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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精調味料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國質檢食監〔2006〕365號)

   2006-09-08 356
核心提示: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雞精調味料產品包括以味精、食用鹽、雞肉/雞骨的粉末或其濃縮抽提物

   一、發證產品范圍及申證單元

  實施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雞精調味料產品包括以味精、食用鹽、雞肉/雞骨的粉末或其濃縮抽提物、呈味核苷酸二鈉及其它輔料,添加或不添加香辛料和(或)食用香料等增香劑經混合、干燥加工而成,具有雞的鮮味和香味的復合調味料。雞精調味料產品申證單元為1個。

  在生產許可證上應當注明獲證產品名稱即雞精。雞精調味料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其產品類別編號為0305。

  二、基本生產流程及關鍵控制環節

  (一)基本生產流程。

  原料→前處理→攪拌、混合→濃縮、干燥→包裝 →成品

  (二)關鍵控制環節。

  配料、干燥。

  (三)容易出現的質量安全問題。

  1.產品中未含雞肉/雞骨的粉末或其濃縮抽提物;

  2.氯化物含量過高。

  三、必備的生產資源

  (一)生產場所。

  企業應具備與生產能力相適應的廠房、原輔材料倉庫、成品倉庫。生產用廠房能滿足原料處理、攪拌、混合、濃縮、 干燥(造粒)和成品包裝的工藝要求,成品包裝應與生產區域相對獨立。

  (二)必備的生產設備。

  雞精調味料類生產企業必須具備下列生產設備:

  1. 原輔料加工設施(選料、切碎、蒸煮設施等);

  2. 混合均質設備;

  3. 濃縮、干燥(造粒)設施;

  4. 包裝設備;

  5. 冷藏設施。

  使用雞肉/雞骨的粉末或其濃縮抽提物為原料的企業, 原輔料加工設施和冷藏設施可不作要求。

  四、產品相關標準

  SB/T10371-2003《雞精調味料》;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

  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企業生產雞精調味料產品所用的原輔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使用的食鹽應符合GB5461—2000《食用鹽》的規定;使用的原料雞應符合GB16869—2005《鮮、凍禽產品》的規定,并符合有關的檢疫規定;使用的原輔材料為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如味精),必須選用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生產的產品。

  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

  (一)酸度計(pH0.01);

  (二)天平(0.1g);

  (三)分析天平(0.1mg);

  (四)干燥箱;

  (五)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

  (六)微生物培養箱;

  (七)生物顯微鏡;

  (八)滅菌鍋。

  七、檢驗項目

  雞精調味料產品的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出廠檢驗分別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中注有“*”標記的,企業應當每年檢驗2次。

                                              雞精調味料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2
凈含量



 
3
谷氨酸鈉



 
4
干燥失重



 
5
氯化物



 
6
呈味核苷酸二鈉



 
7
總氮



 
8
其它氮



 
9
總砷(以As計)



 
10
鉛(以Pb計)



 
11
著色劑(日落黃、檸檬黃等)



 
12
菌落總數



 
13
大腸菌群



 
14
致病菌(系指腸道致病菌和其他致病性球菌)



 
15
標簽


 
 

  八、抽樣方法

  對于現場審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在完成必備條件現場審查工作后,在企業成品庫內,從同一規格、同一批次的合格產品中隨機抽取1種樣品進行發證檢驗。抽樣基數不得少于200袋(瓶), 抽樣數量為12袋(瓶)。樣品分成2份,1份用于檢驗,1份備查。

  樣品及抽樣單填寫內容經確認無誤后,由審查組抽樣人員與被抽查單位在抽樣單上簽字、蓋章、當場封存樣品,并加貼封條,封條上應有抽樣人員簽名、抽樣單位蓋章及抽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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