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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蘇府辦〔2006〕110號)

   2011-03-03 740
核心提示:  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規范陽澄湖大閘

  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規范陽澄湖大閘蟹生產經營秩序,保證陽澄湖大閘蟹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蘇州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任何生產、加工、銷售陽澄湖大閘蟹的單位與個人,以及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陽澄湖大閘蟹",是指以"陽澄湖"地名命名,用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經認定基地養殖,符合國家標準《地理標志產品  陽澄湖大閘蟹》的中華絨螯蟹。

  第四條  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第71號公告批準的范圍。

  第五條  使用"陽澄湖大閘蟹"特定名稱的,應具備一定的品牌基礎,符合《地理標志產品  陽澄湖大閘蟹》的規定,并獲得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

  第六條  非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的中華絨螯蟹,不得稱為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未經核準不得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禁止偽造冒用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禁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七條  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申請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第八條  沿湖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充分調動廣大養殖戶的積極性,發揮龍頭企業和行業協會的作用。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機構職能

  第九條  蘇州市人民政府設立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護委),保護委負責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

  保護委在蘇州市政府的領導下,由蘇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農林行政主管部門、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沿湖各市、區政府等單位組成。保護委辦公室(以下簡稱保護辦)設在蘇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條  保護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和實施與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相關的政策措施。

  (二)負責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擬定和實施全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的規劃和計劃。

  (三)對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養殖環境、技術工藝、產品質量、產品數量、標志標簽、包裝和市場等進行管理。

  (四)受理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管理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

  (五)建立、管理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信息管理系統;制定實施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管理需要的整體事項。

  (六)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一條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護委的統一協調下,按照下列職責分工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牽頭、協調工作;依法對地理標志產品實施保護,依法對假冒偽劣產品進行查處;對陽澄湖大閘蟹產品質量進行監測,對包裝、標志等進行監督。

  (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負責對出口陽澄湖大閘蟹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三)農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陽澄湖大閘蟹養殖環境、技術工藝、投入品、產品數量的監測和技術指導工作;協調做好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地址的確定工作;負責對生產中或者市場上銷售的陽澄湖大閘蟹的安全監測工作;協助做好陽澄湖大閘蟹產地、質量、等級的檢驗工作;對陽澄湖大閘蟹養殖者的身份名稱、水域位置、網圍面積、蟹苗來源和投放數量等信息數據進行登記和管理。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范陽澄湖大閘蟹的市場經營行為;依法對假冒陽澄湖大閘蟹等不法行為進行查處。

  (五)公安部門負責維護陽澄湖大閘蟹生產和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市場運作過程中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責陽澄湖大閘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過程中的治安管理,預防和依法打擊破壞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管理秩序的各類違法犯罪行為。

  (六)財政部門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機構必要的管理經費。

  第十二條  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內,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區人民政府和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分別成立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常熟市、昆山市、相城區和工業園區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辦事處由各市、區質監、農林、工商和市陽澄湖漁政站、陽澄湖警務站、陽澄湖蟹業協會等部門組成,具體方案報保護委批準后履行職能。保護委根據辦事處管轄范圍和管理實績進行考評,實施專項補貼或獎勵。

  第十三條 辦事處在本轄區內履行以下職責:

  (一)陽澄湖大閘蟹養殖者的登記工作,內容包括身份名稱、水域位置、網圍面積、蟹苗來源和投放數量等信息數據。

  (二)陽澄湖大閘蟹經營者的登記工作,內容包括名稱地址、品牌信譽、收購來源、數量、日期等信息數據。

  (三)養殖戶和銷售公司產品交易監管場所(中轉站)的選址、籌建等工作。

  (四)陽澄湖大閘蟹產地、質量、等級等的驗收工作。

  (五)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養殖證書等的申領和發放工作。

  (六)專用標志使用情況的登記匯總,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需要監控管理的信息數據收集、統計分析和匯總并及時報保護委。

  (七)保護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依法成立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行業協會,鼓勵和支持養殖者、經營者加入陽澄湖大閘蟹行業協會。陽澄湖大閘蟹行業協會應加強對協會會員單位的管理,引導和鼓勵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加強行業自律。

  第三章  生產、銷售管理

  第十五條 陽澄湖大閘蟹生產環境應符合無公害要求,按標準養殖,并建立養殖生產臺賬。生產臺賬應記載下列內容:苗種的來源、規格、投放數量、日期、防疫消毒方法;養殖過程中的投餌情況,捕撈商品蟹的數量、規格、日期及銷售對象。禁止偽造生產臺賬,達不到國家標準的不能給予專用標志,不得以"陽澄湖大閘蟹"名稱進行銷售。

  第十六條 經營者收購陽澄湖大閘蟹,應當驗明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范圍內的養殖憑證,建立相應的收購和銷售統計臺賬。有符合相關標準的場地、檢驗人員和管理制度。銷售臺賬應記載下列內容:每批收購商品蟹的來源、數量、規格、銷售去向等。禁止偽造銷售臺賬,禁止銷售質量達不到國家標準的陽澄湖大閘蟹。

  第十七條 經營者經銷陽澄湖大閘蟹,必須確立質量第一和對消費者負責的宗旨,產品質量應當符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及相應等級。

  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符合標識標注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出口陽澄湖大閘蟹的養殖、加工、銷售、儲運過程,應當符合出入境檢驗檢疫要求。

  第十九條  經指定獲得資格的檢驗機構對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陽澄湖大閘蟹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實行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賣銷售的企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工商營業執照。

  (二)具備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和儲藏條件。

  (三)經企業申請,保護委考核后,按國家有關規定取得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

  第四章  標識標志管理

  第二十一條 生產者、銷售者使用"陽澄湖大閘蟹"的名稱進行銷售時,必須使用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陽澄湖大閘蟹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采用國家統一規定的專用標志,并在此基礎上設置防偽功能。

  第二十二條  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的制作應堅持安全性、防偽性、公眾可識別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則。

  禁止偽造、買賣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

  禁止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標識內容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

  第二十三條  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產生按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印刷及發放使用管理的通知》規定進行。

  第二十四條  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企業應在保護委的監督下按確定的數量生產。

  第二十五條  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在辦事處的統一監督管理下,在指定的場所統一加施。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二十七條  從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的工作人員違法行使監督管理職權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4日蘇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實施的《陽澄湖大閘蟹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試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江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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