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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辦法(蘇衛監督〔2010〕21號)

   2010-06-03 671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

   第一條  為規范全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以下簡稱企業標準)備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衛生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江蘇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制定以下企業標準,應當在食品生產之前向省衛生廳備案。未經備案的企業標準不得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

  (一)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二)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企業包括生產加工食品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集團公司所屬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標準的,可以由集團公司總部或者其所屬江蘇區域內任一企業向省衛生廳備案。該企業標準備案時,需要注明在本省范圍內所適用的各企業名稱及地址。

  第四條  企業開展委托加工或者授權制造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無需備案企業標準,但委托方或者授權方在備案時,應當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的名稱及地址。

  委托方或者授權方無企業標準、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不執行委托方或者授權方企業標準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權方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按本辦法規定備案。

  第五條  企業標準備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見附件一);

  (二)企業標準文本一式十份及電子版(提供光盤);

  (三)企業標準編制說明;

  (四)企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復印件(加蓋公章);

  (五)企業法定代表人(業主)的身份證明。企業標準由主管領導簽署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

  (六)企業標準專家評審意見(見附件二)。

  上述材料中涉及原件的核查后退還企業。

  企業應當對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六條  企業標準編制說明主要包括:企業標準制定過程的詳細說明;與相關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國外標準的比較情況。

  (一)企業標準制定過程的說明,包括以下內容:

  1、概要說明任務來源、食品性能特點、企業標準起草過程等有關情況;

  2、企業標準編制原則。與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關系及貫徹執行情況;

  3、企業標準制定過程中所進行的必要的驗證情況;

  4、實施企業標準的設備和人員等方面的說明。

  (二)企業標準比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有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時,與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比較;

  2、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時,與國際標準比較;

  3、沒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國際標準時,與兩個以上國家或者地區的標準比較。

  第七條  企業標準的內容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并包括食品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以及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指標、限量、技術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GB/T1.1《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的要求。

  企業標準的編號格式為:Q/(企業代號)(四位順序號)S-(年號)。

  第八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應當報送必要的產品驗證報告、產品配方(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工藝參數和需要限定產品使用范圍及用量的產品標簽等資料。

  第九條  企業標準備案前,企業應當組織專家對其制定的企業標準進行評審并通過。

  參與企業標準評審的專家原則上每次不少于5位,其中三分之二的專家應從省食品安全標準評審專家庫(名單另行公布)中抽取,同一單位不超過2人。參與評審的人員應在企業標準評審意見表上簽字。參與企業標準起草的人員不得作為該標準的評審專家。

  評審內容應當包括:企業標準與國家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符合性,標準格式的規范性,技術指標的先進性、合理性、完整性,試驗方法的科學性和檢驗規則的可操作性等。

  第十條  備案的企業標準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業主)簽署。適用統一企業標準的集團公司及所屬企業、委托方和/或受托方,應經其法定代表人(業主)或其授權的主要負責人簽署,加蓋各適用企業公章。

  企業應當確保備案的企業標準的真實性、合法性,確保根據備案企業標準所生產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對其實施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省衛生廳收到企業標準備案材料時,應當對提交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企業標準依法不需要備案的,應當即時告知當事人不需備案;

  (二)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立即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補正;

  (三)提交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受理其備案。

  第十二條  省衛生廳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受理的企業標準的核查,對符合要求的在企業標準備案登記表和企業標準文本上標注備案號和加蓋備案章。

  第十三條  標注的備案號和加蓋的備案章作為企業標準備案憑證。備案章為“江蘇省衛生廳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章”.備案號編排格式為:32(四位順序號)S─(年代號)。

  第十四條  省衛生廳應當在企業標準備案后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并向省農委、質監局、工商局、食品藥品監管局、商務廳、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等部門通報已經備案的企業標準。

  企業要求不公開涉及商業秘密的企業標準內容的,應當在備案時提出書面意見,并同時提供可向社會公布的企業標準文本一式二份及電子版(提供光盤)。

  第十五條  省衛生廳向社會公布備案的企業標準,包括企業標準的備案號、企業標準號、產品名稱、企業名稱、備案日期、實施日期和有效時間等,方便公眾查閱。

  第十六條  省衛生廳在辦理企業標準備案過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主動對企業標準進行復審:

  (一)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發生變化時;

  (二)食品生產工藝或者原料(包括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配方發生改變時;

  (三)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公眾質疑,提出需要修改時;

  (四)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屆滿時;

  (五)其他應當進行復審的情形。

  企業經復審認為需要修訂企業標準的,應當在修訂后按本辦法重新備案。

  第十八條  企業標準備案有效期為三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備案的,企業應當對備案的企業標準進行復審,企業經復審認為需要修訂企業標準的,應當在修訂后按本辦法重新備案。

  企業經復審認為備案的企業標準繼續有效,無需修訂,企業應填寫《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延續備案表》(見附件三),向省衛生廳申請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省衛生廳應在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延續備案表和備案的企業標準文本上標注新的備案號、加蓋備案章。

  第十九條  企業名稱發生變更的,其企業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備案。企業應當向省衛生廳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變更后的營業執照及新的企業標準文本,經審核同意后,在企業標準文本上標注新的備案號、加蓋備案章。

  第二十條  省衛生廳發現備案的企業標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予以注銷:

  (一)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的;

  (二)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三)備案的企業標準弄虛作假的;

  (四)企業標準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續備案手續的;

  (五)企業經復審認為需要廢止的;

  (六)違反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一條  省衛生廳在注銷企業標準備案前,應當書面告知企業,并告知其聽證的權利。企業要求聽證的,應當按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二條  省衛生廳在延續企業標準備案或者注銷企業標準備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延續或者注銷情況。

  第二十三條  自本辦法發布之日前已經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企業標準,在備案有效期內繼續有效,不需重新向省衛生廳備案。

  第二十四條  省衛生廳指定省衛生監督所承擔本省行政區域內企業標準的備案受理、憑證發放、社會公示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蘇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6月14日起施行。

            【全文含表格】    附件下載:江蘇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實施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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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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