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環保局、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局機關各處室、直屬各單位: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十三五”時期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13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十三五”時期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時期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等相關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國家和本市關于依法治國和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本市“十三五”時期對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務,堅持依法行政和生態文明建設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立足實際,提高環保法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堅持底線思維、維護環境保護法律權威,為持續改善首都環境質量和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標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從本市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出發,構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環境監督管理體系、更加科學的環境決策制度,提升環保法治宣傳教育的社會效果,形成有利于環境質量改善的環境法治秩序。
二、重點任務
(一)推進重點領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環保制度體系
以完善地方環保制度體系、提高地方環保法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目標,推動重點領域環保立法。
1.地方性法規方面。一是完成《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條例》的制定工作,形成符合北京地方特色的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監管體系。按照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工作計劃安排,2016年完成《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條例》立項論證工作;2017年開展調研起草工作并力爭完成送審稿;2018年將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并配合市政府法制辦、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完成征求意見、論證、審議等工作。二是適時修訂完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訂進展情況,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適時提出修改完善建議,將實踐證明成熟的環境管理舉措及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三是啟動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地方性法規立法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調研,提出立法建議,力爭列入市政府2018年立法計劃,根據立法計劃開展起草工作。四是完成《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的前期調研,根據北京市城市發展實際情況和功能定位的轉變,針對交通噪聲、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日益突出的特點,轉變以政府管理為主的思路,研究構建以社會治理模式為主的噪聲污染防治體系。重點明確和細化噪聲產生者的行為規范、完善相應的監測制度、明確噪聲污染糾紛解決途徑,強化噪聲污染制造者消除污染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政府規章方面。一是配合國家構建排污許可制,密切跟蹤國家排污許可立法動態,適時研究出臺本市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要求,分批分步規范有序推進本市排污許可證核發,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建成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體系,為本市立法積累工作基礎。二是制定出臺《北京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規定》,以提高國家法律法規在本市的可操作性為目的,細化各部門和各級環保部門職責、進一步健全輻射環境質量監測、預警應急、輻射安全許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補充放射性廢物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等要求。進一步提高核與輻射安全水平,輻射環境安全風險明顯降低。
3.規范性文件方面。一是完善法律法規配套制度體系,對于法定職責明確,但無具體操作規范的事項,要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法規頒布后一年內及時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區環保部門相應的活動進行明確細化的規定。二是建立集中清理和個別清理相結合的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實行規范性文件定期集中清理,2017年、2019年開展兩次集中清理工作,并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于因法律法規修改而出現的違反上位法、超越上位法或有新文件替代的文件,要及時清理,進行修改或者廢止。三是完善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2017年修訂完成《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核和備案辦法》。
(二)全面履行環保法定職責,建立高效環境監管體系
4.依法全面梳理并落實環保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定期調整動態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在2015年全面梳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法定權力清單,明確責任清單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修改完善情況及時調整更新清單內容,并對社會公布。分解落實法定職權,明確各部門職責。2016年底前將清單中的法定職權分解到各業務部門、明確崗位職責,各部門要對照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梳理落實情況。對于法定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具體行政權力事項,未履行或未履行到位的,要及時查找原因,進行整改。對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制定規劃、計劃等配套政策措施,未及時出臺的,要抓緊時間制定出臺,堅持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按照市政府績效考核要求,逐漸將各項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圍。
