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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常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舉報投訴處理辦法(試行)

   2011-02-26 749
核心提示: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舉報投訴處理行為,明確工作程序,分清工作責任,及時、有效制止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不法行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舉報投訴處理行為,明確工作程序,分清工作責任,及時、有效制止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不法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根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舉報投訴處理辦法(試行)》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食品安全綜合監管工作職責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舉報投訴是指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受理的,以具名或匿名方式通過電話、電子郵件、信件、傳真等形式反映的、發生在我市境內的制、售假冒偽劣及有毒有害食品的不法行為。媒體公開披露的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有關事件,視具體情況也可視為舉報投訴案件。

第三條 為有利于舉報投訴的及時辦理,本辦法遵循合法、規范、協同、效率的原則。

第二章 處理

第四條 舉報投訴的處理依照受理、批閱、轉送、跟蹤、信息反饋、結案歸檔的工作程序進行。

第五條 受理

(一)受理人應如實做好電話記錄,妥善保存電子郵件、信件、傳真件等原始材料,力求做到舉報案件時間、地點、案由、當事人等要素清晰明白;

(二)對受理投訴案件及時填寫有關“舉報投訴受理與領導批閱單”,自受理時刻起,最遲一個工作日內送交相關領導批閱;

(三)對于重大、特大的舉報投訴案件應立即向處室主要領導匯報,必要時直接向分管局領導或省局有關部門匯報;

(四)媒體披露的食品安全事件,視具體情況,按照工作分工,由指定人員辦理受理手續。

第六條 批閱

(一)根據舉報投訴案件的輕重緩急,由相關領導對其進行分級,確定移送方向、查處方式,并明確具體辦理人員。對確無必要進行核查的舉報投訴,經了解有關情況后,由受理人按照有關程序作存檔處理;

(二)舉報投訴分為三級,其中:情節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可能在市內外造成重大負面影響的為一級;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可能在市內部分地區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為二級;情節相對較輕,可能只對部分地區的一些群體或個體造成一定負面影響的為三級;

(三)查處方式分核查和督查兩種,其中:舉報投訴事實不明,有待于通過調查進一步核實的,采取核查方式;事實已存在,需要進一步督促辦理的,采取督查方式;

(四)核查和督查辦理以寄發核查通知單或督查通知單形式進行,均設為三聯,第一聯為存根,第二聯為辦案聯,第三聯為反饋聯。

第七條 轉送

(一)一級舉報投訴案件應立即向局領導匯報,并及時上報市政府,在市政府的部署下,采取統一行動,同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二級舉報投訴,原則上轉送相應的市級有關部門。如舉報投訴牽涉到多個部門,必要時經協商可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聯合核查或督查;

(三)三級舉報投訴,原則上移交下一級或案發地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必要時可直接移交下一級或案發地有關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同時告知其相應的市級行政主管部門;

(四)具體辦理人員必須在領導批閱后一個工作日內完成二級、三級舉報投訴移送工作,對一級及需要組成聯合調查組的二級舉報投訴,視具體情況確定。

第八條 跟蹤

(一)舉報投訴移送相關單位后,具體辦理人員要與舉報投訴新的受理辦理單位保持聯系,了解有關事件的進展情況;

(二)實際情況與舉報投訴所反映的相差較大需升級處理的,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向領導匯報,并按照程序及時調整處理級別;

(三)在規定時間內未能根據核查或督查要求及時反饋有關信息或處理不力的,視具體情況可追加下發核查或督查通知。

第九條 信息反饋

(一)對一級舉報投訴案件根據跟蹤、了解事態的進展情況,收集、整理有關材料,作出有關文字說明,及時反饋動態性信息,必要時實行日報告制度;

(二)對二級舉報投訴,具體承辦單位在收到舉報投訴轉發后十個工作日內將查處及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特殊情況可延長到十五個工作日,最長不超過二十個工作日。

(三)對三級舉報投訴,具體承辦單位在收到舉報投訴轉發后五個工作日必須報告處理進展情況,十五個工作日將查處及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

第十條 結案歸檔

(一)舉報投訴實行一事一查、一案一結。食品安全舉報投訴核(督)查反饋聯和具體書面材料等信息反饋后,具體辦理人員應將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裝訂成冊,經相關領導簽字后結案歸檔;

(二)對具名投訴舉報,查處與處理結果信息反饋后應與舉報投訴人及時溝通,通報有關辦理情況,待舉報投訴人反饋有關信息后方可結案。

第十一條 責任追究

(一)辦理舉報投訴要采取認真、負責的態度,明確各環節的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

(二)對辦理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或錯誤并造成一定損失的,根據《國家公務員管理條例》及本單位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罰;對辦理過程中的有功人員進行獎勵;

(三)對為重大食品安全問題提供線索或有關情況的舉報投訴有功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二條 市級相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的舉報投訴,如涉及兩個以上部門,須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出面協調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舉報投訴受理設在食品安全監察處,設立舉報投訴電話0519-6629196,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市級以下食品安全綜合監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部門的相關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規定經市食品安全聯系會議討論通過,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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