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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印發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辦法的通知(深衛計政法〔2014〕15號)

   2014-12-30 602
核心提示: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衛生計生委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監管辦法》《深圳市衛生計生委消毒產品生產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衛生計生委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監管辦法》《深圳市衛生計生委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監管辦法》《深圳市衛生計生委公共場所衛生監管辦法》及《深圳市衛生計生委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監管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2014年11月27日

  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辦法

  (共4項)

  01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監管辦法

  02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監管辦法

  03 公共場所衛生監管辦法

  04 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監管辦法

  01 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監管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推動規范改革后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做好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深圳市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方案》(深府函〔2013〕28號)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制定實施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辦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號),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監管辦法。

  一、監管職責

  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包括分類目錄(2011年版)輸配水設備、防護材料、水處理材料、化學處理劑等四類涉水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及全市飲用水供水單位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涉水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的衛生行政許可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具體負責監管以下事項:

  (一)承擔涉水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的衛生行政許可。

  (二)承擔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經營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包括:依法應當取得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而未取得涉水產品生產經營項目的;超出行政許可核定的范圍從事涉水產品生產經營項目的;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或者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后,繼續從事該經營項目的。

  (三)承擔涉水產品生產企業、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監督管理。

  (四)組織實施涉水產品生產企業、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監督抽查及后續處理。

  (五)組織開展涉水產品生產企業、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監督專項整治。

  (六)按規定開展飲用水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案件查處工作。

  (七)組織開展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監督量化評級工作。

  (八)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監管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三)《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分類目錄(2011年版)》。

  (四)《生活飲用水集中式供水單位衛生規范》。

  (五)《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

  (六)《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

  (七)《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

  三、職責分工

  (一)市衛生計生委:承擔涉水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工作。組織實施涉水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后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涉水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專項整治工作;按規定開展涉水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案件查處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區衛生計生局(公共事業局):承擔轄區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工作。承擔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后續監督檢查;承擔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專項整治工作;開展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案件查處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監管工作機制

  (一)監管原則。

  飲用水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是生產經營行為的第一責任人,國家對飲用水供水單位、涉水產品實行行政許可制度,飲用水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從事生產行為前須主動向衛生行政許可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相應許可資質,依法取得許可后方可從事相應生產行為。

  飲用水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是經營行為的第一責任人,采購使用符合相關規定的涉水產品,生產過程符合相關衛生規范要求。

  (二)監管形式。

  1.現場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是:飲用水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管理狀況、涉水產品及原料的索證、生產及制水工藝、檢驗情況、涉水產品標簽說明書的查驗。

  2.抽樣檢驗。抽樣檢驗主要是衛生監督部門按照抽檢計劃對飲用水供水單位、涉水產品進行定期抽檢。

  3.培訓指導衛生質量管理人員。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對各飲用水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質量管理人員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及衛生標準的培訓。

  4.宣傳警示。加強對飲用水、涉水產品的宣傳教育,普及知識,增強消費者對飲用水、涉水產品的鑒別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

  五、信用監管措施

  (一)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信息應用。

  1.衛生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可利用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通過適當方式向商事主體宣傳辦理許可證流程等信息,指導商事主體辦理衛生行政許可事項。

  2.信息提供部門應當實時向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提供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包括:

  (1)基本登記信息及備案信息;

  (2)行政許可審批信息;

  (3)年度報告信息;

  (4)行政監管信息;

  (5)經營異常名錄信息;

  (6)嚴重違法商事主體名單信息;

  (7)對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商事主體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信息;

  (8)已生效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9)榮譽信息;

  (10)其他按規定應當共享或者公示的商事主體信用信息。

  不具備實時交換條件的應當自信息生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提供,同時提高本單位業務信息化水平,實現商事主體信用信息的實時交換。

  3.建立商事主體違法違規名錄并將信息共享至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衛生行政許可監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商事主體信用信息歸集目錄,將商事主體辦證情況、核查情況、處罰情況、“異常名單”信息共享至信息公示平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獲取信息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共享至商事主信用信息公示平臺。

  4.建立商事主體信用約束機制,在實施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審批、資質資格認定、監督管理等工作中采取相應的信用約束措施,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獎勵,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實施衛生監管“異常名單”制度。

  1.管理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衛生監管“異常名單”:

  (1)衛生監督執法員已進行二次現場監督,但商事主體尚未按要求申請辦理衛生許可且擅自營業的。

  (2)未取得商事主體資格和衛生行政許可資格,擅自營業的。

  2.對納入“異常名單”的管理相對人,報本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批,經批準后錄入“異常名單”信息系統,并加強日常監管。

