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推進深層地下水壓采,修復保護地下水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地下水超采區復核工作,市人民政府重新劃定了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區域范圍。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地下水禁采區、限采區區域范圍和控制目標
(一)禁采區、限采區區域范圍。
1.禁采區:市內六區、環城四區外環線以內地區、武清區城區、濱海新區建成區、沿海防潮堤兩側各1公里范圍以及圍海造陸的全部陸域。
2.限采區:寶坻區新開口、口東、八門城一線以南,禁采區以外的我市其他地區。
自2015年1月1日起,限采區范圍內有地表水(引灤、引江)、淡化海水供水的地區劃轉為禁采區。
(二)禁采區、限采區控制目標。
1.總體目標:到2015年底,全市深層地下水年開采總量控制在2.1億立方米;到2020年底,全市深層地下水年開采總量控制在0.9億立方米。
2.禁采區控制目標:嚴禁新打開采井,現有機井嚴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現有開采井要切實采取措施封停,加大地表水源、淡化海水切換力度,對水質、水溫有特殊要求的用戶應按規定采取回灌措施。對于禁采區內地下水用戶應加強取水許可管理,對取水許可證到期的用戶,如無特殊情況不再核發取水許可證。強化地下水用戶水源轉換。對經論證確需保留地下水水源的用戶,應嚴格取水許可量的管理。
3.限采區控制目標:在地表水(引灤、引江)、淡化海水供水的區域內,原則上嚴禁新打開采井,已批準開采的單位,嚴禁新增許可水量,并隨企業停用和開采量的自然衰減逐步減小開采量;無地表水供水的區域內,嚴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上馬。在已建成和規劃建設的高速鐵路、地鐵(輕軌)沿線兩側各1公里范圍內,嚴禁新打開采井,現有開采井取水量要按計劃逐年壓采,兩側1至3公里范圍內嚴禁新增許可水量。
二、進一步嚴格地下水超采區管理
(一)嚴格地下水超采區內取水許可審批制度。地下水限采區內凡地表水有保障的,不再審批取水申請。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根據水資源條件,逐步削減取水量。在禁采區內有特殊用水需求必須開采地下水的單位,應按規定采取回灌措施,基本達到采補平衡,回灌水水質不得低于取用水水質。利用地源熱泵技術取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進行同含水組回灌,灌采比不低于95%,按照要求安裝計量、監測設施,并將監測結果報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地面沉降速率大于30毫米/年的地區,深層地下水含水組單層厚度小于10米或含水組中砂層總厚度小于20米,或者出水量低于60立方米/小時的地區,以及采灌地下水井不在同一含水組、井距不在合理的影響半徑之內的地區,不得建設地下水地源熱泵系統。嚴格限制新近系明化鎮組地熱水開采。高速鐵路、地鐵(輕軌)沿線兩側1公里范圍內嚴禁新批新近系明化鎮組地熱井,嚴禁新增許可水量,開鑿新近系館陶組及基巖地熱井要從嚴控制。對于高速鐵路、地鐵(輕軌)沿線兩側3公里范圍內已有的新近系地熱井,嚴格控制用水單位的計劃指標。開采井與回灌井必須實現以灌定采,原則上應做到同層采灌。
(二)嚴格執行取水許可總量控制制度。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的有關規定審批地下水取水許可申請,審批的取水許可總量不應超過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確定的深層地下水開采指標,并嚴格實行計劃用水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指導,規范地下水取水許可審批和管理。
(三)加強地下水超采區地下水壓采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超采區供水管網情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確定的深層地下水開采指標要求,按照先城區后農村、先嚴重超采區后一般超采區、先生產用水后生活用水的原則,制定分年度地下水壓采計劃,組織編制天津市南水北調(東、中線)受水區地下水壓采實施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區縣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推動替代水源工程建設,供水企業要按照相關規劃、計劃,加大管網建設力度,確保地下水壓采方案順利實施。
(四)加大地下水資源費征收力度。各有關區縣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地下水資源費征收工作,嚴格執行市物價主管部門和市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地下水資源費征收標準,加大征收力度,提高征收率。對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地下水資源費的,要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確保地下水資源費足額征收。積極推進設施農業項目用水依法征收地下水資源費的進程。
(五)推動計量設施建設工作。企事業單位、供水企業自備井和取用地下水的設施農業項目、鄉鎮集中供水工程必須安裝計量設施,集中供水工程要求安裝總表,集中供水范圍內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單獨安裝計量設施。供水企業用于應急取水配備的自備井應當安裝取水計量設施,除應急取水以外,不得擅自啟用。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積極籌措資金,對計量設施安裝給予補貼,保證計量設施安裝到位。
(六)進一步加大節水工作力度。各區縣人民政府要積極推動地下水用戶加快節水技術改造,淘汰非節水型用水器具及高耗水生產設備,鼓勵用戶優先使用天津市節水型產品名錄中的節水型產品。力爭在三年內所有地下水用戶全部達到節水型企業(單位)標準。
(七)加強深層地下水資源保護。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下水資源的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涵養水源,防治水體污染,防止地面沉降。市和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機井的管理,及時掌握管轄范圍內取水單位因放棄取水或征地、搬遷等原因產生的報廢機井,對報廢機井要督促井權單位及時回填,對歷史遺留的報廢機井要積極籌備資金進行回填。從事可能造成地下水資源污染的勘探、采礦、采油、工程建設等活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性措施。加強地下水動態監測,監測工作要有專人負責,確保監測井數據的真實性,不得無故出現缺測、漏測、虛報監測數據現象;對于自動監測系統發現的問題,應及時處理,保證系統的正常運行。
三、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的組織領導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充分認識地下水超采的危害性和治理的緊迫性,把控制和治理地下水超采納入可持續發展戰略和改善生態環境的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對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的領導,認真抓好工作實施和檢查、監督,保證禁采、限采工作的順利實施。
根據《天津市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號),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地下水禁采區和限采區范圍進一步加強地下水資源管理的通知》(津政發〔2007〕24號)超過有效期限,已經廢止。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