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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菏澤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的通知(菏政辦發〔2013〕37號)

   2013-12-04 503
核心提示: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中專院校:  《菏澤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屬各企業,各中專院校:
 
  《菏澤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15日
 
  菏澤市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
 
  考 核 辦 法
 
  第一條為推進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實現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節約保護的主要目標,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平、科學合理、系統綜合、求真務實、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三條市政府對各縣區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情況進行考核,市水利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監察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環境保護局、城鄉建設局、農業局、審計局、統計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市水資源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作為考核工作組的辦事機構,承擔考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日常事務。
 
  各縣區政府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責任主體,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水資源管理和保護工作負總責。
 
  第四條考核內容為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目標完成、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
 
  各縣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標詳見附件;制度建設和措施落實情況包括用水總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區限制納污、水資源管理責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設及相應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考核評定采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六條考核工作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相對應,每5年為一個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開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結束后的次年即下一個考核期的第1年上半年開展期末考核。
 
  第七條市水利局按照本辦法附件中明確的各縣區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主要控制目標,綜合考慮區域水資源開發利用現狀、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等情況,報經市政府同意,于每年3月底前確定下達各縣區的年度控制目標,同時抄送考核工作組其他成員單位。
 
  第八條各縣區政府要在每年1月底前將本縣區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報告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
 
  第九條考核工作組依據有關監測和統計資料,對自查報告進行核查,對各縣區進行重點抽查和現場檢查,進行綜合評分,劃定考核等級,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
 
  第十條市水利局在每年5月底前將年度或期末考核報告上報市政府,經市政府審定后,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經市政府審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結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對期末考核結果為優秀的縣區政府,市政府予以通報表揚。對在水資源節約、保護和管理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年度或期末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縣區政府,要在考核結果公告后一個月內,向市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時抄送市考核工作組成員單位,由市監察局、水利局等單位監督整改。
 
  整改期間,暫停該縣區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審批,暫停該縣區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對整改不到位的,由監察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該縣區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四條對在考核工作中瞞報、謊報的縣區,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市水利局會同市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根據國家、省政策調整和經濟技術條件的變化等客觀情況,市水利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對本辦法適時進行修訂,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


 
地區: 山東
標簽: 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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