5.落實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清理環境保護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保留的許可事項,要統一規范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等內容。對下放的審批事項,要做好對區環保部門的業務指導工作,統一規范各區的許可條件、時限、程序等。對于取消的審批事項,要盡快完善相關替代監督管理手段和措施,避免管理空白。
6.研究做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配套工作。按照《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做好相關配套工作。一是梳理市區兩級環保部門法定職責,明確分工。對于法定職權涉及市和區兩級環保部門的,要按照管理和執法相匹配、重心下移屬地、提高效率的原則,2018年底前明確市和區環保部門的分級管理和執法管轄權限,構建權責明確、邊界清晰的執法體系。二是研究完善市區兩級執法機構之間案件或案件線索移送制度,確保銜接順暢,構建權責明確、邊界清晰、銜接有序、傳導有效的監察執法體系。三是要加強配套政策法規的研究,對于現有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與垂直管理制度不相符合的規定和制度,要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建議,推動相關法規的修改。四是要加強對區環保部門的指導督促,特別是垂直管理后各項法規及配套制度的培訓學習交流,增強屬地管理責任意識,確保無管理死角、無執法盲區。
7.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一是要把好環境準入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對外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條件審查行政許可申請,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行政許可事項和條件,不得再實施已經下放和取消的審批事項。嚴格遵守行政許可程序,規范公眾參與行政許可,對于涉及利害關系人的許可事項,要依法告知利害關系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二是要加強事后監管。按照“雙隨機”的要求,制定并落實合理的環境監管執法計劃和工作規則,減少突擊式運動式執法,堅決杜絕亂執法、選擇性執法;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新《環保法》”)的要求,對于符合按日計罰、限產停產、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條件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嚴厲懲罰。三是要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2016年起,在全市環保系統實行統一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范,2017年根據全市實行情況,進一步完善細化自由裁量規范,提高針對性和可行性。逐步完善全市環保行政處罰系統,力爭2017年底在全市環保系統實現行政處罰系統應用全覆蓋,“十三五”末期實現立案、審批、決定、結案全過程信息化。配合市政府法制辦的行政執法系統建設,2017年底前完成行政處罰、執法檢查等日常執法信息的匯總收集系統與市政府法制辦行政執法系統的接口建設。
8.自覺接受各方監督。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每年按照新《環保法》的規定,配合市政府按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有關工作情況。自覺接受司法監督,修訂《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訴訟(復議)案件應訴、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及相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落實新《行政訴訟法》關于局領導出庭應訴的規定,局領導無法出庭應訴的,被訴事項承辦部門的負責人要代表出庭應訴。每年定期通報本市典型復議訴訟案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推進環境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按照“公開為主、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逐步擴大環境信息的公開范圍,特別是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放信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
(三)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要求
9.落實重大決策出臺前的專家論證、社會風險評估、公開征求意見等要求。重大決策起草部門在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階段應當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并進行合法性說明,在提交領導集體決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重大決策實施后,起草部門要負責跟蹤決策執行情況并進行階段性評估。落實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因重大決策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主管局領導不能出庭應訴的,起草部門負責人應按時出庭應訴。
(四)做好環境行政執法與環境案件審判之間的銜接
10.堅決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完善本市環境保護行刑銜接制度,2017年底前形成與公安部門銜接的長效工作機制,制定《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適用程序(試行)》,明確局內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自2017年起,每年舉辦行刑銜接專題研討培訓班,對全市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從事環保行刑銜接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和執法程序的培訓。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污染犯罪公訴、法院審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嚴格按照要求提供監測等技術支持工作。
11.支持環境公益訴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對環境公益訴訟涉及的企業,接到法院通報后,要及時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被告行為違法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向環保部門調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環境監管情況、企業排放污染物情況等材料的,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12.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2016年制定《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2016年至2017年,選取本市影響較大污染企業案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和損害修復等試點實踐。2017年配合市司法局開展北京市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建設工作。2018年,根據國家試行要求,制定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規定。力爭到2020年,按照國家要求,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環境法治隊伍建設
