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隊,各零售藥店:
為進一步規范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行為,根據《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浙食藥監規〔2012〕5號)文件,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行為通知如下:
一、實行分區(柜)銷售。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時,必須將保健食品與其他產品進行分區(柜)擺放,不得將非保健食品擺放在保健食品專區(柜)內。保健食品專區(柜)要做到劃分明顯,并在醒目位置統一標示“保健食品”標志,不得標示“保健品”、“非藥品”等標志;保健食品陳列柜或陳列架上的標簽做到字跡清晰。
二、規范索證索票。零售藥店應當建立索證索票制度,索取并查驗生產企業或供應商資質及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證文件建檔備查,有關文件應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結束后1年。零售藥店索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的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索取檢驗檢驗合格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如提供復印件的應加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的公章。零售藥店索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產地、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
實行統一購進、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連鎖企業,可由總部統一索取查驗相關證、票并存檔,建立電子化檔案,供各連鎖經營企業從經營終端進行查詢索證情況。沒有實行電子檔案管理的,總部要向門店提供在售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產品合格證明復印件。
三、建立登記臺賬。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臺賬登記制度,建立保健食品專冊進貨臺賬。進貨臺賬內容包括產品名稱、批號、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等,進貨臺賬保存至產品保質期結束后1年。
四、規范售賣行為。零售藥店營業人員要向消費者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功能、產品功效成份、適宜人群和用途等,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能,不得將保健食品以藥品名義向消費者介紹和推薦,不得擅自懸掛或向消費者發放未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宣傳廣告。鼓勵零售藥店定期或不定期對保健食品銷售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進一步加強對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的監管工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逐步將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行為納入對零售藥店的信用考核體系,與零售藥店信用等級評定掛鉤,著力規范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行為。
本通知自2013年2月20日起正式執行。
為進一步規范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行為,根據《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監管工作的通知》(浙食藥監規〔2012〕5號)文件,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行為通知如下:
一、實行分區(柜)銷售。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時,必須將保健食品與其他產品進行分區(柜)擺放,不得將非保健食品擺放在保健食品專區(柜)內。保健食品專區(柜)要做到劃分明顯,并在醒目位置統一標示“保健食品”標志,不得標示“保健品”、“非藥品”等標志;保健食品陳列柜或陳列架上的標簽做到字跡清晰。
二、規范索證索票。零售藥店應當建立索證索票制度,索取并查驗生產企業或供應商資質及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的有效證明文件,留存相關票證文件建檔備查,有關文件應當保存至產品保質期結束后1年。零售藥店索證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的營業執照;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和保健食品生產(衛生)許可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報告,進口保健食品還應索取檢驗檢驗合格證明;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如提供復印件的應加蓋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或供應商的公章。零售藥店索票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產地、單價、金額、銷售日期等。
實行統一購進、統一配送、統一管理的連鎖企業,可由總部統一索取查驗相關證、票并存檔,建立電子化檔案,供各連鎖經營企業從經營終端進行查詢索證情況。沒有實行電子檔案管理的,總部要向門店提供在售產品的《保健食品批準證書》及產品合格證明復印件。
三、建立登記臺賬。零售藥店要嚴格執行臺賬登記制度,建立保健食品專冊進貨臺賬。進貨臺賬內容包括產品名稱、批號、數量、供貨商名稱、聯系人、聯系電話等,進貨臺賬保存至產品保質期結束后1年。
四、規范售賣行為。零售藥店營業人員要向消費者正確介紹保健食品的功能、產品功效成份、適宜人群和用途等,不得夸大保健食品功能,不得將保健食品以藥品名義向消費者介紹和推薦,不得擅自懸掛或向消費者發放未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宣傳廣告。鼓勵零售藥店定期或不定期對保健食品銷售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進一步加強對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的監管工作,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逐步將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行為納入對零售藥店的信用考核體系,與零售藥店信用等級評定掛鉤,著力規范零售藥店經營保健食品行為。
本通知自2013年2月20日起正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