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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食品流通許可證格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編制規則》的通知(工商辦字〔2009〕158號)

   2013-05-16 417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總局的統一部署,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好《流通環節食品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總局的統一部署,為進一步貫徹實施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切實規范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制作和編號,總局組織研制了《食品流通許可證格式》、《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編制規則》等兩項標準(請詳見附件),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二日

  食品流通許可證格式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副本以及副本封皮的格式。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繕制、計算機處理等。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GB/T 10335.1-2005 涂布紙和紙板 涂布美術印刷紙(銅版紙)

  GB/T 16832-1997  格式設計 基本樣式

  3 術語和定義

  3.1 圖文區 image area

  用于復制、存儲或傳輸順序記錄信息的預定區域。

  [GB/T 16832]

  4 設計原則

  4.1 食品流通許可證格式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

  4.2 食品流通許可證格式由若干個元素組成,其中數據項設置應簡潔明了,避免冗余數據元的出現。

  4.3 食品流通許可證格式應既能滿足食品流通許可業務管理需要,又能滿足數據自動處理的需要。

  5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格式

  5.1紙張及防偽要求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正本用紙為A3型亞光銅版印刷紙(即297毫米×420毫米),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為157g/m2 ,平滑度≥400s的紙張要求。

  在正本右上角距離許可證左邊緣320毫米,上邊緣43毫米處開始,隱印有“食品流通許可”字樣的熒光防偽標識,防偽字樣在水平方向連續排列,并且只有一組。“食品流通許可”字體為隸書,字號為12磅,字體顏色RGB=255×0×0。

  注:本標準中圖文區的文字(包括熒光防偽文字以及圖文區中的數據項等)位置是指文字的左邊緣距

  離許可證左邊緣的距離,文字下邊緣距離許可證上邊緣的距離。

  5.2圖文區尺寸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正本圖文區尺寸為:257毫米×380毫米;圖文區外邊緣距離許可證上下左右上邊緣均為20毫米。

  5.3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的構成

  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由下列元素構成:

  a)邊框

  b)底色

  c)工商行政管理徽章

  d)數據項

  其中數據項包括:

  1)食品流通許可證

  2)許可證編號:

  3)名稱:

  4)經營場所:

  5)負責人:

  6)主體類型:

  7)許可范圍:

  8)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9)發證機關:

  10)年月日

  5.4正本圖文區各元素說明

  5.4.1邊框

  邊框寬度均為8毫米;邊框顏色RGB=0×160×233;

  邊框左側外邊緣距離許可證左邊緣20毫米,邊框左側內邊緣距離許可證左邊緣28毫米;

  邊框右側外邊緣距離許可證左邊緣400毫米,邊框右側內邊緣距離許可證左邊緣392毫米;

  邊框上側外邊緣距離許可證上邊緣20毫米,邊框上側內邊緣距離許可證上邊緣28毫米;

  邊框下側外邊緣距離許可證上邊緣277毫米,邊框下側內邊緣距離許可證上邊緣269毫米。

  邊框花紋樣式按照本標準中“圖1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格式示意圖”中的花紋樣式設計。

  注1:本標準中圖文區元素區域位置誤差均為±1毫米。

  注2:正本圖文區元素(工商行政管理徽章除外)顏色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黑色(RGB=0×0×0)。

  5.4.2底色

  底色顏色RGB=234×246×253;

  底色外邊緣與邊框內邊緣距離均為5毫米;

  水印字樣為“食品流通許可”,顏色為RGB=210×235×250,從水平方向逆時針傾斜45度,字體為隸書,字號為16磅,“食品流通許可”字樣中的字連續排列,字樣與字樣之間間隔5毫米,水印字樣相鄰行間隔5毫米。

  5.4.3工商行政管理徽章

  徽章居于許可證橫向居中位置;

  徽章左側邊緣距離許可證左邊緣182毫米,右側邊緣距離許可證左邊緣238毫米;

