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的證后監督管理(以下簡稱證后監管),規范獲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持續符合法定要求,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良好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獲證企業后續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質檢監〔2006〕500號),結合四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對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的證后監管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公布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的公告》(2007年第174號)規定的產品(不含食品)。
第三條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統一管理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管工作,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市(州)、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州)、縣(區)質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法人注冊所在地)的證后監管工作。
第四條 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管包括建立企業產品質量檔案、年度審查、年審抽查、強制檢驗、巡查回訪、信息報送和專項執法檢查以及舉報、投訴處理工作。
第五條 市(州)、縣(區)質監部門在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管工作中應當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建檔管理
第六條 對獲證企業實行常態分類監管制度。市(州)、縣(區)質監部門應摸清轄區內獲證企業的數量、分布、生產品種、生產規模、生產條件、生產設備、產品質量狀況和監管情況等底數,準確掌握信息數據,嚴格質量控制和審核,及時完整錄入國家質檢總局監管業務平臺(http://www.cqs.gov.cn)系統電子檔案和“四川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后續監管信息網絡系統”。
第七條 市(州)、縣(區)質監部門應當完善和及時更新企業質量檔案和后續監管信息網絡系統數據,實現對獲證企業全方位的動態監管。
第三章 年度審查
第八條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38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80號)第105條和《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獲證企業后續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質檢監〔2006〕500號)的規定,企業年度審查(以下稱年審)是指獲證企業每年度向所在市(州)質監部門提交《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以下簡稱(自查報告)見附件)。
第九條 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年審統一管理工作,市州質監局負責年審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條 生產許可證年審的基本程序:
(一)獲證企業每年度提交《自查報告》等相關年審材料。
(二)市(州)質監局受理企業年審材料,根據企業《自查報告》對照產品《實施細則》及監管信息及時進行審查,公正地做出結論,在生產許可證副本上簽署意見,加蓋年審專用印章。
(三)市(州)質監局對年審不合格的企業,應加強后處理工作,督促整改,于當年8月底前,將年審匯總表(見附件2)和分析總結材料報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一條 獲證企業應在每年6月1日至 7月31日 期間向登記注冊所在市(州)質監局提交以下年審材料(當年新獲證企業應當在獲證后次年的 6月1日 至 7月31日 期間提交年審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涉及其它行政許可的(如環保、衛生、安全生產)需提供相關許可證復印件);
(五)獲證產品本年度強制檢驗報告(復印件)。
獲證企業應當如實提供年審材料,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提交前款規定的復印件時需攜帶原件進行核實并在所提供復印件上加蓋本單位印章(鮮)。
第十二條 市(州)質監局應在收到企業年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做出是否進行企業實地核查的決定。年審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實地核查:
(一)企業年審材料有不實之處或有所隱瞞的;
(二)獲證產品在本年度年審周期內被投訴、舉報的;
(三)獲證產品在本年度年審周期內經市(州)級以上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三條 實地核查工作除有明確舉報獲證企業涉嫌從事違法活動,或者事先告之可能妨礙核查過程中獲得真實情況外,應當于實地核查的3日前向企業出具《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管實地核查通知書》(見附件3)。
第十四條 實地核查應有2-3名持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審查員證件的工作人員參加,時間為1天。實地核查后,核查人員應當填寫《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報告》(見附件4),對存在問題,做出處理,經被核查企業負責人和核查人員簽字后將核查材料歸檔。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年審結論為不合格。
(一)經查實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或獲證后違反產業政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設備和工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建設國家嚴禁重復投資建設項目的;
(二)企業已經停產或轉產的;
(三)準予生產許可證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生產許可被終止的;
(四)未按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五)出借、出租、轉讓或者變造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
(七)在獲證產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的。
