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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農科教發[2010]5號)

   2010-10-08 554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構建符合農業科研規律的重點實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構建符合農業科研規律的重點實驗室體系,規范和加強農業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的建設與運行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實驗室是國家農業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凝聚和培養優秀農業科技人才,組織行業科技創新,開展學術交流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開展應用基礎研究,承擔農業科技基礎性工作,解決制約產業發展的重大的、關鍵和共性科技問題。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學科領域、產業需求和區域特點進行規劃布局,包括綜合性重點實驗室、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和農業科學觀測實驗站三個層次?;窘M織思路是以綜合性重點實驗室為龍頭,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為骨干,科學觀測實驗站為延伸,建立層次清晰、分工明確、布局合理的"學科群"(也稱"學科領域群"),逐步形成支撐和引領現代農業發展的重點實驗室體系。

  第四條  重點實驗室按照科學規劃、合理分工、穩定支持、定期評估的原則,進行分類建設和管理。

  第五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第六條  農業部支持重點實驗室創新能力建設和學術交流活動,科技計劃項目優先委托重點實驗室承擔;重點實驗室應積極承擔各級各類科技計劃任務。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農業部是重點實驗室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ㄒ唬┚幹坪蛯嵤┲攸c實驗室規劃,指導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和聯合協作;

 ?。ǘ┡鷾手攸c實驗室的建立、調整和撤銷,組織開展重點實驗室績效評估和檢查;

 ?。ㄈ┡鷾手攸c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人選;

 ?。ㄋ模┙y籌協調重點實驗室條件建設、科研任務和運行保障。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主管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支持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組織重點實驗室的申報,協助農業部考核和管理;

 ?。ǘ徍松蠄笾攸c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人選,并根據農業部的批復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

  (三)落實重點實驗室建設的相關條件,為重點實驗室運行提供必要支持。

  第九條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ㄒ唬﹥炏戎С种攸c實驗室工作,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解決實驗室建設和運行中的相關問題;

 ?。ǘ┙M建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組織推薦重點實驗室主任和學術委員會主任人選,聘任實驗室副主任、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和委員;

 ?。ㄈ╅_展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配合主管單位和農業部做好評估和檢查。

  第十條重點實驗室的職責:

 ?。ㄒ唬┚C合性重點實驗室

  1.針對世界農業科技發展前沿和國家農業產業發展的科技需求,提出本學科領域重大科學問題,凝練科研目標,以應用基礎研究為主,兼顧基礎研究,重點組織開展農業生產中的基礎性、前沿性以及重大關鍵、共性技術研究,為農業發展提供新理論、新技術和新方法;

  2.培育和發展重點學科、新興學科及交叉學科;

  3.聚集和培養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4.組織本領域高水平的國際和全國性學術交流;

  5.負責指導本"學科群"重點實驗室、農業科學觀測實驗站建設和運行工作,組織開展合作與交流,并提供必要的科技信息等服務;

  6.承擔本"學科群"重點實驗室、農業科學觀測實驗站建設方案編制和考核評估等工作,組織本"學科群"聯合申報重大科技計劃。

 ?。ǘI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

  1.針對學科建設和區域發展的科技需求,以農業應用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為主,組織開展區域共性和關鍵技術研究,為區域農業發展提供新品種、新技術和新產品;

  2.聚集和培養高水平的科技人才;

  3.接受綜合性重點實驗室的業務指導,指導科學觀測實驗站建設和運行,組織開展學術交流活動。

 ?。ㄈ┺r業科學觀測實驗站

  1.接受綜合性、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的業務指導,為重點實驗室的研究活動提供服務;

  2.開展科學觀測,獲取農業科學原始資料和基礎數據;

  3.開展新品種、新產品和新技術的集成試驗研究與示范。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一條  按照產業發展和學科建設需要,農業部組織編制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

  重點實驗室按照"學科群"思路進行建設,每個"學科群"由綜合性重點實驗室和若干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及科學觀測實驗站組成。

  第十二條  綜合性重點實驗室原則上從國家級農業科研機構和農業高等院校中擇優委托建設。

  第十三條  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原則上從優勢科研教學單位和涉農企業中遴選建設,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芯糠较蚍限r業發展需求,有明確的研究目標、較高的學術水平和鮮明的研究特色,具有承擔重大科研任務和培養高級科技人才的能力;

 ?。ǘ┯休^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研究團隊結構合理、思想活躍、學風正派;