  3.市、區(新區)衛生監督機構在“異常名單”建立后,應當在各衛生監督網站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公告,并于每月15日前將“異常名單”上報至市衛生監督局科教信息科。市衛生監督局科教信息科進行信息匯總,通報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4.市、區(新區)衛生監督機構對列入“異常名單”的管理相對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加大監督力度實施重點監管。

  六、協同監管機制

  涉水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涉及本部門許可審批的商事主體信息,并將本部門產生的商事主體許可審批信息及時共享至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

  涉水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行政許可監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商事主體信用信息歸集目錄,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由其他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跟進處理。

  七、救濟處理機制

  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我委在涉水產品及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關單位要加強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的領導組織工作,建立信息實時共享機制,積極與各行政部門溝通協調,不斷完善相應的制度和機制,確保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及后續監管工作穩步推進。

  02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監管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推動規范改革后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完善消毒產品生產經營監管體系,做好消毒產品生產衛生行政許可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深圳市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方案》(深府函〔2013〕28號)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制定實施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辦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號),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監管辦法。

  一、監管職責

  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是全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行政許可工作,消毒產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違法案件查處工作。具體負責監管以下事項:

  (一)承擔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行政許可工作。

  (二)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三)組織開展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抽檢專項整治。

  (四)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生產經營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消毒產品、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產品標簽說明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等違法案件開展查處工作。

  二、監管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二)《消毒管理辦法》。

  (三)《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規定》。

  (四)《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

  (五)《消毒產品衛生安全評價規定》。

  (六)《消毒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規范》。

  三、職責分工

  (一)市衛生計生委:承擔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工作的統籌安排。組織實施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后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管專項整治工作;按規定開展消毒產品生產企業案件查處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市衛生監督局: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執行《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規范》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開展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監督抽檢專項整治;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質量進行監督檢查;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違法案件開展查處工作。

  四、監管工作機制

  (一)監管原則。

  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是生產經營行為的第一責任人,國家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實行衛生許可制度,生產企業從事生產行為前須主動向衛生行政許可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相應許可資質,依法取得許可后方可從事相應生產行為。

  消毒產品按照用途、使用對象的風險程度實行分類管理。根據《消毒產品衛生監督工作規范》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開展衛生監督,監督頻次每年不少于1次。

  (二)監管形式。

  1.現場監督檢查。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消毒產品及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資質;生產條件、生產過程;使用原材料衛生質量;消毒產品和物料倉儲條件;消毒產品從業人員配備和管理情況;消毒產品衛生質量。

  2.抽樣檢驗。按照國家、廣東省和我市的抽檢計劃對消毒產品的衛生質量進行定期抽檢。

  3.查處違法行為。及時將消毒產品衛生監督檢查結果反饋被檢查單位,對存在問題的應當出具衛生監督意見書,對存在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查處,對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當地公安機關;及時將轄區內消毒產品重大違法案件有關情況逐級向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發現不合格消毒產品的產品責任單位不在本轄區內的,應當及時向消毒產品的產品責任單位所在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綜合監督執法機構通報情況。

  4.培訓考核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定期對各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衛生質量管理人員開展消毒產品相關法律、法規及衛生標準的培訓及考核。

  5.宣傳警示。加強對消毒產品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普及消毒產品知識,增強消費者對消毒產品的鑒別能力和自我保護意識。

  五、信用監管措施

  (一)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信息應用。

  1.衛生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可利用商事主體信用信息,通過適當方式向消毒產品生產企業宣傳辦理許可證流程等信息,指導企業辦理衛生行政許可事項。

  2.信息提供部門應當實時向信息公示平臺提供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包括:

  (1)基本登記信息及備案信息;

  (2)行政許可審批信息;

  (3)年度報告信息;

  (4)行政監管信息;

  (5)經營異常名錄信息;

  (6)嚴重違法商事主體名單信息;

  (7)對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商事主體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信息;

  (8)已生效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9)榮譽信息;

  (10)其他按規定應當共享或者公示的商事主體信用信息。

  不具備實時交換條件的,應當自信息生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提供,同時提高本單位信息化水平,實現與商事主體信用信息的實時交換。

  3.建立商事主體違法違規名錄并將信息共享至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衛生行政許可監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商事主體信用信息歸集目錄,將商事主體辦證情況、核查情況、處罰情況、“異常名單”信息共享至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獲取信息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共享至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

  4.建立商事主體信用約束機制,在實施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審批、資質資格認定、監督管理等工作中采取相應的信用約束措施,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獎勵,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實施衛生監管異常名單制度。

