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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

   2013-04-02 325
核心提示:  為加強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

  為加強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食品安全保障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提出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

  一、從業范圍

  (一)從業主體

  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不含現制現售)的個體工商戶。

  (二)從業范圍

  有固定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預包裝或簡易包裝,從事具有北京傳統特色食品的生產加工。但不包括下列范圍:

  1. 屬于國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產的食品;

  2. 納入國家產業政策目錄的產品,如白酒、葡萄酒、乳制品等;

  3. 不具備本市傳統特色的食品或者僅對食品進行分裝的;

  4. 經工商預先名稱核準或注冊登記為企業的;

  5. 食品生產許可證、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以下簡稱準許證)被吊銷尚未超過5年的;

  6. 其他法律法規及市人民政府有關文件明確規定不屬于食品生產加工范疇的。

  二、監管職責

  (一)區縣政府職責

  1. 區、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構建嚴密、清晰的責任體系。

  2. 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計劃,將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將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工作列入政府績效管理考核體系。

  3.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確定本行政區域可以由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的品種目錄,確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準許條件和要求,并予以公布。區、縣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城鄉規劃、商業布局和食品安全規劃在本行政區域內禁止存在食品生產加工作坊。

  4.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區域的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安全隱患排查、信息報告、協助執法和宣傳教育等工作。

  5.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適合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集中區域;鼓勵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進入集中區域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6. 區、縣人民政府應參照國務院和本市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出臺相應的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個體工商戶自愿申請轉型升級為企業形式。

  (二)質監部門職責

  1.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指導和監督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并負責下列工作:

  (1)組織開展認證援助、法律告知,提供標準查詢服務,扶持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2)制定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風險監測計劃并組織實施,定期將風險監測結果通報各區、縣人民政府。

  2.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1)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的核發和管理;

  (2)建立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食品安全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3)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執法檢查和監督抽查計劃,報請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4)組織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從業者進行法律法規、標準的宣貫培訓;

  (5)監督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對其生產的不安全食品進行召回并銷毀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

  三、準許品種目錄

  (一)基本要求

  1. 區、縣人民政府應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加工食品的品種目錄。

  2. 制定品種目錄時,應當充分考慮當地實際情況和地方傳統特色食品的發展需要,嚴格控制高風險食品。

  3. 列入品種目錄管理的食品,應當是已經具有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食品。

  4. 品種目錄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動態管理,并向社會公示。

  (二)品種目錄內容

  品種目錄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 食品類別。

  區、縣人民政府在制定品種目錄時,參照食品生產許可證28類食品的分類原則進行劃分食品類別,對于28類食品之外的,區、縣人民政府可自行確定分類。食品類別編號由區、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2. 食品名稱。

  食品類別對應的具體食品名稱由區、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食品名稱應當符合GB7718《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2760《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等相關要求。食品名稱應能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可為工藝相同、原料相近的一類食品名稱或者具體的產品名稱,如采用類別名稱,可以使用如醬鹵肉、腌臘肉等類別名稱,也可使用具體名稱,如:醬豬蹄、家鄉腸等。

  四、生產加工條件和要求

  (一)基本原則

  1. 區、縣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加工條件和要求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生產場所要求。

  ①生產場所應當真實、合法;

  ②具有必要的生產場所,場所面積與生產能力相適應;

  ③生產場所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距離。

  (2)設施與設備要求。

  ①具有必要的設施或者設備;

  ②生產設備、器具為無毒、無害、不易生銹且便于清洗;

  ③生產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應分開使用;

  ④生產過程中有溫度控制要求的,應具備相應的溫度控制措施和設備。

  (3)人員要求。

  ①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②生產人員應取得健康體檢證明后方可上崗,并每年至少體檢一次;

  ③生產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

  (4)生產過程要求。

  ①使用的原輔料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標準的要求,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原輔料或非食品用原輔料生產食品。列入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應使用獲證產品;

  ②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國家食品安全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及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不得購買、存放、使用亞硝酸鹽等易濫用的食品添加劑;

  ③應采取有效措施使原輔料、半成品與成品有效分離,并確保與食品接觸的設備、工具等表面清潔,防止交叉污染;

  ④應按照確定的生產工藝程序進行食品生產,應采取有效控制食品熱處理時間和溫度的措施;

  ⑤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⑥應定期將生產的食品委托具有食品檢驗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委托檢驗期限由區、縣人民政府確定。

  (5)管理制度要求。

  應按照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本單位的基本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2. 區、縣人民政府制定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的生產加工條件和要求時,應當細化上述內容,并可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需要增設相關條件和要求。

  (二)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禁止性行為

  1. 不得委托或者受委托生產食品。

  2. 不得生產裸裝食品。

  3. 禁止向商場超市、連鎖經營的餐飲服務企業銷售生產的食品。

  4. 禁止生產準許證范圍外的產品。

  5. 禁止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6. 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產食品。

