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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業產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獲證企業證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閩質監監〔2009〕472號)

   2010-06-09 309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及食品相關產品(不含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下同)獲證企業(以下統稱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及食品相關產品(不含食品和食品添加劑,下同)獲證企業(以下統稱“獲證企業”)的證后監管,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維護消費者利益,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國家質檢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獲證企業證后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等相關規定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獲證企業的證后監管,要堅持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和服務與監督并舉的原則,充分發揮企業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的主體作用,不斷強化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意識,在“企業自律、市場引導、行政監管、社會監督”四位一體的監管模式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完善質監部門“層級負責、分類監管、動態長效”的監管工作機制。

  第三條 對獲證企業的證后監管措施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對企業存在問題或違法違規行為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訪檢查,對企業進行年度審查,對獲證產品質量實施監督抽查(專項抽查、跟蹤抽查),對舉報、投訴的事實、原因進行調查和監督檢查等,并在此基礎上建立獲證企業分類監管制度。

  第四條 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將獲證企業的證后監管作為源頭抓質量的重點工作之一,依據本辦法建立健全轄區監管責任制,確保獲證企業證后監管工作落實到位。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轄區內獲證企業(以實際生產地址為準)的證后監管工作。

  第六條 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全省獲證企業的證后監管工作;組織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并制定貫徹意見;督查、督辦獲證企業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組織培訓設區市、縣(市)質監部門日常監管人員和生產許可證審核人員;辦理企業委托加工備案手續;組織實施獲證產品質量的省級監督抽查(專項抽查、跟蹤抽查)和國家監督抽查、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工作;建立獲證企業產品質量安全電子信用檔案(數據庫)和生產許可檔案。

  第七條 設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設區市質監局”)負責領導、組織、協調、檢查轄區內獲證企業的證后監管工作;查處、督查轄區內獲證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轄區內獲證企業監管檔案;受省質監局委托,負責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工作;組織、指導縣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縣級質監局”)實施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巡查、回訪等工作;組織實施市級監督抽查(專項抽查、跟蹤抽查)和市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及省質監局移交的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工作。

  第八條 縣級質監局負責建立轄區內獲證企業日常監管記錄檔案,負責轄區內獲證企業的日常巡查、回訪等工作,組織實施上級質監部門移交的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工作,對獲證企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協助設區市質監局做好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工作。

  第三章 企業檔案及監管記錄

  第九條 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均要建立獲證企業檔案管理制度,掌握并記錄轄區內獲證企業的數量、生產規模、生產品種、生產條件、產品質量狀況、日常監管等基本情況,提高證后監管工作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 省質監局建立全省獲證企業產品質量安全電子信用檔案(數據庫)以及獲證企業生產許可資料檔案。產品質量安全電子信用檔案(數據庫)的信息內容包括:獲證企業基本情況、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獲證產品、委托加工備案、年度審查、巡查回訪、質量投訴、案件查處、產品抽檢及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情況等。

  第十一條 設區市質監局建立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市級監督抽查(專項抽查、跟蹤抽查)、企業監管分類以及承辦的對獲證企業巡查、回訪、問題整改、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情況、舉報投訴、案件查處等相關紙質資料檔案,并負責將有關信息數據錄入全省獲證企業產品質量安全電子信用檔案(數據庫)。

  第十二條 縣級質監局建立轄區內獲證企業巡查、回訪、企業監管分類和承辦的問題整改、不合格產品的后處理情況、舉報投訴、案件查處等相關紙質資料檔案,并負責將有關信息數據錄入全省獲證企業產品質量安全電子信用檔案(數據庫)。

  第十三條 紙質資料檔案的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 監管分類

  第十四條 對獲證企業實行分類監管制度,監管類別的考核評定工作每年度進行1次,考核評定項目按《獲證企業監管類別年度考核評價表》(附件1)要求。

  第十五條 縣級質監局應于每年3月底前,將上年度由其負責的考核評定項目評定結果,按企業分別填入《獲證企業監管類別年度考核評價表》,同時報送設區市質監局。

  第十六條 設區市質監局在完成企業的年度審查工作后,按企業匯總各項得分,確定監管類別,并填入《獲證企業監管類別年度考核評價表》。《獲證企業監管類別年度考核評價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報送省局。

  第十七條 《獲證企業監管類別年度考核評價表》綜合得分90分以上(含)的評為A類企業,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評為B類企業,80分以下(不含)的評為C類企業。

  第五章 巡查

  第十八條 負責企業日常監管工作的質監部門應建立獲證企業的日常巡查制度,合理確定不同監管類別企業的巡查次數,并保證巡查工作落實到位。

  第十九條 巡查時應重點檢查以下項目:

  (一)獲證企業生產的產品單元和規格型號是否超出生產許可證證書中所列產品明細的產品生產范圍;