  徽章上側邊緣距離許可證上邊緣37毫米,下側邊緣距離許可證上邊緣96毫米。

  5.4.4數據項

  5.4.4.1食品流通許可證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100毫米,上邊緣124毫米處開始,相鄰兩個字間隔12毫米;

  表示: 字體為方正大標宋簡體(簡稱“大宋”),字號為68磅,字體顏色為RGB=200×167×38。

  5.4.4.2許可證編號: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156毫米,上邊緣147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22磅。

  5.4.4.3名稱: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50毫米,上邊緣168毫米處開始,相鄰兩個字間隔17毫米;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22磅。

  5.4.4.4經營場所: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50毫米,上邊緣182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22磅。

  5.4.4.5負責人: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50毫米,上邊緣198毫米處開始,相鄰兩個字間隔5毫米;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22磅。

  5.4.4.6主體類型: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50毫米,上邊緣212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22磅。

  5.4.4.7許可范圍: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50毫米,上邊緣228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22磅。

  5.4.4.8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50毫米,上邊緣257毫米處開始;

  “有效期限:自”連續排列,“自年月日”相鄰兩個字間隔15毫米;

  “日”與“至”之間連續排列;

  “至年月日”相鄰兩個字間隔15毫米;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22磅。

  5.4.4.9發證機關: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290毫米,上邊緣228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22磅。

  5.4.4.10年月日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320毫米,上邊緣243毫米處開始,相鄰兩個字間隔15毫米;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22磅。

  5.5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格式示意圖

  6 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格式

  6.1紙張及防偽要求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副本用紙為A4型亞光銅版印刷紙(即210毫米×297毫米),并符合GB/T 10335.1中定量為157g/ m2,平滑度≥400s的紙張要求。

  在副本左上角距離許可證左邊緣36毫米,上邊緣33毫米處開始,隱印有 “食品流通許可”字樣的熒光防偽標識,防偽字樣在水平方向連續排列,并且只有一組。“食品流通許可”字體為隸書,字號為12磅,字體顏色RGB=255×0×0。

  6.2圖文區尺寸

  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副本圖文區尺寸為:180毫米×267毫米;圖文區外邊緣距離許可證上下左右邊緣均為15毫米。

  6.3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的構成

  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由下列元素構成:

  a)邊框

  b)底色

  c)數據項

  其中數據項包括:

  1)食品流通許可證

  2)(副本)

  3)許可證編號:

  4)名稱:

  5)經營場所:

  6)負責人:

  7)主體類型:

  8)許可范圍:

  9)有效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10)說明

  11)說明內容

  注:說明內容不是副本的數據項,作為數據項的說明內容分為七條,詳見6.4.3.11。

  12)發證機關:

  13)年月日

  6.4副本圖文區各元素說明

  6.4.1邊框

  邊框寬度均為5毫米;邊框顏色RGB=0×160×233;

  邊框左側外邊緣距離許可證左邊緣15毫米,邊框左側內邊緣距離許可證左邊緣20毫米;

  邊框右側外邊緣距離許可證左邊緣282毫米,邊框右側內邊緣距離許可證左邊緣277毫米;

  邊框上側外邊緣距離許可證上邊緣15毫米,邊框上側內邊緣距離許可證上邊緣20毫米;

  邊框下側外邊緣距離許可證上邊緣195毫米,邊框下側內邊緣距離許可證上邊緣190毫米。

  邊框花紋樣式按照本標準中“圖2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格式示意圖”中的花紋樣式設計。

  注:副本圖文區元素顏色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黑色(RGB=0×0×0)。

  6.4.2底色

  底色顏色RGB=234×246×253;

  底色外邊緣與邊框內邊緣距離均為3毫米;

  水印字樣為“食品流通許可”,顏色為RGB=210×235×250,從水平方向逆時針傾斜45度,字體為隸書,字號為16磅,“食品流通許可”字樣連續排列,字樣與字樣之間間隔5毫米,水印字樣相鄰行間隔5毫米。

