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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貨食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

   2006-03-12 349
核心提示: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炒貨食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堅果等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炒貨食品包括以果蔬籽、果仁、堅果等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輔料,經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等工藝制成的包裝食品。包括:烘炒類和油炸類。申證單元為1個,即炒貨食品。

  在食品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炒貨食品,并注明產品的加工方式(烘炒類、油炸類)。炒貨食品分裝企業應單獨注明。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1801。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   基本生產流程

  (二)關鍵控制環節。

  1.原料接收及清理控制。

  2.蒸煮或浸料時的配方控制。

  3.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倉庫儲存條件控制。

  4.烘炒、油炸時間、溫度控制;煎炸油脂更換控制。

  5.包裝過程中的衛生控制。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食品添加劑如糖精鈉、甜蜜素等超標。

  2.酸價、過氧化值、羰基價超標。

  3.成品感官有霉變、蟲蛀、外來雜質以及焦、生、哈喇味現象。

  4.成品微生物指標超標。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炒貨食品生產企業除必須具備必備的生產環境外,還應當有與企業生產相適應的原輔料庫、生產車間、成品庫和檢驗室,并按生產工藝先后次序和產品特點,將各工序分開設置,防止前后工序相互交叉污染。生產區應設置原料處理間、半成品處理(加工)間和獨立的包裝間。

  各項工藝操作應在良好的狀態下進行。尤其是包裝間,使用前后均應徹底清洗、清毒。以防止食品受到腐敗微生物及有毒有害物的污染和異物帶入。

  分裝企業生產區應具備獨立的包裝間,其他條件應等同于炒貨食品生產企業要求。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1.清理設備;2.蒸煮或烘炒或油炸設備;3.裹衣設備(有此類工藝要求的);4.包裝設備(封口設備、生產日期標注設備、計量稱重設備等)。

  分裝企業應具備包裝設備(封口設備、生產日期標注設備、計量稱重設備等)。

  四、產品相關標準

  GB19300-2003《烘炒食品衛生標準》;GB16565-2003《油炸小食品衛生標準》;QB/T1733.1-1993《花生制品的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要求》;QB/T1733.3-1993《裹衣花生》;QB/T1733.5-1993《油炸花生仁》;QB/T1733.6-1993《烤花生仁》;QB/T1733.7-1996《咸干花生》;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生產炒貨食品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必須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不符合質量衛生要求的,不得投產使用。如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天平(0.1g);(二)滅菌鍋;(三)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四)生物顯微鏡;(五)微生物培養箱。

  七、檢驗項目

  炒貨食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表中列出的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炒貨食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2
凈含量

 

 
3
總糖

 

 
4
非糖固形物



 
5
酒精度



 
6
總酸



 
7
氨基酸態氮



 
8
揮發酯


*
紹興酒(紹興黃酒)檢驗項目
9
pH

 

 
10
氧化鈣

 

 
11
β-苯乙醇

 
*
稻米類黃酒檢驗項目
12
食品添加劑(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鈉、甜蜜素等)


*
其他食品添加劑根據具體情況而定
13
黃曲霉毒素B1


*
 
14



*
 
15
菌落總數



 
16
大腸菌群


*
 
17
標簽


 
 

    注:1.依據標準:GB19300、GB16565、GB2760、GB7718、QB/T1733.1、QB/T1733.3、QB/T1733.5~7等。
    2.標簽應標明產品名稱、凈含量、配料表(使用的甜味劑必須標明甜味劑的具體名稱)、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執行標準號。

 

  八、抽樣方法

  根據企業申請發證產品的品種進行抽樣,如同時生產烘炒類和油炸類的,則2類產品分別抽取1種。

  在企業的成品庫內隨機抽取發證檢驗樣品,所抽樣品須為相同生產日期,保質期內的合格產品。每種產品隨機抽取16個包裝,樣品總量不得少于 2kg,抽樣樣品基數不得少于200個包裝。

  將所抽樣品分成2份,1份檢驗,1份備查。樣品確認無誤后,由核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樣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當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封樣日期。抽樣單上應寫明產品生產工藝(烘炒類或油炸類)。

  九、其他要求

  本類產品允許分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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