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安化黑茶的質量和特色,保護安化黑茶的聲譽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關于批準對陳化店礦泉水、黃梅青蝦、麻城茶油、安化黑茶、八渡筍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化黑茶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安化縣清塘鋪鎮、梅城鎮、樂安鎮、仙溪鎮、長塘鎮、大福鎮、羊角塘鎮、冷市鎮、龍塘鄉、小淹鎮、滔溪鎮、江南鎮、田莊鄉、東坪鎮、柘溪鎮、馬路鎮、奎溪鎮、煙溪鎮、平口鎮、渠江鎮、南金鄉、古樓鄉,桃江縣的桃花江鎮、石牛江鎮、浮邱山鄉、鸕鶿渡鎮、大栗港鎮、馬跡塘鎮,赫山區的新市渡鎮、泥江口鎮、滄水鋪鎮,資陽區的新橋河鎮,共32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品種為天尖、貢尖、生尖、黑磚、花磚、茯磚、安化千兩茶。安化黑茶的生產、加工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進行。
第四條 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保護管理日常工作由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會同市茶葉主管部門負責。
市茶葉主管部門負責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原材料生產地的登記管理工作。商務、衛生、工商管理、知識產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專用標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化黑茶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受理及初審工作。
第七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用于生產加工安化黑茶的原材料均產自于保護區域范圍內;
(三)按照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生產工藝的要求組織生產,產品質量符合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四)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且能持續保持正常的生產活動;
(五)具備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完整、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
第八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安化黑茶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及相關合法有效的證件;
(三)市茶葉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原材料生產地范圍證明;
(四)省級緊壓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五)生產設備清單、場所平面圖和質量體系文件目錄;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凡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安化黑茶專用標志。
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受理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初審,并根據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初審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依次上報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復審和國家質檢總局終審。終審合格的,其申請人即可使用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初審、復審、終審不合格的,按規定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安化黑茶專用標志由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安化黑茶”文字組成。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可以在其生產的安化黑茶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及茶事活動中使用專用標志。
專用標志可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或者印制成防偽專用標志粘貼在包裝物上。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在產品包裝物上自行印制專用標志的,承擔專用標志印制任務的單位應經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備案;專用標志使用單位不自行印制防偽專用標志的,按年度向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申報核定印制專用標志數量,由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制。
第十三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申報本年度專用標志使用計劃和報告上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準使用專用標志計劃,并將上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匯總后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化黑茶生產、銷售臺帳、茶葉原料收購臺賬。臺賬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對安化黑茶專用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的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
第十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化黑茶列入地方監督抽查目錄,適時組織開展監督抽查,重點檢查產品名稱、質量、產量、包裝、標識及專用標志使用等內容。產品抽樣檢驗費、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由當地財政列支。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或偽造安化黑茶名稱及專用標志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買賣安化黑茶專用標志的;
(三)使用與安化黑茶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安化黑茶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鼓勵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十八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
(二) 產品達不到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質量技術要求的;
(三)產品質量連續2次以上(含2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五)在安化黑茶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在限期內整改合格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其繼續使用專用標志。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從事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有關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嚴禁弄虛作假。
違反以上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證安化黑茶的質量和特色,保護安化黑茶的聲譽和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關于批準對陳化店礦泉水、黃梅青蝦、麻城茶油、安化黑茶、八渡筍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0年第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安化黑茶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安化縣清塘鋪鎮、梅城鎮、樂安鎮、仙溪鎮、長塘鎮、大福鎮、羊角塘鎮、冷市鎮、龍塘鄉、小淹鎮、滔溪鎮、江南鎮、田莊鄉、東坪鎮、柘溪鎮、馬路鎮、奎溪鎮、煙溪鎮、平口鎮、渠江鎮、南金鄉、古樓鄉,桃江縣的桃花江鎮、石牛江鎮、浮邱山鄉、鸕鶿渡鎮、大栗港鎮、馬跡塘鎮,赫山區的新市渡鎮、泥江口鎮、滄水鋪鎮,資陽區的新橋河鎮,共32個鄉鎮現轄行政區域。
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品種為天尖、貢尖、生尖、黑磚、花磚、茯磚、安化千兩茶。安化黑茶的生產、加工應當在保護范圍內進行。
第四條 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和協調。保護管理日常工作由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會同市茶葉主管部門負責。
市茶葉主管部門負責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原材料生產地的登記管理工作。商務、衛生、工商管理、知識產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財政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專用標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受理和審批
第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化黑茶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受理及初審工作。
第七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用于生產加工安化黑茶的原材料均產自于保護區域范圍內;
(三)按照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生產工藝的要求組織生產,產品質量符合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四)達到一定的生產規模且能持續保持正常的生產活動;
(五)具備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完整、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無重大質量違法記錄。
第八條 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安化黑茶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及相關合法有效的證件;
(三)市茶葉主管部門出具的產品原材料生產地范圍證明;
(四)省級緊壓茶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
(五)生產設備清單、場所平面圖和質量體系文件目錄;
(六)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生產者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凡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安化黑茶專用標志。
第十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受理專用標志的使用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要求,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初審,并根據申請材料和具備條件進行現場審查。
初審合格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依次上報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復審和國家質檢總局終審。終審合格的,其申請人即可使用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初審、復審、終審不合格的,按規定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條 安化黑茶專用標志由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安化黑茶”文字組成。
第十二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可以在其生產的安化黑茶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及茶事活動中使用專用標志。
專用標志可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或者印制成防偽專用標志粘貼在包裝物上。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在產品包裝物上自行印制專用標志的,承擔專用標志印制任務的單位應經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備案;專用標志使用單位不自行印制防偽專用標志的,按年度向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申報核定印制專用標志數量,由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印制。
第十三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申報本年度專用標志使用計劃和報告上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
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核準使用專用標志計劃,并將上年度專用標志使用情況匯總后報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安化黑茶生產、銷售臺帳、茶葉原料收購臺賬。臺賬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對安化黑茶專用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質量等級、數量、包裝、標識,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的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
第十六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將安化黑茶列入地方監督抽查目錄,適時組織開展監督抽查,重點檢查產品名稱、質量、產量、包裝、標識及專用標志使用等內容。產品抽樣檢驗費、抽樣檢驗購買樣品所需費用由當地財政列支。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或偽造安化黑茶名稱及專用標志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買賣安化黑茶專用標志的;
(三)使用與安化黑茶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安化黑茶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鼓勵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十八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
(二) 產品達不到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質量技術要求的;
(三)產品質量連續2次以上(含2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四)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
(五)在安化黑茶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在限期內整改合格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其繼續使用專用標志。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從事安化黑茶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有關單位的技術和商業秘密,嚴禁弄虛作假。
違反以上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