  1.管理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衛生監管“異常名單”:

  (1)衛生監督執法員已進行二次現場監督,但商事登記主體尚未按要求申請辦理衛生許可且擅自營業的;

  (2)未取得商事登記主體資格和衛生行政許可資格,擅自營業的。

  2.對納入“異常名單”的管理相對人,報本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批,經批準后錄入“異常名單”信息系統,并加強日常監管。

  3.市、區(新區)衛生監督機構在“異常名單”建立后,應當在各衛生監督網站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公告,并于每月15日前將“異常名單”上報至市衛生監督局科教信息科。市衛生監督局科教信息科進行信息匯總,通報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4.市、區(新區)衛生監督機構對列入“異常名單”的管理相對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加大監督力度實施重點監管。

  六、協同監管機制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涉及本部門許可審批的商事主體信息,并將本部門產生的商事主體許可審批信息及時共享至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行政許可監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商事主體信用信息歸集目錄,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由其他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跟進處理。

  七、救濟處理機制

  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我委在消毒產品生產企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關單位要加強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的領導組織工作,建立信息實時共享機制,積極與各行政部門溝通協調,不斷完善相應的制度和機制,確保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及后續監管工作穩步推進。

  03 公共場所衛生監管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改革部署精神,進一步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推動規范改革后各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完善市場監管體系,做好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后續市場監管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深圳市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方案》(深府函〔2013〕28號)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制定實施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辦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號),結合我市公共場所衛生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監管辦法。

  一、監管職責

  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是全市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公共場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案件查處工作;承辦市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具體負責監管以下事項:

  (一)承擔對“有照無證”從事公共場所經營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包括:依法應當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而未取得從事公共場所經營項目的;超出許可核定的范圍從事公共場所經營項目的;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或者被依法吊銷、撤銷、注銷后,繼續從事該經營項目的。

  (二)承擔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

  (三)組織實施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查及后續處理。

  (四)組織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專項整治。

  (五)按規定開展公共場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案件查處工作。

  (六)組織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評級、公共場所示范單位創建、我委監管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控煙執法工作。

  (七)負責開展公共場所重大活動保障和公共場所衛生宣傳教育工作。

  (八)組織起草有關公共場所衛生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政策,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九)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監管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四)《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五)《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

  (六)《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四輪行政審批事項調整目錄》。

  (七)《深圳市查處無證無照經營行為條例》。

  (八)《深圳經濟特區控制吸煙條例》。

  三、職責分工

  (一)市衛生計生委:承擔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后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后續衛生監督抽查及后處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后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專項整治;按規定開展公共場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案件查處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區衛生計生局(公共事業局):承擔轄區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后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后續衛生監督抽查及后處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后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專項整治;按規定開展公共場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對處置和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案件查處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監管原則上應當按屬地化管理由各區衛生計生局(公共事業局)負責。

  四、監管工作機制

  (一)監管原則。

  各類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的第一責任人,國家對公共場所經營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各類公共場所從事經營行為前須主動向衛生行政許可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相應許可資質,依法取得許可后方可從事相應經營行為。經營行為應當符合相關衛生規范要求,確保公共場所的衛生安全。

  (二)監管形式。

  1.現場監督檢查。現場檢查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情況,公共場所環境衛生質量情況,從業人員健康狀況及衛生知識培訓情況,空調通風系統清洗、消毒情況,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落實情況,以及應急預案等。

  2.量化檢查。公共場所實行衛生監督量化等級管理。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量化等級劃分為三個級別:A級(代表衛生狀況優秀)、B級(代表衛生狀況較好)、C級(代表衛生狀況一般),分別用“大笑”“微笑”“平臉”卡通形象表示。等級評定由所屬監管單位依照《深圳市公共場所衛生監督(住宿場所、游泳場所、沐浴場所、美容美發場所)量化檢查表》進行現場量化評審檢查。

  3.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包括定期抽檢和不定期抽檢。公共場所衛生監管部門按照抽檢計劃進行定期抽檢。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不定期抽檢:

  (1)消費者申訴及舉報較多的公共場所;

  (2)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公共場所;

  (3)案件查辦中涉及的公共場所;

  (4)根據有關部門通報情況需要進行抽檢的公共場所;

  (5)因其他原因需要在定期抽檢的基礎上,進行不定期抽檢的公共場所。

  4.約談負責人。經營中存在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的公共場所,監管部門可以對公共場所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5.檢查自查報告。對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進行檢查,發現衛生安全隱患的,監管部門可以責令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報告。

