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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衛生質量管理

   2005-03-17 351
核心提示:  (一)出口食品加工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二十九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原國

  (一)出口食品加工生產企業的衛生注冊管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試行)》第二十九條和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原國家商檢局和衛生部于1984年7月共同制定并發布了《關于發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試行)〉的聯合通知》,對全國范圍內的出口食品加工生產企業實行衛生注冊管理制度。此外,原國家商檢局于同年10月,制訂發布了《關于公布〈出口食品廠、庫最低衛生要求(試行)〉和〈出口食品廠、庫注冊細則(試行)〉的通知》,規定了出口食品企業注冊管理工作的標準和程序。為了適應新的外貿形勢和國外對食品衛生質量的進一步要求,指導各地商檢局對出口食品加工企業的衛生注冊管理工作,原國家商檢局于1994年又重新修訂并發布了《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和《出口食品廠、庫衛生注冊細則》兩項基本規定;在1995-1996年,原國家商檢局又先后制定發布了《出口畜禽肉及其制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罐頭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水產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飲料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茶葉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糖類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面糖制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出口速凍方便食品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和《出口腸衣加工企業注冊衛生規范》,以加強對我國出口食品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使出口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軌道。

  (二)出口食品監管、檢驗和放行程序

  按照《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主管部門的分支機構對所轄地區的出口食品加工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其內容包括:派員檢查注冊企業的質量體系運行情況;檢查加工工序各個環節的衛生規范實施情況;檢查和驗證關鍵加工工序的衛生質量記錄;抽查成品了解其安全衛生狀況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主管部門在對注冊企業監管期間,發現其違反衛生要求和有關衛生規范的規定時,警告并且通報工廠,或要求其停產整改,暫停其出口報驗,或撤銷其衛生注冊證書。必要時它還可以組織專家組對已衛生注冊的出口食品加工企業進行抽查驗證。

  食品出口前,有關外貿公司或生產廠家要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報驗,報驗時要附上工廠廠檢結果單及其它單證。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貿易合同、國家標準或進口國的要求,對出口食品實施感官品質項目的檢驗,理化項目的檢驗,安全衛生項目的檢驗,以及內外包裝物的檢驗。經檢驗合格,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檢驗證書或放行單,放行出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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