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稽查隊:
現將《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臨食藥監〔2014〕32號)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2014年 3 月 19 日
臨汾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臨汾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經營面積25平方米以下、通過即時制作加工、銷售食品并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三條 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按規定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后,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信c從事的餐飲服務類活動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食品操作場所在室內,環境整潔,距離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ǘ┘庸そ洜I場所地面、屋頂平整,易清潔;墻壁用淺色瓷磚鋪設1.5米以上墻裙;爐灶上方設通風排煙裝置;
?。ㄈ┚哂型〞车纳舷滤?,最少設置兩個水池,水池使用不銹鋼盆池,易清潔,內徑規格不小于43㎝×33㎝×17㎝;
?。ㄋ模┡鋫淠苷J褂玫牟途呦竟?,容量不小于300升;
?。ㄎ澹┚哂邢鄳睦洳乩鋬觯ú簧儆谝慌_冰箱)、防蠅、防鼠、防塵和密閉的廢棄物存放設施等;
(六)具有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應當遞交以下資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申請表;
?。ǘ┕ど滩块T出具的《企業名稱查詢結果報告單》復印件;
(三)業主身份證復印件及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ㄋ模┍U鲜称钒踩芾碇贫饶夸?;
?。ㄎ澹┙洜I場所使用證明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洜I地址方位圖及經營場所布局圖。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或經整改后符合條件的,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對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告知理由。許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結。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有效期一年。到期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業主經營地點或者場所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
?。ǘ臉I人員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健康體檢證;
?。ㄈ┵忂M和使用食品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臺賬,進貨驗收,索證索票,相關記錄、票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ㄋ模┥a經營儲存過程中生熟隔離,各類用(器)具、冷藏設施(冰箱、冰柜等)標識明顯,防止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五)切配、制作、盛裝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設施設備應當清潔衛生,及時清洗、消毒;
?。┨峁┌踩l生的餐具、飲具。有條件的需提供合格的一次性消毒餐飲具。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企業的監督管理,對違反餐飲服務類食品安全的,依據《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現將《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臨食藥監〔2014〕32號)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2014年 3 月 19 日
臨汾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臨汾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的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經營面積25平方米以下、通過即時制作加工、銷售食品并向消費者提供消費場所及設施的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三條 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按規定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后,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哂信c從事的餐飲服務類活動相適應的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食品操作場所在室內,環境整潔,距離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ǘ┘庸そ洜I場所地面、屋頂平整,易清潔;墻壁用淺色瓷磚鋪設1.5米以上墻裙;爐灶上方設通風排煙裝置;
?。ㄈ┚哂型〞车纳舷滤?,最少設置兩個水池,水池使用不銹鋼盆池,易清潔,內徑規格不小于43㎝×33㎝×17㎝;
?。ㄋ模┡鋫淠苷J褂玫牟途呦竟?,容量不小于300升;
?。ㄎ澹┚哂邢鄳睦洳乩鋬觯ú簧儆谝慌_冰箱)、防蠅、防鼠、防塵和密閉的廢棄物存放設施等;
(六)具有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條 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應當遞交以下資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申請表;
?。ǘ┕ど滩块T出具的《企業名稱查詢結果報告單》復印件;
(三)業主身份證復印件及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ㄋ模┍U鲜称钒踩芾碇贫饶夸?;
?。ㄎ澹┙洜I場所使用證明復印件(房屋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
?。┙洜I地址方位圖及經營場所布局圖。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現場核查,符合規定條件或經整改后符合條件的,頒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對不符合條件的,決定不予許可并書面告知理由。許可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辦結。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有效期一年。到期繼續經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向原發證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第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業主經營地點或者場所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
第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
?。ǘ臉I人員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佩戴健康體檢證;
?。ㄈ┵忂M和使用食品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臺賬,進貨驗收,索證索票,相關記錄、票據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二年;
?。ㄋ模┥a經營儲存過程中生熟隔離,各類用(器)具、冷藏設施(冰箱、冰柜等)標識明顯,防止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五)切配、制作、盛裝食品的刀、案、容器等設施設備應當清潔衛生,及時清洗、消毒;
?。┨峁┌踩l生的餐具、飲具。有條件的需提供合格的一次性消毒餐飲具。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餐飲服務類企業的監督管理,對違反餐飲服務類食品安全的,依據《食品安全法》《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