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產委員會,省政府安委會各成員單位,中央在川和省屬重點企業: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指導和規范全省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構建起我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省政府安委員辦公室制定了《四川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本指南,制定完善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和工作標準,切實抓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各項工作。
四川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2017年3月24日
四川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全省開展安全生產領域各類風險點的辨識、評估、管控工作(以下簡稱“風險分級管控”),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風險分級管控是指對安全生產領域可能導致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部位、建設項目、設備設施和活動等(范圍見附件1)進行風險全面排查辨識、科學評估,并按照風險級別采取不同管控措施。
第三條 風險分級管控堅持“分級、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實行自辨自控、差異化、動態化管理。
第四條 本指南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領域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或者已有風險辨識、評估與分級相關規定的行業領域,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與分工
第五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安委會)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全省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并將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納入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內容。
第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直有關部門和中央駐川有關單位(以下簡稱“省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領域的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業領域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方案和指導性配套文件,進一步明確安全風險辨識的責任主體、范圍、風險點具體分級標準、各類風險等級的管控措施;
(二)組織本行業領域開展風險分級管控的培訓工作;
(三)負責對本行業領域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重點對本行業領域重大級安全風險點的管控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責任主體落實管控責任、措施。
第七條 各市(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部署要求,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負責匯總、編制轄區內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審核、校正并統籌確定本轄區內風險點等級;
(二)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明確管控和監管責任單位,組織落實不同風險等級的差異化動態管控措施;
(三)組織繪制本轄區風險點“紅橙黃藍”四色電子分布圖,標注位置分布、風險類別、風險特征、管控責任單位、責任人等基礎信息;
(四)重點對本轄區內較大級以上安全風險點的管控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責任主體落實管控責任、措施;負責對轄區內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風險點的辨識和管控,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填報轄區內城市(城鎮)安全風險點數據信息,審核、校正、匯總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點數據信息;
(二)組織技術力量對轄區內城市(城鎮)安全風險點進行科學評估,結合實際情況,分析風險引發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確定其風險等級;
(三)負責督促轄區內所有風險點的責任主體落實相應的管控責任和措施,切實降低安全風險。建立完善的風險管控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對存在隱患和違法行為的,依法落實行政執法措施;
(四)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風險公告警示、預警信息。
第九條 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協助開展轄區內風險點數據采集、調查、建檔等工作,將風險點的管控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內容。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點的辨識、評估、分級、管控和建檔工作,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和風險分級管控報告并上報所在地縣(市、區)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一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點的辨識、評估、分級、管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和風險分級管控報告,應當吸納工會的合理化意見。
第三章 風險辨識、評估與分級
第十二條 風險辨識。風險辨識是動態發現、篩選并記錄各類風險點的過程。風險辨識應基于“全面系統”的原則,對風險點進行辨識,系統掌握風險點的種類、數量和分布狀況,摸清安全風險底數。
縣(市、區)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城市管理的有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城市安全風險的辨識(參考方法見附件2)。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有關制度和規范,結合行業標準和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制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編制安全風險辨識與防范手冊(工貿行業領域企業應參照《工貿行業較大危險因素辨識與防范指導手冊(2016版)》編制),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
