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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家畜、家禽肉類進口規定

   2005-03-17 366
核心提示:  目前,韓國牛肉、豬肉、家禽肉等肉類產品進口市場已經開放。 根據韓國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承諾,其具體開放時間及關稅下

  目前,韓國牛肉、豬肉、家禽肉等肉類產品進口市場已經開放。 根據韓國與世界貿易組織(WTO)的承諾,其具體開放時間及關稅下調日程如下:從2001年開始,廢除牛肉進口數量限制(即最低市場準入量管理),牛肉進口完全自由化。當年進口關稅為41.6%,至2004年逐步降低至40%,2004年后的關稅水平將在WTO新一輪協商中確定;其他牛肉制品則從1997年7月1日開始實行自由進口,關稅為19.4%-29.1%;冷凍豬肉從1997年7月1日開始自由進口,至2004年關稅率降至25.0%; 冷凍雞肉從1997年7月1日開始自由進口, 至2004年關稅率降至20.0%。

  一、韓國肉類產品進口管理制度

  韓肉類產品市場開放后,政府管理肉類產品進出口的主要手段為關稅、檢驗檢疫和安全衛生標準,其主要依據為管理進出口的《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南北交流合作相關法律》、管理產品流通的《畜產品加工處理法》等法律及動物藥品使用規則、口蹄疫及瘋牛病疫區產品緊急進口限制制度、家禽肉檢疫制度、原產地標識制度等。

  (一)、關稅水平

  2002年,韓國牛肉、冷凍豬肉、冷凍雞肉的進口關稅分別為40.9%、27.4%、23%;新鮮(冷藏)豬肉的進口關稅為23.9%;新鮮雞肉的進口關稅為19.1%,鴨肉為18.4%。 目前,牛肉允許進口國為美國(包括美國本土、夏威夷和佛羅里達州)、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墨西哥5國;豬肉允許進口國為美國、加拿大、日本、新西蘭、澳大利亞、墨西哥、瑞典、丹麥、芬蘭、奧地利、比利時、匈牙利、波蘭13個國家;家禽肉允許進口國為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法國、丹麥、日本、中國、泰國9個國家。

  (二)、原產地標識制度

  所有肉類產品均為原產地標識指定產品,在進口時須按照韓國的原產地標識法標注原產地。

  (三)、衛生安全標準

  隨著生活水平、生活質量的提高,韓國消費者越來越關注食品的衛生、安全狀況。韓國有關肉類產品的安全衛生標準主要是控制農藥污染和有害物質成份。韓《食品公典》對202種農藥規定了殘留許可基準;對抗生素、合成抗菌素、激素制劑、重金屬及放射性物質也規定了嚴格的殘留許可標準;此外還規定不準檢出病原微生物等。

  (四)、檢驗檢疫規定

  為防止口蹄疫等惡性家畜傳染病的發生和傳入韓國,韓對畜產品執行嚴格的檢驗檢疫標準。韓《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同法施行令和施行規則中與肉類產品有關的檢驗檢疫規定有:

  1、指定檢疫物:所有動物、動物性產品及其包裝容器(具體清單見附件1)在進口時必須接受韓國立獸醫科學檢疫院的檢疫;經以韓國立獸醫科學檢疫院規定的消毒方法、標準進行消毒、滅菌處理的肉類制品可不接受檢疫;經農林部長官特別同意,用于實驗、研究用動物制品可例外。

  2、禁止進口產品:農林部長官指定、公告的禁止進口國家和區域生產、發送的產品或經由該國家和區域的產品。如英國發生瘋牛病后,農林部馬上公布禁止牛肉及其制品進口的國家名單;動物傳染性疾病的病原體;農林部長官允許指定檢疫產品進口時,可對產品出口國附加相應進口條件,如進口方法、對進口產品的事后管理等。

  3、進口檢疫證明:當指定檢疫產品被允許進口時,進口商須出示出口國政府發行的“未被家畜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檢疫證明書;農林部長官從家畜防疫及公眾衛生角度考慮認為必要時,可制定并公布針對某一出口國的進口衛生條件,內容包括與檢疫證明書項目相關的檢疫內容、衛生狀況等。衛生條件是韓對一國特定肉類產品進口的管理措施和手段最集中的反映。中韓間已簽署的《中國產家禽肉的進口衛生條件》(見附件2)可作為參考。

  此外,《南北交流合作相關法律》規定,經統一部長官批準后可進口畜產品。

  (五)、檢驗檢疫方法

  進口商進口肉類產品時,需向農林部長官申報,并接受下列方法之一的檢驗檢疫。

  1、檢查方法及對象

  1)書面檢查方法及對象:該檢查方法對象產品包括,以本公司產品原料用為目的進口的畜產品;以研究、調查為目的進口的畜產品;已接受過精密檢查的同類畜產品再進口時。

  2)感官檢查方法及對象:感官檢查是指對產品的性狀、口感、味道、顏色、標識、包裝及過去是否進行過精密檢查等情況綜合檢查,判斷產品合格與否。該檢查方式包括書面檢查,檢查對象包括,

  ——《家畜傳染病預防法》規定的指定檢疫物中的畜產品;

  ——《對外貿易法》規定的以取得外匯為目的進口的畜產品(含出口用原材料);

  ——書面檢查對象產品中農林部長官認為有必要進行官能檢查的畜產品;

  3)精密檢查方法及對象:指以物理、化學、微生物學方法對產品進行檢查,包括書面檢查和感官檢查,對象產品包括,

  ——第一次進口的畜產品,但研究、調查用進口畜產品及官能檢查對象產品中的2、3項除外;

