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財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將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175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省實際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人員外,承擔法定打假職責或義務的執法人員,其舉報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二、對舉報有功人員根據不同情況,依據有功等級和執法機關罰沒款入庫數額的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含大案要案)規定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罰沒款的8%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罰沒款的5%及以下給予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罰沒款的3%及以下給予獎勵。
(四)屬于四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罰沒款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執法機關查處后無罰沒款,但又屬于一級舉報、二級舉報的個案,可視情給予舉報人員500元及以下的獎勵。
三、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獎金,由具體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提出申請,近財務隸屬關系,報同級財政部門專項核撥。
四、舉報獎勵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舉報人有獎勵要求的,由行政執法機關的案件承辦部門根據規定標準,填寫“浙江省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業有功人員審批表”(附表一),經本機關財務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二)審批。個案獎勵金額在5000元及以下的,由行政執法機關案審委員會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個案獎勵金額在1萬元以上的(含1萬元),還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三)通知。由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填寫“浙江省獎勵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有功人員通知書”(附表二,以下簡稱“獎勵通知書”),送舉報有功人員。因故無法通知舉報有功人員的,行政執法機關應將通知情況記錄在案。獎勵報批完畢半年內仍無法通知舉報人的,獎勵取消。
(四)發放。舉報人接到“獎勵通知書”后,應按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地點領取獎金,行政執法機關應指定2名以上工作人員負責獎金發放工作,同時填寫“浙江省獎勵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獎金發放記錄”(附表三)。
五、同一案件被不同舉報人多次舉報的,主要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執法部門受理該舉報的時間先后為準,但其他舉報人提供的情況對查清案件有直接作用的,可酌情給予500元及以下的獎勵。
六、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的其它經濟違法違章案件,除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另有規定外,可參照本辦法實施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其他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文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
附件:財政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關于印發《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的通知 附件下載.doc
省財政廳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二〇〇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