并在恢復生產前重新啟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第十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和運行維護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本省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由省級環保部門承擔。
第十九條 在本省從事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建設的單位不得從事本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承建和運行維護工作。
第二十條 安裝在現場端的污染源智能監控設備屬于政府固定資產,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損壞和干擾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滿足省級環保部門對污染源智能化監控平臺正常運行績效考核要求,對全省已建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實施智能化監控。
第五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環保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定崗定責,每日查看省監管平臺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對異常情況及時作出響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環保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不定期現場檢查,發現設備運行不正常應書面責成重點排污單位立即進行修復。
第二十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需拆除或重新使用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在事前向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建設項目的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
(四)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其他違反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在本省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的資格,用于污染源自動監控的相關產品亦不得在本省銷售和使用:
(一)擅自使用不符合國家、省、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未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進口設備須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儀器質量檢驗中心的適用性檢測報告和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的設備的;
(二)不能及時提供售后服務和設備質量保障,直接導致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恢復系統正常運行3次以上(含3次)或超過規定期限10天不能恢復正常運行的;
(三)使用修改系統參數、改變采樣點位、違規處理監控樣品、干擾數據傳輸等手段影響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或傳輸虛假數據的。
第二十七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有使用修改系統參數、改變采樣點位、違規處理監控樣品、干擾數據傳輸等手段影響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或傳輸虛假數據等行為者,取消在本省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在本省從事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運行維護的資格:
(一)在本省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的;
(二)不如實反映自動監控設施智能化監控結果或弄虛作假的;
(三)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年度運行績效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技術指南》與本辦法同步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技術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規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據《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技術指南。
第二條 我省全面放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工作,重點排污單位可優先選擇在本省備案的企事業單位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承建、運行維護工作。重點排污單位委托第三方承建或運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時,應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不符合規定,存在建設、運行維護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承建、運行維護單位,取消其在湖北省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運行維護資格。重點排污單位應根據環保部門對承建、運行維護單位備案名單的變更情況,及時與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運行維護單位解除合同,并與符合要求的承建、運行維護單位重新簽訂委托合同并向環保部門備案。
第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須接受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省級環保部門對在我省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承建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的相關資質進行備案,并公示名單。
第五條 列入備案企業名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單位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儀器設備具備以下資質證書: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
2.進口儀器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
3. 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適用性檢測報告;
4.國家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限于國家已開展認證的品目)。
(二)儀器設備性能指標符合下列標準、規范要求:
1.《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76-2007);
2.《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HJ/T353-2007);
3.《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HJ477-2009);
4.《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質量管理技術規范》(DB42/T549-2009);
5.《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安裝技術規范》(DB42/T550-2009);
6.《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對接技術要求(試行)》(詳見附件2-1);
7. 國家和省其他有關標準規范。
(三)主要分析儀器的分析方法
1.廢水
(1)廢水流量:明渠采用超聲波法,管道采用電磁法
(2)COD:重鉻酸鉀氧化-光度測量法、重鉻酸鉀氧化-庫侖滴定法
(3)pH值:電極法
(4)氨氮:氣敏電極法、光度法
(5)總磷:加熱分解-鉬銻抗分光光度法、紫外分解-鉬銻抗分光光度法、氧化電分解-鉬銻抗分光光度法
2.廢氣
(1)顆粒物:濁度法或光散射法、β射線法、震蕩天平法
(2)SO2連續在線監測系統:取樣方式為完全抽取式;分析方法可選擇非分散紅外吸收法、紫外差分吸收法
(3)氮氧化物:取樣方式為完全抽取式;分析方法可選擇非分散紅外吸收法、紫外吸收法
(4)含氧量:取樣方式為完全抽取式;分析方法可選擇順磁法、電化學法或氧化鋯法
(5)煙氣流速、煙道壓力:皮托管法、矩陣式
(6)煙氣溫度:熱電偶或熱電阻溫度傳感器法
(7)煙氣濕度:阻容法
3.使用其他方法原理的在線自動監測儀,其各項性能指標必須滿足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應用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數據采集傳輸儀在滿足《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HJ477-2009)的基礎上,還需具備以下功能:
1.儀器為工控機、嵌入式計算機或可編程控制器;
2.內置我省使用的污染源在線監測分析儀器的通訊協議,可直接與所有分析設備進行多串口數字信號采集,并具備規約編程功能,可根據用戶需求添加分析儀器通訊協議;
3.與上位機通訊協議符合《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T212-2005),并可根據用戶需求擴展;
4.支持有線接口和無線兩種通訊方式,支持多點IP地址發送數據功能,每種通訊方式至少可以向2個IP地址上報數據,并與其中一個主上報地址進行交互;
5.具有遠程升級、維護及反控功能,可通過反控實現對數據采集傳輸儀的參數設置、狀態查詢、存儲數據查看及升級等操作。
第六條 列入備案名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具有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頒發的自動監控系統(水或氣)運行服務能力環境服務評價證書;
(三)具有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商業信譽,無不良經營記錄,負責運行維護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能夠連續、穩定運行,無弄虛作假行為,未發生重大運行維護責任事故;
(五)在湖北省內有注冊服務機構和穩定的技術服務隊伍,技術服務人員不少于10人,均應持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人員考試合格證書,能正確、熟練地掌握有關儀器設備的原理,具有按相應技術規范操作、使用、調試、維修和更換等技能,能提供24小時不間斷的系統維護和故障處理服務;
(六)在湖北省內有固定辦公場地、不小于50m2的實驗室、不小于50m2的備品備件庫和不少于3臺固定運行維護車輛。備有1個季度以上的易損耗品,主要分析儀器按運行維護數量的5%配備備機。
第二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
第七條 為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質量,避免出現重復建設和投資,重點排污單位需在系統建設前根據《湖北省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指南(試行)》(鄂環辦[2014]21號)的相關要求編制建設方案,并組織建設方案審查,對監測因子選擇、安裝點位設置、設備選型、監控站房布局等是否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進行審查。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的建設方案,由重點排污單位修改后重新審查。建設方案通過審查后方可依照方案實施建設。
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一)日均排放工業污水量在100噸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的排污單位(含城市集中生活污水處理廠和醫療機構);
(二)處于水源保護區或其他環境敏感區(如三峽庫區、隔河巖庫區、丹江口庫區、梁子湖、洪湖、漳河水庫等)內日均排放工業污水量50噸以上的排污單位;
(三)電廠燃煤鍋爐,生物質發電廠鍋爐,生活垃圾焚燒廠,煉鋼、電解鋁等燒結及電解工段的廢氣排放口,單臺容量大于20t/h的鍋爐,或設有爐窯且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噸/年的單位;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利益,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須重點監管的排污單位。
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一)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公布后經核實已經注銷的或企業已經關閉的;
(二)企業生產廢水循環利用不排入外環境的,或排放口為企業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三)煙氣不經排氣筒排出的;
(四)一年內連續生產時間不到一個季度,無法進行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的;
(五)企業停產一年以上的或正在拆除、搬遷的(恢復生產、排污時,應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
第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單位應對承建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通過驗收后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全套設備免費保修,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能夠在24小時內響應并提供技術服務。
