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四川省標準化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產品生產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
第三條 經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和登記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為企業生產產品的有效標準。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由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企業在產品生產中,必須嚴格執行已備案和登記的產品標準。
第二章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
第四條 企業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應當在該企業產品標準制定后30日內,按規定向其工商注冊的同一級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申報備案。
重要產品和涉及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產品標準,必須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具體目錄由省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布。
第五條 企業向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時,應當提供一式兩份下列材料:
?。ㄒ唬┢髽I產品標準備案申報表;
(二)企業產品標準文本;
?。ㄈ┢髽I產品標準編制說明;
?。ㄋ模┢髽I產品標準審定材料。
企業產品標準已由有關部門或專家進行標準水平評價的,應當同時提供企業產品標準水平評價材料。
第六條 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產品標準備案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對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企業產品標準,責令申報備案的企業停止實施,限期改正并重新申報備案。
第七條 編寫企業產品標準必須符合國家GB/T1.《標準化工作導則》的規定。編寫的企業產品標準的代號、編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希?times;?×--××××
?。 。。 。?/p>
│ │ │ └─年號
│ │ └─────順序號
│ └───────組織機構代碼
└──────────企業產品標準代號
順序號、年號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八條 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進行統一編號。企業
產品標準備案的編號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隆?times;?×--××××
?。。。 。?/p>
│ │ │ └─年號
│ │ └─────順序號
│ └───────省、市(地、州)、縣(市、區)行政區劃代碼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代號
順序號、年與用阿拉伯數字表示。
第九條 企業對已備案的企業產品標準應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復審。復審后30日內,將復審結果報告原受理備案的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修訂企業產品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備案。
第十條 企業產品標準在有效期內,所引用的上級標準被修訂時,應當作相應的修訂,并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申報備案,原標準同時廢止。
第三章 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
第十一條 企業在組織產品生產時,應當將所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向其工商注冊的同一級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
第十二條 企業申報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時,只須報送產品標準目錄。但執行標準為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企業產品標準時,應當報送產品標準文本。
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對報送的產品標準的有效性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予以登記,并頒布由省技術監督局統一印制的企業產品執行標準證書。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企業應當在2個月內到受理登記的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重新辦理變更登記:
?。ㄒ唬┰黾恿藞绦械漠a品標準;
?。ǘ﹫绦械臉藴时恍抻喕虮粡U止;
?。ㄈ﹫绦械钠髽I標準超過規定時限。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進行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和企業產品執行標準登記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因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過錯,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備案和登記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嫌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8月23日省人民政府批準、1991年9月13日由省標準計量管理局發布的《四川省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