1.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將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依法治國的要求、憲法、行政管理法、環境保護專業法作為法制宣傳培訓的主要內容。重點加強領導干部學法,做好局領導會前學法、領導干部定期輪訓、新任執法人員任職學法和新法規學習研究等工作。通過普法平臺、集中講座、培訓研討、知識競賽、旁聽案件審理等多種形式,將集中授課和自學相結合、將案例教學和理論學習相結合。加強對從事行政許可、環境監察執法、環境投訴舉報接待等一線人員培訓,增強其依法辦事能力和法制宣傳能力。按照《北京市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學法辦法》的要求,每年舉辦不少于24學時的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培訓。
2.提高法制部門和一線工作人員的整體依法行政水平。
加強法制專業機構的建設,引導有條件的區環保部門,設定法制工作的專業部門,并保持穩定性。選拔有法學基礎、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并了解環保業務的綜合性人才專職從事法制工作。加強行政許可、環境監察執法和投訴接待人員等一線工作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法治專業化、正規化水平。
3.建立環境法律專業服務宣傳隊伍。聘請專業律師為環保制度建設、決策、處罰等工作提供法律意見,防范法律風險。培養一批熟知環境法律法規的環保志愿者、法律服務志愿者,充分發揮其在環保法規宣傳、咨詢和環境權益維護援助等方面的作用。
(二)增強全社會環境法治意識
1.大力開展環境法治宣傳教育。在全社會深入開展環境法治宣傳教育,大力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引導企業切實承擔污染防治法律義務、引導公眾樹立“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法律意識,為公共治理奠定法治基礎。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將普法納入環保工作總體布局,制定“七五”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劃和普法責任清單,明確普法任務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普法領導和工作機構,將普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考核指標。從事行政許可、環境監察執法、環境投訴舉報接待等一線人員要在實踐工作中充分開展有針對性的現場宣傳普法,增強法制宣傳工作實效。要加強以案釋法,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發布工作,建立以案釋法資源庫,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規范、預防與教育功能。落實法律“十進”要求,制定送法進企業計劃,定期組織環境法制工作人員、律師、有經驗的環境執法人員、環境矛盾糾紛調解人員深入社區、企業、學校,開展有針對性的環境普法工作。創新普法工作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微視頻、客戶端等新媒體新技術開展普法活動,努力構建多層次、立體化、全方位的法治宣傳教育網絡。
2.強化社會公眾依法解決環境糾紛的意識。引導和支持群眾理性、依法表達環境訴求。對于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程序解決的環境矛盾糾紛,應當引導和支持群眾按照相應的程序維護環境權益,避免非信訪事項進入信訪程序。對于群眾反映的環境污染問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處理,并明確告知群眾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對于群眾請求調解的環境矛盾糾紛,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據職責盡量調解,并告知群眾相關的法律依據。逐步提高群眾遇到環境問題找法、解決環境糾紛靠法的意識。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十三五”時期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方案》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9月13日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十三五”時期環境保護依法行政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家《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及《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5-2020年)》、《北京市“十三五”時期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規劃》等相關文件,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總體思路
全面貫徹國家和本市關于依法治國和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本市“十三五”時期對依法行政工作提出的要求和任務,堅持依法行政和生態文明建設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立足實際,提高環保法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堅持底線思維、維護環境保護法律權威,為持續改善首都環境質量和保障人民群眾環境權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主要目標
在市委市政府的領導下,從本市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出發,構建更加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環境保護制度體系,建立更加高效的環境監督管理體系、更加科學的環境決策制度,提升環保法治宣傳教育的社會效果,形成有利于環境質量改善的環境法治秩序。
二、重點任務
(一)推進重點領域地方立法,完善地方環保制度體系
以完善地方環保制度體系、提高地方環保法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為目標,推動重點領域環保立法。
