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山東省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1、 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 現場核查表.doc
2、 食品現場制售加工制作記錄.doc
3、 食品現場制售添加劑使用記錄.doc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山東省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的監督管理,保障食品市場消費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省政府《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政辦發〔2011〕13號)的規定,結合全省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是指“前店后坊”現場制售食品,其食品在本店銷售,但不提供餐飲服務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 流通環節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實施監督管理,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食品現場制售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遠離有毒、有害等污染源;
(二)制作、銷售等區域,生活用品、食品原料、成品應當有效分隔;
(三)有防蠅、防鼠、防蟲和清潔衛生等設施。
第五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應當具備基本的經營設備、工具、容器,保持經營設備、工具、容器衛生,避免交叉污染,及時進行清洗、消毒。
第六條 食品現場制售從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身體健康,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衛生要求,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
(二)保持個人衛生,制作、銷售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第七條 食品制作所用原料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不得回收食品作原料重復使用。禁止使用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加工制作食品。
第八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建立原料供貨商檔案,內容包括由供貨商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送貨授權委托書、原料購銷協議。
原料供貨者為自然人的,可以索取供貨者所屬村委會、居委會等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或索取供貨者的身份證復印件并由供貨者簽名按指印,或記錄供貨者身份證號碼并由供貨者簽名按指印。
第九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索要食品原料供貨商的供貨發票或供貨憑證。原料供貨發票或供貨憑證保留期限不少于6個月。
第十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加工制作記錄,每日記錄一次,內容包括食品名稱、生產加工時間、原料及數量、供貨商名稱、負責人簽名、食品加工操作人簽名。現場加工原始記錄應當附在當日加工制作記錄之后。食品加工制作記錄保留期限不少于6個月。
第十一條 食品現場制售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九、十條的要求,單獨建立食品添加劑供貨商檔案、進貨憑證、使用記錄。食品添加劑進貨憑證、使用記錄保留期限不少于6個月。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在制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公示內容包括食品添加劑的品牌、名稱、種類、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食品添加劑應當專柜存放、專人添加、嚴格按規定使用。
第十二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在經營現場對制售的食品進行標牌公示,內容包括: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限等。
第十三條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承擔對場內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活動實行流通許可制度。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本辦法第四、五、六條的規定,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44號)規定的程序,受理、審核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食品流通許可的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的,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授權工商行政管理所頒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食品現場制售流通許可范圍“經營項目”按照散裝食品類別申請、核定;“經營方式”按照零售類別申請、核定。
食品流通許可證(現場制售)正副本應當加蓋“現場制售”紅色印章進行特別標注。“現場制售”紅色印章為2厘米×5厘米長方形,加蓋在“食品流通許可證”字樣下方。
第十五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憑《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營業執照》,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應當將《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懸掛在現場制售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六條 市、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進行重點督查和專項檢查,將現場制售食品的檢驗納入年度食品檢驗計劃,取締無證無照從事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行為。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所應當對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建立監管動、靜態檔案。
第十七條 食品現場制售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山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