  (二)獲證企業生產條件、檢驗手段、生產技術或工藝是否發生變化,是否增加了生產線、生產廠點,是否有違反產業政策的情況,若發生變化是否按照相關規定辦理重新審查手續;

  (三)企業獲得生產許可證后的名稱、住所、生產地點是否發生變化,若發生變化是否及時向當地質監部門報告并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四)獲證企業是否建立了原輔材料購買、使用臺帳,是否對原輔材料、零部件進行質量把關,進貨驗收記錄制度是否有效運行,使用屬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作原輔材料的,是否從有生產許可證的單位進行采購;

  (五)獲證企業對有毒、有害、易燃物質的控制管理情況;

  (六)獲證企業是否建有產品生產臺帳,生產過程記錄是否健全,是否對未出廠產品進行質量把關,出廠檢驗記錄和報告是否齊全完整;

  (七)獲證企業是否按照《條例》規定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上標注QS標志和生產許可證號;

  (八)獲證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為,委托加工行為是否按照規定向省質監局備案;

  (九)獲證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存在生產假冒偽劣行為;

  (十)獲證企業是否對實地核查過程中發現的輕微缺陷項目進行了整改。

  第二十條 巡查情況必須記入《獲證企業巡查記錄表》(附件2),由巡查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對巡查中發現的問題應下達《責令改正(更正)通知書》(附件3),同時應明確整改時限及要求。

  第二十一條 對在生產必備條件或質量管理方面存在問題的獲證企業,負責該企業日常監管工作的質監部門應有針對性地增加巡查頻次,并采取積極幫扶措施,協助、指導企業進行整改。

  第六章 年度審查

  第二十二條 省質監局委托設區市質監局負責轄區內獲證企業的年度審查工作。

  第二十三條 獲證企業自取得生產許可證之日起,每年的3月底前應當如實向其所在地設區市質監局提交以下年度審查材料(獲證不滿1年的企業可延至下年度提交),逾期未按規定提交年度審查材料的,由設區市質監局按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自查報告表》(附件4);

  (二)加蓋企業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涉及安全生產、環保等其他行政許可的,需提供相關許可證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第二十四條 年度審查時應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申請取證條件的保持情況;

  (二)企業名稱、住所、生產地址等變化情況;

  (三)企業生產狀況及產品變化情況;

  (四)生產許可證證書、標志和編號使用情況;

  (五)各級質監部門對產品質量監督檢查情況;

  第二十五條 設區市質監局應對企業提交的年度審查材料進行審核,并按不超過10%的比例組織實地核查,重點是上年度監管類別評定為C、B類和年度審查材料中存在問題的企業。發現行業性產品質量問題嚴重的,應加大實地核查比例。實地核查計劃應于每年6月底前報送省局。

  第二十六條 實地核查前應當將核查計劃書面通知企業,實地核查情況應記入《獲證企業巡查記錄表》(加蓋“年審實地核查”印章)。

  第二十七條 企業提交的年度審查材料或實地核查中未發現問題的,年審結論為“年審合格”。企業年度審查材料或實地核查中發現存在問題的,應向企業下達《責令改正(更正)通知書》,同時應明確整改時限及要求,企業按要求時限完成整改并經確認符合要求的,年審結論為“經整改年審合格”;企業未進行整改或未按規定時限完成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年審結論為“年審不合格”。

  第二十八條 設區市質監局應在企業提交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自查報告表》的“年審結論”欄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的“企業自查情況”欄中,簽署年審結論并加蓋設區市質監局行政許可專用章。

  第七章 監督抽查及后處理

  第二十九條 省質監局負責制定獲證產品的年度省級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設區市質監局可在省級監督抽查計劃的基礎上,制定市級監督抽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對質量問題較多的行業及存在嚴重或較嚴重質量問題的產品,應在監督抽查的基礎上組織不定期的專項抽查和跟蹤抽查,專項抽查和跟蹤抽查原則上統一抽查頻次、統一檢驗項目、統一判定標準、統一承檢機構。

  第三十一條 省質監局負責匯總省級監督抽查結果,發布省級監督抽查和專項抽查、跟蹤抽查通報,向社會發布省級監督抽查公告;對監督抽查中發現的涉及公共安全或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嚴重質量問題,向消費者發出警示。

  第三十二條 對監督抽查中反映出的帶有區域性、行業性、傾向性的產品質量問題,或者質量問題嚴重、抽樣合格率較低的產品,組織監督抽查的質監部門應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組織行業協會、檢驗機構召開產品質量分析會,組織技術專家對質量問題進行分析,開展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宣貫,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對產品質量問題突出的地區,必要時應向地方政府或地方黨政主要領導進行通報;重大質量問題,應向省政府進行專報。