1.地方性法規方面。一是完成《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條例》的制定工作,形成符合北京地方特色的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監管體系。按照市人大常委會五年立法工作計劃安排,2016年完成《北京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條例》立項論證工作;2017年開展調研起草工作并力爭完成送審稿;2018年將送審稿報送市政府法制辦并配合市政府法制辦、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完成征求意見、論證、審議等工作。二是適時修訂完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和《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修訂進展情況,結合北京市實際情況,適時提出修改完善建議,將實踐證明成熟的環境管理舉措及時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三是啟動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地方性法規立法工作。2017年完成前期調研,提出立法建議,力爭列入市政府2018年立法計劃,根據立法計劃開展起草工作。四是完成《北京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的前期調研,根據北京市城市發展實際情況和功能定位的轉變,針對交通噪聲、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日益突出的特點,轉變以政府管理為主的思路,研究構建以社會治理模式為主的噪聲污染防治體系。重點明確和細化噪聲產生者的行為規范、完善相應的監測制度、明確噪聲污染糾紛解決途徑,強化噪聲污染制造者消除污染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2.政府規章方面。一是配合國家構建排污許可制,密切跟蹤國家排污許可立法動態,適時研究出臺本市排污許可管理辦法。按照國家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要求,分批分步規范有序推進本市排污許可證核發,到2020年,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建成以排污許可證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管理體系,為本市立法積累工作基礎。二是制定出臺《北京市放射性污染防治若干規定》,以提高國家法律法規在本市的可操作性為目的,細化各部門和各級環保部門職責、進一步健全輻射環境質量監測、預警應急、輻射安全許可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補充放射性廢物和放射性物品運輸等要求。進一步提高核與輻射安全水平,輻射環境安全風險明顯降低。
3.規范性文件方面。一是完善法律法規配套制度體系,對于法定職責明確,但無具體操作規范的事項,要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法規頒布后一年內及時制定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和區環保部門相應的活動進行明確細化的規定。二是建立集中清理和個別清理相結合的規范性文件清理長效機制。實行規范性文件定期集中清理,2017年、2019年開展兩次集中清理工作,并將清理結果向社會公布。對于因法律法規修改而出現的違反上位法、超越上位法或有新文件替代的文件,要及時清理,進行修改或者廢止。三是完善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2017年修訂完成《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規范性文件審核和備案辦法》。
(二)全面履行環保法定職責,建立高效環境監管體系
4.依法全面梳理并落實環保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定期調整動態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在2015年全面梳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法定權力清單,明確責任清單的基礎上,根據法律法規修改完善情況及時調整更新清單內容,并對社會公布。分解落實法定職權,明確各部門職責。2016年底前將清單中的法定職權分解到各業務部門、明確崗位職責,各部門要對照權力清單、責任清單,梳理落實情況。對于法定的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征收等具體行政權力事項,未履行或未履行到位的,要及時查找原因,進行整改。對于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制定規劃、計劃等配套政策措施,未及時出臺的,要抓緊時間制定出臺,堅持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按照市政府績效考核要求,逐漸將各項法定職責履行情況納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圍。
5.落實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清理環境保護行政審批事項,全部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對保留的許可事項,要統一規范行政許可條件、程序等內容。對下放的審批事項,要做好對區環保部門的業務指導工作,統一規范各區的許可條件、時限、程序等。對于取消的審批事項,要盡快完善相關替代監督管理手段和措施,避免管理空白。
6.研究做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配套工作。按照《關于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要求,做好相關配套工作。一是梳理市區兩級環保部門法定職責,明確分工。對于法定職權涉及市和區兩級環保部門的,要按照管理和執法相匹配、重心下移屬地、提高效率的原則,2018年底前明確市和區環保部門的分級管理和執法管轄權限,構建權責明確、邊界清晰的執法體系。二是研究完善市區兩級執法機構之間案件或案件線索移送制度,確保銜接順暢,構建權責明確、邊界清晰、銜接有序、傳導有效的監察執法體系。三是要加強配套政策法規的研究,對于現有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與垂直管理制度不相符合的規定和制度,要及時提出修改意見建議,推動相關法規的修改。四是要加強對區環保部門的指導督促,特別是垂直管理后各項法規及配套制度的培訓學習交流,增強屬地管理責任意識,確保無管理死角、無執法盲區。
7.進一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一是要把好環境準入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對外公布的行政許可事項和條件審查行政許可申請,不得隨意增加或減少行政許可事項和條件,不得再實施已經下放和取消的審批事項。嚴格遵守行政許可程序,規范公眾參與行政許可,對于涉及利害關系人的許可事項,要依法告知利害關系人有申請聽證的權利。二是要加強事后監管。按照“雙隨機”的要求,制定并落實合理的環境監管執法計劃和工作規則,減少突擊式運動式執法,堅決杜絕亂執法、選擇性執法;切實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新《環保法》”)的要求,對于符合按日計罰、限產停產、查封扣押、移送行政拘留等條件的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予以嚴厲懲罰。三是要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2016年起,在全市環保系統實行統一的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規范,2017年根據全市實行情況,進一步完善細化自由裁量規范,提高針對性和可行性。逐步完善全市環保行政處罰系統,力爭2017年底在全市環保系統實現行政處罰系統應用全覆蓋,“十三五”末期實現立案、審批、決定、結案全過程信息化。配合市政府法制辦的行政執法系統建設,2017年底前完成行政處罰、執法檢查等日常執法信息的匯總收集系統與市政府法制辦行政執法系統的接口建設。
8.自覺接受各方監督。自覺接受人大監督和政協的民主監督,每年按照新《環保法》的規定,配合市政府按時向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有關工作情況。自覺接受司法監督,修訂《北京市環境保護局行政訴訟(復議)案件應訴、行政復議案件審理及相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落實新《行政訴訟法》關于局領導出庭應訴的規定,局領導無法出庭應訴的,被訴事項承辦部門的負責人要代表出庭應訴。每年定期通報本市典型復議訴訟案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推進環境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按照“公開為主、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逐步擴大環境信息的公開范圍,特別是重點排污單位的排放信息、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
