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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波市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2020-12-10 825
核心提示: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寧波市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屬駐甬各單位:
 
    《寧波市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寧波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波市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更好發揮企業家經濟活動主體作用,增強涉企政策科學性、規范性、協同性,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的政策環境,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級層面涉企政策制定適用本辦法。各區縣(市)、開發園區參照執行。
 
    第三條  涉企政策起草部門(以下簡稱起草部門)在制定涉企政策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聽取企業家代表意見建議。
 
    編制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行業發展和改革政策、行業標準和規范,制定市場準入、環境保護、安全生產、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科技創新、人才引進等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影響企業生產經營的專項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項外,起草部門應聽取企業家代表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建議。
 
    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編制區域發展規劃、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對外開放政策、分析經濟形勢和制定宏觀調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設項目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項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項外,起草部門應在一定范圍內有針對性地聽取企業家代表意見建議。
 
    出臺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門可通過簽訂保密協議等方式,盡可能聽取企業家代表的意見建議。
 
    第四條  起草涉企政策前,起草部門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要求,精準把握企業政策需求,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問卷調查、書面發函、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廣泛聽取企業家代表意見建議,統籌研究企業存在的痛點難點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政策措施。
 
    第五條  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涉企政策出臺前,起草部門應對政策的科學性、可行性和潛在的風險進行系統評估。
 
    起草部門可以邀請市工商業聯合會、市企業聯合會、8718企業服務平臺、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家代表參與涉企政策風險評估,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項外。
 
    相關企業家、行業協會商會對涉企政策有重大意見分歧的,起草部門應進行解釋說明,也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
 
    第六條  專業性較強、關系企業切身利益的專項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項外,可以邀請相關領域專家、企業家代表等共同參與起草。
 
    起草部門審議事關全局性、戰略性的涉企政策,可邀請企業家代表中的“兩代表一委員”和企業黨組織書記列席會議。
 
    第七條  涉企政策出臺前,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項外,起草部門應利用門戶網站、浙江省政務服務網寧波平臺、“兩微一端”、報刊媒體等載體,公開征求涉企政策意見。
 
    起草部門可以依托市工商業聯合會、市企業聯合會、8718企業服務平臺、行業協會商會等,征求企業家代表意見建議。
 
    第八條  企業家、行業協會商會可以通過浙江省政務服務網寧波平臺、“兩微一端”、電子郵箱、電話、信函等載體,向起草部門提出涉企政策制定建議,反饋意見,表達相關訴求。
 
    第九條  起草部門要及時梳理匯總在前期調研、系統評估、征求意見過程中收集的意見建議,科學論證相關政策的可行性、必要性,充分吸收采納合理的意見建議,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應以適當方式反饋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涉企政策出臺后,除依法需保密外,起草部門應及時主動通過門戶網站、浙江省政務服務網寧波平臺、“兩微一端”、報刊媒體等載體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起草部門應通過門戶網站、浙江省政務服務網寧波平臺、“兩微一端”、報刊媒體等載體以及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企業家交流座談等形式,做好涉企政策宣傳解讀工作,擴大政策知曉度,更好發揮政策效用。
 
    單獨行文的涉企政策,由起草部門負責政策解讀;聯合制發的涉企政策,由牽頭起草單位會同聯合發文單位開展政策解讀。
 
    第十二條  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政策在執行前,應當在聽取相關行業企業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實際設置合理的過渡期。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實施政策的市級部門依托門戶網站、8718企業服務平臺、政務服務大廳等線上線下載體,接受企業家、行業協會商會和社會公眾對涉企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對反映政策執行不到位或“選擇性執行”等問題線索要及時核實,依法依規積極研究推動解決,適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四條  涉企政策執行后,起草部門可適時委托市工商業聯合會、市企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或其他獨立第三方機構開展涉企政策后評估工作。
 
    開展政策后評估的,應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應包括涉企政策執行的基本情況,執行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行業協會商會、企業家和社會公眾的評價意見,后續措施建議等內容。
 
    第十五條  起草部門應當根據評估報告,對反映問題比較集中的涉企政策,認真研究政策修訂的必要性。對確需修訂的涉企政策,要聽取企業家代表和有關方面意見建議,及時調整。
 
    第十六條  市工商業聯合會負責組建和管理企業家代表庫,市級相關部門有建議權。
 
    參與涉企政策制定的企業家代表原則上從企業家代表庫產生,也可由市級相關部門結合政策內容確定。
 
    企業家代表庫應兼顧不同所有制、不同規模、不同行業、不同地域,做到覆蓋面廣、代表性強。
 
    企業家代表庫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
 
    第十七條  在研究起草、征求意見、監督實施和評估完善等環節,起草部門應分別邀請不同企業家代表參與,擴大參與面,防止出現片面化和利益化。
 
    第十八條  市發改委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工作,市經信局負責協調涉及民營企業和8718企業服務平臺相關工作,市國資委負責協調涉及國有企業相關工作,市工商業聯合會、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涉及行業協會商會相關工作,涉企政策起草部門負責落實本辦法相關規定。
 
    涉企政策起草部門要把推動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作為推進親清政商關系建設的重要切入點,進一步明確內部牽頭機構,統一負責本部門建立健全企業家參與涉企政策制定機制工作,嚴格規范程序,完善相關機制,加強綜合協調。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12月28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寧波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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