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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定交通食品衛生監督職責和管轄范圍的通知

   2005-04-22 612
核心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鐵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行使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的規定,現就交通部在交通部直屬和雙重領導單位的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監督職責作如下規定,請遵照執行。

  一、交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職責范圍的界定原則

  (一)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則,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有利于加速我國的法制化進程。

 ?。ǘ┯欣谔岣咝l生行政執法力度,避免食品衛生監督工作中的交叉重復和管理上的真空,責權一致,樹立良好的政府執法的形象。

 ?。ㄈ┓衔覈l生行政體制改革方向,有利于貫徹國家衛生工作方針、政策,樹立大衛生觀,體現衛生全行業管理和區域衛生規劃等宏觀管理的指導思想。

 ?。ㄋ模┦称沸l生監督以地域管理為基礎,充分考慮交通食品衛生工作的特殊性,體現交通食品衛生監督的特點,確保交通運輸、生產的正常進行。

 ?。ㄎ澹┓衔覈鴩?,體現積極發展各類衛生保健事業的思想,充分發揮交通現有衛生資源的作用,以利于提高我國食品衛生監督的整體水平。

  二、交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的職責、管轄范圍:

 ?。ㄒ唬┙煌ㄊ称沸l生監督機構對本通知界定管轄范圍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衛生許可證審發,行使《食品衛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食品衛生監督職責。

 ?。ǘ┎繉偌半p重領導單位營運的客船、承運食品的船舶及食品運輸過程中的食品衛生監督、港口內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監督。

 ?。ㄈ┎繉偌半p重領導的港、航、局、工程局(公司)、生產基地、交通招待所、港航海員公寓和工廠、院、校內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監督。

  (四)部屬及雙重領導單位的職工家屬生活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的衛生監督管理,根據住宅區的集中程度和地理位置不同,需要界定管轄范圍的,由地方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與所在地交通部屬和雙重領導單位商定。

  (五)界定交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管轄范圍以外的交通部門辦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

  三、衛生部通過交通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領導交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各地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交通部部屬及雙重領導單位的衛生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規定執行,從大局出發,從有利于保障食品的營養和衛生質量,預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保護人民群眾的健康出發,相互支持,嚴肅執法。對執法中出現的具體問題,要協商解決,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共同做好食品衛生監督工作。



 
標簽: 食品衛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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