第十三條 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包括可能性和后果嚴重性兩部分。風險評估可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結合等方式進行計算和描述。評估結果按照附件3中表3-1和表3-2提供的度量標準進行描述。
第十四條 風險分級。風險分級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按照風險高低和需關注程度進行排序的過程。風險分級建議采取風險矩陣法(見附件3中表3-3),風險點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從高到低分為重大風險(1級)、較大風險(2級)、一般風險(3級)、低風險(4級),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表示。
第十五條 鑒于風險點數據統計、分析技術的差異化,各地、各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員,科學選擇方式方法進行辨識、評估和分級。
第十六條 風險點的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結果均需建檔,做到“一企一冊”、“一源一檔”。
第十七條 建立風險點信息采集、審核和上報機制。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匯總編制轄區內本行業領域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格式見附件4),實現各類風險點 “一張表”并上報同級政府,同時將較大級及以上安全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審核匯總上報市級政府相關部門;市(州)政府相關部門對下級部門報送的較大級及以上安全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進行審核匯總后上報同級政府,同時將重大級安全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審核匯總上報省政府相關部門;省政府相關部門對下級部門報送的重大級安全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進行審核匯總后報省政府安辦。
生產經營單位與政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上下級之間要建立科學高效的信息報送反饋機制,保持管控清單在傳遞過程中的一致性。
風險點信息采集、審核和報送基本流程見附件5。
第十八條 鑒于風險點的動態變化性,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每年定期參考以下情況對風險點進行動態復查、監測、評估、分級。
(一)風險點自身發生變化;
(二)風險點周邊環境發生較大變化;
(三)同類型風險點或者相關行業發生事故災害;
(四)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發生變化;
(五)其他實際情況。
第四章 風險管控
第十九條 風險點所屬企業或者單位是風險管控的主體,要根據風險類別和等級建立管控責任和措施清單:企業將每個風險點的管控責任按照風險等級逐級落實到公司、車間、班組、崗位,單位將每個風險點的管控責任按照風險等級逐級落實到部門、崗位、人員;對每個風險點制定和采取具體嚴密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物理工程、在線監測、視頻監控、自動化控制、應急管理等,并嚴格實施企業安全風險公告、崗位安全風險確認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風險點所屬企業或者單位要將所有安全風險點逐一登記,建立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檔案,形成“一企一冊”,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和企業蓋章后,按照職責范圍報告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條 實施安全風險差異化管控。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積極采取制度、標準、技術、經濟、管理等措施,依法督促相關企業和單位加強風險管控。
對不同級別的風險點實行差異化管控,加大重大級安全風險點監督管理頻率和力度。對重大、較大風險級安全風險點每年定期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強化風險管控技術、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導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圍之內。
第二十一條 完善風險源頭管控措施。完善城鄉規劃、設計和建設的安全準入標準,建立重大規劃、重大項目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從源頭上減少重大風險點的產生。針對辨識管控中發現的風險點管理法規標準缺陷,加強相關法規和標準研究制定,運用法治手段從嚴管控風險點。加強風險點安防技術保障,加大安全科技支撐力度,精準、高效建設生命防護工程。
第二十二條 實行安全風險整體管控。市(州)、縣(市、區)兩級政府和省、市(州)、縣(市、區)三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風險點辨識管控情況,編制行業性、地區性的風險管控報告(可參考附件6)。
第五章 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托全省安全生產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平臺,建立安全風險點辨識、分級信息數據庫,繪制省、市(州)、縣(市、區)以及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分布電子圖,動態管控各類風險點。
第二十四條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平臺應實現的基本目標包括:
(一)實現風險點的清單化、動態化管理,保證風險點清單信息的準確性、風險級別可調整性和風險可預警性;
(二)建成分地區、分行業領域、分種類的多圖層地圖信息系統,實現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一定地理范圍均可查詢、顯示和管理的“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點空間分布圖;
(三)實現風險點數據庫與其他相關數據庫之間的數據關聯和交互功能。自行開發建設信息系統的地區和部門、單位要與省信息系統的數據庫進行關聯或者交互。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本指南,制定完善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工作標準。
第二十六條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中涉及的秘密信息和敏感信息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指南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
風險點分類參考目錄.docx
附件2:
風險辯識和風險評估的常用方法.docx
附件3:
風險評估、風險分級結果的表達.docx
附件4:
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樣本).doc
