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衛生廳:
你廳冀衛防字(1999)第32號文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是指直接接觸食品的生產經營人員。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