(八)在實地核查中獲證產品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
(九)不按規定報送或者虛報年審材料的,拒絕接受年審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市(州)質監局做出獲證企業年審不合格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通知書》(見附件5),企業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市州質監局應及時進行復查驗收,根據其情況做出年審復查合格與否的結論。
第十七條 對年審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企業,應當發出生產許可證暫扣決定書(見附件6),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并向上級提交撤回、撤消、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建議報告。
第四章 年審抽查
第十八條 年審抽查是從申報年審企業中抽取10%以內的企業進行生產條件實施現場核查,核實企業是否履行許可證相關法定義務并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第十九條 年審抽查由省質監局主管部門于每年9月統一安排下達抽查計劃任務。
第二十條 市(州)質監局根據抽查計劃任務具體組織實施,召集2-3名國家注冊審查員組成核查組深入企業生產現場檢查,一個企業不得超過一天時間。
第二十一條 年審抽查應當依據該產品《實施細則》及企業《自查報告》,重點檢查企業生產條件、檢測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變化與否(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企業名稱變化與否(包括住所、生產地址名稱)、企業獲證產品擅自增項與否(包括增單元、增規格、產品升級、增生產基地)和委托加工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與否以及產品包裝物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質量安全標志(QS)準確與否等。年審抽查中發現產品涉嫌質量問題的,應當立即進行產品抽樣檢驗,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市(州)年審抽查工作應進行檢查指導。市(州)質監局組織的核查組進行年審抽查工作時應填寫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驗報告。市(州)抽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及時匯總上報情況(見附件7)。
第五章 強制檢驗
第二十三條 強制檢驗是質監部門對獲證產品質量進行的監督檢查。市(州)級以上具有資質的法定檢驗機構承擔檢驗任務。
第二十四條 國家統檢、省市級定期監督檢驗(含專項監督抽查)視為強制檢驗。
第二十五條 市(州)質監局應當對轄區內獲證產品強制檢驗制定抽檢計劃,上報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核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州)質監局對不合格產品應當依法做出處理或提出建議;當年11月底前要將強制檢驗情況分析、總結材料和強制檢驗匯總表(見附件8)報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六章 巡回檢查
第二十七條 巡回檢查(以下簡稱巡查)是質監部門為保證獲證企業產品質量安全必備生產條件的檢查。巡查工作由省質監局統一領導,市(州)質監局負責,縣級質監局具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巡查應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證件的工作人員參加,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產品包裝上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和質量安全標志(QS)情況;
二、原輔材料進貨、入庫、保管和使用情況;
三、生產設備、生產技術或工藝、質量控制情況;
四、產品出廠檢驗實施檢驗記錄和報告情況;
五、計量器具、檢驗儀器設備周期檢定情況。
第二十九條 巡查應作好現場記錄(見附件9)。巡查中發現問題的,應視具體情況依法對企業采取幫扶、限期整改、抽樣檢驗、停產整頓、行政處罰、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等。
第三十條 省質監局主管部門每年應對重點地區或重點產品組織兩次以上巡查。
第七章 組織回訪
第三十一條 回訪是質監部門對獲證企業存在問題或違法行為整改情況實施的核查。主要針對生產許可證年審、年審抽查、強檢、巡查發現的不合格情況和企業質量安全問題的舉報、投訴的調查處理,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屆滿后及時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在回訪中發現原問題仍存在的,應責令企業進行停產整頓,直至符合規定的要求。對拒絕接受整頓,問題比較嚴重的,應依法嚴肅處罰,并視情節逐級提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建議報告。
第三十三條 回訪結果應在企業生產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和填報《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驗報告》;巡查、回訪不合格的企業應當下達生產許可證日常監督檢查不合格通知書(見附件10)。
第八章 信息報送
第三十四條 縣級質監局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級部門報送獲證企業常態監管信息。市州質監局每年的6月、11月中旬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告證后監管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市(州)質監部門應當將證后監管情況和處理結果分類記錄并及時整理入檔和歸口上報。
第三十六條 各級質監局在常態監管中發現獲證企業存在嚴重問題時,應當及時將情況逐級上報。省質監局將運用互聯網及時公告獲證企業信息。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管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對在證后監管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通報表彰。
