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我部組織制定了《2013年國家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3年2月 日
2013年國家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
為貫徹落實全國農業工作會議和全國漁業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做好2013年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努力確保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監督抽查計劃。
一、工作任務
對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18種水產品開展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其中淡水魚類11種(草魚、鯉魚、鯽魚、羅非魚、鳊魚、鮰魚、鱖魚、烏鱧、鯰魚、虹鱒、甲魚),海水魚類3種(大黃魚、鱸魚、大菱鲆),蝦類2種(對蝦、淡水小龍蝦),蟹類2種(河蟹、三疣梭子蟹)。全年抽檢樣品3020個,各地區抽檢品種、抽檢數量及承擔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名單詳見附件。
二、進度安排
2013年國家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上半年、下半年各開展一次,抽檢時間定于5-6月和9-10月期間(具體日期由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與相應的質檢機構商定),分別于6月25日和10月底前完成。各質檢機構應于6月底和11月15日前分別將第一次和第二次檢驗結果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水科院質標中心),并將有關信息錄入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信息管理系統(www.cafs.ac.cn)。水科院質標中心應于7月10日和11月底前分別將第一次、第二次及全年監督抽查工作總結報我部漁業局。
三、工作分工
(一)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承擔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按照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農辦漁[2009]18號)的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組織開展監督抽查,確保公正性和權威性。
(二)各質檢機構協助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并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控制程序處理、保存和檢測樣品,確保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各質檢機構要按照本計劃進度安排將檢測結果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檢測結果不合格的,質檢機構應當在確認后24小時內將《農業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和檢驗報告以特快專遞寄出(以寄出當日郵戳為準)或傳真至我部漁業局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三)指定質檢機構要嚴格按程序做好復檢工作。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日內通過當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向我部漁業局書面申請復檢。復檢工作原則上由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承擔,原檢測機構為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復檢工作由農業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承擔。
(四)被抽檢單位名單委托水科院質標中心從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數據庫內隨機抽取,我部漁業局分批下達。鑒于水產品生產的季節性特點,上半年抽檢的品種和數量由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商對應的質檢機構,在本計劃規定的各轄區品種和數量范圍內自行確定,并將結果以電子郵件形式報水科院質標中心。下半年抽檢的品種和數量由水科院質標中心根據上半年的實際抽檢情況和年度計劃確定后報我部漁業局。
(五)為確保檢驗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我部將委托有關機構對部分質檢機構的檢測樣品進行復檢和程序審查,具體安排另行下達。
附件:2013年國家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表
附件:
2013年度產地監督抽查計劃0128-終稿1.xls
農業部
2013年2月 日
2013年國家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計劃
為貫徹落實全國農業工作會議和全國漁業工作會議精神,切實做好2013年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努力確保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監督抽查計劃。
一、工作任務
對全國3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的18種水產品開展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其中淡水魚類11種(草魚、鯉魚、鯽魚、羅非魚、鳊魚、鮰魚、鱖魚、烏鱧、鯰魚、虹鱒、甲魚),海水魚類3種(大黃魚、鱸魚、大菱鲆),蝦類2種(對蝦、淡水小龍蝦),蟹類2種(河蟹、三疣梭子蟹)。全年抽檢樣品3020個,各地區抽檢品種、抽檢數量及承擔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名單詳見附件。
二、進度安排
2013年國家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上半年、下半年各開展一次,抽檢時間定于5-6月和9-10月期間(具體日期由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與相應的質檢機構商定),分別于6月25日和10月底前完成。各質檢機構應于6月底和11月15日前分別將第一次和第二次檢驗結果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以下簡稱水科院質標中心),并將有關信息錄入水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信息管理系統(www.cafs.ac.cn)。水科院質標中心應于7月10日和11月底前分別將第一次、第二次及全年監督抽查工作總結報我部漁業局。
三、工作分工
(一)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承擔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按照我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農辦漁[2009]18號)的規定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組織開展監督抽查,確保公正性和權威性。
(二)各質檢機構協助實施抽樣和樣品預處理等工作,并嚴格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控制程序處理、保存和檢測樣品,確保檢測結果的準確性。各質檢機構要按照本計劃進度安排將檢測結果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檢測結果不合格的,質檢機構應當在確認后24小時內將《農業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和檢驗報告以特快專遞寄出(以寄出當日郵戳為準)或傳真至我部漁業局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抽查人。
(三)指定質檢機構要嚴格按程序做好復檢工作。被抽查人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日內通過當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向我部漁業局書面申請復檢。復檢工作原則上由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承擔,原檢測機構為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的,復檢工作由農業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承擔。
(四)被抽檢單位名單委托水科院質標中心從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數據庫內隨機抽取,我部漁業局分批下達。鑒于水產品生產的季節性特點,上半年抽檢的品種和數量由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商對應的質檢機構,在本計劃規定的各轄區品種和數量范圍內自行確定,并將結果以電子郵件形式報水科院質標中心。下半年抽檢的品種和數量由水科院質標中心根據上半年的實際抽檢情況和年度計劃確定后報我部漁業局。
(五)為確保檢驗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我部將委托有關機構對部分質檢機構的檢測樣品進行復檢和程序審查,具體安排另行下達。
附件:2013年國家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表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