  ——含有國內外發生的有害性物質、被認為有問題的產品;

  ——以前接受精密檢查、標本檢查不合格產品,其同類產品再進口時對截至第五批申報產品進行精密檢查;

  ——以前在流通領域抽查不合格產品,其同類產品再進口時對截至第五批申報產品須進行精密檢查;

  ——官能檢查后認為對公眾衛生可能造成危害的產品;

  4)標本檢查方法及對象:指根據農林部長官的標本抽取計劃對精密檢查對象以外產品進行的物理、化學、微生物學檢查,檢查對象包括:

  ——與以前接受精密檢查同類的畜產品;

  ——《對外貿易法》規定的以取得外匯為目的進口的畜產品(含出口用原材料);

  ——以本公司產品原料用為目的進口的畜產品;

  ——《家畜傳染病預防法》規定的指定檢疫物中的畜產品;

  5)進口產品申報用途外使用: 以本公司產品原料用為目的進口的產品在改變使用用途或用于銷售時需向農林部長官申報。

  2、畜產品的精密檢查方法

  1)檢察機關及注意事項:精密檢查由農林部長官實施;但如進口商提出申請或農林部長官委托檢查時可由畜產品衛生檢查機構直接取樣檢查;農林部長官對畜產品進行檢查確認結果前,為防止產品外流可采取相應措施;

  2)樣品的采集及處理

  ——樣品的采集及處理必須遵守“畜產品加工基準、成分規格中關于樣品采集及處理方法”的規定;

  ——樣品采集及處理過程中,原則上由畜產品衛生檢查機構的檢查員、進口申報人或該進口畜產品的管理人共同參與;

  ——樣品的采集量另行規定;

  3)樣品的精密檢查方法及結果通報

  ——精密檢查主要檢查進口畜產品是否符合畜產品加工基準和成分規格;

  ——對進口畜產品加工基準和成分規格的精密檢查參照其從前精密檢查結果,重點放在檢出頻度較高或對人體危害較高的殘留農藥、重金屬、病原微生物等的檢查;

  ——進口商提出申請或受農林部長官委托時,畜產品衛生檢查機構應迅速進行精密檢查并及時將結果通報農林部長官或進口商;

  ——農林部長官應將精密檢查結果告知進口商;

  4)國內外畜產品衛生檢查機構檢查證明書、成績書的認證等。進口商出示農林部長官認可的國內外畜產品衛生檢查機構出具的檢查證明書或成績書時,農林部可更改檢查項目后對進口產品實施精密檢查。

  5) 標識基準及虛偽標識等的確認。農林部長官應確認進口產品是否符合規定的標識基準,是否存在虛偽標識、虛偽廣告及虛偽包裝等情況.

  二、韓國肉類產品進口程序

  (一)、進口許可程序:

  依據《家畜傳染病預防法》,牛肉、豬肉、家禽肉均為韓國政府指定檢疫產品。因此,一國政府欲想取得對韓肉類產品出口資格,必須先過檢疫關,即按照韓農林部規定的程序提出出口申請,并遵守韓農林部規定的進口衛生條件,當然該衛生條件可由兩國政府協商制定。迄今為止,韓國政府批準可以對韓出口牛肉、豬肉、家禽肉的國家均按上述程序辦理,并受相應衛生條件的約束。農林部規定的肉類產品進口許可程序分為8個階段:

  1、希望對韓出口肉類產品國家向韓農林部提出具體出口產品的申請,提交申請資料;

  2、農林部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

  3、農林部向申請國提出質疑書;

  4、農林部對申請國的質疑回函進行審查并進行危險評估,如認為申請國為家畜衛生狀況良好國家則轉入程序6;

  5、如認定申請國家畜衛生狀況可疑則可要求先進行現地調查后再轉入下一程序;

  6、農林部根據審查結果決定同意或禁止出口,如同意出口則轉入下一程序;

  7、農林部制定針對該申請國申請產品的進口衛生條件;

  8、同意進口

  (二)出口企業注冊登記制度:

  韓國政府對各國肉類出口企業實行注冊登記管理。申請國在申請出口的同時需向韓國政府提交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經韓國政府檢疫評估合格后登記注冊,允許向韓國出口相應肉類產品。

  (三)進口申報和通關

  韓《畜產品加工處理法》及施行規則對肉類產品的進口申報規定如下:

  1、進口商進口肉類產品時,需按規定樣式填寫申報書向農林部長官申報;此時,進口商可于貨物到達前提前申報;如到貨港、到貨日期等重要事項發生變化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重新申報變動內容。申報書附加資料如下:

  1)檢查成績書或檢查證明書(規定精密檢查對象產品必須在農林部長官認可的國內外畜產品衛生檢查機構接受檢查);

  2)以韓文標注的包裝紙或記載韓文標注內容的資料;

  3) 產品生產報告書副本或許可證副本(僅限于對外貿易法規定的為取得外匯收入而進口的原料或為本公司產品進口原料的情況)

  2、農林部長官接到第1)項規定的進口申報后根據“畜產品進口申報及檢查方法”的規定,對申報產品進行檢查;

  3、對檢查合格產品發放“產品進口申報證書”;

  4、對檢查不合格產品按規定銷毀,并通報海關;但如不合格原因為含水量問題時,允許進口商以加工、加熱、改換用途等方法進行整改后重新申報;

  5、農林部長官從公共衛生角度考慮認為必要時,可向出口國提示進口衛生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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