第三十八條 堅持權責明確的原則。對證后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質監部門對證后監管工作不力的,將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切實強化生產源頭監管嚴格責任追究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常態監管職責,堅持把嚴格監管與全心全意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為促進和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9年3月1日起 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四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簡稱生產許可證)的證后監督管理(以下簡稱證后監管),規范獲證企業生產、經營行為持續符合法定要求,保障產品質量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良好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和《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獲證企業后續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質檢監〔2006〕500號),結合四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對獲得生產許可證企業(以下簡稱獲證企業)的證后監管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產品是指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公布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的公告》(2007年第174號)規定的產品(不含食品)。
第三條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質監局)統一管理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管工作,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市(州)、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州)、縣(區)質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企業法人注冊所在地)的證后監管工作。
第四條 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管包括建立企業產品質量檔案、年度審查、年審抽查、強制檢驗、巡查回訪、信息報送和專項執法檢查以及舉報、投訴處理工作。
第五條 市(州)、縣(區)質監部門在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管工作中應當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程序規范、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建檔管理
第六條 對獲證企業實行常態分類監管制度。市(州)、縣(區)質監部門應摸清轄區內獲證企業的數量、分布、生產品種、生產規模、生產條件、生產設備、產品質量狀況和監管情況等底數,準確掌握信息數據,嚴格質量控制和審核,及時完整錄入國家質檢總局監管業務平臺(http://www.cqs.gov.cn)系統電子檔案和“四川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后續監管信息網絡系統”。
第七條 市(州)、縣(區)質監部門應當完善和及時更新企業質量檔案和后續監管信息網絡系統數據,實現對獲證企業全方位的動態監管。
第三章 年度審查
第八條 根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第38條、《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80號)第105條和《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獲證企業后續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質檢監〔2006〕500號)的規定,企業年度審查(以下稱年審)是指獲證企業每年度向所在市(州)質監部門提交《生產許可證企業年度自查報告》(以下簡稱(自查報告)見附件)。
第九條 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年審統一管理工作,市州質監局負責年審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十條 生產許可證年審的基本程序:
(一)獲證企業每年度提交《自查報告》等相關年審材料。
(二)市(州)質監局受理企業年審材料,根據企業《自查報告》對照產品《實施細則》及監管信息及時進行審查,公正地做出結論,在生產許可證副本上簽署意見,加蓋年審專用印章。
(三)市(州)質監局對年審不合格的企業,應加強后處理工作,督促整改,于當年8月底前,將年審匯總表(見附件2)和分析總結材料報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一條 獲證企業應在每年6月1日至 7月31日 期間向登記注冊所在市(州)質監局提交以下年審材料(當年新獲證企業應當在獲證后次年的 6月1日 至 7月31日 期間提交年審材料一式兩份):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副本(含附件)原件;
(二)《自查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四)涉及其它行政許可的(如環保、衛生、安全生產)需提供相關許可證復印件);
(五)獲證產品本年度強制檢驗報告(復印件)。
獲證企業應當如實提供年審材料,不得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提交前款規定的復印件時需攜帶原件進行核實并在所提供復印件上加蓋本單位印章(鮮)。
第十二條 市(州)質監局應在收到企業年審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做出是否進行企業實地核查的決定。年審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必要的實地核查:
(一)企業年審材料有不實之處或有所隱瞞的;
(二)獲證產品在本年度年審周期內被投訴、舉報的;
(三)獲證產品在本年度年審周期內經市(州)級以上監督抽查判定為不合格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的。
第十三條 實地核查工作除有明確舉報獲證企業涉嫌從事違法活動,或者事先告之可能妨礙核查過程中獲得真實情況外,應當于實地核查的3日前向企業出具《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管實地核查通知書》(見附件3)。
第十四條 實地核查應有2-3名持國家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審查員證件的工作人員參加,時間為1天。實地核查后,核查人員應當填寫《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查報告》(見附件4),對存在問題,做出處理,經被核查企業負責人和核查人員簽字后將核查材料歸檔。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年審結論為不合格。
(一)經查實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或獲證后違反產業政策、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設備和工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或建設國家嚴禁重復投資建設項目的;
(二)企業已經停產或轉產的;
(三)準予生產許可證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生產許可被終止的;