附件5:
風險點信息采集、審核和報送基本流程.docx
附件6:
風險分級管控報告編制指南.docx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指導和規范全省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構建起我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省政府安委員辦公室制定了《四川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本指南,制定完善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和工作標準,切實抓好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各項工作。
四川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2017年3月24日
四川省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全省開展安全生產領域各類風險點的辨識、評估、管控工作(以下簡稱“風險分級管控”),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有效防范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實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構建雙重預防機制的意見》(安委辦〔2016〕11號)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風險分級管控是指對安全生產領域可能導致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及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的單位、場所、部位、建設項目、設備設施和活動等(范圍見附件1)進行風險全面排查辨識、科學評估,并按照風險級別采取不同管控措施。
第三條 風險分級管控堅持“分級、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的原則,實行自辨自控、差異化、動態化管理。
第四條 本指南適用于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領域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國家另有規定的,或者已有風險辨識、評估與分級相關規定的行業領域,按其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與分工
第五條 四川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安委會)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督促全省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并將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納入省安全生產工作考核內容。
第六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直有關部門和中央駐川有關單位(以下簡稱“省級有關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領域的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制定本行業領域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方案和指導性配套文件,進一步明確安全風險辨識的責任主體、范圍、風險點具體分級標準、各類風險等級的管控措施;
(二)組織本行業領域開展風險分級管控的培訓工作;
(三)負責對本行業領域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重點對本行業領域重大級安全風險點的管控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責任主體落實管控責任、措施。
第七條 各市(州)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工作的部署要求,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負責匯總、編制轄區內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審核、校正并統籌確定本轄區內風險點等級;
(二)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明確管控和監管責任單位,組織落實不同風險等級的差異化動態管控措施;
(三)組織繪制本轄區風險點“紅橙黃藍”四色電子分布圖,標注位置分布、風險類別、風險特征、管控責任單位、責任人等基礎信息;
(四)重點對本轄區內較大級以上安全風險點的管控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責任主體落實管控責任、措施;負責對轄區內風險分級管控工作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各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風險點的辨識和管控,重點開展以下工作:
(一)收集、填報轄區內城市(城鎮)安全風險點數據信息,審核、校正、匯總轄區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風險點數據信息;
(二)組織技術力量對轄區內城市(城鎮)安全風險點進行科學評估,結合實際情況,分析風險引發事故的概率和后果,確定其風險等級;
(三)負責督促轄區內所有風險點的責任主體落實相應的管控責任和措施,切實降低安全風險。建立完善的風險管控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對存在隱患和違法行為的,依法落實行政執法措施;
(四)及時向社會公眾發布風險公告警示、預警信息。
第九條 鄉、鎮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機關協助開展轄區內風險點數據采集、調查、建檔等工作,將風險點的管控納入基層“網格化”管理內容。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點的辨識、評估、分級、管控和建檔工作,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和風險分級管控報告并上報所在地縣(市、區)級以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十一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點的辨識、評估、分級、管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職業健康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編制本單位安全生產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和風險分級管控報告,應當吸納工會的合理化意見。
第三章 風險辨識、評估與分級
第十二條 風險辨識。風險辨識是動態發現、篩選并記錄各類風險點的過程。風險辨識應基于“全面系統”的原則,對風險點進行辨識,系統掌握風險點的種類、數量和分布狀況,摸清安全風險底數。
縣(市、區)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城市管理的有關部門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開展城市安全風險的辨識(參考方法見附件2)。