  (三)有較完備的試驗研究條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依托單位能夠保證運行經費,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和后勤保障等。

  第十四條 科學觀測實驗站原則上從已命名的野外科學觀測試驗站和現代產業技術體系綜合實驗站中選建,新建實驗站優先從地方農業科研教學單位和企業中產生,基本要求為:

 ?。ㄒ唬┚哂袑W科和區域代表性,擁有必備的儀器設備和設施;

 ?。ǘ┯幸恢ЫY構合理、人員穩定的隊伍;

  (三)依托單位能夠提供必要的運轉經費和后勤保障。

  第十五條 綜合性實驗室建設依托單位依據農業部重點實驗室建設規劃,研究制定本"學科群"建設的建議方案。農業部組織專家對建議方案進行論證,并根據需要征求有關方面意見,開展實地抽查,確定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和科學觀測實驗站建設依托單位,形成"學科群"建設方案。

  第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編制實驗室建設計劃,經主管單位審核,報農業部批準后建設。

  第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建設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建設任務完成后,由依托單位提交驗收申請,經主管單位審核后報農業部,農業部組織專家按"學科群"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鼓勵國內具備較強研發能力的科技型企業參與重點實驗室建設,鼓勵科研單位、教學機構和企業聯合共建。

  第四章  運  行

  第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主任負責制,由主任全面負責實驗室的科學研究、學術交流、財務開支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條  重點實驗室主任每屆任期五年,原則上由依托單位從本實驗室年齡不超過六十周歲的固定人員中推薦,報農業部批準后,由主管單位聘任。

  第二十一條  綜合性和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應成立學術委員會,成員原則上不少于11人,其中依托單位的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原則上由非依托單位的專家擔任,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主任應為本"學科群"的綜合性重點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應定期開展活動,指導監督實驗室主任按照實驗室研究方向和發展規劃開展工作,評價學術水平和科研成果等。

  第二十三條  重點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研究單元,實行固定編制與流動編制相結合的人員管理制度,保持人員的適度規模和合理流動。固定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

  第二十四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大開放力度,建設成為本領域和"學科群"內的公共平臺,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開放課題,并積極開展科技合作和交流,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劃。

  第二十五條  重點實驗室應統籌制定科研儀器設備的共享方案,有計劃地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科研儀器的高效運轉。

  第二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應制定相應辦法,促進綜合性重點實驗室、專業性(區域性)重點實驗室及科學觀測實驗站之間的科研人員互訪、培訓和進修工作制度化;同時,應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各種優惠條件,吸引優秀科研人才到實驗室開展多種方式的合作研究,不斷提高開放水平。

  第二十七條  農業部建立重點實驗室管理信息系統,動態反映科研工作和管理情況,相關信息作為農業部重點實驗室考核和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依托重點實驗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應標注重點實驗室名稱,有關知識產權的權屬與收益分配按照國家相關管理規定辦理。

  綜合性重點實驗室應推動科研材料、數據、信息等在"學科群"內共享使用。

  第二十九條  重點實驗室應加強與推廣機構和企業的交流合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應重視對社會公眾的科學普及工作。

  第三十條  重點實驗室應當重視科學道德和學風建設,營造寬松民主、潛心研究的科研環境。

  第五章  考  評

  第三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的考評采取年度報告、抽查和五年評估相結合的考核方式。

  第三十二條  專業性(區域性)實驗室、農業科學觀測實驗站向綜合性重點實驗室提交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綜合性重點實驗室向農業部提交本"學科群"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第三十三條  農業部按照"學科群"對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考核和分類評估。每五年為一個評估周期。

  第三十四條  考核和評估指標的設立突出針對性和導向性,形成分類分級的考核評估指標體系。

  第三十五條  對評估優秀的重點實驗室,在項目、人才和基地建設上給予傾斜和支持;對評估不合格的重點實驗室,由農業部進行通報批評并給予兩年時間整改。整改后再次評估不合格的,調整實驗室主任或實驗室建設依托單位。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農業部xx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英文譯名為"Key Laboratory of xx, Ministry of Agriculture";農業科學觀測實驗站統一命名為"農業部xx科學觀測實驗站",英文譯名為"Scientific observing and experimental Station of xx,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第三十七條  重點實驗室的主管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重點實驗室管理細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農業部重點開放實驗室管理辦法》,《農業部重點野外科學觀測試驗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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