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對酒類商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清理整頓的通告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加強酒類商品產銷管理,維護生產、流通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我市酒類商品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全面清理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商品生產、經營(批發、零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通告。
二、本通告所稱酒類商品是指白酒、啤酒、果酒、滋補酒、進口酒和其它食用酒。
三、從事酒類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在1999年12月20日前,持《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各一份到所在地酒類商品產銷管理辦公室進行登記備案。
四、從事酒類商品生產、批發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到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進行生產、批發活動;從事酒類商品零售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酒類商品產銷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同意,方可進行經營活動。
五、凡經銷外埠酒類商品的,必須到所在地酒類商品產銷管理辦公室領取《外埠酒類報檢申請表》,持表到所在地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進行商。品質量檢驗,經檢驗合格并持商品檢驗單到所在地酒類商品產銷管理辦公室領取并粘貼準銷標識后(進口酒粘貼國境檢疫機構認可的進口預包裝食品中文標簽的只報檢,可免貼準銷標識)方可銷售。
六、從1999年11月20日起,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要嚴格遵守省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啤酒最低限價和極限價格,不得變相低于最低限價銷售,對采取拆利、補貼、多給勢量、批量優惠以及開蓋中獎、回收瓶蓋給錢等手段變相低價進行傾銷的企業要予以曝光,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予以處口號’Jo
七、加強質量監督,嚴厲打擊生產、經營假冒偽劣酒類商品行為。各級酒類商品產銷管理部門要會同當地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對生產、經營企業的產(商)品進行抽檢,不合格的酒類產(商)品不得進入市場。
八、本通告由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辦公室會同技術監督局、物價局、工商局、衛生局、公安局組織實施。
九、市政府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群眾積極舉報制售假冒偽劣酒類商品和無證生產、經營酒類商品的行為(舉報受理部門:長春市酒類商品產銷管理辦公室地址:朝陽區云鶴街11號,電話:8562663)。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長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