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河豚魚導致食物中毒案件行政處罰有關事項的請示》(蘇食藥監餐〔2010〕359號)收悉。經研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食品應當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妒称钒踩ā返诙藯l第十項明確規定,禁止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為防止因食用河豚魚引發食物中毒,有關部門已多次明確食品經營單位不得生產加工河豚魚。因此,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河豚魚導致食物中毒,其行政處罰適用《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第八項,按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論處。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