第九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時涉及原有系統改造的,系統承建單位應在盡可能利用原有設施的基礎上,全面完成系統的改造,確保系統能夠正常運行。
第三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
第十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完成安裝、初試后,承建單位應對在線監測儀器進行調試,廢水自動監控設施調試連續運行時間不少于72小時,廢氣自動監控設施調試連續運行時間不少于168小時。調試合格后,重點排污單位應盡快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監管平臺”)穩定聯網,并按規范要求上傳監測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自聯網后投入連續正常運行時間不得少于168小時,若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系統故障、斷電等原因造成運行中斷,則需要調試正常運行后重新計時。
第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調試報告且省監管平臺顯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投入聯網連續正常運行時間達到168小時后,重點排污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驗收監測。
第十二條 新建項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監測合格且省監管平臺顯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投入聯網連續正常運行時間達到30日后,重點排污單位應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環評驗收范圍,向負責環評審批的環保部門申請驗收。
改建、擴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監測合格且省監管平臺顯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投入聯網連續正常運行時間達到30日后,重點排污單位應自行組織技術審查并向環保部門報備。
第十三條 環保部門收到書面驗收申請后,審查驗收材料,符合驗收條件的,根據環評驗收要求到現場核查、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具備驗收合格條件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驗收組出具驗收結論,重點排污單位根據驗收結論所提出的意見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負責驗收的環保部門待重點排污單位規范完善到位后,以正式文件出具驗收合格批復。
不具備驗收合格條件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重點排污單位應根據驗收組驗收結論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驗收。
第四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
第十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是指重點排污單位委托相關單位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操作、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活動;所稱運行維護費用是指維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轉所需的藥劑、備品、配件、通信、運輸、人工等日常經費支出。
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建設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通過驗收或環保部門備案后,重點排污單位應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運行維護移交工作,并自行保管監控站房、設備的鑰匙和密碼。
第十七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評估要求
(一)在污水連續排放情況下,化學需氧量、總磷、氨氮等水質在線監測設備至少每兩小時獲得1個監測值,每天保證有12個監測數據;pH值、溫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鐘獲得1個監測值;污水間歇性排放的,根據實際排水時間確定監測頻次,化學需氧量、氨氮的自動監測數據數不小于污水累計排放小時數,pH值、溫度和流量監測數據數不小于污水累計排放小時數的6倍。
(二)固定污染源煙氣在線監測設備每10秒應獲得1個累積平均值,自動生成10分鐘均值、小時均值,對煙氣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的總測定小時數不得小于生產設施總運行時間的75%;每小時的測定時間不得低于45分鐘。
(三)系統正常運轉率(即一年內儀器實際正常運行小時數占該點位污染物排放小時數的比例)不小于90%。正常運行系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儀器正常工作,按規定頻次采樣分析、上傳監測數據,監控平臺能按規定的頻次接收到數據,監測數據符合實際排污情況,無不符合實際的極高、極低或長時間穩定不變等情況。
(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有分析藥劑必須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配制,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管。
(五)運行維護單位應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要求,采用國家認可的標準物質每半個月至少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進行一次現場校驗。
第十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按《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要求》和《煙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詳見附件2-2、2-3)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進行日常運行維護。
第十九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按以下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進行定期校準:
(一)具有自動校準或自動標定功能的固定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設備,每24小時自動校準或自動標定一次;手動校準的儀器,至少每15天用校準裝置校正儀器的零點和量程。
(二)每半個月至少采用國家認可的標準物質或校準裝置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進行現場校驗,包括儀器零點、量程,并檢查響應時間。
(三)每三個月使用國家有證標準物質對儀器進行一次全系統標定校驗和對比監測,包括采樣探頭、采樣管路、過濾系統、洗滌器、調節器等,對準確度、重復性、相關系數進行標定校準,根據測定結果對儀器測試準確度進行常規校準,并檢查響應時間。
第二十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的故障排除
(一)故障發生后,重點排污單位應立即到現場進行處理。對于容易診斷的故障,如電磁閥控制失靈、膜裂損、氣路堵塞、數據采集傳輸儀死機等,故障排除時間不超過24小時。其他故障排除時間不超過48小時,若48小時內無法排除,應使用備用儀器。備用儀器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應對儀器進行校驗比對試驗。超過48小時不能恢復的,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期間,要采取人工采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人工監測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人工采樣監測費用由重點排污單位承擔。特殊情況,即不能按期修復,亦不能采取人工監測方式報送監測數據的,需獲得有管理權限的環保部門的批準。
(二)因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原因影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向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時段及人工監測報送數據的替代方案,取得環保部門的批準。監控設施的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相關工作均須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
(三)數據采集傳輸儀發生故障,必須在24小時內修復或更換,并保證已采集的數據不丟失。
(四)重點排污單位至少需配備一個月運行維護所需的備品、備件,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清點,并根據實際需要不斷調整和補充各種備品、備件的存儲數量。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停運、拆除、維修、更換在線監控設備;不得人為破壞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水、電、通訊等條件;不得拒絕或妨礙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對監測系統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及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
第二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時,應在事前向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提交書面報告。重點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應停運,確需停用的,應向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提交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停用申請,經環保部門批準后,方可停止上報自動監控數據,并根據相關儀器說明書要求,對儀器進行廢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探頭等必要的停機保養維護工作,必要時可將煙(管)道上安裝的部分拆下保存,以免損壞。在恢復生產同時恢復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并向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停運或閑置2個月后重新啟動前或儀器設備關鍵部件(光源、污染物分析單元等)發生故障后修復使用前,應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對設施重新調試,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比對監測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并報有管理權限的環保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建立完善的運行維護技術檔案,現場記錄必須在現場及時填寫,并有重點排污單位代表的簽字,所有記錄均應妥善保存,定期存檔。技術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線監測數據小時均值匯總記錄。
(二)監控設備的生產廠家、系統的安裝單位和竣工驗收記錄。
(三)標準氣體、標準液體和藥劑的購置記錄。
(四)藥劑添加、更換記錄。
(五)自動監控設備的校準、零點和量程漂移的例行檢查記錄。
(六)自動監控設備的例行檢查記錄。
(七)環境監測機構比對監測記錄。
(八)自動監控設備的檢修登記記錄。
第五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監管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有專人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的管理,建立運行維護管理制度,保障監控平臺的正常運行,同時做好數據的保存和備份,確保自動監測數據不丟失。因設備故障、停電等原因導致監控平臺不能接收和上傳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的,應在24小時內向省級環保部門報告,并應于故障排除后迅速補報故障期間的自動監控數據。
第二十六條 環保部門應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實時監控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建立數據庫;建立污染源排污監控日志與檔案,按照“一企一檔”的原則,及時存儲污染源基礎信息資料;對監控數據進行匯總、統計、分析,每季度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上級環保部門報送上季度動態分析報告,并對本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數據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
第二十七條 環保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責任到人,每日查看省監管平臺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將數據異常、數據掉線等問題記錄在案,通知重點排污單位查明問題原因,進行相應處理,并記錄處理結果。同時應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按國家 “雙隨機”相關規定,進行不定期抽查。
(一)協調通信服務商提供整體運行所需的通信服務保障;
(二)對自動監控設施中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點組成的無線專網及監控中心間的專線網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測,檢測記錄存檔;
(三)定期對監控平臺軟件系統進行運行日志分析,發現故障通過協調軟件開發商及時排除;
(四)定期對監控中心硬件設備進行檢修,及時排除硬件故障。