  第三十三條 對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及其生產企業,按照《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后處理工作規定,采取責令整改、責令召回、復查檢驗、依法查處等相應處理措施,依法不屬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管轄范圍的,應及時移送有權管轄部門,并辦理移送手續。

  第三十四條 監督抽查中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除因停產、轉產等原因不再繼續生產的以外,必須進行整改。承辦后處理工作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后處理實施部門”)應在收到產品質量檢驗報告或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移送處理單》(附件5)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發出《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責令整改通知書》(附件6)。

  第三十五條 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必須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整改,首次檢驗綜合判定結論為嚴重不合格、較嚴重(一般)不合格的,還應向后處理實施部門提交《不合格產品企業整改承諾書》(附件7)并履行承諾。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必須立即停止該種不合格產品的生產和銷售,已出廠的應采取主動召回措施,并按《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予以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二)查明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查清質量責任,對有關責任者進行處理;

  (三)對在制產品、庫存產品進行清理,不合格產品不得繼續出廠;

  (四)根據不合格產品產生的原因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整改要求,在管理、技術、工藝設備等方面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產品質量保證體系。

  第三十六條 監督抽查中發現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且企業未采取主動召回措施的,后處理實施部門應責令企業召回產品,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對已召回和庫存的不合格產品,應按《產品質量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監督企業予以銷毀或作必要的技術處理。

  第三十七條 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整改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0個工作日,需要延期的,企業應向后處理實施部門提出延期復查檢驗申請,后處理實施部門應在接到企業延期復查檢驗申請的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并書面告知企業。

  第三十八條 國家監督抽查和省級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在整改工作完成后,應向省質監局提交經后處理實施部門確認的整改報告和復查檢驗申請,由省質監局指定相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原檢驗方案進行抽樣復檢。應當進行復查檢驗而到期仍不申請復查檢驗的企業,由省質監局組織強制復查檢驗。復查檢驗費用,由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支付。

  第三十九條 產品質量經復查檢驗仍不合格,屬國家質檢總局發證的,由省質監局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建議;屬省質監局發證的,由省質監局吊銷其生產許可證。

  第八章 回訪檢查

  第四十條 設區市和縣級質監局均應建立獲證企業的回訪檢查制度,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到期后,對企業在巡查、年審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問題或違法違規行為的整改落實情況,實施現場核查。

  第四十一條 在回訪檢查中,發現企業原問題仍存在或整改不到位或拒絕整改的,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進行處罰。須撤銷、吊銷生產許可證的,應進行立案,并提出撤銷、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建議(需上報的材料目錄見附件8),逐級上報至省質監局。實施撤銷或吊銷生產許可證前,提出撤消、吊銷生產許可證建議的質監局可以先暫扣企業的生產許可證(正、副本),同時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暫扣決定書》(附件9)。

  第四十二條 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后處理期間,后處理實施部門應組織回訪,發現企業在整改階段仍繼續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 企業整改落實情況的檢查結果應記入《整改復查確認表》(附件10)。

  第九章 工作要求

  第四十四條 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均應設立或指定專門的部門或人員負責收集涉及產品質量方面的信息,特別是涉及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風險方面的信息。

  第四十五條 發現涉及人體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時,事發地質監部門應立即組織開展調查,并于第一時間向上級質監部門報告,對重大的、情況緊急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還應同時直接向省質監局報告。

  第四十六條 對在巡查、年審、回訪檢查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現的帶有區域性、行業性、傾向性的產品質量問題,企業所在地設區市質監局要及時制定整治方案,明確整治目標,確定整治時限,落實整治責任,展開整治工作。

  第四十七條 全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建立完善舉報、投訴處理工作機制,對舉報、投訴的事實、原因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對涉嫌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要及時予以查處;涉及其他部門的,應及時通報或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十八條 對獲證企業的證后監管工作實行層級督查制,上級部門應對下級部門的證后監管工作實施檢查。凡未按規定開展巡查、年審、回訪檢查或對巡查、年審、回訪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失察、失職、不作為、亂作為,造成嚴重產品質量安全問題或其他嚴重后果的,將追究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獲證企業的現場檢查(巡查、回訪檢查和年審時的現場核查等)應有2名以上(含2名)的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證件,必要時可邀請生產許可證審查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五十條 對獲證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巡查、回訪檢查和年審時的現場核查等)時,不得妨礙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業的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

  第五十一條 省質監局對各設區市的獲證企業證后監管工作進行年度考核檢查。對認真履行職責、監管力度大、措施得力、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通報表彰;對失察、失職、不作為、亂作為或監管不力,造成轄區內質量問題嚴重、無證生產泛濫的,依照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和領導的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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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業產品及食品相關產品獲證企業證后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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