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衛生局、食藥監分局、質量技監局、工商分局:
根據《衛生部關于修改<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規范性文件部分內容的通知》(衛政法〔2010〕21號)要求,為做好本市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人員,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食品從業人員,化妝品生產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預防性健康檢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公共場所、飲用水、化妝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項目進行調整,取消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項目,增加甲肝抗體和戊肝抗體項目(健康檢查表見附件1,同時適用于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單位在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時,如檢查結果中肝功能異常,需另外進行甲肝抗體和戊肝抗體檢測,排除甲肝、戊肝后方能發放健康合格證。如體檢者在檢查中肝功能異常,但體檢者不進行甲肝抗體和戊肝抗體檢測的,不得發放健康合格證。健康檢查單位在檢查中發現體檢者患有甲肝或戊肝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二、公共場所、飲用水、食品、化妝品行業健康證明的編號格式統一調整為:“滬+區縣簡稱+□□□□(年份)+□□(體檢單位號)+□□□□□(流水號)”。(樣張見附件2)
三、從業人員的健康證明全市通用,有效期1年(法律、法規或規章對部分行業健康證明有效期另有規定的除外)。從業人員在公共場所、飲用水、食品、化妝品行業間調換工作時,所持有效健康證明在公共場所、飲用水、食品、化妝品等行業間同等有效。
四、公共場所、飲用水、化妝品行業健康檢查的收費根據市物價局、市衛生局、市醫保局《關于規范和調整本市醫技診療類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規定進行調整,如檢查結果中肝功能異常,進行甲肝抗體和戊肝抗體檢測的,需另行收取甲肝抗體和戊肝抗體檢測費。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0日施行。各區縣衛生局應將本通知要求轉發轄區內健康檢查單位。原本市預防性健康檢查相關規定如有與本通知不一致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上海市從業人員預防性健康檢查體檢表
2.健康合格證樣式
上海市衛生局 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上海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下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