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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下發浙江省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規范(暫行)的通知

   2013-05-16 457
核心提示:  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規范(暫行)》下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

  各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局:

  現將《浙江省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規范(暫行)》下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工商局。

  附件:《食品流通許可證》經營場所現場核查登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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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規范(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省食品流通許可工作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行為適用本規范。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范所稱現場核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按照法定權限與程序,對經營者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核查其經營條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活動。

  第四條 本規范所稱經營場所,是指申請人從事食品流通經營的場所,包括門店、倉庫等場所。

  第五條  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二章 核查分工與對象

  第六條 省、市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的統一協調、指導和監督;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本轄區內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及其監督檢查工作;現場核查一般由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負責實施,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直接對其承辦的食品流通許可實施現場核查。

  第七條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受理后,除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外,原則上均應進行實地核查。食品經營者申請變更許可事項以及申請許可證延續的,許可機關可視情決定對其經營場所實施重新核查。

  第八條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根據其經營類型與特點,綜合分為以下類別:

 ?。ㄒ唬┬⌒褪称妨闶劢洜I者(經營面積200平方米以下);

 ?。ǘ┲行褪称妨闶劢洜I者(經營面積200至2000平方米);

 ?。ㄈ┐笮褪称妨闶劢洜I者(經營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

 ?。ㄋ模┦称放l經營個體工商戶(包括批發市場內經營戶,含兼營零售);

  (五)食品批發經營企業;

 ?。┢渌称方洜I者。

  第三章 核查程序

  第九條 許可機關受理申請人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后,應指派2名以上執法人員開展現場核查工作。

  第十條 核查人員應在接到任務指派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現場核查工作。因特殊情況而無法在規定時間完成現場核查工作的,經許可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5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因申請人原因致使現場核查無法進行的,可中止現場核查程序,待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核查。中止期限超過10日的,視為現場核查不合格,核查人員在核查表上注明原因后上報許可機關。

  第十二條  實施現場核查,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

  第十三條 核查人員根據現場核查情況如實填寫《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必要時可以拍攝并保存影像資料作為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 《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須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申請人拒絕簽字的,應在《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中注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符合法定要求的,簽署合格意見并交回許可審核機關;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但能在5日內完成整改的,待申請人在規定時限內整改完畢后再次核查,核查合格的簽署合格意見并交回許可審核機關;申請人的經營條件不符合法定要求且5日內無法完成整改或經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簽署不合格意見并交回許可審核機關。

  第十六條  核查人員對現場核查意見不一致時,應在《食品流通許可現場核查表》中注明情況,提交指派任務的負責人決定;必要時,負責人可另行指派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七條  現場核查不合格的,核查人員應告知申請人不合格的原因及整改意見。

  第十八條 現場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在2個工作日內,將核查結果上報并錄入《食品流通許可管理系統》。

  第十九條 申請人隱瞞經營場所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四章 核查標準

  第二十條 核查人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對食品流通許可單位的管理人員、經營場地、經營制度及經營設施等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一條 食品經營場地應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洜I場所環境整潔,衛生狀況良好,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條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垃圾堆(場)、非水沖式廁所等其他污染源保持合理距離;

 ?。ǘ┑孛娓稍?、平整易于清潔,墻體無滲水、霉變現象;

  (三)食品銷售、倉儲面積與經營食品的規模、品種、數量相適應;

 ?。ㄋ模┙洜I區域與生活區域應當分開或采取合理措施將經營區域與生活區域隔離;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具備的其他場地條件。

  第二十二條 食品經營場所的經營設施、布局應當合理,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哂泻侠淼脑O備布局和經營流程,防止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ǘ┦称方洜I場所應按照食品與非食品、生食品與熟食品分開的原則進行設計布局;

 ?。ㄈ┦称方洜I場所應設置獨立、隔離地面的食品柜(架),大、中型食品零售經營者還應當劃定相對集中的食品經營區域;

 ?。ㄋ模┙洜I場所門窗、下水道出口等應閉合嚴密,加裝必要的防鼠、防蟲設施;

 ?。ㄎ澹┥⒀b食品銷售應有明顯的區域劃分或隔離設施,保持區域清潔,根據食品貯存、銷售要求,配置能有效防塵、防蟲、防蠅的器具與相應存放設備、設施,并配備相應的工作服、帽、口罩、手套及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鶕涗N食品的貯存、銷售要求配備相應的冷藏、冷凍、照明、通風等設施;

 ?。ㄆ撸┐笮褪称妨闶劢洜I者應設立與食品從業人數相適應的更衣間(場所),并應有足夠的洗手、消毒設施和廢棄物處理設施及加蓋的廢棄物盛放容器;

 ?。ò耍┦称放l經營企業及食品批發經營個體工商戶應建立與其經營模式相適應的信息化管理制度,并配備相應的管理設備;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具備的其他設施條件。

  第二十三條 食品經營單位的管理人員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個食品經營單位應配備1名以上具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知識的管理人員;

  (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具備的其他人員條件。

  第二十四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具有與其經營的食品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經營管理制度:

  (一)食品經營者應建立進貨查驗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等食品安全基本經營管理制度;

 ?。ǘ┐蟆⒅行褪称妨闶劢洜I者、食品批發經營企業還應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學習培訓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ㄈ氖率称放l的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還應建立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推行“一票通”制度。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范由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范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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