  6.宣傳警示。監管部門應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的宣傳教育,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公共場所法律、法規以及衛生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增強消費者公共場所衛生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五、信用監管措施

  (一)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信息應用。

  1.衛生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可利用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通過適當方式向商事主體宣傳辦理許可證流程等信息,指導商事主體辦理衛生行政許可事項。

  2.信息提供部門應當實時向信息公示平臺提供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包括:

  (1)基本登記信息及備案信息;

  (2)行政許可審批信息;

  (3)年度報告信息;

  (4)行政監管信息;

  (5)經營異常名錄信息;

  (6)嚴重違法商事主體名單信息;

  (7)對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商事主體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信息;

  (8)已生效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9)榮譽信息;

  (10)其他按規定應當共享或者公示的商事主體信用信息。

  不具備實時交換條件的應當自信息生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提供,同時提高本單位業務信息化水平,實現與商事主體信用信息的實時交換。

  3.建立商事主體違法違規名錄并將信息共享至信息公示平臺。衛生行政許可監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按照商事主體信用信息歸集目錄,將商事主體辦證情況、核查情況、處罰情況、“異常名單”信息共享至信息公示平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獲取信息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共享至信息公示平臺。

  4.建立商事主體信用約束機制,在實施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審批、資質資格認定、監督管理等工作中采取相應的信用約束措施,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獎勵,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5.各區衛生計生局(公共事業局)應當對商事主體是否實際從事公共場所經營行為進行核查,并做好記錄。

  6.各區衛生計生局(公共事業局)負責“有照無證”的公共場所商事主體的查處。監管部門在日常檢查、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線索中發現商事主體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公共場所經營的,應當依法予以查處;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公安部門查處。

  7.各區衛生計生局(公共事業局)于每月25日前,應當將對違法公共場所商事主體的處罰情況、異常名單信息錄入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

  8.建立商事主體信用約束機制,在實施公共場所許可審批時,對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實施衛生監管異常名單制度。

  1.管理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衛生監管“異常名單”:

  (1)衛生監督執法員已進行二次現場監督,但商事登記主體尚未按要求申請辦理衛生許可且擅自營業的;

  (2)未取得商事登記主體資格和衛生行政許可資格,擅自營業的。

  2.對納入“異常名單”的管理相對人,報本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批,經批準后錄入“異常名單”信息系統,并加強日常監管。

  3.市、區(新區)衛生監督機構在“異常名單”建立后,應當在各衛生監督網站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公告,并于每月15日前將“異常名單”上報至市衛生監督局科教信息科。市局科教信息科進行信息匯總,通報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4.市、區(新區)衛生監督機構對列入“異常名單”的管理相對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加大監督力度實施重點監管。

  六、協同監管機制

  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涉及本部門許可審批的商事主體信息,并將本部門產生的商事主體許可審批信息及時共享至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

  公共場所衛生行政許可監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商事主體信用信息歸集目錄,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由其他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跟進處理。

  七、救濟處理機制

  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我委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關單位要加強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的領導組織工作,建立信息實時共享機制,積極與各行政部門溝通協調,不斷完善相應的制度和機制,確保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及后續監管工作穩步、高質、高效推進。

  04 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監管辦法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深圳市2014年改革計劃》,全面深化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作,切實加強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衛生領域監管工作,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深圳市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工作組織實施方案》(深府函〔2013〕28號)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制定實施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辦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委字〔2014〕20號),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監管辦法。

  一、監管職責

  深圳市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是全市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工作,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監督管理工作,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統籌協調全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衛生領域監管工作。

  二、監管依據

  (一)《執業醫師法》。

  (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四)《深圳經濟特區中醫藥條例》。

  三、職責分工

  (一)市衛生計生委:承擔市管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市管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市管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專項整治工作;按規定開展市管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案件查處工作;統籌協調全市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衛生領域監管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區衛生計生局(公共事業局):承擔轄區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工作。承擔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督檢查;承擔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專項整治工作;開展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案件查處工作;各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有照無證”“無照無證”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監管工作機制

  (一)監管原則。

  商事主體是商事行為的第一責任人,國家對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商事主體從事醫療商事行為前須主動向衛生行政許可審批部門申請辦理相應許可資質,依法取得許可后方可從事相應商事行為。

  (二)監管形式。

  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實行屬地管理,衛生行政許可監管部門主要以政府管理、社會監督和群眾舉報的方式進行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后續監管,對“有照無證”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嚴肅查處。監管部門還應當加強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的宣傳教育,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和宣傳方式,普及衛生知識,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展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工作。