第二十八條 環保部門在日常監管或現場檢查中發現設備運行不正常的,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一)發現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或監測數據出現異常時,向重點排污單位派送設施報警處置單,同時電告重點排污單位調查原因,進行處理。重點排污單位現場查明異常原因,屬設備故障的及時排除故障,向環保部門報告處理情況。
(二)省監管平臺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超標后,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反映重點排污單位廢水污染物排放濃度2小時均值或者廢氣污染物排放濃度1小時均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各市(州、直管市)環保部門應當向重點排污單位發出電子信息的警告(可通過省監管平臺發布),責令重點排污單位立即停止超標排污行為;同時以電子信息(類)的形式抄告有關環境監管執法人員和重點排污單位。廢水或廢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日均值超標的,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環保部門應當對重點排污單位進行立案查處或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督促下一級環保部門進行立案查處。
(三)環保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1.無故干預運行維護單位的正常運行業務的;
2.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斷電、停運、維修、更換自動監控設備的;
3.故意破壞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水、電、通訊等條件的;
4.使用修改系統參數、改變采樣點位、違規處理監控樣品、干擾數據傳輸等手段影響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或傳輸虛假數據的;
5.拒絕或妨礙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對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通過電子信息的形式向重點排污單位告知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事實(數據)、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等,并及時向重點排污單位下達書面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對重點排污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重點排污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行政處罰聽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環保部門發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責令立即改正,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省級環保部門:
1.使用未獲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器具制造許可,或未通過環境保護部監測儀器質量檢驗中心適用性檢測,或未通過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或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設備;
2.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停運、遷移、更換自動監控設備的;
3.使用修改系統參數、改變采樣點位、違規處理監控樣品、干擾數據傳輸等手段影響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或傳輸虛假數據的。
(五)環保部門一旦發現有使用修改系統參數、改變采樣點位、違規處理監控樣品、干擾數據傳輸等手段影響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傳輸虛假數據或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遷移、停運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立即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向省級環保部門報告。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環保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環保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配合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由負責調查的環保部門通報公示生產廠家、銷售單位及其產品名錄,并上報環境保護部,將涉嫌弄虛作假的單位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對安裝在企業的設備不予驗收、聯網。
(六)重點排污單位有關調查處理情況應于48小時內報省級環保部門。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超過3天未恢復亦無情況說明或在線監測數據顯示超標排污超過3天未進行查處的,省級環保部門直接進行稽查。
第二十九條 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單位發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中存在使用修改系統參數、改變采樣點位、違規處理監控樣品、干擾數據傳輸等手段影響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或傳輸虛假數據行為的,應立即固定并收集證據,調取相關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并向省級環保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為確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正常、數據有效,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合格運行一個季度后,需每季度進行一次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考核結果作為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數據有效性判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情況考核依據。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由市(州)級環保部門負責。考核根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按以下方法進行:
(一)比對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應保證有相關監測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每季度對其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一次比對監測,并于每季度首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環保部門提交上一季度的比對監測報告。比對監測內容包括:廢水污染物濃度及流量比對和廢氣污染物濃度、氧量、流量和煙溫比對。
(二)重點排污單位自查:各重點排污單位于每季度首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上個季度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運行自檢報告。自檢報告包括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準確性分析、數據缺失和異常情況說明以及相應的運行維護記錄。
(三)現場核查:由環保部門對運行維護制度執行情況和設備運行情況兩部分進行現場核查。
(四)綜合考核:通過比對監測和現場核查對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進行考核評分,填寫《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表》(環發[2009]88號),做出監督考核判定結果:
1.相關制度執行情況以及各類報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2.比對監測結果不滿足相關技術規范的,判定為考核不合格;
3.擅自更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設定的,判定為考核不合格。
(五)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季度有效性審核不合格的,環保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重點排污單位進行處理。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嚴格按責任環保部門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間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不能用于環境執法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級環保部門每季度對全省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進行通報,各市(州)環保部門應每季度根據《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考核要求》(詳見附件2-4)對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并于下季度第一個月前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環保部門報送考核結果。考核評分結果低于60分(含60分)的點位視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不正常,各市(州)環保部門應要求重點排污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省級環保部門根據需要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考核工作進行檢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對環保部門監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提出異議的,可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進行再次比對監測。
第三十三條 各級環保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監管情況及污染源監控平臺運行維護情況納入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范疇。
第六章 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法律引述
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八條 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九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技術指南由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技術指南與《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同步實施。
附件:2-1.《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對接技術要求(試行)》
2-2.《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要求》
2-3.《煙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要求》
2-4.《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考核要求》
附件2-1:
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對接技術要求
(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的質量,本要求在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要求的基礎上,從整體要求、設備接口、協議輸出和權限管理四個方面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與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以下簡稱“設備”)的技術規范,以滿足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的建設要求。
1.適用范圍
湖北省所有納入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范圍的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2.整體要求
(1)自動監測儀器必須具備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環保部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報告、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證書)(簡稱“三證”),且表證相符。
(2)不得具有數據模擬軟件、信號發生器、隨機數模擬、數據上限等任何可用于影響數據質量的行為。
3.接口
(1)應采用RS232/RS485接口與智能監控設備直接連接,需設備提供獨立且空余的串口。
(2) CEMS設備的煙氣參數可經過模-數轉換成數字信號后與智能監控設備連接。
4.協議輸出
輸出內容應能在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要求的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方面要求:
(1)監測數據要求:
①應能輸出校零、校標、測量時對應的原始信號值,如:電壓值、吸光度等,同時提供由原始值至具體數值的計算公式;
②因涉及標況轉換、除濕等因素,CMES設備應提供相關污染物濃度、煙氣流量等的計算公式,并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文件;
③水污染源自動監測儀器檢測時間長,監測數據輸出有滯后性,所以在輸出監測數據的同時應輸出對應的采樣時間及數據質量碼。
④為防止電磁波干擾造成數據不準確,監測數據輸出時協議中必須包含校驗位。
(2)運行參數要求:
應具有所有運行參數的輸出功能,且至少輸出如下參數,并提供其合理范圍、單位、與監測數據關系說明,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文件。
①校準產生的參數:包括校準時間、斜率、截距、相關系數、零點偏差、跨度偏差等;
②測量環境參數:包括分析儀光強、消解溫度、消解時間、測量間隔等;
③參考國標的修正參數: 包括校正因子、修正因子等。
(3)工作狀態要求:
①工作狀態應能說明設備當前運行的整體情況,至少包括待機、測量、反吹、校準、清洗、維護、報警、故障等類別。
②工作狀態為報警或故障時,應能輸出設備報警、故障詳情,并說明各類報警和故障是否影響檢測,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文件。
(4)遠程控制要求:
至少包括啟動測量、反吹、校準、清洗等工作狀態及對時、測量間隔等運行參數。
5.權限管理要求
(1)應具有系統管理員、操作人員和普通用戶三級權限。系統管理員可以對設備權限進行設置,如:設定操作人員登錄密碼、操作級別,設定設備的系統配置;一般操作人員只進行日常例行維護和操作;普通用戶具備查閱功能,無需密碼,可直接查閱控制操作記錄、運行狀態及所有的工作參數等,但不能更改系統配置。
(2)對所有的控制操作均自動記錄并存儲,存儲時間不少于1個月,存儲方式為只讀式,不能人為修改和刪除。
附件2-2:
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要求
1.每日上午、下午遠程檢查儀器運行狀態,檢查數據傳輸系統是否正常,如發現數據有持續異常情況,應立即前往站點進行檢查。
2.每半個月進行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重金屬等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的零點和量程校正,對自動分析儀進行一次日常校驗。
3.每周一至二次對監測系統進行現場維護,現場維護內容包括:
(1)檢查各臺自動分析儀及輔助設備的運行狀態和主要技術參數,判斷運行是否正常。
(2)檢查自來水供應、泵取水情況,檢查內部管路是否通暢,儀器自動清洗裝置是否運行正常,檢查各自動分析儀的進樣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潔,必要時進行清洗。定期清洗水泵和過濾網。
(3)檢查站房內電路系統、通訊系統是否正常。
(4)對于用電極法測量的儀器、檢查標準溶液和電填充液,進行電極探頭的清洗。
(5)若部分站點使用氣體鋼瓶,應檢查載氣氣路系統是否密封,氣壓是否滿足使用要求。
(6)檢查各儀器標準溶液和試劑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內,按相關要求定期更換標準溶液和分析試劑。
(7)觀察數據采集傳輸儀運行情況,并檢查連接處有無損壞,對數據進行抽樣檢查,對比自動分析儀、數據采集傳輸儀及上位機接收到的數據是否一致。
4.每月現場維護內容包括:
(1)pH水質自動分析儀:pH水質自動分析用酸液清洗一次電極,檢查pH電極是否鈍化,必要時進行更換,對采樣系統進行一次維護。
(2)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檢查內部試管是否污染,必要時進行清洗。
(3)流量計:檢查超聲波流量計高度是否發生變化。
(4)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檢查電極表面是否清潔,儀器管路進行保養、清潔。
(5)重金屬水質自動分析儀:檢查采樣部分、計量單元、反應器單元、加熱器單元、檢測器單元的工作情況,對反應系統進行清潔。
(6)水溫:進行現場水溫比對試驗。
(7)每月的現場維護內容還包括對自動監測儀器進行一次保養,對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進水系統、儀器分析系統進行維護。對數據存儲/控制系統工作狀態進行一次檢查,對自動分析儀進行一次日常校驗。檢查監測儀器接地情況,檢查監測用房防雷措施。
5.檢查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水樣導管、排水導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時進行更換,檢查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電極,必要時進行更換。
6.根據實際情況更換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水樣導管、排水導管、活塞和密封圈。
7.其他預防性維護
(1)保持機房、實驗室、監測用房的清潔,保持設備的清潔,避免儀器振動,保證監測用房內的溫度、濕度滿足儀器正常運行的需求。
(2)保持儀器管路通暢,出水正常,無漏液。
(3)對電源控制器、空調等輔助設備要進行經常性檢查。
(4)此處未提及的維護內容,按相關儀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儀器維護保養、易耗品的定期更換工作。
8.操作人員在對系統進行日常維護時,應作好巡檢記錄,巡檢記錄應包含該系統運行狀態、系統輔助設備運行狀態、系統校準工作等必檢項目和記錄,以及儀器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其他檢查項目和校準、維護保養、維修記錄。
9.儀器廢液應送相關單位妥善處理。
10.其他水質自動監控儀的運行和日常維護按儀器使用說明書有關規定進行。
附件2-3:
煙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要求
1.煙氣監測系統的巡檢內容:
(1)檢查采樣探頭防腐設施完善,無漏水現象。檢查采樣管伴熱系統運行正常。管線伴熱溫度不小于120℃;記錄巡檢時伴熱溫度表顯示值。
(2)檢查采樣流量在0.5—1L/min,若發現采樣流量低于 0.5—1L/min,必須進行原因分析,找出流量降低的原因并消除。
(3)檢查采樣泵工作正常,傾聽泵運行無異音。
(4)檢查冷凝器工作正常,顯示冷凝器溫度不大于5℃;蠕動泵工作正常,排水量正常;如發現排水量明顯增加或減少,則必須進行原因分析,找出原因并消除。
(5)檢查采樣系統過濾器濾芯無嚴重變色,未達到失效的水平;否則,立即進行更換,檢查上次更換時間。若距離上次更換時間明顯短于正常更換的周期,則必須進行原因分析,找出原因并消除。
(6)檢查壓縮空氣壓力大于0.5MPa,管路無泄漏,排空壓縮空氣過濾器。觀察一次系統吹掃過程,吹掃過程中壓縮空氣壓力不小于0.5MPa。吹掃完成,儀表恢復正常顯示值的時間不大于300s。
(7)檢查各儀表無報警,核對儀表顯示與采集系統、DCS系統顯示應一致。
(8)檢查各種濃度標氣應齊全,未超過有效期,剩余壓力不小于1MPa。
2.煙塵監測系統的巡檢內容:
(1)檢查防雨設施完整,無漏水污染。
(2)檢查鼓風機運行正常,傾聽風機運行無異響,風管無破損,排空空氣過濾器。
(3)核對儀表顯示與采集系統、DCS系統顯示應一致。
3.流速監測系統的巡檢內容:
(1)檢查防雨設施完整,無漏水污染。
(2)核對儀表顯示與采集系統、DCS系統顯示應一致。
4.其它煙氣監測系統的巡檢內容:
(1)檢查溫度計、濕度計、氧量計防雨設施完整,無漏水污染。
(2)核對儀表顯示與采集系統、DCS系統顯示應一致。
5.數據采集傳輸信號的巡檢內容:
(1)每周與環保部門聯系一次,了解上傳數據完整情況。
(2)每周檢查一次數據傳輸卡的費用余額情況,費用少于一個月的正常費用時,一周內完成續費。
(3)核對模擬變量數據與數采儀及上位機、DCS顯示是否一致。
6.其它監測設備的巡檢內容:
(1)煙氣分析小間內溫度在20—30℃范圍內,檢查小間內有無存留的有毒氣體。
(2)門窗密封良好。
(3)每周對分析系統進行一次除塵清潔;檢查機柜內有無被冷凝液污染,檢查上位機及顯示器有無塵埃。對系統供電電源電壓要進行測驗,是否滿足系統用電要求。
附件2-4:
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正常運行考核要求
《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和《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技術指南》已經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到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并遵照執行。
附件:1.《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技術指南》
湖北省環境保護廳
2017年2月16日
附件1:
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建設、運行維護的監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規范穩定運行和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應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智能監控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系統、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綜合管理平臺、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組成。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自動監測儀、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器、儀表、傳感器等設施,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監控系統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于對污染源實施在線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及硬件設備等。
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綜合管理平臺是指部署在省級環保部門的用來接收現場端上傳的自動監控數據并對其進行分析、核查、處理的軟件系統(以下簡稱“省監管平臺”)。
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由安裝在現場端的智能監控儀器、視頻監控設備和部署在省級環保部門的污染源智能監控平臺組成,主要用來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的數據、工作狀態和設備參數進行監控。
第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經驗收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其通過有效性審核的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核查、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和參考,并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按“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負責重點排污單位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日常監管。
(一)省級環保部門職責:
1.確定省級重點排污單位名單,督促市(州)級環保部門落實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任務;組建全省統一的污染源自動監控網絡,并按要求與環境保護部監控中心聯網;
2.對環境保護部委托和省級負責審批的新建項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環評驗收范圍同時驗收;
3. 對在本省內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運行維護的單位進行備案并及時向社會公開;
4. 指導全省環保部門開展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
5.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安裝、運行維護的技術規范;
6.負責省級污染源監控系統的管理和運行維護,并向全省各級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提供技術指導;
7. 負責省監管平臺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對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進行分析、核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8. 負責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
9. 其他與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的工作。
(二)市(州)級環保部門職責:
1.確定市級重點排污單位名單,報省級環保部門備案,督促其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并向社會公開;
2.對市(州)級負責審批的新建項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環評驗收范圍同時驗收;
3.對市(州)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等進行日常監管,負責本轄區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對未通過數據有效性審核的重點排污單位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負責組織對通過驗收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對監測;
4.對擅自拆除、閑置、破壞、關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通過斷電、停水、弄虛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予以處理或處罰;
5.負責市(州)級污染源監控系統的管理與運行維護;
6. 其他與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的工作。
(三)縣(市、區)級環保部門職責:
1.對縣(市、區)級負責審批的新建項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環評驗收范圍同時驗收;
2.對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等進行日常監管,根據市級環保部門安排對通過驗收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每季度完成一次比對監測;
