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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農辦漁〔2009〕18號)

   2013-05-16 982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質檢中心,有關單位:  為加強產地水產品質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漁業主管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質檢中心,有關單位:

  為加強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確保監督抽查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據《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我部制訂了《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漁業局。

  聯系人:郭云峰

  聯系電話:010-59192927

  電子信箱:Fishmarket@agri.gov.cn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

  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規范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確保監督抽查工作的科學性、有效性、公正性,根據《漁業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的監督抽查是指對產地水產品及苗種質量安全狀況進行抽樣監測,并對抽查結果進行處理和發布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部依法組織的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監督抽查工作計劃的制定、下達、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抽樣及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農業部指定的質檢機構負責樣品檢測工作,并對抽樣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協助農業部漁業局組織監督抽查的實施并負責相關技術工作。

  第五條  監督抽查結果由農業部負責對外公布,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對外公布。

  第六條  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檢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抽  樣

  第七條  農業部漁業局建立產地水產品監督抽查生產單位數據庫,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庫內本轄區的生產單位名單及時更新。

  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本轄區內的水產品生產單位數據庫。

  第八條  根據監督抽查實施方案,被抽檢單位名單由農業部漁業局從數據庫中隨機抽取,并通知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第九條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漁業局確定的名單負責組織實施抽樣工作。質檢機構負責抽樣現場的技術支持。抽樣人員中持有漁業執法證件的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不少于2名(含2名,下同)。

  第十條  抽樣應在生產現場進行。每個被抽檢單位抽取的樣品不得多于2個,同一池(塘)或網箱只能抽取1個樣品。

  第十一條  抽樣人員在抽樣前應向被抽查人出示農業部有關文件或《農業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任務通知書》(樣式見附件1,蓋章有效),以及抽樣人員的有效證件,并將《農業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被抽檢單位須知》(樣式見附件2)提交給被抽檢單位。

  第十二條  被抽檢單位應配合監督抽查工作。無正當理由,經抽樣人員勸說后仍不接受抽查的,執法人員應現場填寫《農業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拒檢認定表》(樣式見附件3),由質檢機構人員和不少于2名執法人員簽字后及時向農業部漁業局報告。

  第十三條 組織實施抽樣工作的單位應完整填寫《農業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抽樣單》(樣式見附件4),并由質檢機構人員、被抽檢單位負責人和不少于2名執法人員共同簽字或蓋章。

  抽樣單由質檢機構按規定樣式自制。每次填寫一式三份,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質檢機構和被抽檢單位各留存一份。

  第十四條  抽取的樣品應現場制樣(分割、混合),并按檢測用樣和備份用樣分別包裝。

  第十五條  封樣必須現場進行。封樣單(樣式見附件5)經質檢機構人員、被抽檢單位負責人和不少于2名執法人員共同簽字確認有效。封樣單由質檢機構按規定樣式自制,要確保封樣單不可二次使用。

  第十六條  抽取的樣品包裝、加封查驗無誤后,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適宜的條件下進行保存,防止變質,并協助運送至質檢機構。

  第十七條 抽樣組織單位應按抽檢當日抽檢品種市場平均零售價向被抽檢單位現場支付樣品補償費,并索要有效發票。被抽檢單位確實無法提供發票的,應填制《農業部產地水產品監督抽查抽樣付費專用單》(樣式見附件6),并由質檢機構人員、被抽檢單位和執法人員三方簽字確認后作為報銷憑證。

  第十八條  被抽檢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抽查:

  (一)抽樣工作內容與農業部文件不符的;

  (二)抽樣相關材料不齊全的或抽樣人員不能出具有效身份證明的;

  (三)執法人員少于2人的。

  第十九條  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被抽檢單位必須出具書面證明材料,抽樣人員應當簽字確認,并向農業部漁業局報告。

  第三章  檢  測

  第二十條  質檢機構應通過省級以上計量認證和審查認可,具有同監督抽查任務相適應的承檢能力、范圍、儀器設備和檢測人員。質檢機構個別檢測參數沒有通過能力認證的,應委托具有該參數檢測資質的質檢機構承檢并出具報告。

  第二十一條  質檢機構應通過農業部漁業局組織的檢測能力驗證。

  第二十二條  質檢機構應當制定有關樣品的驗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程序,并嚴格按程序規定執行。備份樣品應當在檢測結果上報后繼續保留三個月。

  第二十三條  質檢機構應按照監督抽查方案中規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據進行檢測和結果判定。

  第二十四條  檢驗過程中遇有樣品失效或者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時,必須如實填寫《農業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樣品特殊處理報告書》(樣式見附件7),附加充分的證明材料,分別向農業部漁業局和被抽檢單位所在地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報  告