各類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有關制度和規范,結合行業標準和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制定科學的安全風險辨識程序和方法,編制安全風險辨識與防范手冊(工貿行業領域企業應參照《工貿行業較大危險因素辨識與防范指導手冊(2016版)》編制),全方位、全過程辨識生產工藝、設備設施、作業環境、人員行為和管理體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風險,做到系統、全面、無遺漏。
第十三條 風險評估。風險評估包括可能性和后果嚴重性兩部分。風險評估可采用定性、定量或者定性定量相結合等方式進行計算和描述。評估結果按照附件3中表3-1和表3-2提供的度量標準進行描述。
第十四條 風險分級。風險分級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按照風險高低和需關注程度進行排序的過程。風險分級建議采取風險矩陣法(見附件3中表3-3),風險點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從高到低分為重大風險(1級)、較大風險(2級)、一般風險(3級)、低風險(4級),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表示。
第十五條 鑒于風險點數據統計、分析技術的差異化,各地、各部門和各生產經營單位可結合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或者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的人員,科學選擇方式方法進行辨識、評估和分級。
第十六條 風險點的風險辨識、評估和分級結果均需建檔,做到“一企一冊”、“一源一檔”。
第十七條 建立風險點信息采集、審核和上報機制。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匯總編制轄區內本行業領域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格式見附件4),實現各類風險點 “一張表”并上報同級政府,同時將較大級及以上安全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審核匯總上報市級政府相關部門;市(州)政府相關部門對下級部門報送的較大級及以上安全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進行審核匯總后上報同級政府,同時將重大級安全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審核匯總上報省政府相關部門;省政府相關部門對下級部門報送的重大級安全風險點辨識管控清單進行審核匯總后報省政府安辦。
生產經營單位與政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上下級之間要建立科學高效的信息報送反饋機制,保持管控清單在傳遞過程中的一致性。
風險點信息采集、審核和報送基本流程見附件5。
第十八條 鑒于風險點的動態變化性,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生產經營單位應每年定期參考以下情況對風險點進行動態復查、監測、評估、分級。
(一)風險點自身發生變化;
(二)風險點周邊環境發生較大變化;
(三)同類型風險點或者相關行業發生事故災害;
(四)國家、地方和行業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發生變化;
(五)其他實際情況。
第四章 風險管控
第十九條 風險點所屬企業或者單位是風險管控的主體,要根據風險類別和等級建立管控責任和措施清單:企業將每個風險點的管控責任按照風險等級逐級落實到公司、車間、班組、崗位,單位將每個風險點的管控責任按照風險等級逐級落實到部門、崗位、人員;對每個風險點制定和采取具體嚴密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制度管理、物理工程、在線監測、視頻監控、自動化控制、應急管理等,并嚴格實施企業安全風險公告、崗位安全風險確認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
風險點所屬企業或者單位要將所有安全風險點逐一登記,建立企業安全風險管控檔案,形成“一企一冊”,經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和企業蓋章后,按照職責范圍報告屬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二十條 實施安全風險差異化管控。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積極采取制度、標準、技術、經濟、管理等措施,依法督促相關企業和單位加強風險管控。
對不同級別的風險點實行差異化管控,加大重大級安全風險點監督管理頻率和力度。對重大、較大風險級安全風險點每年定期進行分析、評估、預警,強化風險管控技術、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導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圍之內。
第二十一條 完善風險源頭管控措施。完善城鄉規劃、設計和建設的安全準入標準,建立重大規劃、重大項目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從源頭上減少重大風險點的產生。針對辨識管控中發現的風險點管理法規標準缺陷,加強相關法規和標準研究制定,運用法治手段從嚴管控風險點。加強風險點安防技術保障,加大安全科技支撐力度,精準、高效建設生命防護工程。
第二十二條 實行安全風險整體管控。市(州)、縣(市、區)兩級政府和省、市(州)、縣(市、區)三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風險點辨識管控情況,編制行業性、地區性的風險管控報告(可參考附件6)。
第五章 信息化建設
第二十三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依托全省安全生產預警信息系統,建設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平臺,建立安全風險點辨識、分級信息數據庫,繪制省、市(州)、縣(市、區)以及企業安全風險等級分布電子圖,動態管控各類風險點。
第二十四條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信息平臺應實現的基本目標包括:
(一)實現風險點的清單化、動態化管理,保證風險點清單信息的準確性、風險級別可調整性和風險可預警性;
(二)建成分地區、分行業領域、分種類的多圖層地圖信息系統,實現各級政府、各相關部門、一定地理范圍均可查詢、顯示和管理的“紅橙黃藍”四色安全風險點空間分布圖;
(三)實現風險點數據庫與其他相關數據庫之間的數據關聯和交互功能。自行開發建設信息系統的地區和部門、單位要與省信息系統的數據庫進行關聯或者交互。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級以上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根據本指南,制定完善本地區、本行業領域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指南、工作標準。
第二十六條 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工作中涉及的秘密信息和敏感信息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指南由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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