3.對不按照規定建設或者擅自拆除、閑置、破壞、關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通過斷電、停水、弄虛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調查,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單位予以處理或處罰;
4. 其他與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的工作。
第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的責任:
(一)承擔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的主體責任。按照環保部門頒布的技術規范和管理要求,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二)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配合比對監測;
(三)負責提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維護和智能監控工作必需的房屋、交通、水、電、安全、防火、防盜、防漏、通訊等基本條件;
(四)對自動監控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按要求信息公開;
(五)依照有關規定向環保部門報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故障、檢修、停運、事故及處理的情況;
(六)配合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現場端設備的建設、安裝工作,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與智能監控系統對接所需的技術改造并承擔相關費用,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與智能監控系統對接并正常運行。
第七條 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單位的責任:
(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要求,提供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所需的設備、軟件和服務;
(二)提出本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與污染源智能監控平臺對接所需的技術及改造要求,并做好相關協調及對接工作;
(三)運用智能化監控系統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線索、證據進行收集整理,向省級環保部門提供相關信息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四)其他與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運行維護相關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向環保部門舉報擅自拆除、閑置、破壞、關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及通過斷電、停水、弄虛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
第九條 重點排污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中,應當依據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條 重點排污單位在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排污口進行規范化整治。
第十一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成并調試合格且聯網連續正常運行時間達到168小時后,重點排污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驗收監測。
第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新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聯網正常運行30日后,申請納入建設項目環評驗收;改建、擴建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應按照有關要求自行組織技術審查,并向有關環保部門報備。
第三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
第十三條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可以在本省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工作。
第十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停運、拆除、更換、閑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和改變設施安裝位置。
第十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時,重點排污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向屬地化管理的環保部門書面報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維修、更換,必須在48小時內恢復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期間,要采取人工采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數據報送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
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生產活動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時,應在事前向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提交書面報告。重點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應停運,確需停運的需經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同意,并在恢復生產前重新啟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第十七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和運行維護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本省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的建設和運行費用由省級環保部門承擔。
第十九條 在本省從事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建設的單位不得從事本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承建和運行維護工作。
第二十條 安裝在現場端的污染源智能監控設備屬于政府固定資產,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損壞和干擾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一條 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單位應當滿足省級環保部門對污染源智能化監控平臺正常運行績效考核要求,對全省已建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實施智能化監控。
第五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環保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定崗定責,每日查看省監管平臺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對異常情況及時作出響應處理。
第二十三條 環保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不定期現場檢查,發現設備運行不正常應書面責成重點排污單位立即進行修復。
第二十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需拆除或重新使用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在事前向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提交書面報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
(二)建設項目的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三)不正常使用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
(四)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
(五)其他違反污染源自動監控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在本省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的資格,用于污染源自動監控的相關產品亦不得在本省銷售和使用:
(一)擅自使用不符合國家、省、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未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進口設備須取得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環境保護部環境監測儀器質量檢驗中心的適用性檢測報告和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的設備的;
(二)不能及時提供售后服務和設備質量保障,直接導致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單位無法在規定期限內恢復系統正常運行3次以上(含3次)或超過規定期限10天不能恢復正常運行的;
(三)使用修改系統參數、改變采樣點位、違規處理監控樣品、干擾數據傳輸等手段影響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或傳輸虛假數據的。
第二十七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有使用修改系統參數、改變采樣點位、違規處理監控樣品、干擾數據傳輸等手段影響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或傳輸虛假數據等行為者,取消在本省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在本省從事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運行維護的資格:
(一)在本省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運行維護的;
(二)不如實反映自動監控設施智能化監控結果或弄虛作假的;
(三)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年度運行績效考核評估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技術指南》與本辦法同步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2:
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技術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規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據《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技術指南。
第二條 我省全面放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工作,重點排污單位可優先選擇在本省備案的企事業單位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承建、運行維護工作。重點排污單位委托第三方承建或運行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時,應簽訂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責任和義務。
第三條 不符合規定,存在建設、運行維護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承建、運行維護單位,取消其在湖北省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運行維護資格。重點排污單位應根據環保部門對承建、運行維護單位備案名單的變更情況,及時與不符合要求的建設、運行維護單位解除合同,并與符合要求的承建、運行維護單位重新簽訂委托合同并向環保部門備案。
第四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須接受各級環保部門的監督檢查,省級環保部門對在我省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承建單位和運行維護單位的相關資質進行備案,并公示名單。
第五條 列入備案企業名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單位應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安裝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儀器設備具備以下資質證書:
1.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器具制造許可證;
2.進口儀器持有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計量器具型式批準證書;
3. 環境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出具的適用性檢測報告;
4.國家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限于國家已開展認證的品目)。
(二)儀器設備性能指標符合下列標準、規范要求:
1.《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T76-2007);
2.《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HJ/T353-2007);
3.《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HJ477-2009);
4.《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質量管理技術規范》(DB42/T549-2009);
5.《湖北省固定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建設安裝技術規范》(DB42/T550-2009);
6.《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對接技術要求(試行)》(詳見附件2-1);
7. 國家和省其他有關標準規范。
(三)主要分析儀器的分析方法
1.廢水
(1)廢水流量:明渠采用超聲波法,管道采用電磁法
(2)COD:重鉻酸鉀氧化-光度測量法、重鉻酸鉀氧化-庫侖滴定法
(3)pH值:電極法
(4)氨氮:氣敏電極法、光度法
(5)總磷:加熱分解-鉬銻抗分光光度法、紫外分解-鉬銻抗分光光度法、氧化電分解-鉬銻抗分光光度法
2.廢氣
(1)顆粒物:濁度法或光散射法、β射線法、震蕩天平法
(2)SO2連續在線監測系統:取樣方式為完全抽取式;分析方法可選擇非分散紅外吸收法、紫外差分吸收法
(3)氮氧化物:取樣方式為完全抽取式;分析方法可選擇非分散紅外吸收法、紫外吸收法
(4)含氧量:取樣方式為完全抽取式;分析方法可選擇順磁法、電化學法或氧化鋯法
(5)煙氣流速、煙道壓力:皮托管法、矩陣式
(6)煙氣溫度:熱電偶或熱電阻溫度傳感器法
(7)煙氣濕度:阻容法
3.使用其他方法原理的在線自動監測儀,其各項性能指標必須滿足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四)應用于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數據采集傳輸儀在滿足《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數據采集傳輸儀技術要求》(HJ477-2009)的基礎上,還需具備以下功能:
1.儀器為工控機、嵌入式計算機或可編程控制器;
2.內置我省使用的污染源在線監測分析儀器的通訊協議,可直接與所有分析設備進行多串口數字信號采集,并具備規約編程功能,可根據用戶需求添加分析儀器通訊協議;
3.與上位機通訊協議符合《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標準》(HJ/T212-2005),并可根據用戶需求擴展;
4.支持有線接口和無線兩種通訊方式,支持多點IP地址發送數據功能,每種通訊方式至少可以向2個IP地址上報數據,并與其中一個主上報地址進行交互;
5.具有遠程升級、維護及反控功能,可通過反控實現對數據采集傳輸儀的參數設置、狀態查詢、存儲數據查看及升級等操作。
第六條 列入備案名單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二)具有中國環境保護產業協會頒發的自動監控系統(水或氣)運行服務能力環境服務評價證書;
(三)具有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驗;
(四)具有良好的銀行資信和商業信譽,無不良經營記錄,負責運行維護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能夠連續、穩定運行,無弄虛作假行為,未發生重大運行維護責任事故;
(五)在湖北省內有注冊服務機構和穩定的技術服務隊伍,技術服務人員不少于10人,均應持有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行人員考試合格證書,能正確、熟練地掌握有關儀器設備的原理,具有按相應技術規范操作、使用、調試、維修和更換等技能,能提供24小時不間斷的系統維護和故障處理服務;
(六)在湖北省內有固定辦公場地、不小于50m2的實驗室、不小于50m2的備品備件庫和不少于3臺固定運行維護車輛。備有1個季度以上的易損耗品,主要分析儀器按運行維護數量的5%配備備機。
第二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
第七條 為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建設質量,避免出現重復建設和投資,重點排污單位需在系統建設前根據《湖北省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指南(試行)》(鄂環辦[2014]21號)的相關要求編制建設方案,并組織建設方案審查,對監測因子選擇、安裝點位設置、設備選型、監控站房布局等是否符合有關技術規范和管理規定進行審查。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的建設方案,由重點排污單位修改后重新審查。建設方案通過審查后方可依照方案實施建設。
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一)日均排放工業污水量在100噸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的排污單位(含城市集中生活污水處理廠和醫療機構);
(二)處于水源保護區或其他環境敏感區(如三峽庫區、隔河巖庫區、丹江口庫區、梁子湖、洪湖、漳河水庫等)內日均排放工業污水量50噸以上的排污單位;
(三)電廠燃煤鍋爐,生物質發電廠鍋爐,生活垃圾焚燒廠,煉鋼、電解鋁等燒結及電解工段的廢氣排放口,單臺容量大于20t/h的鍋爐,或設有爐窯且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噸/年的單位;
(四)其他可能影響公共利益,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須重點監管的排污單位。
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建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一)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名單公布后經核實已經注銷的或企業已經關閉的;
(二)企業生產廢水循環利用不排入外環境的,或排放口為企業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
(三)煙氣不經排氣筒排出的;
(四)一年內連續生產時間不到一個季度,無法進行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審核的;
(五)企業停產一年以上的或正在拆除、搬遷的(恢復生產、排污時,應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
第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單位應對承建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通過驗收后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全套設備免費保修,設備發生故障時應能夠在24小時內響應并提供技術服務。
第九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建設時涉及原有系統改造的,系統承建單位應在盡可能利用原有設施的基礎上,全面完成系統的改造,確保系統能夠正常運行。
第三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驗收
第十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完成安裝、初試后,承建單位應對在線監測儀器進行調試,廢水自動監控設施調試連續運行時間不少于72小時,廢氣自動監控設施調試連續運行時間不少于168小時。調試合格后,重點排污單位應盡快與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綜合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省監管平臺”)穩定聯網,并按規范要求上傳監測數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自聯網后投入連續正常運行時間不得少于168小時,若在運行過程中出現系統故障、斷電等原因造成運行中斷,則需要調試正常運行后重新計時。
第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調試報告且省監管平臺顯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投入聯網連續正常運行時間達到168小時后,重點排污單位應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進行驗收監測。
第十二條 新建項目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監測合格且省監管平臺顯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投入聯網連續正常運行時間達到30日后,重點排污單位應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納入建設項目環評驗收范圍,向負責環評審批的環保部門申請驗收。
改建、擴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監測合格且省監管平臺顯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投入聯網連續正常運行時間達到30日后,重點排污單位應自行組織技術審查并向環保部門報備。
第十三條 環保部門收到書面驗收申請后,審查驗收材料,符合驗收條件的,根據環評驗收要求到現場核查、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具備驗收合格條件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由驗收組出具驗收結論,重點排污單位根據驗收結論所提出的意見完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負責驗收的環保部門待重點排污單位規范完善到位后,以正式文件出具驗收合格批復。
不具備驗收合格條件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重點排污單位應根據驗收組驗收結論進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請驗收。
第四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
第十五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運行維護,是指重點排污單位委托相關單位從事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操作、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的活動;所稱運行維護費用是指維持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轉所需的藥劑、備品、配件、通信、運輸、人工等日常經費支出。
第十六條 重點排污單位建設的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通過驗收或環保部門備案后,重點排污單位應于7個工作日內完成運行維護移交工作,并自行保管監控站房、設備的鑰匙和密碼。
第十七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評估要求
(一)在污水連續排放情況下,化學需氧量、總磷、氨氮等水質在線監測設備至少每兩小時獲得1個監測值,每天保證有12個監測數據;pH值、溫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鐘獲得1個監測值;污水間歇性排放的,根據實際排水時間確定監測頻次,化學需氧量、氨氮的自動監測數據數不小于污水累計排放小時數,pH值、溫度和流量監測數據數不小于污水累計排放小時數的6倍。
(二)固定污染源煙氣在線監測設備每10秒應獲得1個累積平均值,自動生成10分鐘均值、小時均值,對煙氣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的總測定小時數不得小于生產設施總運行時間的75%;每小時的測定時間不得低于45分鐘。
(三)系統正常運轉率(即一年內儀器實際正常運行小時數占該點位污染物排放小時數的比例)不小于90%。正常運行系指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儀器正常工作,按規定頻次采樣分析、上傳監測數據,監控平臺能按規定的頻次接收到數據,監測數據符合實際排污情況,無不符合實際的極高、極低或長時間穩定不變等情況。
(四)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所有分析藥劑必須按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配制,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管。
(五)運行維護單位應按照國家技術規范的要求,采用國家認可的標準物質每半個月至少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進行一次現場校驗。
第十八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按《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要求》和《煙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要求》(詳見附件2-2、2-3)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進行日常運行維護。
第十九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單位應按以下要求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進行定期校準:
(一)具有自動校準或自動標定功能的固定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設備,每24小時自動校準或自動標定一次;手動校準的儀器,至少每15天用校準裝置校正儀器的零點和量程。
(二)每半個月至少采用國家認可的標準物質或校準裝置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進行現場校驗,包括儀器零點、量程,并檢查響應時間。
(三)每三個月使用國家有證標準物質對儀器進行一次全系統標定校驗和對比監測,包括采樣探頭、采樣管路、過濾系統、洗滌器、調節器等,對準確度、重復性、相關系數進行標定校準,根據測定結果對儀器測試準確度進行常規校準,并檢查響應時間。
第二十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端的故障排除
(一)故障發生后,重點排污單位應立即到現場進行處理。對于容易診斷的故障,如電磁閥控制失靈、膜裂損、氣路堵塞、數據采集傳輸儀死機等,故障排除時間不超過24小時。其他故障排除時間不超過48小時,若48小時內無法排除,應使用備用儀器。備用儀器在正常使用和運行之前應對儀器進行校驗比對試驗。超過48小時不能恢復的,設備不能正常運行期間,要采取人工采樣監測的方式報送數據,人工監測每天不少于4次,間隔不得超過6小時。人工采樣監測費用由重點排污單位承擔。特殊情況,即不能按期修復,亦不能采取人工監測方式報送監測數據的,需獲得有管理權限的環保部門的批準。