  第二十五條  檢驗發現陽性或超標樣品的,質檢機構應在檢驗結束后48小時內將《農業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通知單》(下稱《不合格結果通知單》,樣式見附件8)和檢驗報告以特快專遞寄出(以寄出當日郵戳為準)或傳真至農業部漁業局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并抄送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檢驗結果合格的,質檢機構應在完成檢驗后2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一式兩份寄送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并由其轉送被抽檢單位一份。

  第二十六條  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項目和依據必須清楚,并與抽查方案相一致。檢驗原始記錄必須如實填寫,保證真實、準確、清楚,不得隨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備查。

  第二十七條  質檢機構在完成抽檢工作后,應按監督抽查方案規定的要求將工作總結報告、檢驗結果匯總表報送農業部漁業局和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并及時將檢驗結果詳細數據錄入水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信息管理系統。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監督抽查匯總分析報告,并及時報送農業部漁業局。

  第五章   復  檢

  第二十八條  被抽檢單位對監督抽查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在收到《不合格結果通知單》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傳真或當地郵戳為準) 內,通過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向農業部漁業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提交相關說明材料,同時抄送質檢機構。逾期不申請的視為認同檢驗結果。

  第二十九條  農業部漁業局收到復檢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有必要復檢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原承檢質檢機構和復檢申請人。

  第三十條  復檢工作由農業部漁業局指定不同于原承檢機構的質檢機構或參考實驗室承擔。復檢時使用備份用樣,經復檢申請人和承擔復檢工作的質檢機構復核后簽字確認。復檢申請人因故不能到現場的,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到現場進行確認,或者做出書面聲明,認可質檢機構使用的備份用樣的有效性。

  第三十一條 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墊付。復檢判定結果與原檢驗判定結果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復檢申請人承擔。復檢判定結果與原檢驗判定結果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質檢機構承擔。

  第三十二條  承擔復檢的質檢機構應在收到復檢樣品10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檢,并填寫《農業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復檢結果報告書》(樣式見附件9),連同檢驗報告以特快專遞(以當地郵戳為準)或傳真報送農業部漁業局和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各兩份)。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告知申請復檢單位復檢結論,并轉送復檢報告。

  第六章 結果處理

  第三十三條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不合格結果通知單》及檢驗報告后,應立即填寫《農業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不合格結果送達通知單》(樣式見附件10),送達被抽檢單位,同時組織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立案調查,禁止不合格產品轉移和上市銷售。在被抽檢單位認可不合格結果,或者不合格結果經復檢確證后,應于20個工作日內進行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及時上報農業部漁業局和農業部漁政指揮中心。

  第三十四條  對檢出的不合格水產品,當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應責令生產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不合格產品為獲得認證產品的,由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有關部門取消有關認證證書。

  第三十五條  不合格水產品經無害化處理后,生產單位可向省級漁業主管部門申請重新抽檢,并支付抽檢費用。檢驗結果合格的水產品允許上市,仍不合格的應由執法人員監督銷毀,銷毀費用由被抽檢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被抽檢單位收到《不合格結果通知單》后仍銷售不合格水產品的,由當地縣級以上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從重處罰,并責令召回已經銷售的不合格產品。

  第三十七條  被抽檢單位認可檢驗結果,或者檢驗結果經復檢確證無誤后,農業部在相關媒體上公布“合格”、“不合格”、“拒絕抽檢”的被抽檢單位名單。

  第三十八條  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違規生產單位黑名單制度,進行專庫管理,加大監管和監測力度。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九條  參與監督抽查的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執法、秉公執法,在規定時限內對被抽查的產品和企業名單保守秘密。

  第四十條  抽樣人員有下列行為的,抽樣單位應及時進行調查,視情況停止有關抽樣人員的工作,必要時予以調離或辭退,并按有關程序規定予以糾正,及時挽回已造成的影響。

  (一)以其它樣品代替被抽檢單位樣品,或者非現場抽樣,或者未完整填寫抽樣單據導致無法追溯的,或者有其它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由于工作失誤,保存和輸送樣品出現質量問題導致樣品無法檢測的;

  (三)利用抽檢工作謀取個人利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一條  質檢機構應如實上報檢驗結果,不得瞞報,并對檢驗結果負責。違反規定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質檢機構不得利用監督抽查結果參與有償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質檢機構承擔農業部監督抽查任務資格:

  (一)同一年度內檢驗能力驗證結果兩項次不合格的;

  (二)檢驗過程出現重大失誤、對后續執法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不能按時報送檢驗結果的;

  (四)連續兩次未按時向有關方面寄送檢驗報告的;

  (五)發現抽樣過程不規范或抽樣人員市場購買樣品等違規行為,未及時制止、也未向農業部漁業局和屬地省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反映的;

  (六)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對于抽樣過程中出現市場購樣等弄虛作假、敷衍應付行為的,一經查實,農業部將進行通報批評。

  第四十五條  未經農業部授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外擅自公布或披露檢驗結果的,依法追究其有關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所稱生產單位包括生產企業和個體養殖戶。

  第四十七條  地方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由農業部漁業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10下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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