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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新密政[2010] 1號)

   2011-04-07 397
核心提示: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妥善處置我市可能發生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突發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妥善處置我市可能發生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能力,將污染損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公眾飲水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鄭州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加強對飲用水水源的監測、監控并實施監督管理,健全飲用水水源污染應急防范體系,積極預防、消除隱患,提高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防范和處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眾健康,保護人民群眾飲水安全。

  (2)統一領導,分級響應。完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系統和應急管理體系。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相關部門的職能作用,根據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性質、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堅持屬地為主,實行分級響應。

  (3)履行責任,加強合作。政府各部門按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職責,規范工作程序和處置行為。建立應急聯動工作機制,加強部門之間的協同與合作,提高快速反應能力。

  (4)科學決策,平戰結合。處理好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處置和日常防范的關系,合理規劃應急投入、隊伍建設、物資供應等基礎工作,充分利用、發揮現有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做到常規管理與應急管理相結合。

  1.4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市范圍內發生的各類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啟動本預案:

  (1)因水庫上游來水受到嚴重污染致使影響飲用水安全的;

  (2)工業企業生產過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飲用水源地水質污染的;

  (3)危險化學品生產、運輸、存貯、銷售、使用過程中造成飲用水源地水質污染的;

  (4)危險廢棄物在運輸、處置、貯存過程中因非正常排放造成飲用水源地水質污染的;

  (5)放射源泄漏造成飲用水源地水質污染的;

  (6)發生破壞性投毒,造成飲用水源地水質污染的;

  (7)其他原因造成飲用水源地水質污染的。

  2  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組織機構

  市政府成立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指揮長由市長擔任,副指揮長由市政府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擔任,成員由市政府辦公室、環保局、水務局、安監局、衛生局、財政局、公安局等部門和事發地政府的主要領導組成。下設指揮部辦公室和專家咨詢組(非常設)。

  2.2  職責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主要職責:負責應急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受理飲用水水源污染投訴;負責信息收集匯總、常規飲用水源環境監測數據綜合分析;負責專家成員檔案的管理;遇到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及時了解情況,向上級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按照應急指揮部下達的命令和指示,組織協調、落實全市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

  專家技術組:由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從專家檔案中選取適當的專家臨時產生。主要職責:根據突發事件污染程度、危害范圍、發展趨勢和形勢動態,作出科學預測和判斷,提出相應的對策和意見;對污染區域的隔離與解禁、人員防護等重大防護措施的決策提供技術咨詢;參與制定并提出應急監測及應急處理方案;指導應急隊伍進行應急處理與處置;指導環境應急工作的評價和事件中長期環境影響評估。

  市環保局:負責飲用水源地水質的日常監測;協同相關部門分析突發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處理意見,防止污染擴大;對突發污染事件的性質和危害作出認定;對突發污染事件進行調查取證,依法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或移交;負責跟蹤污染動態情況,對建立和解除污染警報的時間、區域提出建議;對環境恢復、生態修復提出整改措施。

  市水務局:負責污染區域相關水源地水資源的合理調度;飲用水源地保護設施的建設;組織城市供水企業調度和保障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地的群眾飲用水供應工作;制定飲用水水源污染后應急處置措施;參與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處置及調查工作。

  市安監局:負責處置危險化學品在生產、運輸、存貯、銷售、使用過程中因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發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協助環保部門對突發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建立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備和運輸信息數據庫,并加強監管。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協調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應急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市財政局:根據有關規定安排應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訊和信息化設備、監測儀器、防護用具、應急交通工具等經費,確保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預防、監測、處置等工作的正常進行,并監督資金的使用。

  市公安局: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偵查,應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險區域實施治安警戒,做好維護社會穩定和群眾疏散工作。

  2.3 應急隊伍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隊伍主要由市環境監察、環境監測、水務、衛生防疫、公安和自來水供應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主要職責:到達現場后首先組織應急人員救治病人,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對事件開展調查和分析,包括污染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污染來源、污染物、污染途徑、波及范圍以及發生后當地處理情況;形成調查意見,根據污染特點,判斷污染種類;進一步開展現場調查工作;對事發地周邊水域進行水質監測。