  6.4.3數據項

  6.4.3.1食品流通許可證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36毫米,上邊緣49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大宋, 字號為33磅,字體顏色RGB=200×167×38。

  6.4.3.2(副本)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67毫米,上邊緣60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隸書, 字號為18磅。

  6.4.3.3許可證編號: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45毫米,上邊緣70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大宋, 字號為15磅。

  6.4.3.4名稱: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40毫米,上邊緣97毫米處開始,相鄰兩個字間隔12毫米;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15磅。

  6.4.3.5經營場所: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40毫米,上邊緣109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15磅。

  6.4.3.6負責人: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40毫米,上邊緣121毫米處開始,相鄰兩個字間隔3毫米;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15磅。

  6.4.3.7主體類型: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40毫米,上邊緣133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15磅。

  6.4.3.8許可范圍: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40毫米,上邊緣145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15磅。

  6.4.3.9有效期限: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區域:“有效期限:自年月日”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40毫米,上邊緣169毫米處開始,“有效期限:自”連續排列,“自年月日”相鄰兩個字間隔12毫米;

  “至年月日” 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67毫米,上邊緣181毫米處開始,相鄰兩個字間隔12毫米;

  “至”與“自”縱向對齊;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15磅。

  6.4.3.10說明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198毫米,上邊緣42毫米處開始,相鄰兩個字間隔12毫米;

  表示: 字體為大宋, 字號為18磅。

  6.4.3.11說明內容

  說明內容為:

  1. 《食品流通許可證》是食品經營者取得食品流通許可的合法憑證。

  2.《食品流通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懸掛或擺放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

  3.《食品流通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

  4.食品經營者應當在核準的許可范圍內開展食品經營。

  5.食品經營者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6.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

  7.《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食品經營者應當及時到原許可機關申請延續。

  區域:說明內容中每條左邊緣距離許可證左邊緣157毫米,連續排列;第一條第一行距離上邊緣54毫米;

  每條中若有多行文字,則與本條中第一行文字縱向對齊;

  每行間隔3毫米;

  表示: 字體為中宋, 字號為12磅。

  6.4.3.12發證機關: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165毫米,上邊緣169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大宋, 字號為15磅。

  6.4.3.13年月日

  區域:從距離許可證左邊緣211毫米,上邊緣181毫米處開始,“年月日”相鄰兩字間隔12毫米;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15磅。

  6.5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格式示意圖

  7 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封皮格式

  7.1封皮材質要求

  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封皮材料為工商藍(RGB=16×8×100)優質人造革。

  注:封皮工商藍顏色對應的印刷色為C=100, M=100, Y=0 ,K=40。

  7.2封皮尺寸

  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封皮尺寸為:244毫米×344毫米,封皮可以對折,對折后的封皮正面尺寸為244毫米×172毫米。

  7.3封皮的構成

  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封皮正面由下列元素構成:

  a)工商行政管理徽章

  b)食品流通許可證

  c)(副本)

  7.4封皮各元素說明

  7.4.1工商行政管理徽章

  徽章居于封皮正面上方橫向居中位置;徽章尺寸大小為50毫米×44毫米;

  徽章上側邊緣距離封皮上邊緣45毫米,下側邊緣距離封皮上邊緣95毫米;

  徽章左側邊緣距離封皮左邊緣64毫米,右側邊緣距離封皮左邊緣108毫米。

  7.4.2食品流通許可證

  區域:從距離封皮左邊緣34毫米,上邊緣140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大宋,字號為46磅,字體顏色RGB=255×190×30。

  7.4.3(副本)

  區域:從距離封皮左邊緣68毫米,上邊緣160毫米處開始,連續排列;

  表示: 字體為小標宋體,字號為36磅,字體顏色RGB=255×190×30。

  7.5食品流通許可證副本封皮正面示意圖

  食品流通許可證編號編制規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許可證編號編制規則。

  許可證編號指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其分配的統一標識代碼。許可證編號是各類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所擁有的一個全國唯一、終身不變的號碼。