(四)未按照規定在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五)出借、出租、轉讓或者變造許可證證書和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
(七)在獲證產品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摻雜摻假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的。
(八)在實地核查中獲證產品抽樣檢驗判定為不合格的;
(九)不按規定報送或者虛報年審材料的,拒絕接受年審的;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六條 市(州)質監局做出獲證企業年審不合格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年審不合格通知書》(見附件5),企業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整改報告。市州質監局應及時進行復查驗收,根據其情況做出年審復查合格與否的結論。
第十七條 對年審整改復查仍不合格的企業,應當發出生產許可證暫扣決定書(見附件6),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并向上級提交撤回、撤消、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建議報告。
第四章 年審抽查
第十八條 年審抽查是從申報年審企業中抽取10%以內的企業進行生產條件實施現場核查,核實企業是否履行許可證相關法定義務并具備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
第十九條 年審抽查由省質監局主管部門于每年9月統一安排下達抽查計劃任務。
第二十條 市(州)質監局根據抽查計劃任務具體組織實施,召集2-3名國家注冊審查員組成核查組深入企業生產現場檢查,一個企業不得超過一天時間。
第二十一條 年審抽查應當依據該產品《實施細則》及企業《自查報告》,重點檢查企業生產條件、檢測手段、生產技術或者工藝變化與否(包括生產地址變更、生產線重大技術改造)、企業名稱變化與否(包括住所、生產地址名稱)、企業獲證產品擅自增項與否(包括增單元、增規格、產品升級、增生產基地)和委托加工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與否以及產品包裝物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質量安全標志(QS)準確與否等。年審抽查中發現產品涉嫌質量問題的,應當立即進行產品抽樣檢驗,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市(州)年審抽查工作應進行檢查指導。市(州)質監局組織的核查組進行年審抽查工作時應填寫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驗報告。市(州)抽查工作完成后,應當及時匯總上報情況(見附件7)。
第五章 強制檢驗
第二十三條 強制檢驗是質監部門對獲證產品質量進行的監督檢查。市(州)級以上具有資質的法定檢驗機構承擔檢驗任務。
第二十四條 國家統檢、省市級定期監督檢驗(含專項監督抽查)視為強制檢驗。
第二十五條 市(州)質監局應當對轄區內獲證產品強制檢驗制定抽檢計劃,上報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核準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二十六條 市(州)質監局對不合格產品應當依法做出處理或提出建議;當年11月底前要將強制檢驗情況分析、總結材料和強制檢驗匯總表(見附件8)報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六章 巡回檢查
第二十七條 巡回檢查(以下簡稱巡查)是質監部門為保證獲證企業產品質量安全必備生產條件的檢查。巡查工作由省質監局統一領導,市(州)質監局負責,縣級質監局具體實施。
第二十八條 巡查應有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證件的工作人員參加,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產品包裝上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和質量安全標志(QS)情況;
二、原輔材料進貨、入庫、保管和使用情況;
三、生產設備、生產技術或工藝、質量控制情況;
四、產品出廠檢驗實施檢驗記錄和報告情況;
五、計量器具、檢驗儀器設備周期檢定情況。
第二十九條 巡查應作好現場記錄(見附件9)。巡查中發現問題的,應視具體情況依法對企業采取幫扶、限期整改、抽樣檢驗、停產整頓、行政處罰、移送相關部門處理等。
第三十條 省質監局主管部門每年應對重點地區或重點產品組織兩次以上巡查。
第七章 組織回訪
第三十一條 回訪是質監部門對獲證企業存在問題或違法行為整改情況實施的核查。主要針對生產許可證年審、年審抽查、強檢、巡查發現的不合格情況和企業質量安全問題的舉報、投訴的調查處理,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屆滿后及時實施。
第三十二條 在回訪中發現原問題仍存在的,應責令企業進行停產整頓,直至符合規定的要求。對拒絕接受整頓,問題比較嚴重的,應依法嚴肅處罰,并視情節逐級提出吊銷生產許可證的建議報告。
第三十三條 回訪結果應在企業生產許可證副本上記錄和填報《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督檢驗報告》;巡查、回訪不合格的企業應當下達生產許可證日常監督檢查不合格通知書(見附件10)。
第八章 信息報送
第三十四條 縣級質監局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向上級部門報送獲證企業常態監管信息。市州質監局每年的6月、11月中旬向省局主管部門報告證后監管工作情況。
第三十五條 市(州)質監部門應當將證后監管情況和處理結果分類記錄并及時整理入檔和歸口上報。
第三十六條 各級質監局在常態監管中發現獲證企業存在嚴重問題時,應當及時將情況逐級上報。省質監局將運用互聯網及時公告獲證企業信息。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生產許可證證后監管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對在證后監管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通報表彰。
第三十八條 堅持權責明確的原則。對證后監管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各級質監部門對證后監管工作不力的,將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切實強化生產源頭監管嚴格責任追究的若干意見》等有關規定,嚴格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 各級質監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常態監管職責,堅持把嚴格監管與全心全意服務有機地結合起來,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為促進和推動地方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質監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 2009年3月1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