  (三)監管流程。

  1.市衛生監督局醫療監督科指定專人負責,及時接收市衛生監督局行政許可科發送的涉及與醫療相關的商事主體登記信息,篩除不屬于衛生部門監管的主體信息后,將初篩后的商事主體登記信息按照“所屬轄區”分類后,通過“信息交換系統”發送至各區衛生監督所醫療監督科接收人員。

  2.各區衛生監督所醫療監督科指定專人負責,及時通過“信息交換系統”接收轄區監管的與醫療相關的商事主體信息,并對信息進行登記管理,如對商事主體管轄權限有異議的,應當在核實情況后及時與市衛生監督局醫療監督科溝通協商。

  3.各區衛生監督機構醫療監督科對經營范圍可能涉及醫療機構執業審批的商事主體,應當在接收信息后20個工作日內進行行政執法工作首次巡查。首次巡查應當詢問了解其是否要從事屬于衛生部門行政審批的業務,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在《現場筆錄》,由陪同檢查人員和衛生監督執法人員簽名,同時告知其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證件后方可對外營業。

  4.各區衛生監督機構醫療監督科對首次巡查后20個工作日內仍未辦理衛生許可的商事主體,應當開展巡查,保存證據,書寫文書。對在巡查中發現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深圳市無證行醫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指南》嚴厲查處,同時將其列入衛生監管商事主體異常名單中。

  5.各區衛生監督機構醫療監督科完成監管任務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監管信息及相關執法文書存檔,以便對監管信息進行動態管理。若日后衛生監督信息系統開發完善后,于2個工作日內將監管信息錄入系統。

  五、信用督管措施

  (一)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信息應用。

  1.衛生行政許可審批部門可利用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通過適當方式向商事主體宣傳辦理許可證流程等信息,指導商事主體辦理衛生行政許可事項。

  2.信息提供部門應當實時向信息公示平臺提供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包括:

  (1)基本登記信息及備案信息;

  (2)行政許可審批信息;

  (3)年度報告信息;

  (4)行政監管信息;

  (5)經營異常名錄信息;

  (6)嚴重違法商事主體名單信息;

  (7)對商事主體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商事主體負有個人責任的投資人、負責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名單信息;

  (8)已生效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

  (9)榮譽信息;

  (10)其他按規定應當共享或者公示的商事主體信用信息。

  不具備實時交換條件的應當自信息生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提供,同時提高本單位業務信息化水平,實現商事主體信用信息的實時交換。

  3.建立商事主體違法違規名錄并將信息共享至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衛生行政許可監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商事主體信用信息歸集目錄,將商事主體辦證情況、核查情況、處罰情況、“異常名單”信息共享至信息公示平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獲取信息并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共享至信息公示平臺。

  4.建立商事主體信用約束機制,在實施商事主體登記、許可審批、資質資格認定、監督管理等工作中采取相應的信用約束措施,對守信主體予以支持和獎勵,被載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主體及其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實施衛生監管異常名單制度。

  1.管理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衛生監管“異常名單”:

  (1)衛生監督執法員已進行二次現場監督,但商事登記主體尚未按要求申請辦理衛生許可且擅自營業的;

  (2)未取得商事登記主體資格和衛生行政許可資格,擅自營業的。

  2.對納入“異常名單”的管理相對人,報本級衛生監督機構負責人審批,經批準后錄入“異常名單”信息系統,并加強日常監管。

  3.市、區(新區)衛生監督機構在“異常名單”建立后,應當在各衛生監督網站或者以其他形式進行公告,并于每月15日前將“異常名單”上報至市衛生監督局科教信息科。市局科教信息科進行信息匯總,通報給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4.各區(新區)衛生監督機構對列入“異常名單”的管理相對人,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同時,還應當加大監督力度實施重點監管。

  六、協同監管機制

  負責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監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涉及本部門許可審批的商事主體信息,并將本部門產生的商事主體許可審批信息及時共享至信息公示平臺。

  負責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行政許可監管部門在監管中發現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商事主體信用信息歸集目錄,將相關信息共享至商事主體信用信息公示平臺,由其他行政許可審批部門跟進處理。

  七、救濟處理機制

  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對我委在醫療機構設置、執業登記與變更的監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行政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決定不停止執行。

  八、保障措施

  各相關單位要加強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后續監管的領導組織工作,建立信息實時共享機制,積極與各行政部門溝通協調,不斷完善相應的制度和機制,確保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及后續監管工作穩步推進。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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