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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的意見(試行) (桂食安辦〔2012〕61號)

   2013-02-04 242
核心提示:  各市、縣食品安全辦,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

  各市、縣食品安全辦,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12〕20號)和《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十二五”規劃》(國辦發〔2012〕38號),有效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促進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提高我區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現就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的重要意義

  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是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運用監管手段,根據生產經營單位不良行為記錄,將其列入“黑名單”,通過新聞媒體或者網絡向社會予以公布,并實施重點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當前,我區食品產業規模集中度不高,食品行業“小、散、亂”問題突出,企業守法意識、安全意識、責任意識相對薄弱,特別是少數生產經營者道德失范、誠信缺失,生產加工偽劣食品,給食品安全造成很大危害。通過實施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及時發布權威的食品安全信息,對于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引導公眾安全消費食品,增強我區產品市場競爭力,激勵企業依法誠實守信經營,發揮示范引領帶頭作用,進而落實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明確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的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受到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

  (一)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產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的;

  (三)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

  (四)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

  (五)生產、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

  (六)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生產許可標志、編號或者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偽造食品產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經營食品的;

  (七)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范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

  (八)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產品經國家監督抽查或者省級監督抽查,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特征性能的項目連續2次不合格的;

  (九)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抗拒執法的;

  (十一)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

  (十二)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關行政許可、批準證明文件或者其他資格的;

  (十三)因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

  (十四)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其他規定情形的。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機制

  “黑名單”管理堅持依法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的原則,由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照監管職責具體實施。實行“黑名單”管理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信息采集。通過事故調查、食品安全執法檢查、群眾舉報等途徑。對受到行政處罰的嚴重違法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由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收集,并記錄違法單位名稱、案由、違法違規行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符合列入“黑名單”情形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三)信息公布。經確定列入“黑名單”的,由自治區級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過政務網站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時對外公布。原則上每年公布兩次。

  (四)信息刪除。“黑名單”期限原則上為一年。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期限屆滿時,由提請其列入“黑名單”的單位組織檢查,對已整改并未再發生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對象范圍情形的,由自治區級監管部門將其從“黑名單”上刪除,刪除情況在政務網站或者原公告媒體上予以公布。

  自治區食品安全辦在廣西食品安全網上設置專欄,收集發布各部門的食品安全“黑名單”信息。各部門在發布相關“黑名單”信息時,同時報送自治區食品安全辦。

  四、加強對被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生產經營單位的監管

  對被列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并實施以下監管措施:

  (一)生產經營單位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期間,必須每個季度向所在縣(市、區)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一次食品安全生產經營情況。

  (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將“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和抽驗頻次,每月至少進行一次督查檢查,并隨時追蹤整改情況,直至整改達到要求。

  (三)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將“黑名單”企業向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投資、國土資源、衛生、環保、科技、工商、工信、商務、進出口、旅游、金融等部門進行通報,建議將企業信用與產業規劃實施、招標采購、行政審批、金融信貸、技術改造、財政扶持、稅收優惠、食品進出口管理、重大活動或旅游食品保障等政策掛鉤。

  (四)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單”或者在“黑名單”期間整改不力的,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法予以從重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對不具備安全生產經營條件的,依法予以關閉。

  五、加強對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的組織領導

  (一)加強領導。各級食品安全辦要加強對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制度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按照本意見的基本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抓緊制定具體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并督促各有關部門細化具體措施,完善工作機制,實現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

  (二)廣泛宣傳。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鼓勵對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食品的行為進行舉報。對經過查實的食品安全案件舉報人予以重獎。要暢通群眾投訴舉報渠道,公布舉報投訴電話,把群眾監督食品安全的積極性充分調動起來,形成違法行為無處躲藏的氛圍。

  (三)嚴肅紀律。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對應列入“黑名單”管理而不按規定列入的或不應列入而亂列入“黑名單”管理,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各地各部門在貫徹執行過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請及時報告自治區食品安全辦。

  廣西壯族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2012年10月12日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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