  7. 禁止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8. 禁止生產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生產加工作坊主體責任要求

  1. 應當取得準許證,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2. 應當落實本單位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 應當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相關職責。

  4. 應當建立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5. 采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文件,不得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6. 應當建立原料采購、食品添加劑使用等記錄制度。

  7. 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法律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采取召回措施并予以銷毀或者實施無害化處理,同時將食品召回和處理情況向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

  五、準許證核發程序

  (一)證書申請

  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供下列資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1. 申請書(見附件1);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

  3. 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材料審查

  1.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申請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申請受理決定書》(見附件2)。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屬于作坊生產準許范圍的,應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同時出具《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見附件3),并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2. 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核準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見附件4),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及補正日期。申請人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三)征求意見、現場審核

  1.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場所的真實性、合法性征求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的書面意見(見附件5),并根據書面意見決定是否予以安排現場審核。

  2.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收到作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書面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組織對食品生產加工作坊進行現場審核。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可自行組織現場審核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現場審核。現場審核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核人數不得少于2名。

  3.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組織開展現場審核,作坊經營者應當予以配合。除不可抗力外,由于申請人的原因導致現場審核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實施的,視為現場審核不合格。

  (四)許可決定

  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作出如下處理:

  1. 作坊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場所存在真實性和合法性問題的,依法直接作出不予生產準許核準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產加工作坊不予準許決定書》(見附件6),并說明不予準許的理由。

  2. 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均合格的,應當自完成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決定書》(見附件7),并于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書。

  3. 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不合格的,在完成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補正、整改,并經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審核確認補正、整改合格的,應當自審核確認補正、整改合格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決定書》,并于決定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書。

  4. 資料審查和現場審核不合格的,在完成現場審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經補正、整改仍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準許核準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產加工作坊不予準許決定書》,并說明不予準許的理由。

  (五)證書延續、變更、補發和注銷

  1. 證書延續

  (1)準許證審核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滿前30日內向原發證部門提交延續申請書(見附件8)。

  (2)申請延續的作坊如果滿足延續申請書中申請人承諾的全部條件,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在自收到延續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延續,并在其準許證的正副本上填寫審核有效期,不需要再次進行文件審核和現場審核。

  (3)申請延續的作坊如果不能滿足延續申請書中申請人承諾的任何一項條件,應按照證書變更程序進行辦理。

  (4)在上一準許有效期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準許證延續:

  ①出現2次及2次以上的監督抽查、風險監測不合格情況的。

  ②被發現存在超準許范圍生產等違法行為的。

  ③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④日常監管中發現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⑤相關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2. 證書變更

  準許證有效期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1)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2)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3)生產地址名稱變化的;

  (4)生產地址發生變化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申請變更的其他情形。

  屬于前款(1)、(2)、(3)項的,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直接辦理變更手續;屬于前款第(4)、(5)項的,原發證機關應組織實地核查,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變更申請書(見附件9)和準許證正、副本,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 證書補發

  遺失準許證的,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提出書面說明,申請補發。

  4. 證書注銷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部門應當依法注銷準許證:

  (1)準許證被依法撤回、撤銷,或者準許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2)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申請注銷的或者準許證有效期滿未換證的;

  (3)食品生產加工作坊依法終止的;

  (4)因不可抗力導致準許生產事項無法實施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準許證書的其他情形。

  (六)證書管理

  1、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印制(見附件10、附件11)。

  2、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編號由英文字母ZX和9位數字組成。具體樣式如下:

  區縣編號如下:

區縣
編號
 
區縣
編號
 
區縣
編號
東城區
01
門頭溝區
09
懷柔區
16
西城區
02
房山區
11
平谷區
17
朝陽區
05
通州區
12
密云縣
28
豐臺區
06
順義區
13
延慶縣
29
石景山區
07
昌平區
14
   
海淀區
08
大興區
15
   

  3、證書由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自行套打蓋章。

  4、申請人應在生產加工作坊的顯著位置懸掛或擺放證書。

  5、準許證被注銷、吊銷的,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應當及時向原發證部門上繳準許證,區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予以公告。

  6、食品生產加工作坊使用已被撤銷、撤回、吊銷準許證書的,按照無證生產加工查處。

  附件:

  1.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申請書》

  2.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申請受理決定書》

  3.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4.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生產核準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

  5.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場所真實性和合法性征求意見函》

  6.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不予準許決定書》

  7.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決定書》

  8.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延續申請書》

  9. 《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變更申請書》

  10. 《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正本)

  11. 《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準許證》(副本)

附件:   北京市食品生產加工作坊監督管理指導意見.doc


 
地區: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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