  3  應急響應

  3.1  響應程序

  接警核查→上報→預警→啟動相應預案→監測→決策→現場處置→應急終止→善后處置。

  3.2  預警

  當發生預案適用范圍內的各類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應急指揮部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必要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

  3.2.1  預警程序

  (1)接警:接收來自各渠道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報警信息。

  (2)信息確認:接警部門按照報警信息對現場核查,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立刻將相關信息上報應急指揮部。

  (3)發布與響應:應急指揮部根據上報的信息,確認需要進入應急狀態的,立即并啟動應急預案,根據情況發布必要的預警信息。

  3.2.2  事件上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報告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環保部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與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有密切關系的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突發污染事件信息的責任主體。

  對群眾舉報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接報部門、單位都要立即上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突發飲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單位和個人,應在事件發生后1小時內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擴大。

  環保、水務部門應設置24小時接警電話并公布。市環保局接警電話為12369。市水務局以及110、120、119等接警部門要及時將接到的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報警信息及時轉到12369。

  3.2.3  信息確認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接警后,立即按照報警信息對現場核查,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立刻將相關信息上報應急指揮部。

  3.2.4  預警公告內容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可能的危害范圍及程度,影響的區域范圍,人員防護的基本措施。

  3.3  預案的啟動

  應急指揮部根據報警信息和現場核查情況,啟動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預案,指令各成員單位進入應急狀態;封閉、隔離或限制有關場所,中止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或活動;對突發污染事件影響范圍內的水質進行監測,組織專家組對污染源的種類、危害形式、可能影響的范圍等進行分析。

  3.4 應急處置

  啟動應急預案后,即進入應急處置階段。各成員單位同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遵照應急指揮部的指令進行各自職責范圍內的應急處置行動。

  3.4.1  污染源應急處置

  市環保局加大對污染源的監測頻次,組織專家分析并提出處理意見,指導事發單位和事發地政府隔離并消除污染,控制污染擴散,盡量避免對飲用水水源造成污染。

  3.4.2  水廠緊急處理

  發生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時,市水務局組織城市供水企業立即采取果斷措施切斷受污染的源水供應,啟用備用水源供水,避免污染事件對群眾人身安全造成傷害,盡量減少停水的時間和范圍,維護群眾的生活穩定。

  3.4.3  人員救援和安全防護

  市衛生局應組織專業的醫療救護隊,對突發事件中受到傷害的人員進行救援。

  現場處置人員應根據突發污染事件的不同類型,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3.5  應急終止

  應急終止條件:飲用水水源污染突發事件污染源得到控制,無繼發可能,受污染的飲用水源地水質達到規定的標準范圍之內,污染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經基本消除,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符合應急終止條件時,應急指揮部根據情況確認終止時機,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6  后期處置

  突發污染事件發生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以及相關管理部門,應對突發污染事件原因、發展過程及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進行分析、評價;對采取的主要應急響應措施及其有效性和主要經驗、教訓進行總結;對事件責任人進行處理。

  4  應急保障

  4.1  指揮保障

  應急響應期間,應急指揮部負責統一指揮,各成員單位、事發單位必須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的應急職能和專項預案,相互協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共同實施應急處置行動。

  4.2  裝備保障

  各成員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保持現有監測、決策、處置和服務力量的基礎上,加強相關裝備(設備)的建設,提高現場的應急監測和應急處置水平,提高應對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的能力。

  4.3  技術保障

  建立飲用水水源安全預警系統,建立應急專家系統數據庫,全面提高應急指揮的效率;組建專家組,確保在啟動預警前、事故發生后,相關專家迅速到位,為指揮決策提供服務。

  加強應急相關工作的基礎技術研究,完善相關法律體系,保證在應急響應過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提高預案的可操作性、預警的準確性、決策的科學性、處置的有效性、以及整體響應的速度。

  4.4  資金保障

  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件應急工作所需專項資金,要列入財政預算,由市財政予以保障。

  加強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實行跟蹤監控和內部審計,保障資金專款專用。

  5  應急培訓與演練

  各成員單位要有計劃地開展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應急響應人員的培訓工作,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應急演練。

  本預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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