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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年度檢查工作管理辦法

   2017-09-01 964
核心提示: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年度檢查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以下簡稱綠色生資)企業年度檢
綠色食品生產資料年度檢查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綠色食品生產資料(以下簡稱綠色生資)企業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工作,加強綠色生資產品質量和標志使用監督檢查,根據《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管理辦法》及有關《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年檢是指綠色食品工作機構對轄區內獲得綠色生資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在一個標志使用年度內的綠色生資生產經營活動、產品質量及標志使用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定等。
 
  第二章  年檢的組織實施
 
  第三條  年檢工作由省級綠色食品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綠辦)負責組織實施,綠色生資管理員具體執行。
 
  第四條  省綠辦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年檢工作實施辦法,并報中國綠色食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備案。
 
  第五條 省綠辦要建立完整的企業年檢工作檔案,內容包括產品用標概況、年檢時間、年檢中的問題(質量、用標、繳費、其他)及處理意見、綠色生資管理員簽字等。檔案至少保存三年。
 
  第六條  協會對各地年檢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三章 年檢程序
 
  第七條 企業使用綠色生資標志一個年度期滿前2個月,省綠辦向企業發出實施年檢通知,并告知年檢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條 企業接到通知后,應按年檢內容和要求對年度用標情況進行自檢,并向省綠辦提交自檢報告。
 
  第九條 省綠辦指派綠色生資管理員對企業自檢報告進行審查,審查按年檢內容逐項進行,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提出問題,并確定企業年檢的重點和日程。
 
  第十條 綠色生資管理員按年檢內容及檢查重點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填寫《綠色生資年度檢查表》(附表1)。
 
  第十一條  省綠辦須于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年檢工作總結和《綠色生資年度檢查表》電子版報協會備案。
 
  第四章  年檢內容
 
  第十二條 年檢的內容是通過現場檢查企業的產品質量控制體系情況、規范使用綠色生資標志情況和綠色生資使用許可合同執行情況等。
 
  第十三條 產品質量控制體系情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企業的綠色生資管理機構設置和運行情況;
 
  (二)綠色生資原、輔料購銷合同(協議)及其執行情況,發票和出入庫記錄登記等情況;
 
  (三)自建原料基地的環境質量、基地范圍、生產組織及質量管理體系等變化情況;
 
  (四)綠色生資與非綠色生資(原料、成品)防混控制措施落實情況;
 
  (五)產品生產操作規程、產品標準及綠色食品投入品準則執行情況;
 
  (六)是否存在違規使用綠色生資禁用或限用物料情況;
 
  (七)產品檢驗制度、不合格半成品和成品處理制度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規范使用綠色生資標志情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證書核準的產品名稱、商標名稱、獲證單位、核準產量、產品編號和標志許可期限等使用綠色生資標志;
 
  (二)產品包裝設計是否符合國家相關產品包裝標簽標準和《綠色食品生產資料證明商標設計使用規范》的要求。
 
  第十五條 綠色生資使用許可合同執行情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綠色食品生產資料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標志許可使用費;
 
  (二)標志許可使用費的減免是否有協會批準的文件依據。
 
  第十六條 其他檢查內容,包括:
 
  (一)企業的法人代表、地址、商標、聯系人、聯系方式等變更情況;
 
  (二)接受國家法定登記管理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情況;
 
  (三)具備生產經營的法定條件和資質情況;
 
  (四)進行重大技術改造和工業“三廢”處理情況;
 
  (五)產品銷售及使用效果情況;
 
  (六)審核檢查和上年度現場檢查中存在問題的改進情況。
 
  第五章  年檢結論處理
 
  第十七條 省綠辦根據年度檢查結果以及年度抽檢(或國家相關主管部門抽查)結果,依據綠色生資管理相關規定,做出年檢合格、整改、不合格結論。需整改或不合格的應列出整改或不合格項目,并及時通知企業。
 
  第十八條 年檢結論為合格或整改合格的企業,省綠辦可進行證書核準。企業應于標志年度使用期滿前提交下列核準證書申請材料:
 
  1.《綠色生資年度檢查表》;
 
  2.標志許可使用費當年繳費憑證;
 
  3.綠色生資證書原證。
 
  省綠辦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程序,并在證書上加蓋“綠色生資年檢合格章”。
 
  第十九條 年檢結論為整改的企業必須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和結果報告省綠辦。省綠辦應及時組織整改驗收并做出結論。
 
  第二十條 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產品質量不符合綠色生資相關質量標準的;
 
  (二)未遵守標志使用合同約定的;
 
  (三)違規使用標志和證書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標志使用權的;
 
  (五)拒絕接受年檢的;
 
  (六)年檢中發現企業其他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一條 年檢結論為不合格的企業,省綠辦應直接報請協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獲證產品的綠色生資標志使用年度為第三年的,其年檢工作可由續展審核檢查替代。
 
  第六章  復議和仲裁
 
  第二十三條 企業對年檢結論如有異議,可在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綠辦提出復議申請或直接向協會申請裁定,但不可以同時申請復議和裁定。
 
  第二十四條 省綠辦應于接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做出復議結論。協會應于接到裁定申請30個工作日內做出裁定決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由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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