  本標準適用于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為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各類市場主體編制和賦予許可證編號的工作,也適用于與許可證編號有關的各種信息處理和信息交換。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7710-1999 數據處理 校驗碼系統

  3 許可證編號的結構

  3.1 代碼結構

  許可證編號由17位字母及數字本體碼和1位數字校驗碼組成,其中本體碼從左至右依次為:SP、6位首次發放機關碼、2位年份、1位主體性質碼、6位順序碼。具體表示形式如圖1所示。

  SP  XXXXXX    XX   X  XXXXXX  X

  6位首次發放機關代碼

  2位年份碼

  1位主體性質碼

  6位順序碼

  1位校驗碼

  圖1 許可證編號的代碼結構

  3.2 首次發放機關代碼

  指市場主體首次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代碼。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用“100000”表示,省級、地市級、區縣級登記機關代碼分別使用6位行政區劃代碼表示。

  設立在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和保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縣級或縣級以上)或者各類專業分局應由批準設立的上級機關統一賦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碼,并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信息辦備案。

  3.3 年份

  指市場主體首次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年份的后兩位,如:2009年,取后兩位“09”。

  3.4 主體性質碼

  指企業、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合作社,1表示企業,5表示個體工商戶,8表示農民專業合作社。

  3.5 順序碼

  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其管轄范圍內按照先后次序為申領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市場主體所分配的順序號。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必須保證6位順序碼在其管轄范圍內的唯一性,即一個順序碼只能賦給一個市場主體。

  3.6 校驗碼

  用于檢驗本體碼的正確性,采用GB/T 17710-1999中的規定的“MOD 11,10”校驗算法。校驗算法見附錄A。

  4 許可證編號的賦碼及使用

  許可證編號應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賦碼和使用。

  4.1 唯一性

  許可證編號在全國范圍內是唯一的,任何一個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只能擁有一個許可證編號,任何一個許可證編號只能賦給一個市場主體。

  4.2 終身不變性

  市場主體在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存續期間,許可證編號保持不變。

  4.3 其他

  食品流通許可證注銷后,該許可證編號應被保留,不能賦給其他市場主體。

  4.4 行政區劃代碼的變化

  如果某一區域的行政區劃代碼發生變化,該區域內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代碼也隨之發生變化,新的許可證應按照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碼生成許可證編號,但已分配出去的許可證編號中6位首次發放機關碼無須改變。

  附錄A 校驗碼

  (規范性附錄)

  A.1 校驗公式

  按照GB/T 17710,MOD 11,10校驗公式為

  ……+……+

  式中:——包括校驗碼在內的字符串的字符數目;

  ——表示號碼字符從右到左包括校驗碼字符在內的位置序號;

  ——第位置上的號碼的字符值;

  ——除以10后的余數,如果其值為零,則用10代替;

  ——除以11后的余數,在經過上述處理后余數絕不會為0。

  A.2 校驗碼算法

  本標準中,。將16位許可證編號中的數字字符從左到右逐個用…, 表示,使用前15個字符…, 計算得出校驗碼。采用遞歸算法,…,16,當=1時,定義。遞歸公式如下:

  驗證:如果1(mod 10),則字符串正確。

  確定校驗碼時,應使之滿足(mod 10)。

附錄B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代碼備案申請表

(規范性附錄)

 

 

申請備案機關

名稱

 

申請備案代碼

 

所在區域類型

【 】高新技術開發區   【 】保稅區

【 】經濟技術開發區   【 】專業分局

【 】其他    

負 責 人

 

聯系電話

 

傳   真

 

郵件地址

 

地   址

 

 

上級機關名稱

 

上級機關代碼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上級機關意見

 

 

 

 

 

 

(蓋 章)   

 

年 月 日  

備    注

 

 

 

 

本表由申請代碼備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上級機關蓋章后報省局,由省局報總局信息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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