(三)認真落實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要求
9.落實重大決策出臺前的專家論證、社會風險評估、公開征求意見等要求。重大決策起草部門在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階段應當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據并進行合法性說明,在提交領導集體決策前,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核。重大決策實施后,起草部門要負責跟蹤決策執行情況并進行階段性評估。落實重大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因重大決策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主管局領導不能出庭應訴的,起草部門負責人應按時出庭應訴。
(四)做好環境行政執法與環境案件審判之間的銜接
10.堅決打擊環境污染犯罪。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完善本市環境保護行刑銜接制度,2017年底前形成與公安部門銜接的長效工作機制,制定《北京市環境保護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適用程序(試行)》,明確局內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自2017年起,每年舉辦行刑銜接專題研討培訓班,對全市環保部門和公安部門從事環保行刑銜接的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和執法程序的培訓。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環境污染犯罪公訴、法院審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嚴格按照要求提供監測等技術支持工作。
11.支持環境公益訴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貫徹實施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的通知》,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組織依法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對環境公益訴訟涉及的企業,接到法院通報后,要及時開展監督檢查,發現被告行為違法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通報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因審理案件需要向環保部門調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環境監管情況、企業排放污染物情況等材料的,應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12.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2016年制定《北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工作方案》。2016年至2017年,選取本市影響較大污染企業案例,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賠償磋商和損害修復等試點實踐。2017年配合市司法局開展北京市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機構建設工作。2018年,根據國家試行要求,制定本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有關規定。力爭到2020年,按照國家要求,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環境法治隊伍建設
1.加強領導干部學法用法。將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依法治國的要求、憲法、行政管理法、環境保護專業法作為法制宣傳培訓的主要內容。重點加強領導干部學法,做好局領導會前學法、領導干部定期輪訓、新任執法人員任職學法和新法規學習研究等工作。通過普法平臺、集中講座、培訓研討、知識競賽、旁聽案件審理等多種形式,將集中授課和自學相結合、將案例教學和理論學習相結合。加強對從事行政許可、環境監察執法、環境投訴舉報接待等一線人員培訓,增強其依法辦事能力和法制宣傳能力。按照《北京市行政機關領導干部學法辦法》的要求,每年舉辦不少于24學時的領導干部依法行政培訓。
2.提高法制部門和一線工作人員的整體依法行政水平。
加強法制專業機構的建設,引導有條件的區環保部門,設定法制工作的專業部門,并保持穩定性。選拔有法學基礎、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并了解環保業務的綜合性人才專職從事法制工作。加強行政許可、環境監察執法和投訴接待人員等一線工作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法治專業化、正規化水平。
3.建立環境法律專業服務宣傳隊伍。聘請專業律師為環保制度建設、決策、處罰等工作提供法律意見,防范法律風險。培養一批熟知環境法律法規的環保志愿者、法律服務志愿者,充分發揮其在環保法規宣傳、咨詢和環境權益維護援助等方面的作用。
(二)增強全社會環境法治意識
1.大力開展環境法治宣傳教育。在全社會深入開展環境法治宣傳教育,大力宣傳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引導企業切實承擔污染防治法律義務、引導公眾樹立“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法律意識,為公共治理奠定法治基礎。落實“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將普法納入環保工作總體布局,制定“七五”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劃和普法責任清單,明確普法任務和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普法領導和工作機構,將普法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考核指標。從事行政許可、環境監察執法、環境投訴舉報接待等一線人員要在實踐工作中充分開展有針對性的現場宣傳普法,增強法制宣傳工作實效。要加強以案釋法,做好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研究和發布工作,建立以案釋法資源庫,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引導、規范、預防與教育功能。落實法律“十進”要求,制定送法進企業計劃,定期組織環境法制工作人員、律師、有經驗的環境執法人員、環境矛盾糾紛調解人員深入社區、企業、學校,開展有針對性的環境普法工作。創新普法工作方式,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微視頻、客戶端等新媒體新技術開展普法活動,努力構建多層次、立體化、全方位的法治宣傳教育網絡。
2.強化社會公眾依法解決環境糾紛的意識。引導和支持群眾理性、依法表達環境訴求。對于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法定程序解決的環境矛盾糾紛,應當引導和支持群眾按照相應的程序維護環境權益,避免非信訪事項進入信訪程序。對于群眾反映的環境污染問題,應當按照法定程序處理,并明確告知群眾相關法律法規依據。對于群眾請求調解的環境矛盾糾紛,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據職責盡量調解,并告知群眾相關的法律依據。逐步提高群眾遇到環境問題找法、解決環境糾紛靠法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