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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發〔2011〕493號)

   2013-01-25 614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農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廳(委)、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農業廳(局)、衛生廳(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
 
  2008年新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以下簡稱《條例》)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采取有效措施,嚴格生豬屠宰行業準入和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肉品質量安全和市場供應保障能力明顯提升。但生豬屠宰行業總體發展水平低,企業多、小、散、亂的現象仍未根本改觀,特別是一些達不到法定條件和標準的屠宰企業違法違規生產,不嚴格執行生豬屠宰規程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給肉品質量安全帶來了隱患。為進一步落實食品安全責任,提高肉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依據《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農業部、衛生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決定在全國加強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審核清理范圍和目標
 
  (一)審核清理范圍。對于2008年8月1日《條例》實施前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各地有關部門要通過資格審核和開展證書、標志牌換發等工作對其進行清理,已經完成證牌換發的要予以復核。對于2008年8月1日以后設立或申請設立的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準入管理。小型屠宰場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具體的審核清理意見。
 
  (二)審核清理工作目標。2012年7月31日前,各地要全面完成審核清理工作。通過審核清理,取消經整改仍不達標、不符合設置規劃或有嚴重違法行為企業的定點屠宰資格,堅決制止將不達標定點屠宰廠(場)違法作為小型屠宰場點的行為,確保所有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資格的企業符合《食品安全法》、《條例》規定的條件及相關標準。
 
  二、嚴格執行審核清理條件和標準
 
  (三)嚴格執行生豬定點屠宰的準入條件和標準。審核清理要依據《食品安全法》、《動物防疫法》、《條例》等規定的條件及《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范》(GB50317-2009)等國家標準進行(具體條件和標準詳見附件)。
 
  (四)強化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的約束作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全國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所有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符合設置規劃。
 
  (五)依法嚴格對小型屠宰場點的設置管理。小型屠宰場點的設置,應符合《條例》規定的“在邊遠和交通不便的農村地區”、“僅限于向本地市場供應生豬產品”等要求,并達到相關地方法規規定的條件和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抓緊制訂小型屠宰場點的具體管理辦法。
 
  三、嚴格審核清理時限和程序
 
  (六)嚴格工作時限。2012年2月底前,各地制訂審核清理工作具體實施方案;2012年3月,組織企業依據審核清理的條件和標準進行自查;2012年4月至5月,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對有關企業進行審核并提出清理意見,責令不達標企業限期整改;2012年6月至7月,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當地審核清理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國務院有關部門適時開展聯合督查。
 
  (七)嚴格工作程序。屠宰企業自查結束后,要及時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提出審核申請。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的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及其他相關部門要抽調專人,聯合對當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的生產和技術條件、肉品質量安全管理、環境保護及防疫條件等進行全面審核,提出清理意見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要征求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意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會同畜牧獸醫、環境保護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本地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置規劃,提出指導意見和建議。
 
  (八)加強備案管理。經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認合格、換發證牌或發生取消資格等變更情況的屠宰企業名單,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商務部要建立全國生豬屠宰資格(證、章、標志牌)管理數據庫。屠宰企業發生資格情況變更的,市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在7個工作日內登錄全國屠宰行業管理信息系統填寫信息,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網上確認。
 
  四、加強社會輿論監督
 
  (九)建立資格公開制度。對于經審核合格并換發證牌的企業,要在相應媒體上進行公布;對于審核不合格、整改后仍不達標,依法取消定點資格的企業,要通過媒體及時予以公示,提示廣大消費者與媒體進行監督。建立違法企業“黑名單”備案和公布制度。
 
  (十)強化社會輿論監督。積極回應社會關注,引導媒體進行客觀公正報道。加大對監管工作成效突出地區的宣傳力度,曝光行業監管工作不力的地區與違法違規屠宰企業。探索建立有獎舉報制度,完善12312等舉報投訴服務體系。
 
  五、加強對審核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
 
  (十一)加強對審核清理的統一領導。各地要切實加強對審核清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完善省級審核清理部門協調機制。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要成立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商務、畜牧獸醫、環境保護等部門參加的審核清理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設在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清理的具體組織協調等工作。
 
  (十二)加強部門協同配合。各級公安、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在執法、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風險監測過程中,發現生豬屠宰企業違法線索,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工業和信息化、商務部門要結合食品生產經營誠信體系建設,推動生豬屠宰企業加大企業改造升級的投入力度,自覺承擔社會責任。商務、財政部門要結合“放心肉”服務體系建設、豬肉儲備管理等,支持、配合審核清理工作順利開展。商務、公安、工商、畜牧獸醫等部門要加大對私屠濫宰、生豬注水等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為審核清理工作創造良好環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配合做好對生豬定點屠宰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對于違反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環境監管、消防檢查、稅收管理及工商年檢等方面法規、政策規定的屠宰企業,要結合審核清理工作,嚴格依法處理。
 
  (十三)加強對審核清理工作的督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成立審核清理工作檢查組,加強對審核清理的督促檢查,嚴厲查處并糾正自行降低審核標準,向不達標企業核發證牌、將不達標廠(場)違法作為小型屠宰場點管理并核發證牌等做法。國務院有關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適時開展專項檢查。
 
  (十四)依法嚴格追究行政與法律責任。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對于審核清理工作不力、進展緩慢、成效不明顯的地方,將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通報,并責令限期改正。
 
  開展生豬定點屠宰資格審核清理工作,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食品安全工作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各級政府部門加強生豬屠宰監管的法定職責,是確保人民群眾肉品消費安全的迫切要求,是促進生豬屠宰行業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各地區、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審核清理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切實提高肉品質量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及時將審核清理工作進展情況與工作總結報商務部。
 
  附件: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審核清理標準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農業部 衛生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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