(二)因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原因影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的,重點排污單位應向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提交書面報告,說明原因、時段及人工監測報送數據的替代方案,取得環保部門的批準。監控設施的維修、更換、停用、拆除等相關工作均須符合國家相關的標準。
(三)數據采集傳輸儀發生故障,必須在24小時內修復或更換,并保證已采集的數據不丟失。
(四)重點排污單位至少需配備一個月運行維護所需的備品、備件,對其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清點,并根據實際需要不斷調整和補充各種備品、備件的存儲數量。
第二十一條 重點排污單位不得擅自停運、拆除、維修、更換在線監控設備;不得人為破壞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水、電、通訊等條件;不得拒絕或妨礙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對監測系統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及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
第二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時,應在事前向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提交書面報告。重點排污單位停產(停業)時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不應停運,確需停用的,應向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提交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停用申請,經環保部門批準后,方可停止上報自動監控數據,并根據相關儀器說明書要求,對儀器進行廢液排空、清洗管路、清理探頭等必要的停機保養維護工作,必要時可將煙(管)道上安裝的部分拆下保存,以免損壞。在恢復生產同時恢復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正常運行,并向負責監管的環保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停運或閑置2個月后重新啟動前或儀器設備關鍵部件(光源、污染物分析單元等)發生故障后修復使用前,應根據國家有關技術規定對設施重新調試,委托有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比對監測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并報有管理權限的環保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重點排污單位應建立完善的運行維護技術檔案,現場記錄必須在現場及時填寫,并有重點排污單位代表的簽字,所有記錄均應妥善保存,定期存檔。技術檔案主要內容包括:
(一)在線監測數據小時均值匯總記錄。
(二)監控設備的生產廠家、系統的安裝單位和竣工驗收記錄。
(三)標準氣體、標準液體和藥劑的購置記錄。
(四)藥劑添加、更換記錄。
(五)自動監控設備的校準、零點和量程漂移的例行檢查記錄。
(六)自動監控設備的例行檢查記錄。
(七)環境監測機構比對監測記錄。
(八)自動監控設備的檢修登記記錄。
第五章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監管與考核
第二十五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有專人負責污染源自動監控平臺的管理,建立運行維護管理制度,保障監控平臺的正常運行,同時做好數據的保存和備份,確保自動監測數據不丟失。因設備故障、停電等原因導致監控平臺不能接收和上傳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的,應在24小時內向省級環保部門報告,并應于故障排除后迅速補報故障期間的自動監控數據。
第二十六條 環保部門應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實時監控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建立數據庫;建立污染源排污監控日志與檔案,按照“一企一檔”的原則,及時存儲污染源基礎信息資料;對監控數據進行匯總、統計、分析,每季度月初10個工作日內向上級環保部門報送上季度動態分析報告,并對本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數據按規定進行信息公開。
第二十七條 環保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責任到人,每日查看省監管平臺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將數據異常、數據掉線等問題記錄在案,通知重點排污單位查明問題原因,進行相應處理,并記錄處理結果。同時應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按國家 “雙隨機”相關規定,進行不定期抽查。
(一)協調通信服務商提供整體運行所需的通信服務保障;
(二)對自動監控設施中污染源自動監控信息點組成的無線專網及監控中心間的專線網絡每月進行一次安全檢測,檢測記錄存檔;
(三)定期對監控平臺軟件系統進行運行日志分析,發現故障通過協調軟件開發商及時排除;
(四)定期對監控中心硬件設備進行檢修,及時排除硬件故障。
第二十八條 環保部門在日常監管或現場檢查中發現設備運行不正常的,應立即采取相應措施處理:
(一)發現自動監控設施不能正常運行或監測數據出現異常時,向重點排污單位派送設施報警處置單,同時電告重點排污單位調查原因,進行處理。重點排污單位現場查明異常原因,屬設備故障的及時排除故障,向環保部門報告處理情況。
(二)省監管平臺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超標后,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反映重點排污單位廢水污染物排放濃度2小時均值或者廢氣污染物排放濃度1小時均值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各市(州、直管市)環保部門應當向重點排污單位發出電子信息的警告(可通過省監管平臺發布),責令重點排污單位立即停止超標排污行為;同時以電子信息(類)的形式抄告有關環境監管執法人員和重點排污單位。廢水或廢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日均值超標的,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環保部門應當對重點排污單位進行立案查處或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督促下一級環保部門進行立案查處。
(三)環保部門發現重點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進行現場調查取證。
1.無故干預運行維護單位的正常運行業務的;
2.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斷電、停運、維修、更換自動監控設備的;
3.故意破壞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水、電、通訊等條件的;
4.使用修改系統參數、改變采樣點位、違規處理監控樣品、干擾數據傳輸等手段影響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或傳輸虛假數據的;
5.拒絕或妨礙環境保護執法人員對自動監控設施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的。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通過電子信息的形式向重點排污單位告知超標排放污染物的事實(數據)、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等,并及時向重點排污單位下達書面的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縣級以上環保部門應當對重點排污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重點排污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行政處罰聽證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環保部門發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承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進行現場調查取證,責令立即改正,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省級環保部門:
1.使用未獲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器具制造許可,或未通過環境保護部監測儀器質量檢驗中心適用性檢測,或未通過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或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的設備;
2.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停運、遷移、更換自動監控設備的;
3.使用修改系統參數、改變采樣點位、違規處理監控樣品、干擾數據傳輸等手段影響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或傳輸虛假數據的。
(五)環保部門一旦發現有使用修改系統參數、改變采樣點位、違規處理監控樣品、干擾數據傳輸等手段影響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傳輸虛假數據或未經環保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遷移、停運自動監控設施的,應立即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向省級環保部門報告。社會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維護、運營的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出具虛假監測報告的,由負責調查的環保部門將該機構和涉及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列入不良記錄名單,并報上級環保部門,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監測儀器設備生產及銷售單位配合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由負責調查的環保部門通報公示生產廠家、銷售單位及其產品名錄,并上報環境保護部,將涉嫌弄虛作假的單位列入不良記錄名單,禁止其參與政府購買環境監測服務或政府委托項目,對安裝在企業的設備不予驗收、聯網。
(六)重點排污單位有關調查處理情況應于48小時內報省級環保部門。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超過3天未恢復亦無情況說明或在線監測數據顯示超標排污超過3天未進行查處的,省級環保部門直接進行稽查。
第二十九條 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運行維護單位發現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中存在使用修改系統參數、改變采樣點位、違規處理監控樣品、干擾數據傳輸等手段影響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或傳輸虛假數據行為的,應立即固定并收集證據,調取相關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并向省級環保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 為確保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正常、數據有效,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合格運行一個季度后,需每季度進行一次自動監測數據的有效性審核工作,考核結果作為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數據有效性判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情況考核依據。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數據有效性審核工作由市(州)級環保部門負責。考核根據《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有效性審核辦法》和《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規程》,按以下方法進行:
(一)比對監測:重點排污單位應保證有相關監測資質的環境監測機構每季度對其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進行一次比對監測,并于每季度首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屬地環保部門提交上一季度的比對監測報告。比對監測內容包括:廢水污染物濃度及流量比對和廢氣污染物濃度、氧量、流量和煙溫比對。
(二)重點排污單位自查:各重點排污單位于每季度首月前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環保部門提交上個季度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日常運行自檢報告。自檢報告包括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準確性分析、數據缺失和異常情況說明以及相應的運行維護記錄。
(三)現場核查:由環保部門對運行維護制度執行情況和設備運行情況兩部分進行現場核查。
(四)綜合考核:通過比對監測和現場核查對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日常運行進行考核評分,填寫《國家重點監控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測設備監督考核表》(環發[2009]88號),做出監督考核判定結果:
1.相關制度執行情況以及各類報表等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
2.比對監測結果不滿足相關技術規范的,判定為考核不合格;
3.擅自更改自動監測設備參數設定的,判定為考核不合格。
