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局、雨花臺區衛生局、市餐監所: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餐飲服務許可工作,加強餐飲服務監督管理,保障公眾飲食安全,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等有關法律法規,市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南京市餐飲服務許可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餐飲服務許可工作,根據《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0號)、《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關于加強餐飲服務單位附設甜品站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食[2011]179號)、《關于做好<餐飲服務許可證>啟用及發放工作的通知》(國食藥監許[2009]257號)、《南京市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見》(寧政辦發[2011]65號)和江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轉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關于印發中央廚房許可審查規范的通知》(蘇食藥監餐[2011]16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許可活動適用本細則。
餐飲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從事餐飲服務活動。
第三條 餐飲服務許可實施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
特大型餐館,大型餐館,學校食堂,供餐人數500人以上的機關、企事業單位食堂,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設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設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條 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市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并負責以下單位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審批:
(一)市直管餐飲服務單位;
?。ǘ┲醒霃N房;
?。ㄈ┢渌枰墒惺称匪幤繁O督管理局審批發證的單位。
各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的餐飲服務單位以外的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職能尚未調整到位的區(縣)由原監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工作。
承擔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職能的部門,以下統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第五條 市、區(縣)餐飲服務安全監管部門鼓勵具備條件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建立并實施危害分析及關鍵控制點等先進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第六條 本實施細則未提及事項,以《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為準。
第七條 市、區(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應當建立本部門的餐飲服務許可的信息和檔案管理制度,每月公告取得或者注銷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名錄。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圍逐步推行統一的餐飲服務許可監管信息系統。
第二章 新辦、變更、延續、補發和注銷
第八條 市、區(縣)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公示下列與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事項相關的內容:
(一)餐飲服務許可依據及具體條款;
?。ǘ┎惋嫹赵S可條件、程序、期限
(三)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所需申請材料目錄
?。ㄋ模┎惋嫹赵S可申請資料的示范文本;
?。ㄎ澹┎惋嫹帐芾頇C關的通訊地址、咨詢電話、投訴舉報電話。
第九條 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申請書;
?。ǘ┫嚓P部門核準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如:企業名稱預核準通知書、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登記證書等由工商、機構編制部門、民政部門核發的單位登記證明等);學校食堂需提供教育部門核發的辦學許可證;
?。ㄈ┨岢錾暾埖牟惋嫹仗峁┱?,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四)符合相關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證明資料;
(五)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合格證明;
?。┎惋嫹請鏊戏ㄊ褂玫挠嘘P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和租賃協議等);
?。ㄆ撸┎惋嫹战洜I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及說明;
(八)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培訓管理、原料采購進貨查驗和索票索證、倉儲管理、餐飲具清洗消毒管理、食品添加劑“五專”等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ň牛╋嬘盟捎枚喂┧蜃匀∷吹模杼峁┧|安全檢測報告;
?。ㄊ┰O置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崗位及人員的證明資料;
?。ㄊ唬╆P鍵環節食品加工操作規程;
?。ㄊ┦称钒踩话l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十三)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識說明樣張;
?。ㄊ模┡c規模相適應的配送設備設施;
(十五)不屬于《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情形的說明材料;
(十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委托書。
第十條 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變更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或者地址門牌號(實際經營場所未改變)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表;
?。ǘ┰恫惋嫹赵S可證》復印件;
?。ㄈI業執照變更核準證明。
第十一條 已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提供者,申請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許可類別、備注項目以及改變布局流程、主要衛生設施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惋嫹赵S可申請表;
(二)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ㄈ└氖马椪f明;
(四)更改后的餐飲服務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加工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需要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在《餐飲服務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照新申請《餐飲服務許可證》辦理。
第十三條 申請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餐飲服務許可申請表;
?。ǘ┰恫惋嫹赵S可證》復印件;
(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有變化或者無變化的說明材料。
第十四條 準予變更《餐飲服務許可證》記載內容或者準予辦理變更手續的,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證號和有效期限不變。
準予延續的,頒發新的《餐飲服務許可證》,原《餐飲服務許可證》證號不變。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遺失《餐飲服務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公開聲明《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恫惋嫹赵S可證》毀損的,憑毀損的原證向原發證部門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 申請補發《餐飲服務許可證》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ㄒ唬┎惋嫹赵S可申請表;
?。ǘ┮压_聲明《餐飲服務許可證》遺失的影像資料證明或毀損的原《餐飲服務許可證》復印件。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注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ㄒ唬恫惋嫹赵S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者延續申請未被批準的;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依法終止的;
(三)《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被吊銷的;
?。ㄋ模┎惋嫹仗峁┱咧鲃由暾堊N的;
?。ㄎ澹┮婪☉斪N《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十八條 同一餐飲服務提供者在不同地點或者不同場所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應當分別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十九條 同一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同一地點從事不同類別的餐飲服務活動,應當在類別欄中分別標注,在備注欄中具體明確。
第二十條 餐飲服務經營地點或場所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不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條件情形的,應當依法撤銷《餐飲服務許可證》:
?。ㄒ唬┥米愿淖冎谱骷庸鏊季至鞒?、主要設備設施發生改變或無法正常使用,導致不再符合餐飲服務經營要求,經書面責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時間內完成改正的;
?。ǘ┪窗凑?a target="_blank">食品安全法規要求組織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經書面責令改正后,不在限定時間內改正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ㄒ唬┎惋嫹眨褐竿ㄟ^即時制作加工、商業銷售和服務性勞動等,向消費者提供食品和消費場所及設施的服務活動。
(二)餐飲服務提供者:指從事餐飲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ㄈ┎宛^(含酒家、酒樓、酒店、飯莊等):指以飯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韓餐等)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包括火鍋店、燒烤店等。
特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館。
大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館。
中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館。
小型餐館:指加工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數在75座以下(含75座)的餐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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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缘辏褐敢渣c心、小吃為主要經營項目的提供者。
?。╋嬈返辏褐敢怨祁悺⒖Х取⒉杷蛘唢嬃蠟橹鞯奶峁┱?。
甜品站:指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主店經營場所內或附近開設,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直接銷售或經簡單加工制作后銷售由餐飲主店配送的以冰激凌、飲料、甜品為主的食品的附屬店面。
?。ㄆ撸┦程茫褐冈O于機關、學校(含托幼機構)、企事業單位、建筑工地等地點(場所),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提供者。
(八)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指根據集體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提供者。
?。ň牛┲醒霃N房:指由餐飲連鎖企業建立的,具有獨立場所及設施設備,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給餐飲服務單位的提供者。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