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番茄制品原料種植基地(簡稱“原料基地”)質量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內蒙古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內蒙古局)轄區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基地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內蒙古局主管全區出口番茄制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和督查工作。
內蒙古局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基地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鼓勵分支機構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共同做好原料基地的備案工作。
第二章 原料基地管理
第五條出口番茄制品企業負責加工用原料基地的管理和備案申請,承擔加工用番茄的質量安全責任;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出口番茄制品生產加工用原料必須來自檢驗檢疫備案原料基地,原料來自非備案原料基地的番茄制品,檢驗檢疫機構將不受理其出口報檢。
第七條出口番茄制品企業應建立并實施原料基地管理制度、原料番茄的風險評估與驗收制度、病蟲害防治制度和溯源制度。應當配備專門的原料管理人員巡視檢查原料基地,配備農技人員對原料基地實施技術指導。
第八條原料基地備案申請須符合《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受理原料基地備案申請、審核編號,上報、公布基地備案信息。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出口番茄制品企業對原料基地的管理內容包括:
(一)原料基地范圍、面積、用地合同等基地合法性材料;
(二)原料基地及周圍環境、輪作、種子(秧苗)、土壤和灌溉用水等安全狀況;
(三)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與使用登記;
(四)種植場病蟲害防治情況等田間管理,農技人員信息管理;
(五)果實采收、運輸安全評估和銷售情況;
(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運行情況;
(七)原料基地生產記錄,包括出具原料供貨證明文件等情況。
(八)實際原料供貨量與原料基地產量的相符性。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第四章的要求對備案基地實施監督管理。內蒙古局對備案基地監管工作實施督查。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出口番茄制品企業應當建立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安全風險信息搜集制度,主動搜集進口國要求和國內外出口番茄制品風險信息并報送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
第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應收集整理主動監測、執法監管、實驗室檢驗、境內外通報、媒體報道、投訴舉報以及相關部門轉辦的出口番茄制品安全信息,及時研判上報或采取預警措施,并按要求向出口番茄制品企業通報。
第十四條 出口番茄制品企業應當實施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安全風險分析,原料安全風險分析包含安全風險調查和安全風險監控。
安全風險調查包含種植過程環境、田間管理和農業投入品安全評估情況。
安全風險監控包含農藥殘留、重金屬、環境污染等非常規檢驗項目的監控情況。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依據風險分析原則對基地開展有毒有害物質監控,并指導出口番茄制品企業開展監控工作。
第十六條出口番茄制品企業應將原料基地監督管理情況和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內容匯集到質量分析報告中報送至檢驗檢疫機構。
第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企業報送的質量分析報告,結合質檢總局要求和檢驗監管情況,確定對原料基地的檢驗監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內蒙古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出口番茄制品原料種植基地(簡稱“原料基地”)質量安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內蒙古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內蒙古局)轄區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基地的備案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 內蒙古局主管全區出口番茄制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和督查工作。
內蒙古局各分支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區域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基地的備案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鼓勵分支機構與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建立合作機制,共同做好原料基地的備案工作。
第二章 原料基地管理
第五條出口番茄制品企業負責加工用原料基地的管理和備案申請,承擔加工用番茄的質量安全責任;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出口番茄制品生產加工用原料必須來自檢驗檢疫備案原料基地,原料來自非備案原料基地的番茄制品,檢驗檢疫機構將不受理其出口報檢。
第七條出口番茄制品企業應建立并實施原料基地管理制度、原料番茄的風險評估與驗收制度、病蟲害防治制度和溯源制度。應當配備專門的原料管理人員巡視檢查原料基地,配備農技人員對原料基地實施技術指導。
第八條原料基地備案申請須符合《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受理原料基地備案申請、審核編號,上報、公布基地備案信息。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出口番茄制品企業對原料基地的管理內容包括:
(一)原料基地范圍、面積、用地合同等基地合法性材料;
(二)原料基地及周圍環境、輪作、種子(秧苗)、土壤和灌溉用水等安全狀況;
(三)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等農業投入品的管理與使用登記;
(四)種植場病蟲害防治情況等田間管理,農技人員信息管理;
(五)果實采收、運輸安全評估和銷售情況;
(六)質量安全管理制度運行情況;
(七)原料基地生產記錄,包括出具原料供貨證明文件等情況。
(八)實際原料供貨量與原料基地產量的相符性。
第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出口食品原料種植場備案管理規定》第四章的要求對備案基地實施監督管理。內蒙古局對備案基地監管工作實施督查。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十二條 出口番茄制品企業應當建立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安全風險信息搜集制度,主動搜集進口國要求和國內外出口番茄制品風險信息并報送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
第十三條檢驗檢疫機構應收集整理主動監測、執法監管、實驗室檢驗、境內外通報、媒體報道、投訴舉報以及相關部門轉辦的出口番茄制品安全信息,及時研判上報或采取預警措施,并按要求向出口番茄制品企業通報。
第十四條 出口番茄制品企業應當實施出口番茄制品原料安全風險分析,原料安全風險分析包含安全風險調查和安全風險監控。
安全風險調查包含種植過程環境、田間管理和農業投入品安全評估情況。
安全風險監控包含農藥殘留、重金屬、環境污染等非常規檢驗項目的監控情況。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依據風險分析原則對基地開展有毒有害物質監控,并指導出口番茄制品企業開展監控工作。
第十六條出口番茄制品企業應將原料基地監督管理情況和本細則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內容匯集到質量分析報告中報送至檢驗檢疫機構。
第十七條檢驗檢疫機構應根據企業報送的質量分析報告,結合質檢總局要求和檢驗監管情況,確定對原料基地的檢驗監管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內蒙古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