(五)污染源自動監控設備季度有效性審核不合格的,環保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重點排污單位進行處理。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嚴格按責任環保部門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間的污染源自動監測數據不能用于環境執法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 省級環保部門每季度對全省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進行通報,各市(州)環保部門應每季度根據《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考核要求》(詳見附件2-4)對轄區內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考核,并于下季度第一個月前15個工作日內向省級環保部門報送考核結果。考核評分結果低于60分(含60分)的點位視為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不正常,各市(州)環保部門應要求重點排污單位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省級環保部門根據需要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考核工作進行檢查,必要時也可以直接對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運行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二條 重點排污單位對環保部門監測機構出具的數據提出異議的,可委托具有資質的第三方監測機構進行再次比對監測。
第三十三條 各級環保部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的監管情況及污染源監控平臺運行維護情況納入環保目標責任制考核范疇。
第六章 有關污染源自動監控法律引述
第三十四條 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準拆除、閑置水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侵占、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改變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的工業廢氣和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按照規定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的;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自動監測數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條,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三十八條 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九條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技術指南由湖北省環境保護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技術指南與《湖北省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同步實施。
附件:2-1.《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對接技術要求(試行)》
2-2.《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要求》
2-3.《煙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要求》
2-4.《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正常運行考核要求》
附件2-1:
湖北省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對接技術要求
(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污染源的監督管理,充分發揮污染源自動監控在環境保護中的作用,保證污染源自動監控數據的質量,本要求在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要求的基礎上,從整體要求、設備接口、協議輸出和權限管理四個方面制定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與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以下簡稱“設備”)的技術規范,以滿足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系統的建設要求。
1.適用范圍
湖北省所有納入省級污染源智能監控范圍的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2.整體要求
(1)自動監測儀器必須具備國家相關部門頒發的中國環境保護產品認證證書、環保部監測儀器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檢測報告、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型式批準證書)(簡稱“三證”),且表證相符。
(2)不得具有數據模擬軟件、信號發生器、隨機數模擬、數據上限等任何可用于影響數據質量的行為。
3.接口
(1)應采用RS232/RS485接口與智能監控設備直接連接,需設備提供獨立且空余的串口。
(2) CEMS設備的煙氣參數可經過模-數轉換成數字信號后與智能監控設備連接。
4.協議輸出
輸出內容應能在滿足國家相關技術規范和要求的同時,符合以下四個方面要求:
(1)監測數據要求:
①應能輸出校零、校標、測量時對應的原始信號值,如:電壓值、吸光度等,同時提供由原始值至具體數值的計算公式;
②因涉及標況轉換、除濕等因素,CMES設備應提供相關污染物濃度、煙氣流量等的計算公式,并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文件;
③水污染源自動監測儀器檢測時間長,監測數據輸出有滯后性,所以在輸出監測數據的同時應輸出對應的采樣時間及數據質量碼。
④為防止電磁波干擾造成數據不準確,監測數據輸出時協議中必須包含校驗位。
(2)運行參數要求:
應具有所有運行參數的輸出功能,且至少輸出如下參數,并提供其合理范圍、單位、與監測數據關系說明,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文件。
①校準產生的參數:包括校準時間、斜率、截距、相關系數、零點偏差、跨度偏差等;
②測量環境參數:包括分析儀光強、消解溫度、消解時間、測量間隔等;
③參考國標的修正參數: 包括校正因子、修正因子等。
(3)工作狀態要求:
①工作狀態應能說明設備當前運行的整體情況,至少包括待機、測量、反吹、校準、清洗、維護、報警、故障等類別。
②工作狀態為報警或故障時,應能輸出設備報警、故障詳情,并說明各類報警和故障是否影響檢測,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文件。
(4)遠程控制要求:
至少包括啟動測量、反吹、校準、清洗等工作狀態及對時、測量間隔等運行參數。
5.權限管理要求
(1)應具有系統管理員、操作人員和普通用戶三級權限。系統管理員可以對設備權限進行設置,如:設定操作人員登錄密碼、操作級別,設定設備的系統配置;一般操作人員只進行日常例行維護和操作;普通用戶具備查閱功能,無需密碼,可直接查閱控制操作記錄、運行狀態及所有的工作參數等,但不能更改系統配置。
(2)對所有的控制操作均自動記錄并存儲,存儲時間不少于1個月,存儲方式為只讀式,不能人為修改和刪除。
附件2-2:
水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要求
1.每日上午、下午遠程檢查儀器運行狀態,檢查數據傳輸系統是否正常,如發現數據有持續異常情況,應立即前往站點進行檢查。
2.每半個月進行化學需氧量(CODcr)、氨氮、重金屬等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的零點和量程校正,對自動分析儀進行一次日常校驗。
3.每周一至二次對監測系統進行現場維護,現場維護內容包括:
(1)檢查各臺自動分析儀及輔助設備的運行狀態和主要技術參數,判斷運行是否正常。
(2)檢查自來水供應、泵取水情況,檢查內部管路是否通暢,儀器自動清洗裝置是否運行正常,檢查各自動分析儀的進樣水管和排水管是否清潔,必要時進行清洗。定期清洗水泵和過濾網。
(3)檢查站房內電路系統、通訊系統是否正常。
(4)對于用電極法測量的儀器、檢查標準溶液和電填充液,進行電極探頭的清洗。
(5)若部分站點使用氣體鋼瓶,應檢查載氣氣路系統是否密封,氣壓是否滿足使用要求。
(6)檢查各儀器標準溶液和試劑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內,按相關要求定期更換標準溶液和分析試劑。
(7)觀察數據采集傳輸儀運行情況,并檢查連接處有無損壞,對數據進行抽樣檢查,對比自動分析儀、數據采集傳輸儀及上位機接收到的數據是否一致。
4.每月現場維護內容包括:
(1)pH水質自動分析儀:pH水質自動分析用酸液清洗一次電極,檢查pH電極是否鈍化,必要時進行更換,對采樣系統進行一次維護。
(2)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檢查內部試管是否污染,必要時進行清洗。
(3)流量計:檢查超聲波流量計高度是否發生變化。
(4)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檢查電極表面是否清潔,儀器管路進行保養、清潔。
(5)重金屬水質自動分析儀:檢查采樣部分、計量單元、反應器單元、加熱器單元、檢測器單元的工作情況,對反應系統進行清潔。
(6)水溫:進行現場水溫比對試驗。
(7)每月的現場維護內容還包括對自動監測儀器進行一次保養,對水泵和取水管路、配水和進水系統、儀器分析系統進行維護。對數據存儲/控制系統工作狀態進行一次檢查,對自動分析儀進行一次日常校驗。檢查監測儀器接地情況,檢查監測用房防雷措施。
5.檢查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水樣導管、排水導管、活塞和密封圈,必要時進行更換,檢查氨氮水質自動分析儀電極,必要時進行更換。
6.根據實際情況更換化學需氧量(CODcr)水質在線自動監測儀水樣導管、排水導管、活塞和密封圈。
7.其他預防性維護
(1)保持機房、實驗室、監測用房的清潔,保持設備的清潔,避免儀器振動,保證監測用房內的溫度、濕度滿足儀器正常運行的需求。
(2)保持儀器管路通暢,出水正常,無漏液。
(3)對電源控制器、空調等輔助設備要進行經常性檢查。
(4)此處未提及的維護內容,按相關儀器說明書的要求進行儀器維護保養、易耗品的定期更換工作。
8.操作人員在對系統進行日常維護時,應作好巡檢記錄,巡檢記錄應包含該系統運行狀態、系統輔助設備運行狀態、系統校準工作等必檢項目和記錄,以及儀器使用說明書中規定的其他檢查項目和校準、維護保養、維修記錄。
9.儀器廢液應送相關單位妥善處理。
10.其他水質自動監控儀的運行和日常維護按儀器使用說明書有關規定進行。
附件2-3:
煙氣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維護技術要求
1.煙氣監測系統的巡檢內容:
(1)檢查采樣探頭防腐設施完善,無漏水現象。檢查采樣管伴熱系統運行正常。管線伴熱溫度不小于120℃;記錄巡檢時伴熱溫度表顯示值。
(2)檢查采樣流量在0.5—1L/min,若發現采樣流量低于 0.5—1L/min,必須進行原因分析,找出流量降低的原因并消除。
(3)檢查采樣泵工作正常,傾聽泵運行無異音。
(4)檢查冷凝器工作正常,顯示冷凝器溫度不大于5℃;蠕動泵工作正常,排水量正常;如發現排水量明顯增加或減少,則必須進行原因分析,找出原因并消除。
(5)檢查采樣系統過濾器濾芯無嚴重變色,未達到失效的水平;否則,立即進行更換,檢查上次更換時間。若距離上次更換時間明顯短于正常更換的周期,則必須進行原因分析,找出原因并消除。
(6)檢查壓縮空氣壓力大于0.5MPa,管路無泄漏,排空壓縮空氣過濾器。觀察一次系統吹掃過程,吹掃過程中壓縮空氣壓力不小于0.5MPa。吹掃完成,儀表恢復正常顯示值的時間不大于300s。
(7)檢查各儀表無報警,核對儀表顯示與采集系統、DCS系統顯示應一致。
(8)檢查各種濃度標氣應齊全,未超過有效期,剩余壓力不小于1MPa。
2.煙塵監測系統的巡檢內容:
(1)檢查防雨設施完整,無漏水污染。
(2)檢查鼓風機運行正常,傾聽風機運行無異響,風管無破損,排空空氣過濾器。
(3)核對儀表顯示與采集系統、DCS系統顯示應一致。
3.流速監測系統的巡檢內容:
(1)檢查防雨設施完整,無漏水污染。
(2)核對儀表顯示與采集系統、DCS系統顯示應一致。
4.其它煙氣監測系統的巡檢內容:
(1)檢查溫度計、濕度計、氧量計防雨設施完整,無漏水污染。
(2)核對儀表顯示與采集系統、DCS系統顯示應一致。
5.數據采集傳輸信號的巡檢內容:
(1)每周與環保部門聯系一次,了解上傳數據完整情況。
(2)每周檢查一次數據傳輸卡的費用余額情況,費用少于一個月的正常費用時,一周內完成續費。
(3)核對模擬變量數據與數采儀及上位機、DCS顯示是否一致。
6.其它監測設備的巡檢內容:
(1)煙氣分析小間內溫度在20—30℃范圍內,檢查小間內有無存留的有毒氣體。
(2)門窗密封良好。
(3)每周對分析系統進行一次除塵清潔;檢查機柜內有無被冷凝液污染,檢查上位機及顯示器有無塵埃。對系統供電電源電壓要進行測驗,是否滿足系統用電要求。
附件2-4:
重點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
正常運行考核要求
序 號 | 考核內容 | 評 分 |
1 | 未通過季度數據有效性審核 | 扣40分 |
2 | 系統季度正常傳輸率低于90% | 扣15分 |
3 | 系統季度數據完整率低于90% | 扣15分 |
4 | 缺少設備操作使用維護、保養記錄,運行、巡檢記錄,定期校準校驗記錄,標準物質易耗品定期更換記錄,設備故障狀況及處理記錄 | 每缺一項扣5分 |
運維記錄不全 | 每處扣1分 | |
記錄與歷史數據不符,編造數據記錄 | 扣15分 | |
5 | 各級環保部門檢查發現標樣測定不合格 | 扣10分 |
6 | 各級環保部門檢查發現自動監測設施配套使用的標氣和試劑不符合要求或超過有效使用期 | 扣5分 |
7 | 各級環保部門檢查發現自動監測數據與日常監督性監測、飛行監測等監測數據偏差超過相關技術規范要求 | 扣10分 |
8 |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故障在48小時內未能修復,沒有按要求更換備用設施或采用人工監測方式報送數據 | 每延誤1日扣2分 |
9 | 不滿足監測頻次要求(在污水連續排放情況下,化學需氧量、總磷、氨氮等水質在線監測設備至少每兩小時獲得1個監測值,每天保證有12個監測數據;pH值、溫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鐘獲得1個監測值;固定污染源煙氣在線監測設備每10秒應獲得1個累積平均值,自動生成10分鐘均值、小時均值) | 發現一次扣1分 |
10 | 污染源自動監測設施現場端報表數據應與省監管平臺數據一致,數據不一致且未向環保部門報告 | 扣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